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限度研究论文

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限度研究论文

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限度研究

祁占勇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

摘 要: 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是指学前儿童有接受文化教育和获得受教育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基于学前教育权法律属性的特点,在实现与保障幼儿学前教育权的过程中,国家应尊重幼儿的学前教育选择权,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践行自由基础上的秩序价值,平衡私权与公权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使学前教育法成为名副其实的幼儿权益保障法。

关键词: 学前教育;受教育权;国家限度

学前教育法是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石,其作用不仅旨在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管理规范等方面予以保障,更是对各级各类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行规范,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1]。近年来,虽然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长久的发展,但入园难、入园贵、经费短缺、师资困乏、监督失衡等问题依旧是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但较为可喜的是,学前教育立法已逐渐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18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推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修订”,这意味着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2]。特别是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的立法规划,明确将学前教育法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单项法律,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这种形势下,专业的人在西王做得了专业的事吗?对于大纪和大龙来说,他们是西王的“外人”,尤其是大纪,在集团和俱乐部来说属于“客人”,最终的话语权在西王老板及其老乡身上;大纪本身的性格特点,也决定了他不争不抢,对于西王方面的一些不合理的事情,估计大纪也难有勇气去抗争。

当然,学前教育立法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异常艰巨的活动,不仅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需求与供给”“中央与地方”“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公办与民办”“去小学化和幼小衔接”“编制与待遇”“家长与园所”“促进与规范”“汉族与少数民族”十大关系[3],而且要“以受教育权的保障为核心宗旨,在立法中坚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学前教育规律,合理分配各主体的义务,建立学前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并重视弱势补偿。”[4]事实上,学前教育立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学前教育立法到底是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法还是学龄前儿童权益保障法,即依法管理还是依法确权。我们认为,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是指学龄前儿童享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物质帮助的权利[5],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2.2 男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各指标间相关分析 从表6(见下页)可以看出,男生体重与坐位体前屈、肺活量与引体向上变量间相关无显著性外,其余变量间相关性都具有显著性意义,具体相关程度见表7(见下页)。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国家功能的扩张,国家教育权直接干预公民教育事务和管理教育的职权也不断扩大和增强。教育的重心转向国家后,“教育领域内,以权力为主导的需求—责任关系向以权利为主导的需求—责任关系的转变,使国家的利益与个体的利益完全一致的状态被打破”[6]。虽然国家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在实践中存在国家教育权边界不明确、权力越位等现象,从而与学前教育权产生摩擦和矛盾,这就需要深入探讨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的国家限度。所谓国家限度即国家权力的界限,表现为国家权力自主性、国家权威合法性和国家能力有效性等三个基本方面。“国家自主性虽然离不开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支撑,但是,若任其发展下去,无限扩张的国家权力势必会将国家和社会置于困境和危机之中。”[7]“合法性就是社会对于国家的限制。没有社会的支持,国家权力就变得毫无权威可言。而国家权威要想获得社会的认同并取得合法性,就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不能为所欲为。”“国家能力有效性则是指应该将国家的能力约束在合理的界限中,超限的国家能力是随时可能会引爆国家失效的定时炸弹。”[8]基于此,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限度就是指国家在行使对学前教育公权力时,要充分考虑学前教育的法律属性,使学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保持适度平衡,从而既有利于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也有助于促进国家教育权在学前教育阶段的有效行使。

一、基于学前教育选择权的国家限度

权利的界限就是义务的范围。为确保依法履行义务,首先必须澄清范围,即确定相对方权利的界限。学前教育选择权是学前教育权内涵中的重点。斯宾塞说过:“教育是为完满生活做准备的。”社会不断多元化,使得公民可以选择的生活方式也越来越多。一部分人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不具备为完满生活奠定基础的功能,与其在学校学习单一枯燥的知识,不如发挥一技之长。目前不少家长秉持这种观点,为自己孩子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新型教育模式。学前教育之所以强调选择权,是因为学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不具备强制性,要充分尊重其选择性。通常来讲,学前教育选择权包括儿童及其监护人可以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场所以及方式等。家长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亦是父母教育选择权的重要体现。

当然,如果学前教育选择权被过度执行,将会妨碍国家教育权的正常进行,破坏教育和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反之若不能正常行使这项教育权,就会失去对国家教育权的有效监督,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即学前教育选择权存在着过度执行与过分扩张的双重危机。现代社会的教育重心导向国家教育,公共教育成为教育的主导力量,因此人们更多关注公权力(国家教育权)而忽视了私权利(学前教育权)在教育中承担的重要作用。从法律层面看,学前教育选择的权利应当保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实现。一方面,要尊重学龄前儿童及其监护人自由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保障学前教育权的实现不受他人干涉。

首先,学前教育自由权是一种防卫权利,意味着受教育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自由行动来实现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处于消极的不作为状态,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的行动权[17]。理论上学龄前儿童应当通过自己的自由行动实现自身的受教育权。如实践中其受教育权通过其监护人实现,说明法定监护人有通过自由行动实现儿童受教育权的权利,国家不应过多干涉。但现代国际社会的竞争逐步转向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国家要想更好地发展,就不能忽视对教育的扶持,教育体现出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国家在保障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稳定有序的前提下,都需要教育的配合与协调。因此,国家会为教育设定框架和制度。学前教育权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往往会破坏国家对教育秩序的建立,而国家亦会限制家庭的教育权利以维持既有的教育秩序。

再次,健全师资选拔培训制度,保障幼儿教师权益。学前教育立法中要明晰教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设置幼儿教师的选拔培训机制,规定幼儿教师的薪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14]。一是制订统一的入园基本标准。即每个教师都必须拥有经全国统一考试认定的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各地幼儿园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园教学需求等实际情况安排进一步录取考核工作。教师资格证书应设置一定的使用期限,教师必须在使用期限内到专门的机构进行新的资格审核认定。二是设置幼儿教师培训课程,鼓励教师进修。教育部门应当以教育机构或网络媒体为平台,为教师设置专业的幼儿教育培训机制,聘请国内外资深幼儿教育专家开展线上线下的讲座、座谈会等。培训课程既要包括学前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也应重视对幼儿教师身心健康的陶冶。此外,学校和地方政府部门应鼓励教师进行深入研修,为研修教师提供专门的经费支持和奖励,促进教师职业发展。三是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学前教育教师的编制、职称和待遇标准,适当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划拨专门的经费为优秀先进教师提供奖励,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稳步成长。

其次,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我国对教育的财政投入一直以来处于弱势地位。随着教育对国家、社会、家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教育经费的保障已成为实现国家教育权不可规避的任务。当前,发达国家教育总经费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已达到8%~11%[11],美国、英国、墨西哥等学前教育发展较好的国家,已经将学前教育纳为义务教育的一部分,由政府负担全部的教育经费,为每个符合入园年龄的孩子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差异较大,教育发展程度也不同,现阶段还无法实现学前教育的义务性。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运转主要是由家长自行缴费,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仅占全国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比例的1.2%~1.3%[12]。单一的经费来源也衍生出一些“入园贵”的问题,高昂的教学费用将许多家庭挡在了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门外。因此,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应明确“政府牵头,多方共助”的教育经费来源机制。一方面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单项划出,并组织开展专项研究,明确我国近10年应当分别达到的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和国民GDP的合理比例[13];另一方面也应出台相应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人士多方参与兴办幼儿园或资助办学经费,通过多渠道筹措的形式保障学前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此外,对于经济困难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政府应当予以财政倾斜,以专项补助、奖励等普惠性政策扶助薄弱地区的学前教育,使我国的儿童能平等、普遍、免费地享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最后,在学前教育参与权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正确引导家长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现真正的家园共育。一方面,3—6岁儿童正处于价值观的懵懂时期,家长的一言一行会在孩子的成长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为家长提供科学合理的培训对幼儿培育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学校为幼儿家长提供专业的知识技能培训,以讲座、班会、知识手册等形式帮助家长习得全面的育儿知识和科学的育儿方法,并使家长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和子女的教育需求自由选择最切合的幼儿教育课程、教学方法、教育场所及形式[5]。另一方面,在幼儿园中设置家长委员会。委员会由部分家长、教师以及学校管理者组成,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家长纳为幼儿园管理的参与者,既有利于上级政策的有效执行,也有助于监督幼儿园的办学工作,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建议,让家长、学校联合起来为幼儿创建安全、健康、文明、平等、多样的成长环境。

首先,在学前教育内容和方法的选择方面,家长理应在学前教育阶段根据自身能力和孩子的兴趣天赋,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及教育内容和方法。国家在制定学前教育法律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规定学龄前儿童及其监护人自由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权利;另一方面,放宽对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统一强制性规定,允许幼儿园开创适合的、崭新的教育内容及方法。

最后,加强监管力度,构建监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明确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加强学前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11]当然,监管要建立在尊重正常学前教育权利行使的基础上,防止过度管控引起矛盾。一是在法律中严格规定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资格和办学审批程序,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不定期的审查监督,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淡化民办幼儿园的逐利性。其次,设置专门的学前教育研究机构,针对我国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和国情发展实际制订科学的课程规划,并对全国各地的学前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儿童能够接受高质量的、科学的、先进的、多元化的学前教育。二是完善学前教育教师评价体系,以自评、儿童评价、学校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言行举止、职业道德、师生互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保证教师的从业积极性、专业性和责任感,避免虐童、区别对待儿童等不良事件发生[5]。三是严格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设施,在立法中规定幼儿园的配套设施标准,具体包括教学设备、活动场所、校车、食堂、宿舍等等,保障幼儿在学校以及上放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15]。公安部门也有责任净化幼儿园周边的环境,与幼儿园一起内外联动消除办学安全隐患。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的决策部署,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二、基于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权的国家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前教育凸显出其独特的作用和影响力后,实现学前教育的公平性,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发展成为重点内容。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追求平等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公平的实现取决于国家教育权力的提升和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要强化国家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基本责任,但在指导过程中,必须注意厘清界限。

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基本责任,确立“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学前教育要“坚持政府主导。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显然,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治背景、文化格局制定科学适宜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幼儿园的准入标准、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弱势群体资助体系等做统筹协调。“在制定计划、政策和标准的过程中,要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政策、范围、政府能力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前教育发展战略。”[10]第一,明确并加强省级政府对省域内学前教育的统筹领导责任。省级政府承担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的责任,确立财政投入分担的职责和比例,切实加强经费统筹力度。既要将中央对学前教育的补助经费有效下发到县级财政,更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推动学前教育在省内均衡发展。第二,明确并进一步加大县级政府对县域内学前教育的管理指导责任。在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确立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作为县一级的政府,熟知本地区教育水平发展现状,对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已经实行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也是立足于县域发展特色,以县为单位进行的。以县为主成为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势所向。县(区)及县级市政府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管理指导县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结合县域内发展的具体现状,制订适合本县学前教育发展的计划。不仅要大力推进幼儿园办园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制度性,管理和监督双管齐下,构建温馨安全的校园环境,而且要着力确保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职业资格准入的落实,打造有实力、有素质的教师队伍,同时需要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提升,增强职业认同感和生活幸福感。

美国的战略意志力不足。美国此次退出伊核协议并恢复对伊朗石油业的制裁,属于遏制伊朗过快崛起的“无奈之举”,而非威逼伊朗政权发生更迭的“封喉利器”。特朗普上台后开始迅速扭转在伊朗问题上的被动局面,以此前签订的JCPOA“对美国而言极不公平、帮了伊朗大忙”为由,而宣布在5月8号“退群”。美国此举实际上是通过恢复制裁,降低或消除伊朗国内经济和综合国力快速发展的势头,遏制其过快地崛起,阻止其打破本地区的战略平衡。但美国没有决心也不愿意跟伊朗死磕,更没有意志力去推翻伊朗现政权,因为美国的底气不足。毕竟,伊朗在中东做大是美国的“战略失误”带来的,而不是伊朗有意而为。

再次,在学前教育形式的选择方面,学前儿童正处于探索周边事物和以游戏为主的年纪,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活动形式。“幼儿教育的本质是要使儿童获得愉快的成长体验,其过程要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兴趣与需要。”[9]国家应当允许各种教育形式的存在,保护和尊重他们的自然天性,塑造自信乐观的人格[5]

其次,在学前教育场所的选择方面,家长能够自由地为学龄前儿童选择在何地接受教育。儿童的个性千差万别,若国家尚无法满足各区域学前教育软硬件需求时,强制要求家长选择特定的教育场所,会导致由于地域问题造成幼儿失去接受合适教育的机会。基于此,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律不应过度干预家长对学前教育场所的选择,而应建构人性化的选择制度。

融媒体时代是“快”的时代,也是“快乐”的时代。在信息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中,或许一些事情我们还来不及深思就已经被淘汰了。这就要求我们始终要与时俱进,走在时代前沿,跟随时代的步伐,所以,必须要始终秉承学习、总结、创新的发展精神,进一步拓宽自身的职业宽度,加深职业深度。例如,中国移动的互联用户为25-40岁的群体,不容忽视,创业、消费已经成为现阶段最大的消费群体。从1998年到2018年这2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移动的互联用户正在以46%的速度飞快增长,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覆盖全国。

三、基于自由与秩序博弈的学前教育权的国家限度

自由与秩序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从法学角度考虑,自由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定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这两个概念构成法律价值中一种对立统一的基本范畴。一方面,二者的表现形式往往相互对立,相互否定,以完全相反的形态并存。自由更注重对主体个性的展现,而秩序则强调规范的建立。另一方面,自由与秩序又相互统一。正如库利所说:“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16]国家教育权和学前教育权之间同样表现为自由与秩序范畴的冲突与合作。学前教育权是指幼儿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权利。

3)气泡和团聚物的形成、运动、破碎、聚并带来了时间上的不均匀性。低气速流化床中气泡在上升过程中不断发生分裂或聚并,气泡逐渐变大或消亡,气固两相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中;上升气泡带动尾涡中颗粒向上运动,周围颗粒向下运动填补空白,在气泡周围形成局部的颗粒流动。进入高气速流化床,稀相中颗粒相互作用很小,对流动影响可以忽略,颗粒结构与运动平稳,与气体分子运动类似;浓相中颗粒摩擦作用较大,碰撞概率很高,在垂直向下重力和向上流动气流的双重作用下,又表现出很强的分散效应,聚集与分散并行,颗粒团聚物处于不断变化中。

其次,学前教育社会权也是受教育主体的一项积极要求权,相关主体有权通过积极手段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学前教育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教育,因为幼儿还未具备行为能力,且学前教育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教育权重合,其权利一般由父母代为履行。若幼儿在教育实践中相应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家长有权利代替幼儿行使权利并寻求解决方法。如果其他手段都行不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诉求,保障幼儿受教育权的合法实现。然而,从国家教育权力的特性来看,由于在实行过程中过于注重教育秩序的维护,限制以自由为特征的学前教育权,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摩擦。

最后,国家教育权与学前教育权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只有国家通过行使权力来营造一种有序协调的教育秩序,并要求公民遵循和维护,学前教育权才能顺利实现;同样,只有国家尊重享有学前教育的每个个体适度选择和参与,才能保证国家、社会和家庭教育利益的协调一致,才能保障一国的教育秩序。

四、基于公权与私权制衡的学前教育权的国家限度

公私矛盾冲突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一对永恒矛盾。在我国法律的背景下,公权力是指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具有的强制力和行使能力,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或阶层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国家教育权就是一种属于公权力的行政权力。私权利指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个人权利,属于私人性质,涵盖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所有个人行为。国家教育权与学前教育权的冲突,其实也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抗衡。

首先,学前教育权是张弛有度的公权。国家教育权是显而易见的教育公权力。国家拥有教育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和实现公民的自然权利。当然,公权力是由民众权利赋予的,民众的表意是构成公权力合法的奠基。同时,公权以法律的方式得以确立。与其他权力一样,国家教育权的行使不能肆意妄为,而是要遵循公权力行使的一般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国家教育权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范畴里行使。从学前教育权的公权属性来讲,其本质是强调公益性。“学前教育的受益者不仅是参与教育活动的儿童及其家庭,而且是整个社会。”[14]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一是从经济角度看,学前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受益,并且对这个社会而言都是有益的。许多研究表明,幼儿教育具有明显的积极外部性,学前教育对构筑国家整体财富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学前教育生均预算远低于其他阶段教育的支出,投资成本虽低,但却对人的一生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二是从政治角度看,教育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根本大计,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许多发达国家已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学前教育,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例,目前34个成员国均为市场经济国家,据统计“OECD国家幼儿教育经费投入的平均水平从2007年占GDP的0.5%增加到2012年的0.8%。OECD国家的幼儿教育经费的总体水平同样从2007年的0.4%增加到2012年的0.8%”[18]。虽然增长幅度不大,但因其GDP总量较大,因此投入量也较为惊人。国发〔2010〕41号文件也阐释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系列政策说明,学前教育是国家重要的战略项目,具有公共服务体系组成成分的性质,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三是从现实角度来看,学前教育和数亿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其次,学前教育权是准公共产品的私权。依据公共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对产品属性的界定,产品一般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三类。对于学前教育究竟应当归于何种属性,学界存在不少争议,没有定论。国内外对学前教育属性的认识,存在两种主要观点,其一,学前教育更偏向公共产品;其二,学前教育更接近私人产品性质。一直以来,我国学界使用“准公共产品”的概念界定学前教育,且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共识。关于公共产品的性质,学者们归纳出三方面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性。”[19]通常情况下,效用的不可分性是基于消费的非竞争性得出的,所以判定某项服务或物品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时,更多地只考虑其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是指某人消费一类产品而其他人不再消费该产品的状态。如果某人使用特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则该商品不能被其他人同时消费。所谓排他性,是指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一部分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具有排他优势,影响一些人无法完全参与到自主的交换中。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来看,中国的“学前教育虽然具有突出的受益非排他性和效用不可分性”[12],但学前教育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性,幼儿园办学体制走的是市场办学路线,当市场上增加一个幼儿入园,相应地将增加教具、餐费、床位等的支出,体现消费的竞争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消费的竞争性要求,因而未完全满足公共产品的定义和准则。另外,从个人消费与收益的角度分析,接受良好教育的个体,未来将获得更好的发展,这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同时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支出学费,属于受教育者的个人消费,不会由他人分担,私人产品属性明显。幼儿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私权。当然,从学前教育的私权属性来看,需要重点发展普惠性的幼儿园。纵观国际上发达国家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理解,英国最具代表性的机构是“确保开端儿童中心”。政府颁布《确保开端儿童中心法定指导方针》,其内容表明地方政府与相关机构可以因地制宜对本区儿童中心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致力于平衡学前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为每一个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儿童提供平等的开端,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关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国家之一。另外,瑞士通过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修订学前教育课程、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健全优良师资队伍、构建学前教育监测评估体系等手段实现学前教育的普惠性。目前我国幼儿园的举办数量远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求,不少儿童面临学前教育阶段上不了园、上不起园、没有合格园可以上的问题。而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强调“普遍惠及、人人享有”的核心理念,具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个基本特点”[20],惠及有学前教育需求的普通民众,尤其包含弱势群体,将价格限定在大部分民众可接受的范围中,辅之以政府资金的支持,全面推行学前教育,保障每个儿童的合法权益。坚持贯彻普惠性的思想精神,是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总之,学前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在国家致力于加速推进学前教育立法的大背景下,学前教育立法要着力解决好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的权力边界问题,从儿童权益保障层面定位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宗旨。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来看,国家对学前教育负有管理、指导、规划、投入等基本职责,但国家教育权在行使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要尊重、理解、支持家庭教育权,在儿童权利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和理念指导下来平衡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关系,促进儿童学前教育权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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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National Limits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the Stage of Preschool Education

QI Zhanyong

(School of Education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 ’an ,Shanxi 710062,China )

Abstract :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the stage of preschool education is that preschool-age children have 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and educational material assistance, which is the basic right of citizens given by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ight to preschool edu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and guaranteeing the right to preschool education, the state should respect children’s rights to choose preschool education, develop fair and quality preschool education, practice the order value on the basis of freedom,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rights and public rights,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preschool children to receive preschool education to the greatest extent, and make the preschool education law a rea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Key words : preschool educatio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national limit

DOI: 10.19503/j.cnki.1671-6124.2019.03.008

*收稿日期: 2019-03-13

基金项目: 2017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制度保障研究”[BAA170014]

作者简介: 祁占勇,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 G40- 01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6124( 2019) 03- 0057-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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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限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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