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学术诚信研究报告_考试作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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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9.7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6)05—0007—05

什么是学术不诚信?这一概念在美国没有标准的定义。[1] 根据美国高校学生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学会的手册,学术不诚信是指“蓄意的欺诈行为,其中,学生未经授权就企图把别人的工作或努力说成是自己的工作或努力,或在任何学术练习中使用未经授权的材料或捏造的信息”。[2] 它包括伪造学术文件、蓄意妨碍或损毁他人的学术工作、帮助其他学生从事学术不诚信的行为等。

学术不诚信主要分为四类,包括考试作弊、捏造、方便学术不诚信的行为和剽窃。[3] 虽然美国大学对学术诚信问题的界定和分类方式各有特色,但它们大多类似于上述定义和分类。

资料表明,[4] 98.3%的美国大学制定了校内学术诚信政策。相关研究显示,这些政策按特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政策具有程序化倾向的特点,强调通过校内专门机构处理学术诚信问题。[5] 第二类政策也有上述特点,但它同时也鼓励教师按照规定自行处理学术诚信问题。第三类政策注重学术诚信文化的建设,其中一个标志性的特点就是通过建立校内荣誉制度(honor system)来防范学术诚信问题。

尽管98.3%的美国大学制定了校内学术诚信政策,但大学生的作弊现象还是十分普遍。[6][7][8][9] 非正式的统计数字显示,[10] 美国在校大学生群体中有四分之三的学生承认有过某种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

既然差不多所有的高校都制定了学术诚信政策,为什么学术不诚信的行为依然十分普遍?根据乐文(Levine)[11] 和艾斯廷(Astin)[12] 的研究, 杰仁(Gehring)等人[13] 认为,美国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学生过度关注经济利益,较少关注具有意义的生活哲学。在对相关研究进行分析之后,杰仁等人发现,学术不诚信有几个主要起因:学生不知道什么是不诚信的学术行为;学生对存量知识的积累并不在意;学生认为学习内容与未来的职业没有什么关系;学生过度关注权利、地位和经济利益,较少关注利他主义活动或为了学习而学习;日趋激烈的热门专业和名牌大学的入学竞争使学生不惜通过考试作弊的手段来提高成绩;学生难以抵御诱惑;考试作弊的风险不大。

另外,赛泽克(Cizek)发现,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 尽管承认有过考试作弊行为的大学生总数没有很大变化,但学术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却大有改变(表1)。[14] 这一发现说明,仅通过监考的方式来杜绝考试作弊行为的传统做法已经落后于形势。

表1.学术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变化

不难想象,学术诚信问题必定严重地损害高校的声誉,侵蚀高等教育质量,危害社会环境;另外,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后,有过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更有可能出现诚信问题,[15] 因此,能否有效地防范学术诚信问题不仅对高校,而且对社会都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

在过去的20年,与学术诚信问题有关的美国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违约指控有哪些主要起因?法院处理这些指控的方式有什么特点?判例法标准对未来美国高校的学术诚信政策和实践有什么影响? 研究者通过莱克西斯计算机系统和谢泼德援引对1986—2000年美国相关的判例进行了搜寻、归类和分析。文中的判例都涉及违约指控,所有的指控都和学术诚信问题有关,所有的判例都来自美国联邦和州上诉法院。

学术不诚信是一个既涉及学术也涉及纪律的问题,因此,它包含主观判断和客观事实两个层面。如果它只是学术问题,学术自主权就足以成为高校处分决定的合法依据。只要学校没有随意地、恶意地或不以事实、法律或正当理由为依据作出处分决定,法院就不该横加干涉。但如果学术不诚信不仅是学术问题,而且也是纪律问题,高校的处分决定就不仅需要考虑学术自主权,而且更需要考虑学校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

通常,美国法院把学术诚信问题看作是纪律问题。[16] 这一态度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学术不诚信往往涉及事实问题,[17] 而妥善解决事实问题需要证据和完善的程序规定。第二、考试作弊的指控比其他违纪指控可能使学生感到更难堪、对学生的未来也可能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18] 因此,把学术诚信问题看作是纪律问题可以使学生依法获得更多的程序保护,从而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权利,使学校的教育宗旨真正体现在高等教育的各个环节。

由于针对学术诚信问题的违约指控涉及学术和纪律两个方面,处理此类指控不仅需要尊重主观性的学术判断,还需要建立确凿的事实基础。基于上述原则,在处理学术诚信问题的过程中,美国高校通常为受到指控的学生提供合法程序的保护。在审理与学术诚信问题有关的违约诉讼的过程中,美国法院也特别注重对以下两点进行审查:第一、学校是否按照自己的校内政策为违纪学生提供了合法程序的保护;第二、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

1986—2000年期间,上述特点在几乎所有和学术诚信问题有关的违约诉讼案中都有所呈现。里昂学院诉格蕾案(1999),甘尼诉印地安纳大学董事案(1998),麦文诉协和学院案(1993),舒曼诉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案(1990)和考西欧诉威斯康星医学院案(1987)就是几个例证。[19]

里昂学院诉格蕾案(1999)是一个涉及学术诚信问题的案例。该案中的被上诉方格蕾是里昂学院的学生。有学生指控格蕾考试作弊,说她使用以往的试卷复习备考,该试卷又和考卷相同,而且,格蕾也知道这两份试卷相同。格蕾的辩解是她对两份试卷相同这一情况并不知情。接到指控后,由12名学生组成的荣誉委员会对此指控展开了调查,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格蕾违反了荣誉守则,于是,委员会对她作出了暂时停学的处分决定。

格蕾认为,学校的荣誉守则并未禁止学生使用以往的试卷复习备考,此外,她对两份试卷相同这一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学校的处分决定毫无根据,决定有悖于荣誉守则的规定,学校因此违反了合约。

格蕾开始起诉学校。在初审过程中,陪审团裁定学校违约,判学校赔偿格蕾20,644美元,里昂学院因不服裁决而提起了上诉。学校认为,由于不存在事实问题,初审法院的法官应该指示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学校的裁决。

在复审过程中,上诉法院首先对里昂学院是否遵循了自己的程序规定进行审核。证据显示,学校按照自己的荣誉守则规定成立了由12名学生组成的荣誉委员会;委员会按规定提供了书面的听证通知,通知说明了针对格蕾的具体指控;委员会还为格蕾提供了学生顾问兼辩护人,提供了听证会,提供了证人出席听证会以及诘问其他证人的机会,提供了向校长申诉的机会。此外,由于该案没有针对程序性合法程序的指控,上诉法院断定:里昂学院的处分决定并没有违反学校的程序规定。

接着,上诉法院对里昂学院的处分决定是否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进行了复审。第一、格蕾承认,利用别人的知识复习备考违反学校的荣誉守则。根据证人的证词,格蕾在考试前夜与男友一起复习备考;尽管证人提醒格蕾这种行为可以看作是考试作弊,但格蕾仍我行我素。第二、根据任课教师提供的证据,格蕾虽然考了100分,但她的课外考试成绩只有51分;此前,格蕾仅考了29分,课外考试只有21分。第三、里昂学院的院长作证说,他认为格蕾的证言难以使人相信。

在对合法程序和事实基础进行复审之后,上诉法院表明了立场:“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承认,教育机构、尤其是私立教育机构必须在纪律处分中享有某种自主权。同样,在阿肯色州,我们不愿让司法机关介入教育机构的纪律处分。本法院意识到这样一条常规性的原则,即法院不要介入那些最好由学校当局处理的事情。我们最高法院曾经说过:‘对学术决定的实体部分进行司法审查空间狭窄,学校有颁布和实施纪律措施的自主权,法院无权干涉,除非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大学滥用其自主权。如果学校违反自己的程序规定,或学校的处分决定没有实质性的事实基础,学校就可能在滥用自主权”。

上诉法院继续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据有相互抵触之处。因此,确定证据的可靠性就成了断案的关键。由于相互抵触的证据引出一个事实问题,这一事实问题按规定应该由12名学生组成的学校荣誉委员会来决定。基于上述事实,上诉法院裁定:初审法院的法官应该指示陪审团作出有利于里昂学院的裁决。

一般而言,学生的学术诚信问题是导致高校和学生之间违约诉讼的一个直接原因,但如果高校对发生在自己校园内的学术诚信问题听之任之或放任自流,它也可能引起违约指控,考西欧诉威斯康星医学院案(1987)就是一个例子。

在考西欧诉威斯康星医学院案(1987)中,原告兼上诉方考西欧是威斯康星医学院的学生。由于考西欧成绩不佳,学校对他作出了退学的处理决定,于是,考西欧开始起诉威斯康星医学院。初审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他的判决,考西欧随之开始上诉。

考西欧指出,由于威斯康星医学院容忍大范围的考试作弊行为,学校违反了诚信合同行为的条款,这“使他考试没及格,而使考试作弊的学生沾了光”。

上诉法院拒不接受这一观点。法院指出,考西欧在参加面试和进行注册的时候就获得了一份学校1981—1982年的公告和手册,这些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明文规定:“所有违反诚信的行为都应该报告给违规者所属班级的学生事务委员会”,显然,考西欧没有遵循这一规定。另外,学校分管学生事务工作的副院长还出具了一份正式的书面报告,她在书中证明,考西欧1982年春向她报告过学生考试作弊的问题,她随后复印了学生手册中的相关政策并把这些复印材料交给了考西欧,同时她还提出协助考西欧对考试作弊者提出指控,而考西欧却没有采取行动,后来考西欧告诉她说自己不想对考试作弊者提出指控。

上诉法院指出,尽管考西欧声称威斯康星医学院有义务对考试进行监察,但学校的公告和手册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一监察的义务。基于上述事实,上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美国法院把学术诚信问题看作是违纪问题,法院尊重高校处理此类问题的自主权。除非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学校滥用自主权和处分权,否则法院不予干涉。如果学校违反自己的程序规定或学校的处分决定缺乏事实基础,学校就可能在滥用自主权和处分权。根据判例法所展示的这些特点,美国大学的学术诚信政策和实践在未来可能会作出如下调整:

第一、判例法标准将继续成为指导美国高校学术诚信政策和实践的一个基准。可以断言,高校将继续跟踪判例法标准来完善学校的学术诚信政策,尤其是程序性的合法程序政策,努力使现有的学术诚信政策更加清晰一致。同时,高校将针对问题来加强防范性的人员培训,培训将侧重如何在新学期开始之际把相关政策传递给每一个学生,如何创建学校的学术诚信文化,如何在学术不诚信行为出现的时候收集证据、确定证人,如何使教师、学生事务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协作来有效地防范、公正地处理学术诚信问题。

第二、在继续发展多样性特点的基础上,美国高校的学术诚信政策和实践将继续彼此借鉴和相互渗透,形成更多的共核性特征。具体而言,更多的高校将通过完善全校性的专门政策和机构来处理大学生的学术诚信问题;通过强调处分决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高校可以更好地实现违纪处分所包含的教育目标。高校还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使命和目标,并把这些使命和目标与学校所追寻的价值和道德标准更密切地结合起来,形成具有美国高等教育特色的核心标准。针对学术诚信问题的教育和管理将进一步超越课堂的界限。

第三、由于学术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因为跟踪性的研究揭示了学术诚信问题的一些规律性特点,如低年级学生、男生和平均积分点较低的学生比高年级学生、女生和较高积分点的学生更有可能在考试中作弊、[20][21] 某些专业的学生更有可能在考试中作弊、看到同伴作弊而不受惩罚的学生更有可能作弊等特点,美国大学在执行学术诚信政策的过程中将可能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肯定,加强课堂监考不过是防范学术诚信问题的一个措施而已。除此之外,学校将更加严格地执行专业学术团体制定的学术规范,教师将在课程教学大纲中重申学术诚信的重要性以及严格遵循学校相关政策的决心,课程考核将采用更加多元的形式,现代教育技术,包括可用来发现学术诚信问题的电脑软件也将越来越多地用于防范学术诚信问题。

第四、美国高校可能会愈加清醒地意识到有效处理学术诚信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判例法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则信息,即如果高校自己对考试作弊查处不力,终有一天校外组织或机构会督促学校进行查处。在考西欧诉威斯康星医学院案(1987)中,尽管威斯康星医学院获胜,但这一裁决无法掩盖学校应当履行而实际却没有很好履行的查处义务。不管这一查处义务是否明确写入学生手册,学校都应该积极地履行这一义务。同样,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考西欧受到退学处理这一结果与学校的考试作弊现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就是学校查处不力的表现对坚守诚信原则的学生而言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是主动采取措施立即纠正错误、还是回避问题直到法院或其他校外机构责令学校履行查处的义务,考西欧诉威斯康星医学院判例应该提供了答案,其中所隐含的自觉意义不能不引起高等教育管理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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