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_经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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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深化改革和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出于理顺产权关系、解决某些深层次矛盾之思虑,我国经济理论界中的一些人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张,并且对某些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从消除我国国有企业积弊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我觉得,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方向,确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是我国企业改革理论和改革实践的重大突破。然而,冷静而认真地思考某些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就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而言,有许多问题论述得并不十分清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下面,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

顾名思义,现代企业制度乃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成(或称企业组织制度)。从它产生的过程来看,现代企业制度是个历史范畴。进一步讲,现代企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众所周知,现代化大生产是建立在广泛的分工和协作基础之上的、以普遍采用机器或机器系列为主要活动手段的社会化生产。这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生产的规模非常庞大,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经营活动的范围相当广泛。很明显,只有投入大量的资金或聚集相当数量的资本才能正常地从事这样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践告诉我们,单纯依靠某一个人的力量或凭借着合伙者的财力都很难做到采用大机器及机器系列去从事(或组织)大规模的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只有在更大的范围内,以一种全新的方式筹措到巨额资金,并以此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才便于把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到现代化水平。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人们逐渐意识到:采用公司制(股份公司制)的形式去从事(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比较容易地解决资金措筹问题(或资本聚集问题)。与此同时,人们又进一步认识到:以公司的形式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也便于分清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力和责任,从而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及适应市场变化。这样,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原有的企业组织制度(私人企业、合伙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制度。回顾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就是现代社会中的公司制度。由于现代社会中的各类公司均以独立的法人企业的形态存在于世(其明显特点是:在法律上,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又被称之为法人企业制度。

综上所述,概括说起来,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同时能适应(或满足)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法律上经营实体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组织形式。仔细考察国内外的生产实践,我们可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先进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产权关系清晰。其二,出资者和经营者权、责分明。其三,政企分开,企业管理体制科学。

所谓的产权关系清晰指的是:(1)出资者(股东)和经营者(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归属关系比较明确。按照有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规定,企业中的资产所有权属于股东(出资人拥有和享有,法人企业拥有出资人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实际生活中,出资人拥有的“资产所有权”表现为拥有股权(具体化为: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法人企业享有的“财产权”表现为:对实物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2)出资者拥有享有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权”,二者是相对分离而又并立的。不仅如此,两个产权主体间的权能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说就是: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在财产保值、增值及财产经营方面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能损害或侵犯出资者的利益;而出资者则不能随意抽回自己的投资及自己支配自己的投资财产。

由于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关系非常明晰,因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资人和企业法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如上所述,出资人享有投资资产的收益权和最终处分权,以及享有参与企业决策、选择经营者和监察资产使用的权利。与此相应,出资人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有限责任。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则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由出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的权力。与此相关联,它对于投资者负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包括因违法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产权清晰、责权分明,因此,与这种企业制度相配套的管理体制也独具特色。实践中,企业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表现为既能保证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又能确保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力量干扰(如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事实上由于采取了董事信托经营的管理体制,因而能够形成政企分开、激励与约束同时并存的经济运行机制。显然,这样的管理体制是非常科学而富有成效的。

二、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及两者的关系

我国经济理论界中的一些人在讨论(或论述)现代企业制度问题时,都曾使用过“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个别人还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作了说明。然而,从笔者读到的许多文章来看,对于上述概念,一些使用者并没有解释得十分清楚。个别人实际上是在套用概念,并不特别了解其内含,以致常常给人以模模糊糊、似是而非的感觉。对此,有必要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所有权概念,有人从法学的角度提出,所有权就是针对财产而言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是作为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力。①对于这种解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分歧在于:怎样理解“财产权”的含义及其与“所有权”的关系。现在,我国理论界提出了这样几种不同的说法:(1)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实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是实物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涉及到企业法人财产权,认为这是属于投资者和企业两个法人间的财产转移性质的问题。一方面,作为投资者丧失了对原有这笔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应价值的有价证券(股票或出资证明)。据此,他(或它)保持了对这笔投资财产价值的最终所有权(股票)。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在依法发行相应价值的有价证券、取得具体财产时,也同时取得了这笔财产的所有权。②类似的提法是:“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③。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出资人所有权的体现或“出资人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们分别所指的是不同的对象,决非对同一产权实体的双重所有④。(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提出:“财产权较之“所有权”是“外延更为广泛的范畴”。“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是所有者对其财产全面而普遍支配的物权(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两者的差异在于:后者(所有权)系“自物权”前者系“他物权”⑤。

从对有关问题的讨论情况来看,持两权(即股东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系同一范畴的观点比较流行。但在解释两者的关系时,有些说法(或提法)却值行商榷。特别是公有财产双重所有(二级所有权)的提法更值得深究。我赞同这种看法:所有权是资产(财产)所有者独自享有的权利。在所有权未转让的条件下,它归属于一个主权以后就不能同时再归属另一个不同主体。因此,将财产所有权分成“初级”和“终极”两个层次,以此为前提,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概念,未必十分准确。我觉得,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只有在理论上承认财产主体的独一性(即资产所有权属于一个主体),才能使现存的公有财产有明确的归属主体。此外,也只有在理论上明确所有权的独一性质,现实生活中才能防止借改制之机将国有资产划为部门、企业所有,从而演化出企业所有制或部门所有制。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样来认识事物和论述所有权问题,岂不是和深化企业改革相抵触吗?这种理性认识不是在否定企业拥有财产权的主张吗?其实,只要略加说明,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强调所有权“一体性”和当前的深化企业改革并不矛盾。应当承认,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必须从解决产权关系问题入手来缓解某些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说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去支配、使用股东投资而形成的财产,从而达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目的。为此,企业应当拥有“法人财产”。相应地,应当享有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收益权)。但是这种被冠以“财产权”的实物所有权应当看作是出资者所有权依照一定的法律手续衍生出来的形式,或者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物所有权)应视为在财产信托经营(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特征)方式下,出资者所有权的表现形式。真正的所有权是掌握在出资者(或产权购买者)手中。须知,企业法人财产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由出资者一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同样,法人财产权也不是凭空产生的抽象的东西,它是针对具体的财产(实物)而言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出资者投资,从而创造出一定数额的财产,那么,所谓的法人企业和法人财产便无法产生或无法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无从谈起。据此,我们可以说,出资者投资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是企业法人财产和财产权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实体。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对企业资产采取信托经营的运作方式(即投资者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出资者所享有的资产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又有所不同(实际上从四项权能来分析,主要的是只享有财产收益权)。就法人企业而言,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其权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运用不能超出出资人所有权的合法范围),所以,它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概念。

三、未来企业制度结构模式。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其他的企业制度相比,现代企业制度有很多的优越性。联系到我国实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克服国营企业政企不分、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弊端。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有关文件才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但是,在我们看到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时,也须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的,其积极作用也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得以充分发挥的。离开了必要的条件和基础,即使把企业改为公司,其结果也未必能收到好的效果。鉴于此,在考虑未来我国企业组织结构问题及进行改制操作时,不应千篇一律地完全实行股份公司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虽然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目前,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里,也还保留着一定数量的私人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这类非法人企业。换言之,在这些国家里,也没有形成股份公司一统天下的组织制度格局。联想到我们国家的某些实际情况,更没有必要把所有的企业全部改成股份公司。经验证明,只有那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其条件包括:注册资金达到了规定的限度;经营和管理的基础比较好;效益好而负担较轻)适宜改制成公司,其他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或生产特殊产品、特殊性质(公益性)的企业,可保留非法人企业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形式)。在改制过程中,可以适宜的方式将一些小型企业改成合伙企业或私人企业。这样做可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

就未来物资流通企业的组织制度及其结构模式而言,毫无疑问,也必须沿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方向建制或改制,使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流通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研究和解决物资企业组织制度模式问题时,尚须考虑到物资流通行业的一些特点(其中包括:与工业生产有直接的联系,在物资流通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营企业)和现有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数量多、力量分散),以此为据,采取一些灵活的对策。我认为,在物资流通行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与此相关,发展物资企业集团,设计和制定的改革措施和具体方案,不一定非要和其他行业完全雷同。现在,在众多的物资流通企业中,零售性质的单位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改革过程中,这样的物资企业是否也要和商业零售店一样,通过向私人拍卖的方式把国有国营的组织形式改成民有私营、从而逐步改成私人企业?国营大中型物资企业是我国物资流通的主导力量,对于这类企业,改成什么形式的股份公司更符合我国国情?这些问题尚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文认为,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联系到我国物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未来,大部分国营物资企业应当改为企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法人企业,在法人财产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少部分国营物资企业(主要是县以下的小型物资企业)可采取承包租赁的方式将其改为国有民营式的企业。某些重要的物资企业(指能在调控市场活动中起特殊作用的大型物资企业),也可继续实行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但须改成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改为国家控股、适当吸收其他法人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面的设想去深化物资企业改革、改组国营物资企业,未来,我国的物资流通企业制度将会呈现出如下结构:形成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国家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内的多种企业制度同时并存的组织制度格局。但就数量、比例而言,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式的企业将居主导地位,它们是物资流通行业的主导力量。

注释:

①见《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第5页。

②见:《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第6页。

③《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5期、第4页。

④《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第20页。

⑤《中国物资经济》1994年第5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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