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体经济论文,所有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人写文章宣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发表这种“高论”,实在使人很难理解。
稍有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由于个体经济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劳动者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产品直接归劳动者自己所有,所以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种经济形式为劳动者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另一方面,由于个体经济以生产资料的分散占有为前提,是小生产条件下的一种经济形式,所以,如马克思所说,“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页)这就决定了个体经济自身必然是动荡不定、不断分化的,不可能成为一种稳定的经济形式。正因为如此,个体经济虽然孕育出了奴隶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经济,但又始终从属于奴隶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经济,并受这些经济形式的排挤和限制,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即始终未能建立起自己的上层建筑,成为该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因而,既不能说个体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也不能说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我们还不能不长期坚持和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个体经济在今后的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不可避免地会有所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过去我们曾经把个体经济称作“资本主义的”,并试图通过“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方式来加以杜绝。这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能的,是错误的。但也决不能因此而反过来把个体经济称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因为,第一,个体经济不仅在今天,而且在将来,也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居支配地位的、具有自己的上层建筑的、独立的经济形式,只能居从属地位。这就决定了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自身也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第二,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是有其自身的本质规定的,即它是公有制经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同志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邓小平同志在这里也是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的。在这一点上,决不能含糊。第三,在我国现阶段,个体经济虽然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但由于个体经济在本质上属于私有制经济,因而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仍然有对立的一面。即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条件下,个体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区别和对立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虽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紧密地联系着,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环境虽然和过去不同了,但它作为私有制经济的本性却是不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根本改变的。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个体经济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只有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才能对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否则,任其自由发展,它就不仅不能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反而会阻碍甚至破坏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事实所证明了的。由此可见,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个体经济,也不能因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紧密联系着,因其对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称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
任何一种经济形式和这种经济形式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有自己的本质规定。这种本质规定是由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其自身所固有的,不是人们随意指定的。古代的赵高虽然可以指鹿为马,但鹿终归是鹿,马终归是马。鹿决不会因有人指其为马而为马。同样的道理,个体经济也决不会因有人称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而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个体经济是私有制经济而不允许其存在和发展,是错误的。但是,把个体经济称之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同样也是错误的。按照他们的逻辑,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其他非公有制经济都可以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那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没有任何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