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论文_陈怡琳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论文_陈怡琳

中山大 学 528400

摘要:随着我国的全面改革进一步深化实施,国家在各个层面都有着很大的变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法律建设也逐渐趋于完善化。对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加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有益于市场发展经济,有益于构建法治社会以及更好的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制度在保障私有财产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主要就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地位及保护特征进行阐述,然后结合实际探索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问题以及优化策略,希望有助于实际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私有财产 民商法 保护

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更为重要的时代意义。私有财产的基本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中的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民商法律的保护在中国私有财产的地位不尽突出,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许多不尽人意,民商法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对中国的经济和人民而言都是非常关键的。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体现了它的强力性和科学性。虽然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民商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然不是全面完善的,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对民商法的立法和执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才能真正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起到更好的作用。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地位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其理解的民事生活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而商法是调整营利性商事关系的法,是调整高级商品经济关系的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现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行使、取得等问题主要依靠民商法来规范。私有经济的发展,是私人追求财富的手段和结果。因为人要生存,首先得有财产。而民法为人法,民法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所以民法尊重人,保护人追求财产的行为,保护私有经济的发展与私有财产的取得和拥有,所以民法被称为慈母般的法。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特点

从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特征层面来看,主要体现在平等性以及不主动干预性等特点。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是平等的,对私有财产各主体和私有经济主体等方面都是平等性的,所谓的平等性特征主要是民事活动中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除此之外就是对私有财产保护所实施的不主动干预特征,只是制定主体行为规则以及产权保护规则,在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过程中并非是主动的。另外在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方面的补偿性特征也比较突出。

2.1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对于一切私有财产所有人以及私有经济的主体还有其他经济体一视同仁,在法律为其提供保护的过程中不能存在差别化待遇。平等保护原则是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主体无差别化保护最为直观的反映。简单来说,平等保护即无论在何种形式,何种场合的民法活动中各个私有财产的主体对于民商法而言都是地位平等、没有任何差别的,任何一个民法主体都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反映了所有的私有经济主体只要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管经济地位或者社会身份有怎样的差异,在寻求民商法保护时都是享受同样的待遇、遵循同样的保护准则。

2.2被动性则

这是指民商法只制定主体行为的规则和产权保护规则,但对主体如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时,并不是积极主动地进行,只有在私有财产、私有经济权益遭受侵害,而诉求公力救济、司法保护时,司法机关才依据民商法的规则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确认产权、确认交易有效、强制执行合同、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等。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私有经济的保护只有在当事人要求时才启动,是因为在民商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私有财产的管理支配,私有经济的经营、对内对外活动,法律都认为属于当事人的私生活,不主动干预。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以及他人的知识进行交易活动,承担交易的风险,享受交易的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商法听任当事人以自主的意思决定,只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竞赛规则为己任。

2.3补偿性

民商法上通常以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实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来确定责任,力求将权利人的利益最大限度恢复到原始状态,保障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此种补偿是对受害人最直接的、最合适的救济,不具有任何惩罚性措施,这是合同法领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指导的最高准则,虽不像刑事责任那般手段严厉,但却是最直观的,也是最公平的。在我国的民商法领域中,很多的专家和学者都会达成这样的共识:同质补偿为民商法特别是合同法中民事赔偿制度的最高法律指导准则。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准则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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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

3.1私有财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从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的保护的现状来看,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民商法在对私有财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因此,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在一些私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经济主体对自己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权比较薄弱,因此在财产一开始受到侵害时没有做出正确的反应,没有及时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没有运用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反而采用一些不恰当的暴力手段去解决问题,因此造成了私有财产受到损失的后果。而且,对于一些经济主体中来说,由于生活阅历和知识水平的局限,造成私有经济主体对民商法等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认识不够全面和正确,而且对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一些公民并没有正确的关注这些问题,没有对私有财产问题进行及时的探究。

3.2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司法体系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还比较缺乏,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对私有财产权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私有财产权的特征就是其私有性,这就决定了国家不会是强大后盾,所以国家层面也没有对其实施专门的监督,造成了法律上的监督缺乏,这也造成了对私有财产维护力量的缺乏,以及在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也没有得到良好实现,这些问题都要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措施还需要探讨和完善。一方面,对于现存的民商法来说,在真正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还不能完全的执行,缺乏良好的可操作性,对于一些规定还不能有效的执行,因此没有办法解决具体的私有财产纠纷案件; 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有财产的形式不断的多元发展,一些新的事物也不断纳入到私有财产的保护中来。比如网络环境内虚拟币等,但是对于这些虚拟的事物保护措施很难具体落实。因此,对于私有财产的立法还需要不断的发展。

四、完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措施

4.1完善相应法律,构建完整的立法体系

完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构建完整的立法体系。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在实践的应用中可操作性较差,只有具体的实体法律才能被作为原则性的条款予以应用。虽然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但是距离理想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能够被纳为物权法合法物范围之中是有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被视为私有财产并不属于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合法物,这些权利就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应该从立法的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

4.2司法实践过程中切实落实对于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

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司法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的保障,司法实践对于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让人们深深的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法律实践,法律的全方位性能够深入人心。在人们切身体会到法治社会给自身带来利益的同时自然会去遵守并崇尚法律。这样才能够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建的构建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4.3借助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作用发挥更有力的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民法总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治总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更一步的提升,更符合我们依法治国基本国情,以及人民的法律保护更深一层。民法总则的出现,体现我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事权利更得以重视保护,我国在私人财产权利保护方面也将迎来新的法律契机,应借助民法典的力量更有力地发挥对私人财产保护的作用。

结束语:总而言之,对于当前我国的法律层面的改革,正在进一步加强,在这一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层面的不足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就能为公民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此次主要从私有财产民商法的地位特征以及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几条合理化措施,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完善起到进一步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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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怡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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