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约束条件下的金融监管

信息约束条件下的金融监管

范智霆[1]2005年在《信息约束下的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文中提出1 研究背景及意义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危机不断爆发,极大地破坏了全球经济的发展,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成本,同时也反映出,旨在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存款人及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失灵,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功,但金融监管改革却长期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加之经济转轨时期政府的直接金融干预及金融过程的预算软约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整个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更加严峻,使得监管改革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影响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约因素。 随着信息经济学和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金融中介产生于信息问题,而金融危机从微观角度看也是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因而,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金融监管措施就要保证信息的可得性、可靠性和透明度。与之相应,如何化解信息约束,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重构符合金融业发展的、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使笔者萌发了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兴趣。2 研究范围与对象 本文对金融监管的研究范围并不包括金融业的各个子行业,而主要侧重于银行业。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金融监管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除包括一国(地区)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自律、同业互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2组织的监管等等;后者仅包括一国(地区)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本文所述的金融监管属于广义概念。本文认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为依据,所指的监管目标以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监管目标为参照,即: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以微观制度(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因此,有效金融监管应包括金融系统的有序性和竞争性两个方面,其综合目标应当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发展的最佳效率状态。3 主要研究方法本文充分吸收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如供求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借鉴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如信息经济学、管制理论、博弈论、金融中介理论等;并且运用了科学抽象法,以及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等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分析与实践相结合,国际比较与国情相结合,力求揭示信息约束条件下金融监管制度的理论脉络和发展方向,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4 本文主要观点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较为系统地研究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其基本观点如下: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下,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对金融市场中的信息约束问题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信息约束不仅是金融机构产生和金融监管存在的原因,而且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借鉴新古典经济学的资金供求均衡模型,论证得出信息约束对金融稳定的负效应远远大于其正效应,从而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成为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受机制设计理论的启发,认识到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金融监管安排是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方向。因此,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应包括被监管者的参与激励以及整个市场的约束作用,使金融市场参与各方的目标利益趋同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关键所在。3立足于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关注金融生态环境对有效金融监管的影响,建议从法制建设、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同业互律、国际合作等方面来改善金融监管环境,以促进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5 写作思路及内容本文从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入手,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框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金融监管中的信息约束问题,指出严重的信息约束是我国金融监管低效的原因所在,最后对如何化解信息约束、实现有效金融监管提出了粗浅建议。遵循这样的思路,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的回顾和总结。首先对金融监管概念做了定义,然后分别阐述金融监管的几种学说。公共利益说、金融脆弱说及代表性假说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管制失灵说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弊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管制成本说则为衡量金融监管的效率提供了方式方法。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相关问题,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后文的分析提供了启示。第二部分在信息经济学框架下,分析了金融监管中的信息约束及其引发的金融风险问题。首先,简要描述了信息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提出本文的两个基本前提假设,即理性经济人假设和交易费用存在的假定,并将交易费用等同于信息不对称的概念。接着,阐述了信息约束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指出信息约束既是金融中介产生的根源,又是金融监?

周好文, 陈璐[2]2004年在《信息约束下的金融监管与银行声誉》文中认为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条件下降低金融风险、提高监管绩效,是金融监管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信息结构对于监管的重要性,认为声誉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并运用KMFW模型,分析了不对称信息下银行声誉机制减少违规动机的过程,指出应该注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将外部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促使银行自发选择接受监管且减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动机,这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策略。结合我国实情,本文提出可通过银行风险评级、建立可置信的惩罚机制、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构、改进监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和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等措施,建立健全银行声誉机制,以进一步改善监管绩效。

佘桂荣[3]2009年在《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研究》文中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是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基石。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市场机制拥有发达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稳定功能,而且需要政府进行灵活有效和及时适度的干预。这一点已经被1929年大萧条以来的经济发展实践所证明,当前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海啸更是最新的印证。因此,改革银行监管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依然是如何找到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最优结合点并实现两者动态均衡。本文研究的出发点是以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为视角,探讨银行监管的反思与调整这一当前全球最为炙手可热的话题;研究重心通过对银行监管市场约束的重新认识,推动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功能耦合的理性思考;研究的落脚点在于实施监管再造,积极探索在银行安全网重构中强化市场约束效应,并将之付诸于我国银行监管改革实践之中。全文结构按照逻辑路径层层展开:什么是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影响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在监管再造中实现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功能耦合?如何基于我国国情引入市场约束完善银行监管?通过回答上述问题尝试建立系统、科学的市场约束理论研究框架及可行实施策略。通过追溯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理论渊源及发展沿革,厘清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区别与联系,借鉴包括《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内的国内外最新研究文献,系统建立市场约束实施机理的四维分析框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途径及实施基础,四个维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市场约束激励结构。上述框架的建立回答了“市场约束是什么”的问题。以模型演绎及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市场约束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基于社会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约束最优模型意在分析如何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以实现银行监管的宏观目标;基于实施基础的市场约束模型重在分析市场约束有效发挥的微观影响因素;基于银行最优经营的市场约束模型则验证了市场约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官方监管资本约束的职能。上述模型分析揭示了实施适度市场约束的重要性以及完善市场约束实施基础的必要性。基于实施程序的实证检验中,市场监控存在的证据非常确凿,市场影响研究较少但大体支持有效性结论,最新研究趋势是将实施程序与实施基础相结合,提高有效性检验的可信度。本文利用因子分析法构建我国银行业经营安全系数评价模型,并在改进Demirgug-Kunt和Huizirtga(2004)经典模型的基础上,考察引入实施基础变量时我国14家银行2000-2007年间的市场约束效应,研究结论为强化我国市场约束提供经验证据。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使两者的结合成为可能,美国次贷危机的监管诱因使两者的结合变得更为迫切,新规制经济学以及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为两者的结合找到理论支撑。通过实施监管再造,引入市场约束重构银行安全网,实现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最优结合就成为理性选择。通过将理论分析、模型推演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在剖析现有银行安全网的旧弊端与新问题基础上,分析银行安全网与市场约束的结合机理,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建议。包括从实施边界、决策体系、执行模式以及支撑机制四个层面完善广义的审慎监管新框架;从立法支持、甄别机制、救助策略以及制度安排等方面优化最后贷款人机制设计;通过实施有限的存款保障机制、制定风险保险费率以及优化保险组织形式等措施建立可信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全文最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强化市场约束促进银行监管再造的必要性,提出从优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加强金融运行透明度、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等方面夯实市场约束实施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现有银行安全网中审慎监管及最后贷款人的机制设计,废除隐性担保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建设性对策。对策将市场约束真正贯穿银行监管“预防性管理-紧急救助-市场退出”全过程,最终将实现我国银行监管帕累托改进。本文主要研究意义在于丰富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理论分析框架并从监管层面对于此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为调整与改革全球金融监管提供参考借鉴,并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提供决策支持。

唐方[4]2001年在《信息约束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文中指出本文借助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对有效金融监管问题展开讨论。文章通过论证得出:在委托人—代理人模型下,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信息约束和信息成本促使了金融媒介的产生;另一方面,金融媒介在运行中带来的新的信息约束是产生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的内因。因此,克服金融市场的信息约束成为金融监管的起因和着力点。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剖析,认为政府监管当局获取信息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导致了我国的金融运行处于低效监管与低效金融的并存状态。为改变这种状态,本文根据机制设计原理,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作出修正,指出:以化解信息约束、建立有效激励为切入点,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体,以机构内控、同业互律、市场约束为补充的市场信息整合监管模式,是有效监管的必然出路。 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较为系统地阐述金融风险及金融监管问题,是本文的创新所在。

陈阳[5]2009年在《中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对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市场机制发达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稳定功能,还需要政府进行灵活有效和及时适度的干预。金融监管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本文从金融监管理论入手,首先对金融监管的内涵和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和界定,并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做了深入研究,给出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理论定义。然后运用博弈论、制度经济学、比较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等基本理论,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中国现实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创新性探讨,包括:构建一个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的完整分析框架;提出建立在共同目标基础上的合作博弈是金融监管的最优选择;认为政府金融监管治理必须建立在构建金融机构自律的内在机制及执行机制基础上;指出了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定是一个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等思想主张。

陈珂[6]2004年在《市场失灵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文中提出在诞生近二十年后,中国证券市场已初步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然而其经济枢纽的作用却并未充分彰显,这固然与正在转型中的经济体制整体上尚未理顺相关,但不可否认的是,证券市场本身的问题也是阻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而要保持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证券市场监管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无疑十分关键。本文讨论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如何应对中国证券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之反动的监管是否必要?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市场中存在的失灵现象使得监管成为必要,具体到金融市场监管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亦同此理,而其市场失灵的特殊性质和表现形式则对监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那么,证券市场监管应如何实现呢?目前国际上成熟市场国家依自身约束条件的差异,分别采行了叁类各有优劣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国作为转型中的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的市场失灵与“非市场失灵”产生于特别的成因——监管对市场的政策性干预,而这种干预正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在“发展”与“规范”的两难这一约束条件下的监管选择。在这样的约束条件下,中国证券市场应当选择恰当的监管体制以改进监管。本文的论说共分四章展开,以下试分而述之:第一章通过对一般监管理论在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演绎展开,建立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根据一般均衡理论,市场通过利益机制的自动运作即可达到帕累托最优,那么作为市场之反动的监管其合理性如何呢?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监管的诱因在于现实市场中存在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WP=4>和不完全信息四类市场失灵现象。因此,监管一方面作为市场的反动而可能损害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又可能通过修正市场失灵而改进这一效率,那么监管是否必要就取决于它对市场效率可能的损害与改进的比较。这一比较却难以进行,监管活动的长期存在为监管的必要性做出了最好的证明。金融市场作为现代市场体系的枢纽,其市场失灵现象也相应地具有特别的表现形式和产生根源。相关研究认为金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存在系统风险,以及信息弱势方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两方面。金融市场中上述失灵的产生与金融市场本身的特征密切相关,因此金融市场失灵具有一定的悖论性质。证券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典型代表,与传统的间接金融市场相比,其市场失灵具有一些不同特征。由于证券市场的“信息依赖性”和信息经济学意义上的“信任产品”性质,证券市场失灵的核心是信息失灵。证券市场信息失灵将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泡沫经济盛行等,甚至也可能波及整个金融系统外的整个经济体系,这构成了巨大的负外部性。对证券市场信息失灵的修正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分别采用叁种监管对策。既然证券市场监管是必要的,那么监管应该如何实现呢?国际上的成熟市场国家分别采用了叁类监管体制:“集中立法型”、“自律管理型”和“中间型”。第二章分别分析了它们的作用特点,并通过对它们在各自原生国的演进历程的回顾,考察了它们的不同适用条件。“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一般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机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唯一权威主体,并制订严密的法律规范作为权威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自律管理型”监管体制则主要依靠市场主体及其组织,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自我管理,而管理的依据也相当倚重自律组织自身的行业规范,相关法律规范则比较零散;“中间型”是对介于前两种监管体制间的各种监管体制的统称。这些特点内在地蕴涵了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美国是采用“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的典型国家,其移民国家身<WP=5>份决定了其国民的冒险精神,使得证券市场扩张迅猛,发展初期的无政府主义严重,因而确立了以SEC为核心,严密的法律体系为内容的监管体制;英国的证券市场则演进过程漫长,更具“自发”性质,加之英国保守的文化性格,深厚的道德哲学和市民社会传统,逐渐酝酿出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等叁个自律组织为辅助的自律监管体制;德国一向被认为是“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由于联邦制、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市民社会不发达等因素,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共同构成了德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力量。上述叁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近二十年来的新变化表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未来的流变趋势是以“集中立法型”体制为主体框架,而自律管理则在这一框架下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因此,监管体制应依不同市场,以及某一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约束条件而相应变化。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场失灵与“非市场失灵”的现象除了市场的自然产生外,还有其特殊根源——监管对市场的政策性干预。第叁章的分析最终表明,这种干预实际上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在约束条件——“发展”与“规范”两难——下的选择。从历史上看,中国证券市场及其监管的发展进程可大致分为叁个阶段:1986年以前,以国库券为代表的最初的证券在民众心理和制度层面均不具备真正有价证券的性质,亦不存在相应的二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自然?

岳彩申[7]2013年在《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文中认为理论范式的选择与制度的优化设计是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也是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主要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这些传统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削弱了民间借贷治理的效果。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分析,规范民间借贷必须正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其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以建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机制为核心,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价格上限、信息保护、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构建差异化、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

李辉[8]2003年在《金融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效应分析》文中认为金融开放后,我国银行业的客户和信贷风险替代效应、利润替代效应不可避免。同时,由于信息约束的存在,“租金返还”和资金供给量减少等现象也将出现。出于对风险的过分回避,监管当局对市场准入所实施的严格限制,也不利于提升具全面竞争力的银行体系。因此,加快资金价格改革步伐、寻求新利润流的来源、化解信息约束条件、增加多层次的金融机构等途径也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必须选择。

张群[9]2009年在《基于监管者声誉视角的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文中指出银行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既承担着维系银行业安全的重任,也关系到广大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本文首先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回答了银行业为什么需要监管的问题;接着对监管者声誉与有效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了监管者声誉可以有效解决由监管者目标函数与公共利益不一致和监管信息约束所引起的监管失灵,揭示了监管者为什么需要声誉;然后根据银行业的监管从叁个方面分析了监管者声誉如何影响被监管银行的行为和监管有效性,即市场准入监管、银行业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在以上分析基础上,论文针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情况分析了影响监管者声誉的主要约束因素,并结合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框架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特点,提出对应的政策建议以提高监管者声誉和监管有效性。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这一章简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文章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列出了研究方法,同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分析银行业为什么需要监管。本章首先解释了银行监管的基本概念,然后分别从市场失灵的四个方面讨论了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完全竞争所导致的高贷款利率,信息不对称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外部性引发银行挤兑并蔓延,以及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因此,对银行业实行监管是必要的。第叁章对监管者声誉与有效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介绍声誉机制的基本理论,应用交易费用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并结合博弈论的工具论述了声誉的产生机制、功能和特性;接着分析了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问题;最后介绍了一个监管者声誉的博弈模型,并且从中探究监管者声誉与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关系。模型指出:银行的声誉水平、监管者声誉水平对银行隐蔽行为的约束作用正相关。因此,提高银行声誉可以达到强化银行自我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约束的目的;监管者树立严格监管声誉有利于声誉约束的实现。第四章分析了监管者声誉对被监管银行行为以及监管有效性的影响。从市场准入监管、银行业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叁个方面,我们探讨了监管者声誉如何发挥作用,分别从监管者信誉的溢出效应对市场准入监管的影响,监管者信誉和银行声誉对于银行行为的约束,以及基于声誉维护的银行救助对市场退出监管的影响,再现了声誉的叁大功能。第五章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情况分析了影响监管者声誉的主要约束因素,并结合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框架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对应的政策建议。

岳彩申[10]2013年在《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文中认为理论范式的选择与制度的优化设计是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也是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主要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规范民间借贷并防控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些传统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削弱了民间借贷治理的效果。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分析,规范民间借贷必须正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其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以建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机制为核心,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价格上限、信息保护、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构建差异化及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引导民间借贷主体积极追求法律规定的目标,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参考文献:

[1]. 信息约束下的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D]. 范智霆.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2]. 信息约束下的金融监管与银行声誉[J]. 周好文, 陈璐. 当代经济科学. 2004

[3]. 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研究[D]. 佘桂荣. 湖南大学. 2009

[4]. 信息约束条件下的金融监管[D]. 唐方. 浙江大学. 2001

[5]. 中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 陈阳. 吉林大学. 2009

[6]. 市场失灵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D]. 陈珂.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7]. 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 岳彩申. 中国社会科学. 2013

[8].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效应分析[J]. 李辉. 华南金融研究. 2003

[9]. 基于监管者声誉视角的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D]. 张群. 上海师范大学. 2009

[10]. 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C]. 岳彩申. 金融法学家(第五辑).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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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约束条件下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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