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产权理论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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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概念混乱、产权划分有差异的原因

产权的复杂性既存在于理论方面,也存在于实际的界定、划分、保护、交易等操作方面。近年我国理论界对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既繁荣又混乱。有些学者简单地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套换为产权理论,认为所谓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早已解决。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为依据足矣。一些学者则把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视为经典,甚至在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盲目引用。这样的学术研究是最省事的,也是不可取的。在此不展开评析。至于产权范畴,其本身的含义本来是简单的,就是财产权利,即人们围绕财产而结成的权利关系。但是,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其实国外学术界也一样)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们却觉得它很玄乎,对产权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一样。特别是以科斯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传入中国以后,这种混乱状况有所加剧。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产权问题有所研究,而且有一套特定含义的范畴。第二,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也有一套范畴,尽管它们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许多范畴是可以沟通的。但是,真正的沟通需要以对两者的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为基础,而这种深入研究和沟通需要付出艰苦劳动,以短期功利主义态度去揉和,往往是做不到的,更何况有些范畴不能沟通。第三,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和马克思产权理论中,都有缺陷或不成熟之处,使人们对它的准确理解和达成共识有困难。第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许还有其他学科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产权问题,赋予字面上相同的范畴以不同含义,或赋予同样的研究对象以不同的理论解说,也增加了产权理论研究的混乱或差异。以上状况一定程度上使学者们难以对产权问题进行有效讨论,阻碍了理论研究的深化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进行。

对特定财产的权利是一组权利。在现实经济运行和财产关系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产权作不同的划分。划分为几项权利以及叫什么名称,完全可以有差异。影响这种划分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财产,其具体产权划分不一样。同样的财产,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场合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划分。划分角度不同,权项及名称也可能不同。例如:从法律的角度与从经济学的角度划分产权是有差异的。经济学是从经济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或收入分配关系角度研究和划分产权,主要目的是揭示或描述客观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要详细划分,即使作详细划分,有时也不具有操作性,只是为了说明理论观点;而法律对产权的划分,是为了界定、保护或调整产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因而往往需要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划分很详细。虽然产权经济学与法学联系密切,但是两者毕竟不能等同。因此,法学家与经济学家之间或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之间大可不必为某些关于产权问题的范畴界定而作正确与错误的争论,只是需要沟通而已。

上述产权划分问题,既存在于理论研究中,也存在于实际操作中。不过,理论上进行划分,操作上不一定需要划分,例如对许多消费品产权作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的划分就没有意义。但是,产权的分解,包括我们一直研究的“两权分离”都既是理论问题,又是现实操作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后者。如果一个主体拥有特定财产的全部产权,那么,这些财产的产权是合一的,该主体对财产的产权是完整的。所谓产权的分解或分离,就是以产权的完整和合一为逻辑和现实的起点。产权分解或分离,也就是原来掌握全部产权的主体把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分离出去,那么,是否分离、分离多少,从决策意义上看,取决于原来的主体或所有者主体。但是从整个社会、从宏观意义上看,却不是取决于单个主体的主观意志,其决策是受制于社会各种因素的。总的来说,产权的分解与社会分工的趋势一致,分工越发达,产权分解现象越普遍。产权分解实际上是社会分工在产权管理或行使上的具体体现。至于如何分解,多大程度上分解,何时分解,不同权项的具体界限在哪里,尽管受制于多种因素,有多种方式,但是每一个具体活动,都是随机的,是当事人在一定规则下,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而确定的。当然,如果有通用规则或高度格式化的契约,这种谈判的成本将大大下降。

产权改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什么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庞杂的制度或规则体系,包括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市场主体制度,主要是企业制度;二是市场价格机制;三是市场运行的外部保证体制。其中企业制度是核心内容,没有企业制度,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制度也是由各个方面的制度构成的,而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首先是企业与其他主体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企业产权必须独立,否则,企业就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可能作为真正的企业存在。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或产权制度有什么特征呢?产权分离、投资者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化是现代公司产权关系的主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实际上是资产所有者的代理者,虽然公司法人产权是独立的,却不是完整的。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都不是公司的,而是公司以外的主体即股东的。

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或者说,在坚持公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如果没有了公有制,无论是否建成了市场经济体制,都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条件下能否建成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真正的企业,能否建成现代企业制度。前面已经论述了: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首先是企业产权要独立。那么,国有企业能否改造为真正的企业,关键在于这些企业能否有独立的产权。具体落实为能否否定国家高度集权、政企不分的状况,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明确而合理的划分。也就是说,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公有制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之关键。从理论上说,公有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没有根本性矛盾,完全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这个纽带把两者统一或联系起来,国家完全可以把国有资产所有权留下,把所有权以外的产权委托给企业,让企业拥有独立的产权。现代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代表性形式,其产权是独立的,却不完整。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公司也是如此。因此,国家掌握所有权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后产权的独立。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演变为现代企业制度,不是自然成长,而是要把原来的企业制度改造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不可能没有困难。

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现行国有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与政府机构不分,或者说“政企不分”。这也是阻碍国有企业按市场原则行为的最大障碍。因为政府与企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前者是行政主体,以政权机构自身的存在、社会稳定等为行为目标,即行为目标是综合性的;后者是经济主体,确切地说是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标,按市场原则行为。当两者合一时,必然是以行政方式管理企业,因为政府有超经济的强制力。政企不分,实质上就是政府集权、统管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企业没有独立的产权。那么,政企分开就成为国有企业转变成为真正企业的前提,其实质就是企业通过与政府对国有资产产权划分清楚,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只行使所有权,把其他产权分离给企业。但是,从已有的改革实践和对未来改革的预测看,最难的就是政企真正分开。既然政企分开就是与政府在产权上的分开和分立,那么,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政府的哪个部门或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与企业来划分产权。不知道谁是投资者或投资者代表,作为政府来说,也不能确定哪个部门行使投资管理权;如果改造成股份公司,也不能确定哪个部门是股权代表,向公司派驻董事会成员等等。可以说,政府的所有权职能独立化、专门化(与其他职能分开)又成为政企分开的前提。可是,在现实中,最难的就是所有权职能专门化。在现行政治体制下,政府的许多部门,如国资局、财政部、计委、国土局等,都认为自己有资格或最有资格充当所有权代表。实际上,他们也各自掌握一部分权利。这种状况不仅为现在的企业改革,而且为改革后的企业管理带来困难,使企业无所适从。为什么会出现多部门争夺或瓜分所有权的现象呢?根本原因在于部门利益。这些部门观念上没有转变,还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观念思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为将来还是哪个部门管的对象(特别是企业)越多,就对本部门越有利。由于涉及到利益矛盾,难度就大了。这已经不是企业内部的问题了。在目前,部门利益确实与它管辖的对象有关。那么,所有权主体的塑造和专门化,就带有调整部门利益格局的性质。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产权运作特点和效率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产权运作的特点可以从很多方面加以概括和分析。与运作效率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层委托——代理。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必然是多层的委托——代理。因为所谓公有资产,主要是全民所有的资产,但是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去管理,只能委托给国家,国家也必须委托给特定的机构及其个人。大概不会少于四个层次:全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政府的一个专门部门(假设已经确定);政府部门委托给所谓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委托产权代表进入企业。另一方面,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又会产生较严重的代理问题,包括代理人的问题和委托人的问题。所谓代理人问题就是代理者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一种道德风险。代理层次越多,这种可能性越大。委托者意识到这一点以后,就会采取很多的措施来监督代理者。而监督手段和措施的采用与监督成本是成正比例的,监督者不能不考虑这一点。委托人问题,存在于不同的代理层次中,因为中间的几个代理者,相对于下一层代理者来说,就是委托者。不过,首先,而且主要是存在于最初的委托层次上。也就是说,全体人民或一定范围内的人民,在选择代理者时,自己就不能完全负责任,从而不能保证全民作为一个主体的利益,最后也不能保证全民中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全民在选择代理者时,会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对每个成员来说,都希望别人认真选择,从而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自己却往往随便投票。因为认真投票是要付出代价的,也许对所有候选人或有被选资格者进行认真了解,最后选一个最好的代表能给他带来或多带来50元的利益,但是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相对于随便投一票来说,却是80元。这样,反而亏了30元。每个成员都这样想、这样算、这样做,结果是选择代理者行为的失效或低效,选不出好的代理者。这就是所谓的集体行动中搭便车所导致的效率矛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有产权管理很难完全克服代理人问题和委托人问题。既然如此,代理成本的高昂是不可避免的。而代理成本上升必然导致产权运作效率的相应下降或阻止效率的相应提高。揭示这一问题的目的或意义在于:每一,正视这一客观事实。第二,尽量减少代理层次,降低代理成本。第三,观念或思维方法更理性一些,不要以为实施了市场经济体制,公有产权管理的效率就会大幅度地、成倍地提高,要做好忍受较高代理成本的思想准备。市场体制对公有产权管理来说,与其说是最好的体制,不如说是最不坏的体制。只要我们按市场原则管理公有产权比按原有的计划体制管理产权效率要高,我们的选择就是合理的。也许在私有制条件下,虽然代理关系也普遍化,但是代理层次相对少些,从而代理成本较低,但是,其他方面的问题可能更多、更严重。所以,不能用代理成本这一单一指标去衡量两种所有制的效率。

企业产权与企业管理是什么关系

企业产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法人,与外部(主要是投资者)的产权关系。就现代公司而言,就是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的产权关系。一般来说,公司作为法人,就产权而言,只与外部的投资者(包括债权人,因为债权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投资者)发生关系,与行政机构是没有产权联系的,除非政企不分。企业与外部产权关系的划分和确定,界定的是企业拥有什么或哪些产权。这一界定对于企业的存在而言,是充分必要条件。只要企业拥有独立的、边界明晰的产权,企业就可以作为企业存在。至于企业的存在和运作是否有效,是另外的问题;企业要存在,也必须以独立的产权为前提,如果企业连自己独立的产权都没有,一切资产权利都属于企业以外的主体,企业就不是真正的企业。不过,企业与外部的产权关系确定了,却不等于企业产权关系的全部,不等于企业产权就一定能运作起来。于是,还有企业产权的第二个方面:企业内部的权利机构,因为它是企业产权具体运作、企业管理得以进行的内部框架,因而也可称为内部治理结构。所谓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把属于企业的产权在企业内部进行再分配,通过设置各种结构、配备各种人员、界定不同机构和人员的职能和利益,使产权得以分解和落实。这一权利结构安排是必要的,因为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是不能具体行使产权的,必须落实到不同部门和个人。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转效率。不同的治理结构使企业分为不同类型。例如:威廉姆森就把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分为H型、U型和M型三种。 如果企业外部和内部产权关系都界定了、合理了,是否就保证企业一定高效运转,企业就常盛不衰了呢?不一定。因为企业管理、企业活力与企业产权相关而不相等。企业管理虽然总是在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框架内进行,但是它永远都是一种活动、一个过程、一种行为。具体的管理活动永远都是由企业家来操作的。外部产权关系不确定,企业产权不独立,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不具备存在资格,没有强化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权利机构不合理,企业家及各种人员没有强化管理的激励机制,企业管理没有制度条件。但是所有这些产权制度方面的条件都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在这些前提下,还得靠企业家的有效的管理行为,才能使企业充满活力。而现实中,不是每个企业、每个企业家在任何时候都能把企业管理好的,即使企业产权关系是明确而合理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公司,产权关系(包括外部和内部)是规范而合理的,而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时期,管理效率不一样,道理就是如上所述。

可见,企业产权对于企业管理来说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重要的。企业产权关系不合理,企业管理不可能有效;而企业产权关系合理了,管理不一定有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十多年以来,产权制度改革其实一直占着核心地位(只是提法不同而已),这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从企业方面看,一直存在着片面性,偏重于向国家要求产权独立(这是起码的,应该的),而不太重视企业内部权利机构的合理安排;偏重于企业产权,而忽视企业管理,以为企业产权一独立,国有企业就搞活了。

对设置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中介机构的看法

在发达市场经济中,各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是正常的和有益的。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建成了市场经济体制,自然产生出许多中介机构,国家把国有资产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它们,也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不是这种中介机构,而是现实中的行业性总公司,实际上就是原来企业的行政性主管部门换牌而来的。现在作为改革的试点在探索,有些同志还对它寄予厚望,作为经验,把这种所谓中介机构定位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政府专门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代替国家行使投资管理权,是管企业的企业。也许对于一些垄断性行业的企业来说,国家需要设立这种组织,而对于绝大多数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来说,这种组织的存在,无论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是不可取的。首先,没法确定其性质。如果是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什么,还要它干什么?如果是企业,这种中介机构与其他企业是什么关系。说它是管企业的企业,根本上就是违背市场原则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在原则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企业的企业。其次,产权不能确定。如果它拥有所有权,那么,政府专门行使所有权的部门(假定是国资局)拥有的是什么权?如果专司所有权的部门又把所有权委托给中介机构,那么政府的这个“专门部门”又专门干什么?是不是当一个什么事都不干、都干不了的“婆婆”?如果它拥有的是经营权,那么,企业又还有什么产权,在改造成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产权的内容又是什么?最后,从现实来看,对于绝大多数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来说,这种由行政主管部门转化而来的“中介机构”,除了给企业以束缚外,能为企业干什么?为企业实际干了什么?如果把现在仍然统一掌握的部分原材料指标、资金(实际上是下属各企业上缴的和国家拨的)取消,它还能干什么?当它失去了这些本来不该归它掌握的资源后,企业就不再有求于它,它也不能再对企业有吸引力和约束力。企业不能有“婆婆”,但是必须的“老板”,即投资者。投资者必须是身份明确和落实的。但是所谓的“中介机构”实际上不是也不可能当好“老板”。

产权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在公有制前提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国有资产产权重组的过程,意味着对国家高度集中行使产权状况的改变。在国有资产产权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只是还没能寻求到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止流失。人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统计或估计,应该承认,流失渠道很多,流失量很大。综观各种流失渠道或方式,导致国有资产真正流失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具体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二是公有资产产权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不是理论上)模糊不清,无人对产权负责,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低效和无序,从而导致流失——有些化公为私,有些白白浪费,有些廉价转让等。不过,我们在正视流失问题并力求防止流失的前提下,一些观念或思维方法需要改变,有些现象不能算作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产权的分离或分散不是流失。原来的国有资产产权集中于国家之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要落实企业产权,也有一些产权,特别是所有权以外的产权,会分散到非国家主体。这些都是正常的、合理的。不要以为只要产权不在国家手里,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从集权到分权的转化,不可能完全没有流失。把蛋糕切开或搬家还多少会有损耗。不过这种流失是有限度的,可以视为产权制度变迁的一种成本。

国有资产形态转化不是流失。例如:如果把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卖了,只要是正常地和公开地拍卖,就不是流失。尽管卖了以后,这些资产或企业已经不再是国家的了,但是国家收回了等价的货币资产或其他形态的资产,价值上并没有损失。如果拍卖不公开,有私下交易、寻租活动,就必然有流失。

对国有资产存量的价值评估,很可能因低估而导致流失,但是不要以为,只要评估结果与原有价值或重置成本不一致、低于它,就是流失。因为资产会因技术进步等因素而贬值。即使评估价值是合理的、准确的,转让的价格不一定等于评估的价值。转让价格低于价值不一定是流失。因为市场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低于价值是正常的。更何况购买者对资产的评价与出卖者对资产的评价往往不一样。出卖者总是在计算其资产值多少钱,而购买者总是在计算或预测,购买这些资产能给它带来多少利润。他是把这些资产当作资本来购买的,资本是要盈利的,他购买的是盈利能力。有些资产,按评价指标衡量,确定价值量很大,但是盈利能力不强,因此,必须降价出卖。这不是流失。

最后,我们还要认识到,现行的一些产权重组方式,确实由于有漏洞而导致比较多的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我们不可能等到找到了十全十美的方式再实施重组。许多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不出卖、不出租,长期闲置或亏损,也照样流失,摆在那里不发挥作用,至少也有自然损耗。更何况,一些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在坚持公有制的口号下,大量地隐蔽地被少数人据为私有,对这些人来说,公有制的牌子是他们的保护伞。这种状况不是比流失更严重吗?与其如此,还不如忍痛付出一定代价,尽快实行产权的重组。

国有股权管理及国家控股问题

一般认为,现代股份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的或代表性形式,它构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那么,大多数国有企业会改造成为有其他股东投资的股份公司,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将主要转化为国有股权管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国有股权都会占很大比例(尽管这种比例是可变的),因为国有资产存量现在占多数,将来的积累能力也更强。现在讨论得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国家是不是要控股。有些同志认为,国家控股就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这种担心是以现行的行政体制为依据的,是有道理的。现行政治体制下,国有股权的代理者确实还是以行政方式,或者说,不是以真正的股东身份、按市场方式去管理股权。因此提出:国家股全部或大部分作为优先股,切断国家干预公司经营的渠道。其实这是没有道理的,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不合理限制或剥夺。如果政治体制改革到位,所要讨论的问题不是国家是否控股,而是国家如何控股、如何行使股权。因为国家作为公司最大的投资者,控股是必然的、合理合法的。在公有制条件下,所谓国家控股是指宏观上的,没有必要在每个地区、每个产业的每个公司都控股。控股的行业或空间是可变的,也必须是变化的。控股当然必须以一定的数量为基础,但是,在一定数量基础上,更应该注重控股质量。也就是说,国家不仅需要在数量上控股,而且,所要控股的公司,必须是那些主要产业的公司。掌握的“垃圾股票”再多,也不能实现国家控股的目的。因此,国家控股应是数量控股与质量控股相结合。其实,这一原则对于任何控股的股东都是适用的或力求做到的。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即产权让渡,必须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等价交换,也可以是无偿赠送、有条件赠送等。其实,没收也是一种交易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易即产权买卖是主要形式。产权买卖不一定是实物资产的买卖,也不一定是财产全部权利的买卖。任何一项产权都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地主把土地租给别人,就是有限期的,有偿转让其土地经营权。产权交易,从微观主体来说,其动因无非是:特定主体拥有的产权数量、质量或种类与自身行使产权的能力有矛盾;不同主体对同一产权的预期收益不同;自己行使比让别人行使成本高。从宏观上说,产权交易的经济意义就是驱动资源流动,从而充分利用资源。

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同样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去解释、去分析其经济意义。现在讨论的国有企业产权重组、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其实,都离不开产权交易。重组常常要通过产权交易才能实现。但是,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特别是通过兼并、合并、收购、拍卖、破产等形式交易,都仍然难以顺利进行。我国产权交易的总体状况是: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热,股票证券交易热,灰色交易和黑色交易热;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冷,正常的企业产权交易冷。为什么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冷?不是没有客观需要。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产权主体不明确。到底谁是国有产权的主体、谁是代理者、谁来决策是否交易、如何交易,这些都不明确。第二,财产权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卖者不敢轻易卖,买者不敢轻易买,特别是非国有主体不敢买国有企业资产。第三,卖方附带条件太多,往往连同企业职工一起,要买方接受。第四,行政体制的障碍。条块分割、部门所有、分级所有,阻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第五,其他改革不配套。例如:失业保障体制不健全导致企业资产拍卖要求连人带走;国税与地税税源的划分阻碍隶属于不同级政府的企业的交易。第六,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都阻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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