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权力类型及其效用的理论分析_公共权力论文

三种权力类型及其效用的理论分析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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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中。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归根结底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如果从谁支配谁的意义上说,权力主体处于支配的地位,权力客体处于服从的地位。从类型学的角度,政治学界一般把权力分为强制型权力、报偿型权力和信仰型权力三种类型。本文拟就三种类型权力的内涵、维持方式及效用作一初步的比较分析。

一、权力类型的内涵及维持方式的区别

强制型权力也可称为惩罚权力,是通过实施惩罚或惩罚的威胁赢得服从;报偿型权力是指通过提供利益或利益许诺来换得服从。强制型权力与报偿型权力实际上都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行为的回报,区别在于前者是否定性回报,后者是肯定性回报。信仰型权力是指通过说服或教育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形成某种信仰,即形成使人感到有责任服从的内在观念,从而导致权力客体的心某情愿的服从。三种类型权力的内涵的不同表明了它们的维持方式的区别:权力主体保持对权力客体的支配所采用的手段、方式及所需的条件不同,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效果也不一样。

强制型权力关系的主体维持权力的基本前提是拥有强制力。从强制力的性质看,强制力是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它是人为施加的阻碍或强迫,其本质是单方面的强加。如果双方具有共识就不需要强制。强制力是一种物理力量,而不是精神力量。换言之,强制力是通过物理的手段强行对人的身体及生理需求的改变或惩罚性抑制,而不是通过说服、诱导所形成的内在观念来获得服从的。强制力的基本形式是暴力,暴力是强制力的基础,也是强制产生效力的力量。在终极的意义上讲,暴力所以成为处理人类事务中最有威慑作用的力量,不在于暴力本身,而在于人对生命的珍重。因为生命的存在是维护其它所有利益的前提条件,生命,对人来说只有一次,所以生存具有首要的价值。人们热爱生命这一事实使暴力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即对人产生一种威慑和约束效力。对不服从的结果的恐惧和担心,使非利己的服从成为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所导致的服从是一种被迫的服从,因为自愿是不需要强制的。出于被迫的服从不可能来自道义上的尊重,只能是来自对强力的畏惧。强制所以能产生服从,不是建筑在以理服人上,而是建筑在力量对比的悬殊关系上。〔1〕

报偿型权力关系的主体维持权力的基本前提是拥有对客体提供利益回报的资源。报偿型权力关系的服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通过提供一定的利益回报作为条件。尽管对于权力客体来说,为了得到某种利益或报偿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放弃了对自己的偏好的追求,这种服从仍带有被迫的性质,但这种被迫服从已经不再是出于对不服从的后果的恐惧,而是出于某种利益的诱导作出的选择。服从的代价毕竟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而得到了利益补偿。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通过提供报偿形成的权力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也是一种交换的关系,尽管这种意义上的交换在实际上可能是不等价的。因为,双方的依赖是不对称的,但只要是一种交换关系就具有某种程度的互惠性质。如果服从所得到的报偿超过了服从者对一种公平回报的期望,那么,在客体心理上就会产生服从成本换来了较大的利益的满足感。就报偿型权力的实际作用而言,报偿不仅是对已做出的服从行为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是对继续做出同样的行为的一种刺激。因此,报偿型权力对权力主体也带来正面的效益,这就是使服从的倾向得到强化。另外,报偿型权力也有助于权力客体的自我肯定和获得一定程度的自尊。因为权力客体在权力主体所付出的回报中能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和作用,权力客体不单是被支配的客体,也是有着各种需求和期望的有用的存在。所以,一般说来,人们宁愿获得肯定性的奖赏而不愿意承受由于对痛苦的惧怕所引起的强制。

信仰型权力关系的主体维持权力的基本前提是具备控制意识形态、并能运用宣传教化、文化倡导等手段为权力客体提供一种信仰体系,以使社会成员认可现存的政治秩序,从而自愿地服从权力主体的支配和管理的能力。作为国家化的意识形态具有形成共识、规范行为、凝聚社会成员的社会功能,这种功能是通过提供一套以行动理论为支撑的政治理念和信仰、论证现存政治秩序的合理性、规定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来实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葛兰西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利用思想和意识形态来控制和操纵工人时曾尖锐地指出:“国家是一种完全交杂的实践和理论活动,统治阶级不仅借此证明自己的统治合理合法以便维持这一统治,而且要设法使那些受统治的人积极地同意他的统治。”〔2〕权力主体运用信仰型权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倡导一种信仰体系,为现存的权力关系和政治秩序提供一种合理和正当的根据,旨在让人们相信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支配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力量,而是有着道德原则上的依据。意大利思想家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曾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他认为,统治阶级“并非只靠实际占有权力来证明权力的正当性,他还试图为权力找到道德和法律的基础。”〔3〕也就是说,权力主体要想使已形成的支配地位长期保持下去,就必须将现存的政治秩序建筑在一种道德秩序之上。正如美国的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所指出的:“归根结底,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4〕从政治学的角度说,这种道德秩序在政治上的意义正是为现存的统治秩序构建了存在的合法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权力关系的本质是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三种类型的权力维持权力关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从权力主体保持支配地位的基本方式看,分别是暴力强制、利益诱导和道理说服;从权力客体之所以服从的心理来看,则分别是被迫、被迫与自愿相结合和完全自愿。

二、权力效用的差异

由于三种类型权力的基本维持方式不同,它们的效用也就必然存在差异。当然,这是一种抽象分析,是一种理想状态下对这三种类型权力的分析。在现实中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效用具有互补性。而且,限于篇幅,本文所分析的权力效用仅仅是指权力对维持支配与服从关系长期性的意义,亦即对权力合法化的意义。因为,权力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只有当权力主体的权力得到权力客体普遍而广泛的认同、即权力具有合法性时,权力关系才能长期持续和稳定。

强制力是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主体凭借其掌握的强制力量就足以征服权力客体、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权力客体。因为,暴力强制的效用是有限的。

首先,单纯依靠暴力强制所产生的服从不可能被权力客体经验为正义。强迫服从是一种条件的服从,它不是通过提供某些补偿性的利益和需求的某种程度的满足来获得服从。然,人不是机器,而是有着种种欲望、多样情感和思维判断能力的高级动物。人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人不能长期地忍受这种强迫关系。因为仅仅是出于对后果的恐惧而非利己的需要的服从,使人无法感受到正义。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社会关系是自我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来源,自尊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人所给予的尊重的一个重要函数。被迫从事非利己活动本身就意味着对个人自主权的外在强制,并反映出服从者相应的懦弱、人的主体性的丧失。在这种强迫服从的关系中,如果权力主体不能在最低限度内满足权力客体的最低要求的话,势必造成权力客体在心理上的挫折感,从而也就不能形成对这种关系的长期认同。

其次,单纯依靠暴力强制是既低效又代价昂贵的控制手段。由于强制服从是一种被迫的服从,为了对权力客体在心理上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权力主体一方面需要营造出一种恐怖气氛,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强化暴力机构。这样,就不得不为了维持这些机构和人员而付出大量的日常开销。同时,为了使这种不对称依赖关系能维持下去,权力主体不可避免地把大部分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消耗到使社会成员处于恐怖之中和使权力客体与其所必需的资源相分离的努力之上。另外,从权力客体的角度说,服从也是一种成本,即由于服从别人的意志而放弃的活动对服从者的价值的大小。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要比较服从成本和可得的回报,如果成本过高而又被迫服从时,这种服从会大大降低其效能。特别是要求权力客体完成的任务涉及到一定的自行处理权时,结果就会更加明显。因为,在权力客体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时,它就变成了依赖上级指令行事的机器,一旦失去指令就会无所适从。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抨击奴隶社会那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低效率时指出:“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经验……证明:奴隶所做的工作虽然表面上只以维持奴隶的生命费用为成本,但归根结底是一切劳动中最昂贵的一种。不能获得任何财产的人除了尽可能多吃、尽可能少地劳动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其它兴趣。”〔5〕在这个意义上讲, 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尽管是必要的,但却是不经济的。

最后,频繁地、过度地使用强制力必然会激起经常性的反抗,最终可能导致原有的权力关系的解体。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有一共同点,即由社会中少数人占有和行使公共权力。所以,任何一种公共权力关系的稳定与延续都离不开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而要获得社会赞同和普遍承认,绝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力量所能达到的,恰恰相反,单凭强制力的统治往往会激起反抗。因为暴力的强制毕竟给人的身心造成某种痛苦,它自然会激起某些情绪反应,如不满、愤怒甚至是敌视。当客体对强制感到难以忍受时,对于他们所受的痛苦加以反抗就可能成为目的本身。但是,在这种权力关系中,反抗的发生不但不能减少惩罚,反而愈会促进权力主体增强惩罚的强度和频率。因为,权力主体不能压制住一次反抗的行为,就意味着它已经无力维持权力。然而,随着权力主体使用惩罚手段的残酷程度不断强化、频率不断加快,当权力客体无法忍受而又不能通过和平方式改变权力主体实行的暴力统治时,用暴力的方式改变原有的权力关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报偿型权力作为一种控制手段,比强制型权力更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服从。但是,报偿型权力主体掌握的资源的有限性导致报偿型权力效用的有限性,依靠报偿型权力也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的、持续的支持。

首先,公共权力主体所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双方的期望却具有无限性。二者的矛盾性质制约着报偿型权力关系难以长期维系。因为,报偿型权力的基础在于权力主体对某种稀缺资源的控制。资源的稀缺性一方面使权力客体依赖于权力主体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权力主体使用这种资源受到稀缺的限制。这就是说权力主体在使用报偿型权力时也必须考虑到权力行使所付出的代价。如果权力主体试图改变权力客体的行为所消耗的资源大于从权力客体的服从中所获得的益处,那么,这种权力关系就难以继续保持。权力双方对这种报偿型权力关系的评价取决于在这种关系中他们各自所得到的实际利益,也取决于参与这种关系时他们所抱有的期望值。如果期望值高于实现的利益,那么必然产生失望,从而也就削弱了维持这种关系的吸引力,除非调整期望值或对方付出更大的代价。从权力关系双方的期望的角度来分析,一般说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期望在这种关系中付出较少的成本,带来更大的效益。由于稀缺性资源具有不同程度的排它性,所以建筑在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双方关系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特别是报酬对人的满足意义遵循着边际效用的原则,即报酬数量递增的边际效用呈现出逐渐递减的趋势。社会性报酬没有一个满足的点,当它被更多的地获得时,它们的意义却在不断地下降。因为期望并不保持恒定,它遵循着变化原则,即实现初始时的最高期望往往会随着这些期望的逐渐实现而变成最低期望并引起新的更高的期望。期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决定权力主体依靠报偿型权力很难获得权力客体的长久支持。

其次,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成员需要的无限多样性的矛盾决定了权力主体单纯地依靠报偿型权力也无法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赞同和支持。公共权力主体所面临的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个体的多量。多量的个体由于职业、爱好、经历、处境、生活观的不同,决定他们对利益的需求是多样的;对于相同的利益,不同的个体需求的程度也是不同的。然而,在获利成为人们唯一的或是主要的动机时,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说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人们都希望首先满足自己的急需,而且应该是最大化的满足。因此,在资源稀缺、人们之间的利益需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权力主体依靠报偿型权力只能得到特定社会成员的支持而无法得到普遍的支持,只能在某个时期满足某些政治相关成员,但不能在所有时期满足所有人。特别是报酬作为赢得服从的诱因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报酬的内容多少与服从之间不能确立一种恒定的因果关系(除非是以契约为基础)。所以,尽管报偿型权力与惩罚型权力相比是一种更加文明的、行之有效的、可以频繁使用的控制手段,但单独依靠这种权力仍然无法得到权力客体的普遍的支持和赞同,也不能保证权力关系的长期持续。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共权力主体试图通过提供报偿来鼓励某种行为,一旦维系支持的条件不能满足对方不断增长的期望,或者在得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支持的同时却增强了另一部分人的不满情绪,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必然加剧和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权力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冲突,导致权力关系难以维持。

报偿型权力效用的有限性说明它仍然不能建立起稳定持续的权力关系。那么,能使权力主体证实他们有权利和资源掌握权力、同时也能使权力客体相信、承认并服从权力主体的统治是正确的、应当的力量只能是信仰型权力。

严格地说,信仰型权力主体所倡导的信仰体系并不是权力主体杜撰的,它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特别是与社会中流行的、被绝大多数成员所信奉的基本价值观相关联。否则,权力主体所倡导的信仰就不可能被社会成员所接受。那种把权力主体所倡导的信仰体系与社会成员所信奉的价值观完全割裂开、对立起来,实际上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它无助于问题的说明。因为,在任何一种具有命令—服从关系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份,否则这种关系就不可能维系。即使在黑暗的西欧中世纪,如果基督教信仰不被广大的社会成员所接受,神权政治是无法维持千年统治的。

一般说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在人际和群际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作为共同文化的核心部分在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中被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信仰型权力,就在于人作为一种非确定性、具有意志自由的社会主体在其生命过程中总是要面对如何判断是非、善恶、利害等难题。总要在是与非、利与害、荣与辱、毁与誉之间作出某种选择。如果没有评判是非的标准、衡量善恶的尺度,那么就无法消除人际关系的随机性,就不可能建立起对他人的稳定期待,更无法形成秩序。因此,每个人总要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接受、选择或确立某些价值标准来判明思维和行动中的是非正误。这种价值准则具有约束和推动人们行动的功能。由于单个主体之间在生理、心理、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及兴趣、爱好方面存在差异,尽管在选择和确立什么样的价值观上可能是不相同的,甚至是冲突的。但既然要维持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就必须要求生存在其中的个体在如何维护社会共同体存在的问题上形成某种共识或作出某种妥协,从而形成某种公认的、基本的社会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是从每个个体出发,而是基于共同体的存在、维护和生存意义上,经过人际互动逐渐形成的。社会价值观对客观对象来说是主体的价值体系,但是它对个人来说又是客观的价值体系,因为它的存在及其功能不依赖于个别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它一旦形成就对这个社会共同体的任何成员都是普遍有效的,它是决定个人实践行为意义的标准和尺度。个人可以拒绝承认它,但他不能不面对超个人的社会价值观的评价和批判,更无法使整个社会共同体废弃它,即个人无法改变这种普遍有效性。没有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就不会有公理、正义和是非,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人类社会。事实上,普遍有效性正是社会价值观确立的前提和其本身蕴含的特质。任何个体只有把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信仰和价值观融合到自己的态度和行为模式中去时,才在实际上完成由生物人、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化。在这一社会化过程中社会价值观逐渐被个人所接受、认同,即以个人价值观的形式进入个人的心理结构,并以价值定向的形式反映在个人意识中,变成动机化的力量,对个人行为产生定向的影响。也就是说,社会化过程将社会价值观逐渐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态度和行为习惯,变成个人的价值要求,进而使尊重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不再成为外在的强迫,而是基于自己和他人处于同一社会、同一共同体的道义上的内在要求和义务。而当这些社会价值观被权力主体自觉地运用来证明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自己掌握公共权力不是因为握有强力或者基于某种良好的愿望,而是一种权利时,同时也意味着把社会价值观作为影响权力客体以实现权力主体所限定的目标的工具时,这些价值观则自然成为权力主体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变成为权力主体证明其统治合理性的信仰型权力。在这种信仰型权力关系中,权力客体一方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这种权力正在被使用,因为信仰型权力具有某种特殊的功效,即产生使公共权力合法化的效果。一旦权力客体接受信仰型权力,那就意味着权力客体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信念:承认并服从权力主体的安排是正当的,其它的选择是不正当的,因为服从权力主体与他们自身所信奉的道义原则和是非观念是并行不悖的,服从权力不是由于被强迫而是基于自身的内在信念,来源于一种主观的价值选择。这就表明,信仰型权力可以使权力主体获得来自于权力客体普遍、广泛的赞同和支持,使权力合法化,保证权力关系的稳固和持续。

从以上对三种类型权力的效用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就确立权力主体的合法性的意义上讲,强制型权力、报偿型权力的效用是有限的,它们不能获得权力客体广泛、普遍的支持,不能使公共权力合法化,也不能维持权力关系持久的稳定。而信仰型权力是基于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占有和行使权力的正当性的认可,是对权力合法性的承认,所以,有利于权力关系的长期维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仰型权力是保持权力关系持续的充分条件,更不等于说强制型权力和报偿型权力对于维持权力关系的稳定不具有任何意义,而仅仅是说信仰型权力是使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力量。实际上信仰型权力是不能离开强制型权力和报偿型权力而单独存在的,离开了强制型权力的保障和报偿型权力的效用,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

注释:

〔1〕参见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

〔2〕《狱中札记》,葛兰西,伦敦1977年版第244页。

〔3〕转引自《国家的文化意识形态职能》,王列, 《文史哲》1994年第6期。

〔4〕《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丹尼尔·贝尔,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9页。

〔5〕《国富论》第308页,转引自《权力社会学》第150-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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