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的犯罪学派:现代古典犯罪学派_犯罪学论文

美国最新的犯罪学派:现代古典犯罪学派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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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古典犯罪学派(modern 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又称“保守犯罪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一种犯罪学派。由于它是以古典犯罪学派的思想为基础的犯罪学思潮,故称现代古典犯罪学派。

时代背景 自贝卡利亚、边沁等人创建古典犯罪学到龙勃罗梭创建实证犯罪学派之间的100多年间,是人类思想大变革时期。在这100多年间,人类建立了客观的和实验的科学方法和逻辑。人类对自己的思想、感情、历史、传统和宗教等不断探索的结果,建立起一套新的理论观点。同时,人类也开始用客观的科学方法来回答一个很古老的问题: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动物?人为什么会犯罪?同100 多年前贝卡利亚将当时的思想背景引进到犯罪问题上如出一辙,龙勃罗梭也将当时的思想引进犯罪问题研究,创建了实证犯罪学派。自龙勃罗梭以后,虽然实证犯罪学派作为一种实证研究方法一直主宰着犯罪学,但是从1970年以来,许多人对古典犯罪学派又产生了很大兴趣,主要原因是:①认识到实证学派并不能找到真正的犯罪特殊原因;②许多人开始攻击实证犯罪学派的教化主义(rehabilitation)政策,而且有些评估研究也发现教化措施并不能预防犯罪;③由于犯罪的急剧增加以及社会的不安定,使得人们对社会的安全感到忧虑。因此,许多犯罪学家认识到,把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与惩罚的理论应用到犯罪问题上,远比毫无效果地企图矫治犯罪人更为可行、更为实际。于是,产生了现代古典犯罪学派,又称之为“保守犯罪学”(Conservative Criminology)。

主要代表人物与观点 现代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①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其论著为《有什么作用?监狱改革问答》(1974年);②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其著作为《对犯罪的思考》(1975年);③欧内斯特·范登哈格(Ernest van Denhaag),其著作为《惩罚犯罪人》(1975年); ④戴维·福格尔(David Fogel), 其著作为《我们的活证据——矫正的公平模式》(1975年);⑤安德鲁·冯赫希(Andrew Vonhirschi), 其著作为《追求正义:刑罚的选择》(1976年);⑥纽曼(Graeme Newman), 其著作为《公正与痛苦》;⑦温·赫西(Von Hirsch),其著作为《维护正义》,以及伊萨克·埃利希等。现代古典犯罪学派的的理论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五种:①威吓主义。这是最具有古典犯罪学色彩的理论,可以说它是现代古典犯罪学派的核心。主要倡导者为法律精神医学家欧内斯特,他认为法律和刑事司法体系的目的,就在于创造一个“威吓体系”。他认为,刑法的规范行为,对违法者的惩罚的目的,一是惩罚违法者;二是对他人产生威吓作用。法庭经常借助于对违法者的惩罚而发挥其威吓作用。如果社会公众都感到违法者应被惩罚,则惩罚即满足了正义的追求。与此同时,借以将犯罪标签为道德之邪恶,惩罚也帮助刑法的威吓功能合作化。②隔离主义与特殊威吓主义。美国政治学者威尔逊在其名著《对犯罪的思考》一书中,激烈地抨击了实证主义与矫正义的观点,竭力支持隔离主义的措施。他认为,虽然许多理论都在寻求社会、经济、心理或生理的犯罪原因,“但并无一种理论能提供公共政策的基础。”“实证犯罪学派理论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们常指出不容易改变的社会状况。例如,假使贫穷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则社会将显得对犯罪束手无策,因为贫穷一直存在于人类的社会之中。再如,假使研究发现,男性比女性更易于犯罪,对于政策决定者而言,这并无任何意义。因为男性无法变成女性,也无法跳过其青少年时期。”因此,威尔逊主张:“我们无需探讨人为何犯罪的原因,而应探讨采用何种方法可以预防犯罪?”他认为,有一小撮的犯罪人犯了大批的罪,而这些人虽常被逮捕,但并不害怕惩罚。显然,这是由于审判机关和矫治机构常期望能矫治犯人,而忽略了对大众保护这一问题的核心。因此,威尔逊呼吁放弃矫治主义而改为采取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主张:建立统一量刑制度(同罪等罚);即使是轻微的罪行,亦应以剥夺自由的方式,加以处罚;再犯应加重其刑期,惩罚应与犯罪相当。其结论是:“有一些人,即使我们尽力要改变他们,他们仍然是要犯罪的。邪恶的人是存在的,除了将他们与无辜者隔离分开外,别无他法。而另外又有许多人,既非邪恶者,亦非无辜者,则又睁大双眼,假装不知,却计算着他们的机会,看看我们对邪恶者的反应如何,以便当做他们如何获取利益的线索。”③死刑论。现代古典犯罪学派最引起争论的地方,是关于他们引用死刑做为对重大犯罪行为之惩罚的主张。他们认为,死刑在事实上,既包含了一般威吓主义和特别威吓主义,又起着隔离主义的效果。因此,总结而论,死刑是牺牲了邪恶的少数人,而保护了无辜的大多数人。最近以来,美国更有些学者采用计量经济的统计分析方法来探讨全国之内死刑与杀人犯罪的关系。其中最著名的是1975年尔立克所进行的研究。根据其分析结果,美国每一年多执行一个死刑者,就有7—8人免被杀害。④报应主义。现代古典犯罪学派也认为,违法者之所以应该受到惩罚,是因为违法行为应受到报应。报应主义是以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为基础的。康德认为,由于法律规定要惩罚犯罪,因此当犯罪者违反社会规范而受到惩罚时,只有埋怨自己了。报应主义的概念,在美国犯罪学者纽曼所著《公正与痛苦》一书中更获得竭力赞扬。他认为,社会应该恢复到使用体罚的方式以惩罚犯罪人。因为只有使犯罪人痛苦,才是惩罚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他提倡以电击的方式惩罚犯罪人。他认为:电击很快;电击无长久效应;电击的多久可因犯罪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变化。纽曼还主张:体罚应被重新引进,以填补监狱刑和缓刑之间的空隙;对于财产犯罪,最好的体罚方式是电击。因为它不仅可以科学的方式加以控制、计算,而且执行较为不具有暴力性;对于暴力犯,由于被害人受到惊吓与羞辱,而社会亦不愿将之拘禁,则暴力性的体罚(如鞭打)应被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受到羞辱是罪有应得;对于犯了许多罪而综合其损害达到一定数量的犯罪者,应将其拘禁于监狱之中。纽曼教授认为,惩罚逐渐人道化的结果,惩罚应有的效果已逐渐丧失。为了恢复惩罚的效果,体罚是最好的方式。⑤公平报应主义学说。公平报应主义学说是报应主义(Retribution)的现代版,两者实际上并无多大区别, 只是在英文字上前者(即 Desert )看似较无强烈的报复意味;后者(即Retribution)则有强烈的报复意味。同时前者被引用的范围较为广泛,也较为实际。公平报应主义学说的主要倡导者是犯罪学者温·赫西。他在其所著《维护正义》一书中,抨击实证学派的矫治主义时,提出如下论点:矫治机构的特性和大小与其效果无关;缓刑(及社区处遇)似乎不比监狱更有效;对缓刑更严密的监督似乎亦不能预防其再犯;矫治机构的职业已证明无效;社会科学并未证明最好的处遇计划优于没有处遇。因此,温·赫西提出以公平报应主义这一概念做为刑事政策的指导。他说:“我们说一个人应该获得奖励或惩罚,是指他过去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而不应以未来行为的可能变化作为出发点。”其公平报应主义学说,主要由三句话构成:A.违法者应受到惩罚;B.我们虽然不应有意加深人类的痛苦,但是惩罚却意在使受惩罚者痛苦;C.尽管如此,惩罚可以预防更多的灾难与不幸,从而使得公平报应的刑罚成为需要。总之,公平报应主义学说认为,对犯罪者应依据其过去行为的严重性而受到惩罚。因此,公平报应主义学说认为,依据威吓主义或隔离主义而分配的刑罚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均以犯罪人未来的行为做基础。事实上,人们却无法很正确地预测未来的行为,象威吓主义和隔离主义那样,依照犯罪者个人之需要或人格特性而分配的惩罚是不公平的。犯相同罪行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惩罚。

成就与问题 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观点,影响刑事政策达100 多年之久,使得刑罚逐渐标准化,严刑拷打大为减少。随着实证犯罪学派及矫治理论的兴起,古典犯罪学派的影响到20 世纪逐渐衰弱。 然而进入70年代以后,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观点在美国重获重视,并出现多种不同理论,这多种不同理论,虽然都以古典犯罪学派的思想为指导,但彼此之间不仅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有些观点还是不一致的。尽管如此,现代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观点对美国的刑事政策还是有很大影响的,美国的刑事法律常含有威吓主义与报应主义的成份,用以惩罚犯罪者。美国的警察部门希冀能通过威吓预防犯罪;美国法院的量刑措施逐渐采取现代古典犯罪学派的原则,而矫治体系也逐渐向隔离主义和特殊预防主义的方向运作;美国最高法院的恢复死刑也说明了现代古典犯罪学派的影响。这一切充分说明了古典犯罪学派理论,尽管因时代与地区的不同也有所变化,但它在犯罪学理论上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已成为不可磨灭的事实。但是,现代古典犯罪学派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威吓主义者忽略了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及刑事司法体系运作的复杂性。再次,隔离主义与特殊威吓主义者认为,假使危险性犯罪人能长期被隔离于社会之外,且受到严厉的惩罚,则犯罪率应可降低。然而,研究并未明确证明,增加刑期及监狱人口能降低犯罪率。至于有关死刑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死刑过于残酷,难免种族歧视,如果执行错误亦无补救之道,特别是实证研究也未证明死刑确实能降低暴力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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