浅析主体性的基本问题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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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主体性基本问题讨论中主要观点的剖析,提出必须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研究主体性;认为主体性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主观性、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方法论原则,它与实践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 主体性 主体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

近些年来,主体性问题是哲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究竟应该从什么角度研究主体性?如何理解主体性涵义?主体性原则能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它与实践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的关系如何?这是主体性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必须讨论清楚。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反复思考,形成正确认识,才能建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学说。本文拟就这些问题针对学术界的主要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必须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研究主体性

要确立科学的主体性学说,研究角度是十分重要的,因而首先需要明确应该从什么角度去研究主体性。

有不少学者从本体论角度去研究主体性,一方面主张“实践本体论”,另一方面,认为主体性的特性就是实践性,从而把主体性抬高到本体、本原的地位。如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本体论应该是“实践本体论”,即承认主体实践是一切存在的基础〔1〕。 “克服物质本体论的缺陷,唯一可能的选择就是实现由物质本体论向实践本体论的‘格式塔’转换”〔2〕。

在确认实践本体地位的基础上,论者进一步提出主体性就是实践性,认为主体性就是人对世界包括自身的实践改造性,是从人的内在发展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的特性,是高扬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世界改造意义的特性〔3〕。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实践并非一种“存在”、一种“实体”,并非一种可指性对象,因而不能作为本体,不能认为它是“一切存在”的基础。实践是主体的一种活动,是主体改造客体的活动,是联结主客体的中介,是主客体统一的基础,但它本身既非主体,又非客体。本体则是在思维与存在关系上揭示对象世界普遍本质的概念,它被看作是第一性的根本性的存在。实践就不能充当这种存在,因为在人类出现之前是没有实践的,但自然界却早已存在了。如果用实践取代物质的本体地位,势必就会否认自然的先在性。

其次,把主体性理解为具有本体地位,从而认为主体性“不存在什么限制的问题”〔4〕,必然导致无限夸大主体性的作用, 否认主体的制约而走向唯我主义。正因为这一倾向的极端化,当代西方哲学中许多哲学家,象卢梭、叔本华,存在主义代表人物海德格尔、萨特,以及结构主义代表人物拉康、福科都先后对从存在论角度理解主体性提出过异议;人本主义分析哲学家卡尔纳普,日常语言学派的摩尔、奥斯汀、塞尔和赖尔、威斯顿等人都纷纷转向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rity )的研究。就连早年热衷于“主体性”研究的现象学大师胡塞尔,到后期也一直致力于用主体间性改造主体性理论。

在讨论中,也有一些学者从人学的角度来理解主体性,认为主体性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属性或本质属性,从而把主体性等同于人性或人的本质。例如,有人认为,主体性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然性、实践性、社会性、意识性等属性〔5〕。

这种观点我们也不能赞同。在我们看来,第一,不能把主体的规定性同主体的现实存在等同起来。从主体的现实存在来看,主体就是人,主体性当然与人性有关系,主体的属性包含了人的属性,主体性不能离开人的特性。但是,作为主体的人不等于一般的人,讲人不等于讲主体,我们研究主体性,就必须把人作为主体的规定性同一般的人的规定性区别开来。主体性不等于一般人的属性,不能把一般人的属性当作主体性。

第二,不能把主体规定性同主体性的根源、来源等同起来。人的主体性来源于或者依赖于一般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但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并不是把主体同一般的人区别开来的特性。

我们主张必须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理解主体性,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即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马克思就曾指出过:主体性“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6〕。 只有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去理解主体性,才有可能把握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确立、维持其主体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并显现客体主体化的性质。

二、主体性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主观性、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

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研究主体性,那么,怎样理解主体性的涵义?哲学界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一种典型的观点就是把主体性看作是人的活动所具有的主观性。有学者提出:主观性是主体及其一切活动所具有的根本性质,主体如果不具有主观性质和属性,他就不成其为主体,人的活动如果不具有主观性的内容,也就不成其为主体活动〔7〕。 还有学者认为主体性“实际上就是主观性”,“主体性与主观性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区别。”〔8 〕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主观性是主体性的表现,主体包含有主观的因素,但并不等同于主观,同样,主体性表现有主观性,但并不仅仅只是主观性,主观性是主体性的一种特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主体性就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9〕。 这种观点看到了主体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特性,但论者把主体“在对其活动的对象性产物实施积极地拥有和有效地享用”〔10〕当作非对象化过程,把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性、自为性看作是受动性,难免失之偏颇。在我们看来,论者这里所说的主体对客体拥有和享用,仍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对象化过程,而并非非对象化过程。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性、自为性,仍是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点,而不是什么“受动性”。

再一种观点就是认为主体性是现实的人在交往活动中的能动的自主性〔11〕。我们认为,把主体性理解为人在交往活动中的能动的自主性是片面的。这是因为,交往活动只是实践的一种形式,况且人的主体性,不仅只是通过实践活动体现出来,而且也通过建立在实践活动基础上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活动体现出来。

我们认为,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来看,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性,即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特性,包括主观性、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

主观性指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就是说,主体是在一定的精神意识状态下,带着某种意愿、目的,在一定的观念、理论指导下进行实践、认识活动的。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主观性,并不是指单纯从主体的想象出发,去看待和处理问题的态度,即不是主观随意性。毛泽东曾经指出:“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地看问题,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观点去看问题。”〔12〕这种主观性,指的就是一种不顾客观的主观主义态度。

自主性指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是有意志力、有自由的,总是处于主导地位,以一定的情感、意志作用和支配客体,不断地调整实践、认识的方位和方案,使客体朝着有利于自身需要的方向发展。同时,作为主体,还以自己为对象,支配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能够支配自身,才能真正支配外界事物。任何主体,只有真正感到自己是自主的,是自己活动的主人,才能产生活动的热情,发挥出积极性和创造力。

能动创造性是指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是积极的、能动的,有创造力的。主体的能动创造性表现在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是有选择的,即按照自身的目的、需要,选择活动的手段,选择客体。还表现在主体通过实践活动,不仅能改变客体的量,而且能改变客体的质,不仅能改变客体形象,而且能创造新客体;主体通过认识活动,不仅能反映客体的现在,而且能复制客体的过去,预见客体的未来,不仅能反映客体的现象,而且能揭示客体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不仅能反映客体,而且能建构和重组客体形象。

三、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原则

主体性原则是在康德哲学中首先形成的,他系统地论证了人的主体性,人在世界中的中心地位。但康德不懂实践在主、客体一致中所起的作用,结果只能是主体性原则同唯心主义内容结合在一起。黑格尔提出“实体即主体”的命题,突出了主体“主宰”、建构和制约客体的思维辩证法,达到了主客体的统一,但主体性原则在他那里被推向极致,主体性被逻辑化为“绝对精神”,获得了超主体的意义而走向否定。

在对人的本质、人的价值和人在世界中的地位等问题的探讨中,现代西方哲学也转向主体性原则的研究,以意义为中心议题的价值哲学正成为主流趋势。分析哲学对语言的理解和解释,符号学对各种文化符号蕴涵的揭示,释义学对“本文”意义的挖掘,存在主义对生存意义的思索与现象学对“生活意义”的注重,都是这一趋势的表现。现代西方哲学对主体性原则的新思考是富有意义的。但在总体上却具有片面性和唯心主义取向。例如,人本主义思潮主要是从主体的非理性(情感、意志、欲望等)方面去把握存在本质,主体性原则被理解为超验的主观性原则。

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原则是当代唯一科学的主体性原则。

对于主体性原则能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在我国哲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谁也没有说清主体性原则究竟是什么,因而“很难概括出一个基本的主体性原则”〔13〕。有的学者断言:“主体性原则是一个错误的原则。”〔14〕“主体性原则不能成立。”〔15〕

我们认为,主体性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方法论原则是成立的。它是对主体性理论内容、主客体关系的一般概括,它以主体性为存在根据,反映着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理论,就必须要承认作为方法论原则的主体性原则的成立及合理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原则思想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具雏形,在后来的著作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体性原则是与科学实践观融为一体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作为方法论原则,最一般的规定是从主体方面出发去把握客体。马克思指出,对事物、现实、感性,不能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必须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必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马克思强调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对客体的改造作用和创造功能,认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从自己出发”,“为我而存在”的关系〔16〕。其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去能动地改造客观事物,使事物(客体)按照主体的要求存在、变化和发展;二是根据主体的实践需要去能动地反映外部世界,以获得关于外部对象(客体)的正确认识;三是在上述基础上,依照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去处理主客体关系;四是在客体面前,自主地发挥和表现自己的内在本质力量。

四、主体性原则与实践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辩证统一的

实践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所谓实践性原则就是主体以实践为基础,去处理主客体关系的原则。马克思指出:过去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十分重视实践,认为实践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方式,是人类最重要的活动方式。在认识与实践这两大人类基本活动关系上,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主体性原则与实践性原则是辩证统一的。主体性原则以实践性原则为基础,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实践中相对于客体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性、自主性、能动创造性,没有实践,就没有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就无所谓主体性,但实践性原则也离不开主体性原则,实践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相对于客体,主体总是处于主客体关系的能动方面。

客观性原则是承认并重视客体的客观实在及其固有规律,以及对主体制约作用的原则,它强调客体对主体的独立性和不依赖性,主体对客体的受动性、受制约性和受束缚性。

客观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一个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的一切活动都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办事,人的活动追求主客观的统一,在实践活动中,坚持客观性原则,要使目的、计划对象化、客观化,在认识活动中,坚持客观性原则,要使认识活动的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主体性原则是以客观性原则为前提的,主体、客体、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工具、认识的内容都是客观的。如果离开客观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就会变成主观随意性。但是在认识论领域里,客观性原则也离不开主体性原则,认识客体的客观性,也是对主体的主体性而言的。

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统一,主要表现为这两个原则都是主体实践、认识活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既要遵循客观性原则,也要遵循主体性原则。

在实践、认识活动中,主体遵循客观性原则,就是要从客观事物的实际出发,遵循主体性原则,就是要从主体需要出发。毛泽东曾经强调:我们认识问题,作计划,办事情,既要“从客观存在着的实际事物出发”〔17〕,又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18〕。

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主体将认识放在实践中去检验,一方面,要遵循客观性原则,检验认识是否符合客体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遵循主体性原则,检验认识结果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关于遵循主体性原则,我国古代和西方古希腊就有人提出过。墨子说:“发以为刑政,观其中(符合)国家百姓人民之利”〔19〕。就是把是否符合国家、百姓的利益作为评价理论认识好坏的标准。普罗泰戈拉喊出“人是万物的尺度”〔20〕,表达了以人自身的利益为尺度对事物进行评价的观点。马克思更鲜明地提出检验认识的主体性标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检验认识需要有两个尺度,一个是以事物本身的存在规律和运动形式为内容的“物种尺度”,一个是以人的目的需要为内容的“人的尺度”。显然,这“两个尺度”是由检验认识的客观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决定的。

但是,在哲学上存在着两种割裂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统一的错误倾向。

一种是片面强调客观性原则而否认主体性原则。在当代西方哲学中,波普尔就主张无主体的客观知识论。他说:“客观意义上的知识是没有认识者的知识,它是没有主体的知识。”〔21〕在这里,波普尔显然忽略了科学家在批判知识推动知识进化,选择科学方法,创造、理解和运用精神产品世界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主体性。在我国学术界,有人认为在认识论范围内主客体之间仍存在着本原与非本原、第一性与第二性之间的关系,因而对是否要在认识论中引入主体性原则持有疑义〔22〕。这种观点说到底就是认为在认识论中只有客观性原则,而无主体性原则。

另一种是片面强调主体性原则而否认客观性原则。在当代西方哲学中,从存在论的角度阐释主体性原则的非理性主义思潮,实际上就否定了自然的先在性与认识对象的客观性。我国学术界也有人认为,主体性原则指的是要在为我关系中来了解外部世界,了解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论者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脱离实践,脱离了为我关系,外部世界对人来说,就是一种没有任何意义的纯有,强调人化的自然与自在的自然的区别是不妥的〔23〕。这种观点否认自在自然,把外部世界都看作与人有关,与实践有关,就必然会夸大主体性原则的作用,否认客观性原则。

收稿日期:1995-10-15

注释:

〔1〕王于、陈朗:《“实践本体论”及其革命意义》, 《哲学动态》1988年3期。

〔2〕何中华:《物质本体论的困境与实践本体论的选择》, 《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11期。

〔3〕〔4〕陈志良、王于:《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求是》1991年第14期。

〔5〕王伟光:《关于哲学的主体和主体性》, 《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6〕〔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第3卷, 第514、34页。

〔7〕高清海:《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91页。

〔8〕黄楠森:《关于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 《哲学动态》1991年第2 期; 《当前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青海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9〕〔10〕祝大征、 袁祖社:《主体性的实质: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人文杂志》1992年第2期。

〔11 〕安维复:《从交往范畴看实践与主体性》, 《哲学动态》1992年第12期。

〔1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7页。

〔13〕王金福、李同洲:《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客观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哲学研究》1991年第4期。

〔14〕郭罗基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页。

〔15〕陈中立:《主体性原则能成立吗?》,《人文杂志》1992年第1期。

〔17〕《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76页。

〔18〕《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913页。

〔19〕《墨子·非命上》。

〔20〕《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8页。

〔21〕波普尔:《客观知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第117页。

〔22〕何祚庥:《也谈认识的主体性》,《哲学动态》1991 年第2期。

〔23〕朱德生:《从主体性说起》,《哲学动态》199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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