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的比较研究_单一制论文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中外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外论文,税收收入论文,中央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15)8-0059-20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任务。借鉴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路径,对于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意义重大。

      一、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比较

      (一)比较的视角和内容

      1.比较的目的在于发现规律和汲取经验教训。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是国家内部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范围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征税比例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控制程度。因此,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构成政府关系的核心问题。

      处理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国际社会积累了丰厚的成果。部分国家发展市场经济,比我们先行一步,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也留下了值得重视的教训。他国的实践经验对于解决中国的问题未必有效。但通过比较研究,借鉴处理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成功经验,结合国情,适当地融入到当代中国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研究之中,对于中国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现实优化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2.关注不同国家体制的国家。联邦制或者单一制的、不同国家体制(简称国体)的国家,其处理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必然有区别,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上也会有共性。本研究对不同国体类型国家的选择,既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代表国家,也考虑各大洲的代表国家。比较总结不同国体不同类型国家处理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异同,对于单一制为主要特征的中国完善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关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世界银行根据各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将处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区分为四类,即低收入水平国家、中等偏下水平国家,中等偏上水平国家和高收入水平国家。前两种收入水平国家通常称为发展中国家,后两种收入水平国家通常称为发达经济国家。中国属于发展中的金砖国家,因此,选择其他金砖国家以及亚洲、欧洲和拉美代表性国家为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经济国家集中在欧洲,亚洲和大洋洲也有代表,因此不同类型发达经济国家没有非洲和拉美国家。

      基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渐进性,比较总结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类型国家处理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规律,对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走高的发展中的中国具有重要启迪意义。

      4.时段选择在1995年。中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起步于1994年1月1日,但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的分设改革却延后半年到位,1994年政府层级的税收收入统计数据相对不够丰富,因此,选择1995年作为中外税收比较的历史起点。2012年,中国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拉开了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发生重大变化,2011年成为中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期,因此,选择2011年作为中外税收比较时段的终点。

      (二)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实证

      1.不同类型国家中央本级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结构比较。

      (1)不同类型发达经济国家中央本级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结构平均比为72.4∶27.6。其中,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中央本级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结构平均比为78.2∶21.8,除了日本中央税收集中度偏低外,其他3个不同类型发达经济国家中央税收的集中度都在77%以上,英国更高达95.4%。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中央本级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结构平均比为66.5∶33.5,德国和美国中央本级税收集中度接近50%~55%之间,比利时和澳大利亚中央本级税收集中度水平接近73%~84%之间,两者相差约23~29个百分点。详见表1。

      (2)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中央本级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结构平均比为79.8∶20.2,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高于不同类型发达经济国家约7.4个百分点。其中,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本级税收收入的全国平均占比为89.5%,高于单一制不同类型发达国家相同指标11.3个百分点;波兰中央税收集中度最低,但也在80%以上。联邦制发展中国家中央本级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结构平均比为70∶30,中央税收集中度略高于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3.5个百分点;新晋金砖国家南非的中央本级税收集中度高达94%,与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英国相同指标持平,是全部不同类型国家中的最高水平;老牌金砖国家中央本级税收集中度接近60%~64%之间,高于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约10个百分点。详见表1。

      (3)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相对稳定。1995-2011年,16个不同类型国家中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相对稳定的国家共10国,占全部不同类型国家的62.5%;中央税收收入集中度下调的国家共4国,波兰下调幅度最大、约8个百分点,匈牙利次之、约7个百分点,日本下调约5个百分点,美国下调幅度最低、约3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集中度上调的国家只有2国,都是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比利时上调幅度最大、约11个百分点,澳大利亚上调3个百分点。详见表1。

      

      2.不同类型国家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结构比较。

      (1)中央和地方政府货物劳务税收入结构。一是中央和地方共享货物劳务税收入。16个不同类型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货物劳务税收入由中央独享,其他15国的货物劳务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二是货物劳务税收入主要集中于中央。2011年,中央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达80%以上的不同类型国家共11国,占不同类型国家的68.8%;中央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达66%的不同类型国家共2国(日本和德国);中央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不到50%的不同类型国家共3国,即印度、巴西和美国。其中,中央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最高的不同类型国家为英国(100%),中央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最低的不同类型国家为美国(11.8%)。三是单一制发展中国家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高于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2011年单一制发展中国家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区间为84.7%~98.5%,平均值为90.9%;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货物劳务税收入集中度区间为66%~100%,平均值为84.3%。详见表2。

      (2)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司所得税收入结构。一是地方不分享公司所得税收入的国家占主体。2011年,地方不分享公司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国家共11国,占不同类型国家总量的68.8%。二是地方分享公司所得税收入比重较高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不同类型联邦制国家。俄罗斯地方政府分享公司所得税收入比重高达85.4%,德国次之(75.8%);日本、美国和波兰分享公司所得税收入比重区间不高,约15%~22%。详见表2。

      (3)中央和地方政府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一是地方不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国家共7国,约占不同类型国家的43%。其中,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共4国、约占不同类型国家的57%,即英国、法国、泰国和匈牙利;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也4国,即泰国、匈牙利、印度和南非。二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国家共8国、占不同类型国家的50%。其中,中央分享比例在53%~93%区间的不同类型国家共6国,日本和比利时分别处于区间的最低端和最高端;地方分享比例超过50%的不同类型国家均为联邦制国家,即德国(54.2%)和俄罗斯(99.9%)。三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同类型国家仅智利。详见表2。

      (4)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司财产税收入结构。一是完全由地方独享财产税收入的不同类型国家约4国,集中在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即泰国、波兰、智利和俄罗斯。二是中央分享财产税比例超过50%的不同类型国家仅2国。即英国(58.4%)和匈牙利(57.6%)。三是地方分享财产税收入比例超过90%的不同类型国家共4国,全部为不同类型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其中,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分享财产税比例高达99.96%,几近100%。详见表2。

      

      3.不同类型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比较。

      (1)不同类型国家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一是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最高的国家为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美国和德国,以及联邦制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其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都稳定在50%以上,其中美国最高接近70%。二是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最低国家的政体特征不同类型。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在22%以下的国家有5个,即英国、比利时、匈牙利、俄罗斯和南非。这既有单一制国家和发达经济国家,也有联邦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中,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最低的发展中国家是联邦制国家南非(7%),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最低的发达经济国家为单一制的英国(13.3%)。三是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趋于下降通道。2005-2011年,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趋于降势的不同类型国家高达12国,约占有可比数据不同类型国家总量的85.7%;其中,降幅最深的国家为俄罗斯(2.6倍)和匈牙利(74.9%)。仅有法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趋于上升,但升幅仅2~3个百分点(详见表3)。

      

      (2)不同类型国家地方税收收入和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比较。

      第一,不同类型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高于地方税收收入贡献度。不同类型国家地方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都在24%以上,高于地方税收最低贡献度17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达到40%以上的不同类型国家11个,比地方税收贡献度相同指标多出4个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高达约70%的国家2个(英国和南非),比地方税收贡献度相同指标多出1个国家。详见表3。

      第二,不同类型国家地方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之和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高达74%以上。其中,两者之和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高达91%以上的不同类型国家有4个,即美国(96.9%~98.9%)、泰国(96.1%~97%)、印度(91.7%~94.6%)和巴西(90.8%)。单一制国家两者之和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达80%以上的不同类型国家就有6个,占不同类型单一制国家的75%。详见表3。

      第三,不同类型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稳步上升。2005-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上升的不同类型国家共10国,约占有可比数据不同类型国家的71.4%;其中,俄罗斯的升幅高达27.4个百分点,智利的升幅次之,上升了12.3个百分点。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下降的不同类型国家共4国,其中美国降幅深达7.9个百分点,韩国、比利时和波兰的降幅不深,不超过2个百分点。详见表3。

      4.不同类型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结构比较。

      (1)发达经济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区间。2011年,不同类型发达经济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居于6.7%~65%的区间。其中,处于区间低端水平的国家是德国,处于区间高端水平的国家是日本。不同类型单一制发达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居于17%~65%的区间,平均水平为35.6%。不同类型联邦制发达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居于6.7%~27%的区间,比不同类型单一制发达国家低约0~38个百分点;平均水平为18.1%,比不同类型单一制发达国家低约17.5个百分点。详见表4。

      (2)发展中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区间。2011年,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居于6%~37%的区间,比发达经济国家低0.7~28个百分点。其中,处于区间低端水平的国家是智利,处于区间高端水平的国家是印度。不同类型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居于6%~19%的区间,平均水平为13.2%。不同类型联邦制金砖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居于11.5%~37%的区间,平均水平为26.9%,高于不同类型单一制发展中国家13.7个百分点,也高于不同类型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8.8个百分点。详见表4。

      (3)不同类型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呈现上升趋势。2005-2011年,不同类型14国中有9国中央转移支付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水平持续上升,其中,升幅最大的国家为法国,6年增长1.5倍;印度增长28%,居第2位。详见表4。

      二、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特征

      (一)政府间财力分配初始环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呈“倒金字塔”结构

      1.中央税收高度集中,以保持中央对地方最终财力的主导能力。不同类型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平均水平约76%,运行区间约为52%~95%。基于中央财政在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责,在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初始环节,中央政府所集中的财力必然要大大超过中央本级日常开支需要,以便有足够的财力用于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弥补事权下移对地方最终财力需求的缺口,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在这样的分配结构中,中央政府处于支配地位,使之有能力主导宏观经济全局。

      2.中央税收集中度因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政体而呈现差异性。

      (1)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高于发达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80%,发达经济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72%,两者相差约8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运行区间约为60%~95%,发达经济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运行区间约为52%~94%。

      

      (2)单一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高于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84%,联邦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68%,两者相差约16个百分点。单一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运行区间约为57%~94%,联邦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运行区间约为52%~95%。

      (3)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高于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约90%,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78%,两者相差约11百分点。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运行区间约为81%~93%,单一制发达经济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运行区间约为57%~94%。

      (二)保持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相对稳定

      1.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与经济发展水平变动弱关联。1995-2011年,不同类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都朝着更高水平方向演进,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多数不同类型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却维持稳定态势。

      2.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微幅波动是常态。保持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不等同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恒定。不同类型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保持着1~2个百分点区间波动的常态。当然,不排除个别国家基于国情考虑对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作出重大调整。

      (三)以共享税类为主体的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划分格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一般把税收划分为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货物和劳务税类、国际贸易税类等。不同类型国家倾向于把所得税类划归中央税,把货物劳务税类和财产税类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形成以共享税收入为主体的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分配格局。

      1.所得税类收入主要划归中央税收体系。

      (1)公司所得税收入基本归属中央税收体系。大多数不同类型国家选择把公司所得税收入由中央政府独享,其中既有发达经济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单一制国家,也有联邦制国家。即便是选择把公司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少数国家,也把分享比例向中央倾斜,由中央分享80%左右。

      (2)个人所得税收入划分呈现中央独享或中央、地方共享平分秋色的格局。半数不同类型国家选择把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独享,也有半数不同类型国家选择把个人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但分享比例向中央倾斜,由中央分享80%或55%。

      2.货物和劳务税及财产税主要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入。把货物和劳务税划归共享税收入是不同类型国家的共同选择,分享比例向中央倾斜。除极个别国家外,绝大部分不同类型国家都把货物劳务税收入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分享比例向中央倾斜,由中央分享85%或98%。单一制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经济国家,其货物劳务税中央分享比例都在84%以上(日本除外,66%)。

      3.财产税主要划归共享税收入,单一制发展中国家划归地方独享收入,分享比例向地方倾斜。财产税收入地方分享比例大多超过60%,主要集中于98%、90%、80%附近。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财产税收入地方分享比例都在90%以上,主要集中在98%附近。半数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单一制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把财产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独享。

      (四)政府间财力再分配环节,地方税收收入贡献退居次要地位

      1.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决定地方最终财力规模。税收收入和中央转移支付收入是影响地方最终财力的两大要素,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的影响力超过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力。大多数不同类型国家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因此,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大多超越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它起着弥补地方初始财力(主要是税收收入)与地方事权决定的地方最终财力需求缺口的关键作用。

      2.地方最终财力形成中,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转移支出的规模与地方财政中中央转移支付收入的规模是对应并对等的。与中央不断加大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相对称,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地位也因此保持着强势稳固的态势,而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因此趋于弱化。2005-2011年,多数不同类型国家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趋于下降通道,而中央转移支付收入的地方财政贡献率却保持上升态势。这一特征在单一制国家表现更为不同类型。

      三、各国税收权收入划分给我们的启示

      (一)央地税收收入划分要有利于行政管理

      1.政府间的行政关系决定着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向位关系。政府间行政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角度,政府间行政关系指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从广义角度,政府间行政关系,不仅包括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而且包括互不隶属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以及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权力分工关系。

      2.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基础。税收管理体制是处理国家机构间税权配置关系和国家内部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主要由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国家机构间税收权力配置关系和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等元素构成。其中,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是核心,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是基础,国家机构间税权配置关系是保证。

      3.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是国家内部纵向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简称,指的是狭义的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即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纵向税收分配关系。本文讨论的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仅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不讨论地方政府之间纵向的税收收入划分。

      4.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与财政收入分配密切相连。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的主体和财政收入分配的主体都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指的是中央本级和地方本级的税收收入分配,它发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初始环节,归属政府间初始财力分配范畴。而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既包括中央本级和地方本级的财政收入分配,也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形成中央和地方的最终财力,归属政府间最终财力分配或财政再分配范畴。

      (二)央地税收收入划分服从于国家体制

      1.央地税收收入划分要适应“国家权力及其行使的构成形式”。国家体制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政治和经济关系的综合制度。从现代国家实践角度,单一制和联邦制构成现代国家结构的两大形式;国家权力结构一般分为集权和分权两种类型。国家结构与国家权力结构的相互作用,建构起单一集权、单一分权、联邦分权和联邦集权四种制度模式。这与习惯上把单一制与中央集权、联邦制与地方分权简单等同起来的传统分析范式相区别。

      2.集权和分权政体所表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集中与分散的变化。与“国家权力及其行使的构成形式”相对应,单一制国家也有中央税收收入集中的传统,也有地方税收收入适度集中的情形,而联邦制国家既有地方税收收入集中的传统,也有中央税收适度集中的情形。当然两者的集中与分散的度有着质的差异。

      (三)央地税收收入划分也要体现效率原则

      1.不同政体的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都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无论是单一集权型或单一分权型国家,还是联邦集权型或联邦分权型国家,只要是市场经济国家,都在实践着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国家结构形式并不因为也不必要为适用“分税制”而改变。也没有任何国家因为应用“分税制”而改变国家结构形式。

      2.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应达到效率和公平标准的均衡。所谓“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应该根据征税效率的高低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如地方政府层级比较低,对当地居民的财产情况比较了解,因而由地方政府征收财产税较中央政府而言就更有效率;中央政府管辖的范围比较大,因此那些纳税人流动性比较大的税种如关税,就应该由中央政府征收。而所谓“公平”原则,由于观念的差异,公平原则一般可以体现为两个具体原则:其一,是“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其二,是“谁有能力谁纳税”的原则。

      3.分税制的核心是按照税种划分政府间的收入,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分税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者分税制的核心,是将全部税种在政府间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各级收入归属结果,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政府间的税种结构可形成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3种形态。凡税源广,一般而言税基稳定而又占主体地位,对宏观经济影响大且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税种,应划为中央税;凡税源分散,税源形成明显带有地方区域特征,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太直接的税种,应划为地方税;税源大、流动性也大的税种,可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4.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要有利于调动两级政府的税收积极性。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通常要考虑两级财政机制独立运作的要求,通过划分税种使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形成一定规模,有支撑两级政府财政局面的主体税种。

      5.基于经济和政治的双重考虑,中央政府非常必要集中充分的税收资源。从经济角度,中央政府只有集中充分的税收资源,才能够拥有足够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确保地区之间合理、平等和最低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从政治角度,中央政府只有集中充分的税收资源,才能够维护中央权威,掌控地方政府,有力扼制地方独立主义运动,确保政局的稳定。

      6.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是地方初始财力与最终财力之间的“缺口弥补”。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中央和地方初始税收分配的结果,要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倒金字塔”,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而税收再分配的结果,要与地方事权相匹配,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正金字塔”,确保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地方初始财力和最终财力之间的差额就是地方需要中央给予的税收返还额或财政转移支付。

      四、分税制框架下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轨迹

      (一)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两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划分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①

      1.中央税收收入体系。

      (1)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税种收入。即关税、消费税(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收入。②增值税收入中,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③营业税收入中,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④企业所得税收入中,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⑤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其他共享税收入中中央分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部分除外)。①国内增值税收入中央分享75%。②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③证券交易税,中央分享50%。

      2.地方税收收入体系。

      (1)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税种收入。即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与税,土地增值税。②营业税收入中中央固定收入除外部分。③地方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固定收入的除外。④城市维护建设税中中央固定收入除外。

      (2)其他共享税收入中地方分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除外)。①国内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25%。②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除外的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③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50%(详见表5)。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阶段与两级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调整

      1.个人所得税收入政府层级归属的调整。1999年11月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收入归属中央,其他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归属地方政府。因此,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种转换为共享税种,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由地方固定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②

      2.共享税收入分配比例的调整。

      (1)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其税收收入归属中央。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③

      

      (2)调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199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为88∶12,④2000年起分3年逐步调整到97∶3,其中2000年调整到91∶9。⑤详见表6。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与两级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调整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适应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进行了全面调整。

      1.中央税种收入的调整。2001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开征,⑥船舶吨税重新纳入中央预算管理,⑦两税收入均归中央政府。

      

      2.地方税种收入的调整。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由13种减至10种税种收入。(1)取消6个税种收入。2005年起取消了牧业税,⑧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农业税,⑨2006年2月17日起取消了屠宰税,⑩2008年1月起取消了筵席税,(11)2009年1月起取消了城市房地产税,(12)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3)(2)增加烟叶税收入。从2006年4月28日起,将原农业特产税中的烟叶税目改为烟叶税,收入仍然归属地方政府。(14)(3)合并税种。从2007年起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收入仍然归属地方政府。(15)

      3.共享税收入分享关系的调整。

      (1)“营改增”试点期间收入归属的调整。2012-2015年“营改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2012-2014年已“营改增”的第三产业有交通运输、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邮政和电信业等。(16)

      (2)营业税共享收入的调整。一是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2001-2003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8%逐年降低到5%,相应减少中央政府收入。(17)二是调整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18)

      (3)所得税比例分享的推出及分享比例的调整。

      第一,中央固定收入除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比例分享。从2002年起,除少数特殊行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固定收入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2002年的分享比例是各得50%,2003年起调整为60∶40。

      第二,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调整。一是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固定收入范围的调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19)二是2008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制度实施后中央固定收入范围的调整。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20)三是2012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制度改革后中央固定收入范围的再调整。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21)四是“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中央固定收入范围的调整。2012年起,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22)

      第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23)

      (4)调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2001年调整为94∶6,2002年调整为97∶3。(24)

      (5)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出口退税负担的调整。一是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出口退税负担。从2004年开始,实行超基数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负担。二是调高中央分担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从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退税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25)详见表7。

      

      五、在比较中发现的中国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特征

      (一)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背离“倒金字塔”国际标准

      1.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低级化。中国中央税收集中度严重偏低,处于不同类型国家的最末端。2011年,中国中央税收集中度约54%,低于不同类型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22个百分点,低于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26个百分点,低于单一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平均水平约30个百分点,低于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约36个百分点,也低于联邦制金砖国家平均水平约16个百分点,与中央集中度最低的联邦制发达国家美国和德国的水平接近,背离了“倒金字塔”国际标准。详见表8。

      2.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有被固化的倾向。1994年中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至今,中央税收集中度基本稳定在2~3个百分点内小幅波动,这与保持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相对稳定的国际趋势相吻合。诚然,保持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相对稳定,有助于防止中央和地方陷入税收利益的无穷博弈之中,使两级政府能够安心于各自财政职能的积极发挥。但是,保持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相对稳定的前提是这种收入分配格局本身是合理的,是符合“倒金字塔”国际标准的。问题是中国政府间这种收入分配结构本身是极不合理的,又被长期固化,这潜伏着极大的财政风险(详见表8)。

      

      中国是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但中央税收集中度却远离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水平。中国与联邦制金砖四国同属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联邦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水平本身就比单一制国家低,但中国中央税收集中度也仍然不及联邦制金砖四国水平。中国并非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但中央税收集中度却与联邦制国家的最低水平看齐,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关系呈准四方形结构,背离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的“倒金字塔”国际标准,严重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二)全方位共享的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划分格局

      与不同类型国家以货物劳务税、财产税共享为主体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格局不同,中国实施全方位共享的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划分格局,即不仅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收入实施中央和地方共享,而且所得税类收入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实施中央和地方共享。

      1.把所得税类收入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有悖税收收入划分的效率和公平原则。从税收公平角度,“谁受益,谁纳税”。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和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机制下,企业集团跨区域架构集团组织体系,跨区域生产经营必然导致税收与税源的区域背离,或者税收跨区域转移,如企业总部不直接生产经营、不直接产出税收,却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而集团分公司是直接的生产经营者和税收创造者,也享受了生产经营基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但却在生产经营基地不缴税。这显然有悖“谁受益,谁纳税”原则。

      在集团企业税收跨区域转移的潮流下,把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为了解决集团企业所得税的区域公平分配问题,必须实施企业跨区域经营所得税分配办法,根据复杂的计算公式计量析出集团总部分配给集团分公司属地的企业所得税应分配份额,再据以分配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份额,其征管成本极其高昂。这还没有考虑总分机构征管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征管成本。但以上办法也仅能部分缓解企业所得税区域分配不公平问题。

      显然,在集团企业跨区域经营常态化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国际化的环境下,把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符合税收划分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流动性比较大,在个人所得税源泉代扣代缴制度下,也同样存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跨区域转移问题,也有悖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但如果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税,由中央统一征收和所有,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路径实现横向税收公平,则上述问题迎刃而解。这或许也是不同类型国家选择把所得税特别是公司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独享的原因。

      2.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的中央分享比例低于不同类型国家水平。

      (1)货物劳务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低于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水平。中国把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符合国际税收趋势,但中央分享比例仍然低于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水平。2011年,中国货物和劳务税收入达到63.8%,比1995年提升了7.5个百分点,但仍然低于单一制国家中最低水平的日本约2个百分点,低于单一制发展中国家最低水平泰国约21个百分点,低于单一制发展中国家最高水平波兰约34.5个百分点。详见表9。

      (2)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不同程度低于不同类型国家水平。即使在共享收入机制下,与为数不多的实施所得税收入共享机制的国家相比,中国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仍然偏低。1995-2011年,中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分享比例和法定分享比例高度吻合,即60%∶40%。但中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仍低于为数不多的实施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不同类型国家水平。

      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低于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水平。2011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低于(唯一实施共享税)单一制发展中国家波兰约19个百分点,低于(唯一实施共享税)单一制发达国家日本约23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低于不同类型国家中等水平。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低于单一制发达国家韩国约21个百分点,低于联邦制金砖国家巴西约19个百分点,接近单一制发展中国家波兰的水平(详见表9)。

      3.财产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符合不同类型国家趋势。1995年,中国财产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独享。2001年,船舶吨税重新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因此,从2001年开始,财产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由于船舶吨税规模比较小,因此,地方财产税收入分享比例一直高居99%以上,几乎等同于地方独享税,略高于联邦制发达经济国家水平,接近单一制发展中国家完全由地方独享的水平(详见表9)。

      (三)政府间财力再分配环节,有别于不同类型国家,中国地方税收收入贡献居首要地位

      1.区别于不同类型国家,中国地方税收收入的地方财政贡献始终居首要地位。在政府间财力再分配环节,不同类型国家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始终占据地方财政收入首位,而中国的现实是地方税收收入贡献始终居首要地位。从1995年至2011年,中国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始终领先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的财政贡献率。换句话说,中国地方税收收入对地方最终财力仍具有决定作用(详见表10)。

      2.区别于不同类型国家,中央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呈现双下滑态势。在地方最终财力形成中,中国地方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呈现双下滑态势,没有出现不同类型国家中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此消彼长的趋势。但是地方税收收入下滑的速率快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下滑的速率,即前者下滑了6.8个百分点,后者下滑了2.7百分点,因此,两者的差距由5.4个百分点缩小到1.3个百分点(详见表10)。

      

      3.中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超强于不同类型经济国家,但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却低于不同类型经济国家。1995-2005年,中央保持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支出水平基本不变,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却也发生些微变化。但2005-2011年,中央加大了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支出力度,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支出水平提升了14个百分点,达到70.7%,高于同期任何不同类型国家的水平,而中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却变化不明显。如2011年,中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出水平分别高于单一制发达国家日本5.9个百分点、英国49.9个百分点,高于联邦制金砖国家南非29个百分点,但中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却只有43.2%,与英国和南非相近,略低于日本2.4个百分点(详见表11)。

      六、中国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合理界定的路径

      (一)厘清政府间税收分配“倒金字塔”和财政再分配“正金字塔”的关系

      1.厘清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与地方政府初始财力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发生在财政分配的初始环节,形成的是地方政府的初始财力,而不是地方政府的最终财力。在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环节,中央政府税收集中度的高或低,不影响地方的最终财力,只影响中央政府的税收宏观调控能力。

      2.厘清中央税收集中度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关系。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区域税收与税源的背离,中央政府必须借助中央税收集中度将集中起来的税收资源,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调控和平衡各地方政府的最终财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因此,中央政府税收集中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中央政府税收集中度高,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就越强,反之,就弱。

      

      3.厘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最终财力的关系。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支出决定地方政府的最终财力规模。用公式表达,地方政府的最终财力=地方税收收入(政府财政初次分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政府财政再分配)+其他收入,因此,地方政府最终财力与地方初始财力的缺口是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填补的,最终财力缺口大需要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就大。换言之,地方最终财力不足,有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代为兜底。

      

      4.厘清地方政府事权与地方政府最终财力的关系。地方政府事权不与地方政府的初始财力直接相关,而需要与地方政府的最终财力相匹配。地方政府的法定事权范围一旦确定,就需要匹配相应规模的地方政府最终财力,支撑地方政府履行事权职责。

      5.厘清中央和地方初始财力和最终财力的关系。综上,中央初始财力(税收为主)=中央本级实际使用的日常开支(最终财力)+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地方最终财力=地方初始财力(税收为主)+中央转移支付收入。

      因此,在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初始环节,中央集中的税收规模要高于地方集中的税收规模,否则,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就没有财力支撑。由此形成国际税收分配领域通行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倒金字塔”关系。

      而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再分配环节,由于中央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的注入,中央最终财力规模减少,而地方最终财力规模相应增加,并超过中央最终财力规模,因此形成国际税收分配领域通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再分配的“正金字塔”关系。

      (二)按照“倒金字塔”的国际标准,重构中国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

      1.中国构建“倒金字塔”式的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规范意义。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处理也应该遵从并符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范,按照“倒金字塔”的国际标准重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划分。

      中国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已发生重大变化,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强大。因此,中国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分配结构也要按照国际标准升级。

      中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也要求中国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符合国际标准。

      2.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政体和“两个积极性”,选择中国中央税收集中度的“国际标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倒金字塔”的国际标准有多层次性。即衡量中央税收集中度的标准具体有一般平均标准,发达国家标准和发展中国家标准,单一制国家标准和联邦制国家标准,单一发达经济国家标准和单一发展中国家标准,联邦制发达国家标准和联邦制发展中国家标准。选择中国式“国际标准”,需要综合权衡以下要素。

      (1)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应参照不同类型发展中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一般标准,即80%,但要从当下的54%跃升到80%,跨度似乎过大。中国还是发展中的金砖国家,也当参照金砖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一般标准,即70%,这个跨度是16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标准降低了10个百分点,不同类型发达经济国家比利时用5年时间实现提升中央税收集中度12个百分点的案例也为选择此标准提供支撑。但其他金砖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金砖国家标准实际上是联邦制发展中国家标准,而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因此还只能把此标准作为备选。

      (2)中国的政体。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应参考单一制国家中央税收集中度的一般标准,即84%,此标准甚至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标准,跨度更大,恐难企及。中国更是单一制发展中国家,这个身份综合了中国政体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是中国最应参考的标准,即90%,但此标准也是所有层次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从54%起步,跨度36个百分点,地方政府恐难承受。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重构,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主体,因此要平衡两级政府的承受力。中央政府税收集中度过低,必然弱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中央政府税收集中度过高,也会打击地方政府征税的努力,还会诱发地方政府体制外创收的冲动。由于调整的方向是税收收入向中央一级集中,因此,要更多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尊重地方政府的诉求,努力寻求一个两级政府可以承受的平衡方案,以充分调动两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综上,可考虑选择75%作为中国中央政府税收集中度的目标标准。此标准高于备选标准即联邦制金砖国家一般标准5个百分点,却低于最应选择的单一制发展中国家一般标准15个百分点,略低于不同类型国家一般标准1个百分点。这是一个相对折中的方案。

      (三)优化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划分结构,提升中央税收集中度

      要实现中央税收收入集中度由54%上升到75%的目标,必须借鉴国际经验,优化中央和地方税类收入划分结构。

      1.遵从税收收入划分的效率和公平原则,将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独享税收。将企业所得税由当下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调整为中央税,收入全部归属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归属的调整,不仅能够提升中央税收的集中度,而且,由于企业跨区经营导致的税收跨区域转移,及由之产生的区域政府之间税收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交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环节去解决,不再需要在税收收入分配环节去解决,从而现行的集团企业跨省经营所得税分配办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地方政府之间因税收跨区域转移而展开的地方财税利益博弈也随之失去市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关系和收入分配关系都因此变得简单透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将极大降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中央和地方分配将回归公平。

      2.参照不同类型国家水平,提升货物劳务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中央分享比例。

      (1)提升货物劳务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至略低于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平均水平。借鉴国际经验,继续保持货物和劳务税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身份,但必须提升中央分享比例水平至略低于单一制不同类型国家平均水平,即由当下的63.8%,提升到80%。

      (2)提升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至不同类型国家的中等偏下水平。由于实行个人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不同类型国家有限,可参照的样本不多。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比例宜低于单一制发达国家韩国和联邦制金砖国家巴西约10个百分点,即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由当下的60%提升到70%。

      (四)优化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形成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此消彼长的良性机制

      中国中央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水平已达到不同类型国家的最高点,因此,不支持加大中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基于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度仍低于地方税收收入贡献度的事实,更为必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比例,即着力于提高中央税收的集中度,而相应降低地方税收的集中度,同时继续保持现行中央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水平,促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与中央转移支付收入此消彼长的良性机制。

      ①《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②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改并公布。

      ③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④见《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1996]49号。

      ⑤见《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明电[2000]4号。

      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⑦见《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

      ⑧见《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

      ⑨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规定,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11)见《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2)200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3)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

      (1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公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7)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18)见《财政部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19)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

      (20)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2)见《财政部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4)见《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明电[2000]4号。

      (25)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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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的比较研究_单一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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