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探析论文

美国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探析论文

美国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探析

王耀伟, 李梦佳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摘 要: 现代社会中,财产权已不单是定纷止争、确定归属那么简单。现实中,存在许多财产权人出于承担社会义务而被限制某些权能的情况。文章通过梳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历史变迁,归纳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的理论基础,将社会义务规范分为使用牺牲和权利牺牲两种类型进行分别论述。分析发现,美国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和平衡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我国可尝试借鉴美国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以拓宽现有的征收体系和构建以宪法为中心的公益限制制度。

关键词: 财产法;社会义务规范;所有权

现代宪法学理论中,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有双重含义:一是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不能违反公益;二是私有财产权的行使要对公共利益有促进作用[1]。从本质上来看,财产权社会义务规范的理念是指权利应负有社会责任[2]。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个体利益与他人利益的重叠与冲突逐渐突显,迫切需要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这使得财产权社会义务限制的必要性愈加显现。本文拟对美国财产法从强调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到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理念变迁进行解读,进而对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的古典自由主义解释、社区契约解释和人类繁荣理论解释等理论基础进行梳理,通过对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权利牺牲和使用牺牲的类型化进行介绍,从而总结提出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对完善我国财产法规范的相关启示。

他突然有了一次报复吴天成的机会。那天晚饭过后,他站在阳台上吸烟。想见小竹的念头变得非常强烈。白天,小竹有意无意地告诉她这几天自己一个人在家,言下之意就是家里那位又出差了。想象着两人之间醉人的厮磨,他突然有了一个绝妙的主意。

一、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历史变迁

1.近代美国财产法个人主义自然财产权占支配地位

近代美国财产法理念强调个人主义自然财产权理论占有支配地位,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洛克对美国政治与社会的深刻影响[3]。17世纪,洛克提出财产权是上帝赋予全人类的自然权利,财产的原始状态是共有的状态,私有财产权是从占有派生出来的专有财产权。洛克阐述理性人通过劳动征服自然而获得财产的自然权利,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18世纪,清教主义的个人主义理论和实践在美国影响深刻,这个时期主要以洛克抽象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为主导,更加注重对既得财产权的保护和取得财产的保护。布莱克斯通继承了洛克的自然法财产理论并阐明了财产权的实质特征,该时期美国法院涉及财产权时,普遍遵循布莱克斯通的“独有和专断的支配权”理论[5]30。19世纪上半叶,受美国社会的拓荒和农业背景影响,这一时期的财产法理念主要是培养人的进取、创新精神,盛行强调政府保护财产权的洛克自由主义以及强调个人行为自由最少干预的边沁功利主义。19世纪下半叶,赫伯特·斯宾塞的进化观,以及自由放任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开始风靡美国社会。到19世纪末,美国财产法理念中个人主义绝对自然财产权达到顶峰。

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过程体现了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一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即个人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着、并将继续存在紧张与冲突,它所产生的张力与弹力构成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核心[5]31。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近代美国财产法的演进历程无时无刻不在体现着其服务于社会需要的逻辑脉络。

2.现代美国财产法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现代美国财产法理念的演进路径是伴随着财产权人社会责任的扩张,呈现出个人权利逐渐弱化的趋势。而伴随着关于财产权限制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加,美国财产法的公法因素愈加强化。与此同时,美国财产法对财产所有人附加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限制呈上升趋势。随着财产概念的不断发展,美国财产法理念逐渐从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转向注重社会利益平衡[5]33。毕竟所有个人和团体利益植根于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社会利益归根结底是个人生活之中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

选取我院2016年2月~2018年3月急诊科接受抢救的患者100例作为研究对象。100例患者中年龄23~74岁,平均(48.54±3.34)岁,所有患者入院时均以急性胸痛为主诉,并借助辅助检查确诊。见表1。

肺脓肿是肺部的感染坏死性疾病,病程较长的患者,由于长期感染造成的消耗,常常合并不同程度的贫血、低蛋白等恶液质表现,多数难以耐受手术,而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则面临着较多术后并发症发生的风险。我科于2012年1月—2017年7月采用CT定位囊内引流联合胸腔镜肺楔形切除术治疗肺脓肿7例,效果良好,现报告如下。

关于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的理论解释各有千秋,目前主流解释有三种:古典自由主义解释提供了社会义务规范的较弱解释版本,仅涉及了最低限度的提供公共财产的微弱义务;社区契约解释认为社区成员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从而引发彼此间的社会义务;人类繁荣理论解释则从促进人类繁荣的角度论述了其与社会义务规范的联系。

二、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的理论基础

综上可知,美国财产法理念在不同的演进过程中均有其特定的核心思想:在早期18世纪至19世纪的近代阶段,个人主义自然财产权占支配地位是美国财产法的主流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影响日益密切,现代社会中美国财产法的主流思想开始逐渐向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过渡。通过分析美国财产法的历史演化路径可知,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从冲突对立逐渐向协调发展平稳过渡。

1.社会义务规范的古典自由主义解释

人类繁荣理论借鉴了努斯鲍姆的能力理论,即衡量个人幸福并非看他拥有什么,而是看他能做什么[10]。能力是人类以独特方式繁荣所必需的,培育这些能力所需的物质资源必须平等享有。在没有这些能力和资源支持的情况下,承认权利的蓬勃发展只是一句空话。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他人自由的范围就是个体自由的边界,人们彼此互相负有义务。即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11]。如果我们作为理性主体承认自己的权利,为避免自相矛盾,我们必须承认所有的人在同样的意义上是理性主体,同样拥有权利。

古典自由主义解释下社会义务规范的单薄概念存在描述不确定的问题,但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使得它的适用形式更加灵活多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多元,因此也更能体现出财产权社会义务规范的法律约束力。财产法社会义务规范要求财产权人行使个人权利时不能违反公共利益,但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却极其困难。因此,这种通过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引入,来弥补财产权社会义务规范的适用范围难以界定等方面的问题,以此来拓宽财产权社会义务规范的适用效力,是古典自由主义解释下财产权社会义务规范的主要特征。

江苏省扬中市,位于镇江市东部江心,是一个富有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县级城市。全市总面积331平方千米,其中陆地面积243平方千米,长江沿线深水岸线62.7千米;总人口34万,有较强的经济发展实力,科技创新成效显著,曾在全国县域经济创新力中位居榜首,在镇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有争议的判决阐释了社会义务规范的单薄概念。在卢卡斯诉南卡罗米纳海岸委员会案[注] 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 505 U.S. 1003 (1992)。 中,斯卡利亚法官认为,如果一项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环境法法规的经济效益是使得土地的价值缩减为零,那么这个法规本身是违宪的。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土地使用规则是为了防止危害公众的时候,无论对财产权人产生怎样的经济影响,这个规则都是有效的。斯卡利亚认为:如果一项土地条例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缩减为零,那么该条例将被认定为违宪征收,除非土地所有人使用该土地构成对公众的妨害,国家只有在“财产使用明确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在完全经济限制的情况下对所有人进行赔偿的义务。因此,有害使用理论的这一解读实际上冻结了那些出于宪法目的而使用土地的行为。这意味着财产所有人对公众的福祉负责,并且可能受到国家的管理,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只限于国家在其历史上对土地固有的限制。这种有害使用原则拓宽了社会义务规范的适用范围,使社会责任规范的范围相对明确,并通过私法规范将其固定下来,有利于通过关注财产权人的义务来解释和发展社会义务规范。

2.社会义务规范的社区契约解释

社区是创造和促成社会的必要条件,通过塑造社会规范来促进社会关系,使得个体能够在其中平等、有尊严、受尊重、公正、自由、自治地与他人交往[12]。社区是连接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纽带,是我们发展个人能力的中介。因此,承认我们对于社区的依赖,使得我们负有道德上的义务,即参与并支持能够发展人类繁荣的社会网络和社会结构的义务。从实质上来看,社会义务规范的人类繁荣理论解释,更加注重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个人能力的发展。

达根的社区概念致力于个体论,它假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完全自主的个体,社区是由自主的个体组成的集合体,社区只有在满足一些个体的偏好时才是有价值的;社区本身是手段方式而非最终目的,个体作为社区成员的动机是使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9]771-774。当个体利益与他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出现矛盾与冲突时,需要引入社会义务规范来加以约束与协调。个体所遭受的无补偿、非自愿牺牲,虽然违反了个体自主权和保护合法个体期望的基本承诺,但从长远来看,期望个体为共同利益做出个人牺牲是合理的,因为个体所承受的社会义务将会与其长期利益相平衡[9]776。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交叉重叠,始终是贯穿财产法社会义务规范理论不可削减的冲突与矛盾。如果无视对个人的公平补偿而一味讲究贡献,必将违背财产法的基本要义,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3.社会义务规范的人类繁荣理论解释

人类是社会和政治的动物,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社会义务规范的人类繁荣理论解释强调两点:首先,在社会中人类为良好生活所需的发展能力只有依靠他人,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人类发展独特的人类能力的必要条件,社区是人类发展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人类繁荣至少包括在生命中做出有意义的选择,以及分辨这些选择间的显著差异,并且在这些选择中进行价值衡量[8]762

对于社会义务规范的古典自由主义解释仅适用于英美普通法避免实施妨害的消极义务。有学者将其称为社会义务规范的较弱版本,其对应社会义务规范的单薄概念[8]754。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财产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权的同时,负有提供公共产品的微弱义务,解释了“钉子户”这类我们所熟知的问题中财产权人对社区负有的明确义务。财产权人因社会义务而贡献,是为了福利平等的财富再分配。以合法的社会责任目标消除财富的再分配将会被严重怀疑其可行性,因此该版本只要求财产权人为提供狭义的公共物品而采取积极行动。

社会义务规范的社区契约解释,倾向于达根的观点即淡化社区的重要性,以纯粹的工具性层面来看待社区成员资格,认为社区义务来自社区成员的同意或社区成员的利益[9]771-772。社区契约解释的落脚点是认真对待社区归属感的理念,是一种以社区为核心关注点的社会义务观。达根充分地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义务观的契约论,并在这个理念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兼顾个人自由与社区整体利益的社会责任理论。他主张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义务规范概念,必须建立在允许更广泛的财富再分配的正义理论基础之上。这种社会义务规范概念建立在正义理论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基本原则的价值秩序,其隐含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受损群体的利益补偿。

三、美国财产法中社会义务规范的类型

在梳理完社会义务规范的历史变迁与理论基础后,厘清社会责任规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与基本类型便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是财产法中涉及财产权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可归结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财产权人保有财产所有权的使用牺牲,即财产权人的使用不得与公共利益相悖,以某种方式限制财产权人使用的类型;另一类是强制出售的权利牺牲,财产权人须牺牲部分财产利益以换取金钱补偿。

2)多种检测技术相结合拓展了NMR在植物研究领域的应用,不仅简化了样品前处理过程,而且能够提高自动化程度,全面准确地发掘更多信息,例如LC-NMR技术、LC-SPE-NMR和LC-MS-NMR技术等,但NMR常规的室温探头检测灵敏度只有毫克级,而色谱、质谱达到了微克级,限制了联用技术的广泛应用。针对这一问题,使用超低温微量探头及提高磁场强度可较好的解决这一缺陷[50],探头类型相同的情况下,600 MHz比200 MHz谱仪的31P、1H、13C 3种核的检测灵敏度提高约3~7倍,同时,使用超低温微量探头比同频率的常温探头的检测灵敏度高3~5倍。

1.使用牺牲

使用牺牲即财产权人保留其财产所有权,但限制其以某种方式使用该财产。这种对某种使用方式的限制,最典型情况当属环境法规对财产权人合理使用其财产时不得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限制。几乎所有的环境法规都可以用社会义务规范解释。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立法本质都是包含着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当法规旨在保护环境、减少有害使用,那么受影响的财产权人不应得到任何赔偿。否则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禁令,将因面临巨额的环境补偿基金而难以为继。在社会相互依存的条件及其所引起的权利与义务的框架下,我们必须依靠社会义务规范来帮助我们发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有义务为保护我们周围的环境而做出必要的权利牺牲和权利限制。以海滩准入及其排除权为例:在海滩准入规则中最重要也最有争议的是公共信托原则,即政府对具有公共性质的环境资源应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承担起受托人的义务,依环境资源本身的性质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能对这些资源实现其应当享有的权益[13]。近年来,法院围绕公众信托理论扩大公众进入海滩的机会,同时缩小了排除权的范围。对一些人来说,这是对政府试图放弃或出售重要自然资源以获得短期经济收益的检验;对另一些人来说,这是通过财产并非私有的巧妙论据,对私有财产进行无偿司法征用的后门机制[14]。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拥挤互相依赖的社会中,社会义务规范有利于在一些内在复杂的冲突中平衡善恶。我们的相互依赖性使财产所有人都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发展社区的联系能力和促进社区的活力,对私人海滩所有者而言这项义务包括向公众提供合理地进入其部分海滩的机会,但这项义务不是无限度的。现代公共信托理念下,培育联系能力的社会活动必须在特定地点或特定类型的土地上进行,财产权人的社会义务是否包括提供对其土地的合理准入问题,以及公众获得某种形式的土地准入则容易导致权属界限模糊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如何制定合理的准入规则和确定其行为范围的衡量标准,是现阶段美国财产法社会义务规范研究中尚未解决的难题。

虽然20世纪以来,美国财产法理念更加重视财产权的社会价值,个人需要承担很多不断进化的社会价值观责任[6]。但保护个人利益始终是美国财产法的宗旨,个人自由始终是现代财产法平衡功能的基本原则。个人自由原则促进了个人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成为现代财产法平衡功能的指导原则[7]

2.权利牺牲

一般来说,除非财产权人自愿出售,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价格购买。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近年来一些强制买卖的原则的传统解释都是以经济为基础,通过责任规则保护权利意味着只要补偿财产权人,他人便可取得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这向我们暗示强制买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看作私人所有权中社会义务的一面。

如政府新城区规划而进行某区域土地征收,意味着该土地的每个所有者都拥有对政府规划至关重要的资产垄断权,每个人都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取土地征收赔偿金。征用权在以公平的市场价值衡量的情况下,个人牺牲土地所有权换取公正的补偿,而政府能够以比市场交易购买每块土地更低的成本来规划新城区。如果政府征收土地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而再转让收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相对容易出现权力寻租、滥用土地的风险。这种寻租者凭借政府权力巧取他人权利借此获取利益,这种过程只是一种财富转移形式,没有任何价值。

如果一旦政府与利益集团相捆绑结合,而这些利益集团不正当地从国家征用权中受益,继而国家征用权的行使受利益集团政治的影响或驱使。因此如何引入社会义务规范,来限定国家征用权的权限与约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在纽约诉联邦政府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曾用财产规则代替不可让渡的补救规则来保护反征用权利[15]。国家行使征用权要求财产人做出权利牺牲,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有代表性的形式手段,并且征用权受到“必须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这一原则的限制。

权利牺牲必然绕不开的是非法妨害的救济。而非法妨害和财产权干扰的救济,则牵涉到国家在何时基于何种理由剥夺财产权人的财产权,以及非法妨害行为产生后的权利救济的基本问题。权利损害与权利救济相辅相成,但是非法妨害的救济该如何界定则并非易事。如在布默诉大西洋水泥有限公司案[注] Boomer v. Atlantic Cement. COA of NY 1970。 中,水泥厂的污染行为对布默造成侵害实无争议。但由于水泥厂是该城镇的支柱型产业,如果对水泥厂颁布停止侵害的禁令,则会严重危及整个城镇的经济发展。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则需要有部分人作出权利牺牲。对于布默的个人权利与水泥厂发展之间的互相冲突的利益诉求,需正义原则的适用和社会义务规范来调节,通过对受损的个体进行补偿救济,从而维持社会公共利益的完整。最终该案经过利弊权衡,并未颁布水泥厂停止污染的禁令而是要求被告补偿布默的损失而结案。个体与群体利益冲突所遭受的权利牺牲,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阵痛。社会义务理论注重国家要求财产权人牺牲的风险,需要限制为维持社会利益而要求所有者做出的牺牲。

传统的遗传算法根据问题的需要和种群规模设定最大迭代次数,这样会限制算法的鲁棒性。过小的迭代次数使算法在收敛前结束运算,无法得到最优解;过大则使算法在收敛后进行过多无意义的运算。为了避免以上情况,改进的遗传算法中设定最大允许停滞代数T,当结果连续T代没有改进时,算法停止迭代计算。

四、美国财产法中的社会义务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传统私有财产的核心功能是将个体与社会需求隔离起来,私有财产通常触发个体权利的概念而非社会义务。尽管保障个人的财产自由仍是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规范已跳出传统私有产权绝对的观念,转而开始注重承担社会利益分配与协调的功能。这意味着财产权固然是私人的,仍然为个人利益而使用,原则上个人对其财产权标的仍然有自由使用、支配、处分的权限,但财产权的行使也需要同时有助于公益;财产权的“私使用性”和财产权的社会关联性成为财产权保障中必须均衡考虑的两个方面[16]

我国对于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争论,主要聚焦于财产法中社会义务的来源相对模糊,仅用社会公益等宽泛的词语一言概之缺乏信服力;而且权利负有社会义务观点的合理性以及该社会义务的范围界定仍有待探讨。

在此情形下,美国财产法理念中有关社会义务规范的权利牺牲与使用牺牲等类型,可为我国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理论研究提供参考。以使用牺牲类型的社会义务限制为例,可先从拓展我国目前的征收体系入手,进而逐步建立我国财产法的社会义务规范体系。如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征收概念,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导致财产权人的权利牺牲或使用牺牲时应对权利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从而可将财产权人的使用牺牲的情况纳入广义的征收范畴当中。

我国宪法中包含很多社会权条款,这意味着财产权人需承担很多的社会义务。从现阶段我国对财产权人社会义务限制的情况来看,部分财产权人使用牺牲等类型的补偿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权人遭遇到的使用牺牲或权利牺牲等类型补偿或救济困境,往往是因为该牺牲未达到现有的征收补偿的范围而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或救济。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此情况下,可以尝试参考借鉴美国社会义务规范类型中的使用牺牲,构建以宪法为中心的公益限制制度。即国家对财产权人的社会义务限制超过其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使财产权人遭受严重的使用牺牲或权利牺牲以至需要补偿的法律制度[17]。而关于如何界定财产权人所受的社会义务限制应当进行公平补偿的问题,其主要衡量因素应是该限制行为对财产权人的影响程度。即主要考量该限制行为对受限财产的限制程度,对受限财产的用途、功能和使用范围造成的影响,以此来判断公益限制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公平补偿。

《早操有感》(刘晓云):月明星亮意未尽,暂做灯塔照前行。匀步稳随口令出,转处自有圈线警。惟念小段低洼处,惧身一颤乱队形。千沟万壑难阻遏,心志坚定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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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Norms of Social Obligations in American Property Law

WANG Yaowei, LI Mengjia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property rights are no longer limited to the function of disputes settlement and attribution determination. There are many situations in which property rights are restricted by social obligations.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hanges in the concept of American property law, and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norms of social obligations in American property law. The norms of social obligations ar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uses sacrifice and entitlement sacrifice. It is found that the norms of social obligations in American property law are conducive to standardizing social order and balancing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society. China can try to draw experience from the norms of social obligations in American property law in order to broaden the existing expropriation system and construct a constitution-centered public welfare restriction system.

Key words :property law; social obligation norm; ownership

收稿日期: 2018- 07- 2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6BFX143)

作者简介: 王耀伟(1992-),男,河南周口人,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 D996.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34(2019)03-0038-06

(责任编辑 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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