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东风满载风帆_政府采购法论文

政府采购:东风满载风帆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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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理的基础手段,政府采购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这项改革才开展了大约8年的时间。这8年有3个阶段性的重要标志,一是1999年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从2002年起中央各单位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三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

上世纪90年代中,一些地方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尝试。当时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定点办会、定点修车等显而易见可以节约开支的政府公共服务方面,既无系统的理论依据,操作也不规范。1998年,河北,安徽等地政府采购试点的经验得到中央的肯定,试点范围迅速扩大。同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时,各地区还设立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事务。

1999年4月,《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个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中几个重要的问题:第一,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政府采购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既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也包括预算外资金;第四,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五,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随后几年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政府采购活动趋于规范。

作为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因其公平、公开、透明而被称为“阳光交易”,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已经跨越了“要不要做”、“可做可不做”的试点阶段,而进入了“必须做”的阶段。2002年,国务院要求所有中央单位都要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6月29日《政府采购法》通过,表明政府采购已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采购规模偏小是当前此项改革的一个不足。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量迅速扩大。1998年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328亿元,2001年为640亿元,其中中央单位采购首次突破100亿元。今年全国政府采购将力争达到1000亿元的规模,其中中央单位争取达到200亿元左右,地方争取达到800亿元。但按一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占GDP的10%以上或财政支出的30%左右标准衡量,2000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就应达到9000亿元左右。显然,我们现在还差得太远。

对WTO的承诺,是政府采购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作为《政府采购协议》的观察员,我国可以享受相关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提高透明度,按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制度规定和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公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实行最惠国待遇等等。最惠国待遇就意味着:在我国签署《协议》之前,允许不采购外国产品;而《协议》签署后,运用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的做法将受到严格限制。刚刚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将是今后几年我国政府采购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承诺,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将尽快启动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工作。从谈判到最终签署《协议》,最多只有7年时间。这7年时间,中国政府采购只有迅速扩大规模、完善制度,才能应对成为《协议》成员后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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