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中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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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股份合作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热点话题。当前,全国各地都把农业产业化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突破口,找基地、抓龙头、树名牌、占市场、因地制宜地推出适合本地的农业产业化形式。而农业产业一体化过程中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如何保护各主体的经济利益,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亟须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利益是农业产业化运转的驱动力

(一)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

1.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的又一项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农户成了独立的经营者。但一家一户的农户经济实力脆弱,在走向变幻莫测又很不完善的市场过程中,无力抵御因市场竞争、需求变化带来的巨大风险。由于分散的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商品交易方式陈旧落后,流通费用高,在市场上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使得农户往往低价卖出(农产品),高价买进(生产资料),应得利益大量流失。农户为了提高收入,他们利用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加工、运输、服务等各类中介组织,使农产品的产加销、贸工农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了“龙”形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增值,使农民流失的利益回归农民,提高了农业的比较利益。正是亿万农户自己组织起来创造了又一次农村经济体制和制度的创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农民成了农业产业化的真正主体。

2.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使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1 )农民应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社区性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必须与社区性合作组织的行政职能彻底分离,能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其对内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对外则代表合作组织的利益与龙头企业谈判。(2)以农村专业户为基础,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 如水果协会、蔬菜协会等,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专业技术协会的名义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不论是专业技术协会还是社区性组织,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增强其谈判地位,使农民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

(二)利益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

1.利益是联结农、工、商的纽带。长期以来,在我国已形成农工商相对立、城乡相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贫困,城市富裕已成为一种深沉的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产业化这一农村经济体制和制度的创新,不仅解决了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问题,而且使加工业找到了原料生产地,商业也因减少中间环节而缩减了成本,农工商三者因共同利益终于走到了一起,同时城乡隔离的局面也将随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而逐步被打破。

2.利益的均衡点是农业产业化各方结成共同体(产业链)的平衡点。当农工商各方联结成“龙”形产业链时,各方都获得了比原来高的利益。这时,产业链可以说是处在一个比较理想的平衡点上,农民的收入增加,加工业、商业的利润也提高,企业(公司)制定原料(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令农民满意,商业的销售市场兴旺。但在市场变化的情况下,一旦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变化,使得某一方的利益受损,原来产业链中的平衡点就可能被打破,从而有可能导致产业链的震荡,甚至断裂。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制度,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结成利益共同体。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选择适当的形式使农户和市场更好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终达到参与者利益一致的目标。农业产业化中“公司+农户”、“批发商+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模式中,各主体基本上是通过合同契约关系联系在一起,企业、批发商、中介组织和农户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并且这个目标是彼多此少的矛盾。因此,以上产业化经营形式的合作能否顺利地持续下去,取决于各方能否守约,一旦有一方违约,产业链就可能被中断。所以,有必要创新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使各方利益由不一致走向趋同,其最佳方式是推行股份合作制。即产业化各方以资金、土地、技术、劳力等要素参股,形成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化的各方真正成为股份合作公司的主人。

3.造成利益的均衡点(其关键是共同体内部产品的价格)难以确定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在产业一体化中,龙头企业一般都占据主动地位,而农户则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一些企业常常以自己的主导地位对农民进行强买强卖,成为农户生产经营的剥削者。长期以往,势必会损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动摇一体化的基础;另一方面,农工商三者本身利润的差距,使工商业者不愿分割利润于农户。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分工,农民搞农业,工人搞工业,商人搞流通,农业只起“稳”的作用,而与“富”、“活”无缘,形成了农工商三者收入的惊人差距。即使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现实的三者利润的差距仍然是巨大的。使得一些工商业者往往不太愿意让利于农户,不太愿意与农户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体系,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机制。农业产业化共同体的利益分配的关键是制定其内部产品的合理价格。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司与农户签约时要合理确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明确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应该等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合理利润的最低限度是能够维持农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稳定农业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共同体的利润应当适当反哺农业。从理论上说,农民获得的合理利润加返还利润应等于平均利润,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分配的如此精确,可采取(1 )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共同体,可按股分红,按劳付薪,使利润合理分配;(2)可按农民产品交售量或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二、法律是农业产业化正常运转的保障

(一)合同(契约)是农业产业化的连接点

农业产业化的协作是通过签订各种合同(契约)来完成的。龙头企业一方面要与农户(基地)签订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技术指导服务合同等;另一方面企业还要与客商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农工商各方的责权利。龙头企业与农户是直接关系,农户与客商是间接关系,农户负责向企业交售产品,企业负责向客商交售产品。由于农户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可以放心地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而不是等到产品生产出来后才去找市场,解决了“卖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户的利益。

但是,由于法制意识的淡漠以及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农工商三者合同的履约率不高,使农户和企业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在市场繁荣、产销对路时,尽管有时企业与农户的结合并不好,但由于产品获利高,于是利益可以均沾,农工商皆大欢喜;而在市场变化、产销不对路时,即使签订了详尽的合约,面对风险,农工商三者都会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而违约,尽可能地少担或逃避风险。常常出现因市场供需状况改变,使共同体的利益受损时,经营中的主动者违约弃义,被动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当某种农产品“买难”时,加工企业竞争抢购,农户就不愿意履行订购合同,谁出高价就卖给谁。龙头企业花钱建立了基地,进行了技术扶持等,在产品收购时利益得不到保证;相反,当某种农产品“卖难”时,经营加工企业又不顾农民的利益,违约压级压价,甚至停止收购,使农民有苦难言。不履约的结果,常常造成某一方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二)制定规范企业及农户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农业产业化正常发展的根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农业产业化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1.农工商三方以参股的形式建立起股份合作公司时,该股份合作公司应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实体,是拥有一定资产、有相当经济实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还应该有详尽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条例。公司章程即为本公司一切行为的准则。

2.农工商三方结成松散型的共同体时,参与各方之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以便使受损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还要制定约束公司、企业、农户行为的法规,制定有关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法律,主要包括市场价格的制定方法以及有关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力度,在全民普法的基础上,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法律的规范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农业产业化利益的实现需要市场,市场的规范要靠法制

农业产业化通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有效地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国内外大市场联结起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改善了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不利地位。由于农业产业化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价格来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农产品,所以,如果所选项目无市场需求,或需求不能构成一体化经营的必要,那么这样的项目就难以实现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所以,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建立以农产品初级集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重点,以国家级期货市场为龙头的市场体系

为了满足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为农业生产提供所需的优良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提供更先进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存储设备,提供更先进的农业生产和运输机械,提供更优良方便的流通及信息服务,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批发市场甚至国家级期货市场,形成政府建立市场、市场引导“龙头”、“龙头”引导基地、基地联系农户的市场机制,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目前重点是完善初级集贸市场,促进其上规模、上档次。

(二)扩大农产品市场的规模和开放度,为更多的农产品进入产业化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是以农产品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活动,在目前各地的农业产业化中,连接农工商的农产品种类较少,主要集中在部分水果、蔬菜及少部分经济作物上,而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作物——粮棉油产品,由于其价格未完全理顺,流通未完全放开,难以形成产业化。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尚有诸多缺陷。一些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凭借行政手段,人为地对本地区的市场发展采取保护本地、歧视外地的非市场化行为,层层设卡,实行地区封锁的垄断经营。农业产业化产品的单一和市场的分割与封锁,一方面使得农户不知道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市场在哪里;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商品的流通,使农业产业化生产陷入困境。因此,各级政府应该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良好的信息咨询服务,掌握国内外市场行情,做好农村和城市、本地和外地、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对接工作,为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各级政府还应积极发展包括资金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在市场建设中,各级政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规范的市场规则,废除地区封锁,防止市场垄断,为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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