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金融资源配置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体系构建_金融论文

高技术产业金融资源配置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体系构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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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4)01-0044-03

高科技产业的金融资源配置问题,是影响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必须构建高科技产业融资体系,促进高科技产业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高科技产业务阶段金融资源配置的理论分析

高科技产业生命周期一般包括种子期、创立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各阶段的风险程度、收益状况、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不同。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项目的数量随着技术发展阶段的变换而逐步减少,项目投资规模随着技术发展阶段的深入而逐步增大,投资风险随着技术发展的推进而逐步下降,风险结构逐步从技术风险转向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

1.种子期,即研究开发阶段。这阶段主要存在技术风险,对资金需求量较小。在这阶段所融合的金融资源是体现为科技价值的资本,包括国家开发资金、企业开发资金和私人资本等。

2.创立期,即需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及销售的阶段。由于企业并无过去的经营记录,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非常小,大部分企业的失败也在这一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也是最高的。在美国,1981年到1985年,平均每个新兴高科技企业在其初创的5年内,大约需要200万到500万美元的启动资金,而10年后这个数字增长了1倍。

3.成长期。这一阶段由于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其潜力也初步显现出来,技术风险已大幅度下降,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已转移到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此时企业仍处在净现金流量为负值的亏损阶段,仍需要更多的资金以增加设备,扩大业务,并进行产品的完善和后续产品开发。同时,初始投资人的投入已基本耗尽,融资风险将对项目或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这阶段,传统的融资机构仍持观望态度,风险投资和战略投资开始较大规模的进入。

4.扩展期。企业在这一阶段已开始逐渐有经营业绩,为进一步开发产品和加强行销能力则需要比创业期更多的资金,但由于是新兴企业,难以在上市标准较严的传统证券交易市场即主板市场上市,而风险投资在这个阶段则须从所投资企业套利退出,然后将资金转投其他企业或项目,获利后再撤出,如此循环往复。因此,这时期高科技产业所融合的金融资源当首推第二板市场。此外,这个阶段高科技产业还应通过产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来融合金融资源。

5.成熟期,即规模化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通过资本的经营形成了较大规模,风险也逐渐减少,盈利额迅速增加。在这一阶段,高科技产业中的企业在资本市场方面,除业务领域与传统产业有着较大差别外,其融资行为与传统产业不存在重大的差别。同时,这一阶段大中型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并购或项目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并购开始出现,并利用银行贷款或发行收购债券的方式获得并购所需要的资金。

由于风险和收益因素使得高科技产业各阶段有不同的资金需求,需要健全高效的融资体系与之相适应。这个体系包括银行间接融资体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保障高科技产业融资畅通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我国高科技产业的融资体系很不健全,因此,应当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高科技产业融资体系。

二、高科技产业融资体系的构建

构建我国高科技产业融资体系,应从多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一)完善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银行间接融资体系

完善银行间接融资体系包括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和全新的无形资产担保抵押方式,发挥政策银行的功能等。

1.建立和完善高科技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银行不愿发放贷款给中小高科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与信贷担保体系缺乏、信贷风险难以分散和规避有关。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小高科技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个体系是由担保机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的网络系统。1999年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试点办法》,全国有28个省(市、区)开始建立信贷担保体系的试点工作,济南、长春、抚顺等70多个城市已经建立了信贷担保机构,吉林、河南、山东等省区还建立了再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来源于政府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定向募集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一个合作组织,主要向本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由于担保机构是地区性机构,并具有独立的经营权,所以能够发挥在担保方面的信息和成本优势。

2.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出路。因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的竞争程度;(2)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督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督促它们改善经营;(3)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以消除政府过度干预,促使金融机构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

3.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银行对传统产业的评估多为静态评估,大多数指标为静态指标,如销售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注重于分析借款人的历史数据。但这种评估方法难以反映高科技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发展情况,结果导致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风险,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这对双方都无益处。因此,有必要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亦即不仅使用静态指标,而且也要使用一些动态指标,侧重考察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创业者的全面素质、企业的经营计划等关键因素,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盈利状况、风险等级等,通过风险——收益权衡决定是否贷款。这对银行而言,既可避免失去潜在客户,也可避免不良债务;同时,那些未来成长能力看好的高科技企业因有资金来源而获得发展。总之,这可创造双赢的局面。

4.创新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扩大高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1)建立全新的无形资产担保抵押方式。对于拥有高科技的风险企业来说,它们所拥有的是知识产权、产品品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而缺乏土地、不动产等有形资产。商业银行若固守传统的信贷方式,则易失去投资机会,因而应创新经营理念,可以用知识产权、产品品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抵押品。这样既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又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外部资金来源。当然从“三性”原则出发,在担保抵押前必须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2)开展透支或贷款承诺业务。透支或贷款承诺实际上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远期合约,通过特定的合约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金融机构加强放贷后的事后监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获得贷款后的道德风险。我国最近才开始由大银行向大企业尝试提供这种服务,基本上没有对中小企业提供这种贷款的便利。因此,应当扩大银行业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向信用好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授信贷款服务。

5.充分发挥政策银行功能,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投资力度。政策性银行就是按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融资活动的银行。它以政府的经济政策或意图作为业务活动的根本依据,其融资准则具有明显非商业性,一般被要求从事具有较高金融风险的融资活动。政策性银行应在政府相关政策导向支配下,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种子期或中试阶段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或通过提供担保、参股等方式进行融资,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充当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

(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要解决高科技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投资中的资本性资金严重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仅靠现有的主板市场以及设立二板市场是不够的,需要建立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私募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是因为一个健全高效的资本市场体系能使各方资金有效结合起来,并有效地发挥资金的导向功能与杠杆效应。

1.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与高科技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有机结合。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由低到高正好满足了高科技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三板市场入市条件最为宽松,适宜创立期的高科技企业上市,主要解决高科技企业创立阶段的融资问题,包括资产价值(含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股权交易等问题。企业入市并经培育后不断发展壮大,进入扩展期,具备二板市场上市条件的可转入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发展到成熟期,符合条件的可转入主板市场上市;反之,则逐级退市。三个层次的证券市场与高科技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形成了有机联系;同时,三个层次的证券市场形成了内在的阶梯式的有机联系,互相促进,互相依赖。

2.完善现有的三板市场。在目前二板市场尚未推出之际,除了规范现有的主板市场以及为建立二板市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外,关键是培育和完善现有的三板市场,以此为契机,培育起以三板市场为核心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二板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法律保障系统

为保证高科技产业融资顺利进行,政府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高科技产业的研发成果是知识、技术等无形要素,容易受到仿冒、窃取、盗版等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大力加强对技术要素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上保证创业者的利益,刺激知识的生产与技术创新。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给知识产权的“定位”不适当,如《公司法》中对技术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在知识日益凸现其重要性的今天,这些规定不利于进一步激发知识生产和技术创新的活力。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对那些从事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则不作上限的规定。二是涉及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然颁布了《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多按所有制性质来分别制定的,缺乏一部专门确立中小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导致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因此,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我国的《中小企业法》,作为面向全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该法中应包括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条款,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重点保护和支持。三是确保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及市场维护制度。这些法律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法(含外汇法)、信托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对我国而言,首要的是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

(四)建立信息服务体系

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中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除了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外,应提供另一种公共物品,就是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生产和经营活动紧密联系的信息服务体系。对政府来说,搜寻和处理这些信息的边际成本是较低的。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起高效、便捷、畅通的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情报资源,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借助于互联网定期为供求双方提供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以及技术市场行情等信息;提供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情况,尤其是国家现有的投融资政策、融资程序以及投资预测等有关投融资的各方面信息,以便中小企业能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相应的投融资选择。

三、结束语

高科技产业发展各阶段的风险程度、收益状况、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不同,需要包括银行间接融资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及保障高科技产业融资畅通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这样一个健全高效的融资体系与之相适应。对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而言,在市场经济还不发达、资本市场不完善、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不完备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银行间接融资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与此同时,逐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而当务之急是要尽快设立二板市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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