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与业务创新_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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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79年10月的成立为我国信托业恢复的标志,迄今,中国信托业已走过了21年多的历程。与其他金融同业的相比,信托业这21年的历程可谓坎坷,其间经历了五次整顿。五次整顿的缘由很多,但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不清,并相应地导致业务经营出现偏差。对这一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分析,必须结合国外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找出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同时联系国内信托业发展的现状,来对我国信托业的功能加以界定。通过分析,从功能角度为中国信托业“清源正本”。我认为,中国信托业,只有在“源清本正”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才能够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一、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

从理论上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功能主要有财务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这五大功能并不是天生共存的,而是随经济金融制度的变迁而逐步衍生出来的。虽然信托制度的雏形可溯及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和古罗马的“信托遗赠”,但一般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尤斯”(USE)制度(第三者领有财产权并代其管理产业),其最原始的功能便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务管理功能,且信托业务以民事信托为主。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制度的不断创新,到19世纪原始的民事信托逐渐被商事信托所替代,出现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信托业的功能在原始功能基础上又衍生出融通资金功能。到了20世纪初特别是7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金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浪潮的兴起,并适应金融创新步代的加快,信托业务拓展到代理、见证、咨询、调查等领域,内涵日丰,因而信托又被赋予了协调经济关系的功能。与此同时,信托业为了更好地发挥上述三种功能,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并适应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而具有了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至此,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值今日,信托业的功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务管理功能是其基本功能,其他诸种功能,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衍生而来。

在定位中国信托业的功能时,我们必须在把握信托业功能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信托业功能界定的经验,全面考虑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与金融管理体制,以及人文环境等因素,然后做出正确的界定。

(一)关于财产事务管理功能。财产事务管理功能亦称财务管理功能,是指信托业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事务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不能自主决策,背弃契约约定追求自我行为目标的实现。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也必须根植于此。信托业的财务管理功能在中国能否充分发挥,未来中国信托业能否在此功能上下功夫、做文章,直接关系到中国信托业的前途和命运,即是说,中国信托业的主要功能定位应是财务管理,否则,背弃财务管理而偏重其他功能的发挥,要么发展道路越来越窄,要么重蹈频频受整治的覆辙。

这里涉及到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即中国现在是否存在发挥财务管理功能的信托财产市场基础?从总量上分析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我国目前有巨量待加有效管理的国有资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1页。)自1996年开始,国企改革就曾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托管这一新思路。所以,适应国企改革,信托业在国有资产托管方面积极努力,即能为自己开辟广阔的信托财产市场,又能为国企改革作出应有的金融贡献。其次,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使得居民和企业掌握了相当规模的经济剩余。到2001年2月底,企业存款余额已达4.34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6.73万亿元。(注:《中国证券报》2001年3月13日第1版。)受惠于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剩余将继续大幅度增加。再次,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进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需要特别管理的庞大的公益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正在出现,这是未来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最大财产市场。最后,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资产也在不断扩大。由此看来,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功能的信托财产资源是丰富的,信托业发展空间亦十分广阔。当然,上述财产在目前尚囿于政策限制,许多暂时不能进入信托领域。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在法律上给以明确界定,在管制上进一步放松,在政策上予以积极支持引导。

(二)关于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该功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营运上,同时也表现在对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上。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在国际范围考察,日本信托业的这一功能发挥的较好、较充分。作为日本信托业主体的信托银行,被定位于长期信用融资之机构,其立足于日本国情而开发出的特色业务品种“贷款信托”,对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世人公认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信托业的融通资金功能在相当长时期内理应大有作为,其原因在于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是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而资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第一和持续推动力,因此,信托业的融资功能有巨大的需求。但是,考虑到:其一,间接融资仍然在我国融资格局中占主导地位,并且这种地位短时期内不会并且也难以动摇;其二,在间接融资领域,银行信贷融资又基本上垄断了中国短期和长期信贷融资份额,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已设立并运作多年(1994年开始)的今天,更使得中国的长期信贷融资是(包括引进外资、设备、技术等)由银行业所垄断;其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信托业功能之发挥主要在融资功能方面,使得管理层认为中国出现的几次信贷失控而至使经济过热,信托业难逃其咎,因此会在融资政策安排上,限制信托业的融资空间;其四,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融资领域,证券公司是金融中介机构中的主力。这些现实,决定了中国信托业融通资金功能的生存空间相对狭小,即使尽力发挥,估计也难以发挥好。比较明智的选择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捕捉机会,灵活小规模地发挥运用。因此,融通资金功能目前只能是中国信托业的次要选择。

(三)关于协调经济关系功能。它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在中国目前经济货币化程度还较低、金融为银行业相对垄断的格局下,信托业的协调经济关系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运用的市场基础和人文环境。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信息源广、发展迅猛,而且纷纷在代理、担保、见证、咨询等业务上下功夫。所以,信托业若想在此打开一片天地,很可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银行业的长期垄断,使之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信托机构由于起步晚,发展规模小,社会公众对其不甚了解,尤其是过去信托业的所作所为使相当一部分经济主体对其产生了不信任、怀疑甚至敌视态度。因此,考虑到这些因素,中国信托业可将协调经济关系的功能作为辅助功能。

(四)关于社会投资功能。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因此,社会投资功能可以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托原理的要求来对这一功能加以运用和发挥。

(五)关于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摹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由信托机构对所捐助或募集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不但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而且能增加资金的收益,有利于公益事业规模的扩大;或者不动用公益基金的本金,只用其所增加的收益来达到或满足公益事业所需资金,这样做,可以使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地发展下去。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就我国信托业而言,该功能也可定位为其一种辅助功能,其理由一方面在于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各界于社会公益事业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即使目前有限的捐赠或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也已经都有专门的机构管理了。但从趋势上讲,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市场需求也将会扩大,中国信托业应对此有清醒认识,在理论研究和人才储备方面,为该功能的发挥做好准备。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应当是:以财务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二、中国信托业的业务创新

在理论上界定了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后,回到现实,就是如何发挥和运用这些功能,即业务创新问题了。不创新,就死亡,创新,是中国信托业赖以成长的关键所在。根据信托业功能理论和现行有关信托业业务经营的政策规定,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我认为中国信托业在以下几方面的业务创新,大有潜力可挖。

(一)财产管理业务。财产事务管理,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因此,中国信托业的业务创新,应主要着力于此。这类业务可包括如下内容:

1.资金信托业务:包括个人资金信托和法人资金信托。

个人资金信托在我国几乎没有开展,原因不是没有需求,而是政策的限制。前文已述,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到2001年2月底,已达6.73万亿元。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7次降息,再加上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使得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年回报率只有1.8%,已降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肯定迫切想寻找具有更高收益率的理财方式。如果每个居民都为几万元甚至几千元资金去研究如何买投票、债券或其他投资问题,一般难以搞透并导致投资失败不说,而且还耽误了本职工作和休息时间,实在是得不偿失。对此,信托业可向社会宣传和推广投资理财业务,利用自身专家理财的优势,代人理财,一方面可解决自身的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不仅可使居民获得比自己亲自投资更高的收益,而且能将许多居民从自己不熟悉的投资事务中解脱出来。在这里,我想附带建议一下,为了更好地使信托业发挥代居民理财的作用,人民银行是否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2001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规定修订一下,不要有如此高金额的底线。其理由是:虽然居民储蓄存款总量很大,但结构颇不均衡。一个众所周知的比例是20%的储户拥有80%的储蓄存款额(还有一说是10%的储户的拥有66%的储蓄存款额)。因此,考虑到这一因素,我认为那条规定欠妥,它一方面使信托机构失去大量的自然人委托人,另一方面使广大老百姓享受不到专家理财的好处。法人资金信托业务是我国信托业的传统业务,潜力巨大,风险小,收益稳定,因此,信托业应作为业务创新的主攻方向,一方面要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拓展新的业务品种,扩大市场份额。

2.动产不动产信托业务。我国的消费信贷方兴未艾,且市场潜力巨大,而信托业在这一领域的活动尚属空白,对此信托业可开展个人汽车按揭信托、个人住房按揭信托等,一方面可促进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分享消费信贷大发展中的利益。

3.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这类信托业务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占信托业业务总量的比重很大,如美国,曾高达80%。信托业开展这类业务,有利于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支持经济发展。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房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其实质是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方面的信托业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信托业可在证券品种交易、证券品种抵押等方面的信托业务进行创新,来满足社会这方面的需求。

4.财产及财产权信托业务。这类信托业务可分为有形财产信托和无形财产信托,其中,有形财产信托,如土地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取得信托资格后发行信托凭证融资;无形财产信托,如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信托,是由信托机构受托负责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等一系列工作,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自己负责相比,效果更好。这类信托,特别是知识产权信托,在进入号称“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需求之大可以想象,信托业在这一领域开拓业务,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广和应用,而且还有助于提高自身信誉。

(二)投资基金业务。投资基金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在英国称为单位投资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再以适度分散的组合方式投资于各种金融资产,从而为投资者谋取最高利益。其特点是:集小额分散资金为巨额整体资金,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近年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我国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信托业应当抓住机遇,积极主动组建或参与组建各种类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开展相应业务。1.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和托管业务。在我国,信托业开展证券业务,过去主要是以直接投入和管理方式进行。目前,虽然国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但并非意味着信托业从此在证券市场的退出。根据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办法》,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参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介入证券市场运作,可以使信托业获得一个稳定的投资和收益渠道。另外,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托管完全由银行垄断,但国际上,如美国允许信托公司为基金的托管人,日本及香港用法定形式规定信托公司是法定的基金托管人,因此,随着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质量的升级以及自身信誉的提高,信托业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参与基金的托管。

2.产业投资基金组建和管理业务。当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和管理,应是信托业业务创新的一个方向。信托业可依托有直接投资经验和有关产业方面专业知识人才的优势,利用自有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有关企业实体,按封闭式要求,向社会投资者募集一定规模的基金份额,组建不同投资目的的产业投资基金,分类选择行业好、市场前景好及运作规范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被投入企业上市后视条件转让投资股权或通过分红实现稳定收益。

3.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和管理业务。风险投资是为解决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扩张中的资金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公司可联合国内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和部分民营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进行管理。该种基金重点投资和扶持高科技企业和项目,最好选择拟A股市场或创业版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把投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起来运作,既可以增加收益,又可以避免大的风险。

在投资基金业务领域,信托业还可对中外合作基金加强研究,待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后,信托公司应积极参与组建和管理。

(三)公益信托业务。目前我国有大量公益事业的基金会,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助残基金、劳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由于利益驱动,大多被各主管部门分割、控制。由于这些部门不是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运作经验、技术和专业人才,无法实现专业管理和专家理财,加之其行政色彩十分浓厚,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结果造成这些资金运行效率的低下,有的甚至被挪用、被骗,从而无法实现基金预定的保值增值乃至安全的目标。在国外,专项基金管理大多由信托机构运作,如日本的年金信托和公益信托;在香港,当地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措施,主动将退休基金纳入信托管理。因此,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公益基金导入信托业管理序列。这样做,一是信托业的专业理财能够保证公益基金的不断升值;二是能够对该基金的用途进行有效监管,保护基金受益人的利益;三是为我国信托业的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来源,成为国家扶持信托业的有效手段。目前,虽然《办法》明确了我国信托机构可以办理公益信托业务,但由于种类基金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基金的严格控制,使信托业难以涉足。对此,在公益基金中引入信托机制,最好能在未来出台的《信托法》中加以规定;同时,信托业应该积极准备,开拓有关公益信托的业务品种,凭借自己的理财优势获得公益基金的信赖。

(四)投资银行业务和中介业务。目前,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并将继续获得迅速发展。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资本市场兼并收购、产权交易、资本运营、企业托管的运作,以及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和交易等需求巨大,而绝大多数企业未必都精通这些业务,因此信托业可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这些投资银行业务。同时,信托机构还可发挥其沟通与协调经济关系功能,作为金融中介,对企业开展上市咨询、财务咨询、代理评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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