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社会对皇权的制约机制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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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里,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其权力所达到的程度,半个世纪以来一直认同着“至高无上”的说法。应该承认,以一种高度的抽象来揭示整个封建社会的通则,这个说法是符合历史实际的。然而依据辩证法进一步加以分析,便不能不承认如同其余所有现象一样,皇权也不是孤立的存在,而必须与其它因素结成对立统一、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皇权之“至高无上”,并非无条件地超越一切,达到无所顾忌的地步,也不能一味凭喜怒爱恶滥行赏罚,对臣民绝对操持生杀予夺之权。即便在号称封建盛世的唐代,唐太宗不仅是中原民众的天子,还被北方游牧民族尊为“天可汗”,却反倒说自己“常怀畏惧”,“常不得自由”。可以想见,所谓皇权“至高无上”,仅仅是相对而言,当时社会存在着对皇权的制约机制,在正常情况下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唐太宗关于畏惧感的全面表述是这样的:“人言作天子则得自尊崇,无所畏惧,朕则以为正合自守谦恭,常怀畏惧。……凡为天子,若惟自尊崇,不守谦恭者,在身倘有不是之事,谁肯犯颜谏奏?朕每思出一言行一事,必上畏皇天,下惧群臣。天高听卑,何得不畏?群公卿士,皆得瞻仰,何得不惧?以此思之,但知常谦常惧,犹恐不称天心及百姓意也。”①这里指出畏惧在于天人两个方面,本文所作关于唐代社会对皇权的制约机制的研究,虽细分为若干子目,但不外乎以这二者为畛域而展开。

其一,昊天上帝对皇帝的监临

唐代依然奉行君权神授说和天人感应说,对祭祀昊天上帝制定了空前完备周密的礼仪,并把各种自然灾变理解为上天对皇帝的警戒和惩罚。武德元年(公元618年)五月甲子,唐高祖建唐称帝,在京师长安城南设坛祭天,册文说:“皇帝臣某,敢用玄牡,昭告于皇天后帝。”②当年还定为制度,以后每年的冬至日,在城南圆丘坛祭祀昊天上帝,从祀五方上帝等,为后来诸帝所遵循。祭天的高潮是皇帝亲赴东岳泰山(岱宗),举行封禅大典。所谓“禅”,是指在泰山侧五里处的社首山设坛祭地,此处略而不论。所谓“封”,是指登泰山筑坛祭天,向昊天上帝汇报成功,即帝王“不自取功绩,归之于天。”③唐朝建立以来,封禅呼声甚嚣尘上,有的皇帝谦让,有的皇帝一直跃跃欲试,终因外族内犯、彗星出现及种种自然灾害,致使这一动用大量人力耗费巨额财力的大典难以举办。继唐高宗封禅之后,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唐玄宗又率领百官贵戚四夷酋长凡数千人,浩浩荡荡东赴泰山。当时仪注规定:“太常卿引皇帝进,北面跪奠于昊天上帝神座,俯伏,兴。大常卿引皇帝立于西方东向。”祝词说:“有唐嗣天子臣某,敢昭告于昊天上帝。天启李氏,运兴土德。……上帝眷佑,锡臣忠武。……敬若天意,四海晏然。封祀岱宗,谢成于天。”唐玄宗对天帝谦称为“余小子。”④这样,在天帝之前,皇帝不再有君临世间的那种威严,而是降身份为臣,谦称御名,行跪拜礼。这就使得皇权的至高无上成了“有上”,把虚本位的天帝置于皇帝的顶头上司的地位,对皇帝加以监临。

武则天改朝换代当女皇帝,也求助于天命神意。当时,佛教徒依据前代译本《大方等无想大云经》,撰了一部《大云经》,说净光天女本是男身菩萨,“为众生故,现受女身”,“当王田上,得转轮王。”印度僧人菩提流志又来华重译《宝雨经》,说佛告诉东方日月光天子:你在中国,“实是菩萨,故现女身,为自在主。”武则天因此宣称自己当皇帝有来历,撰《大周新译大方广佛华严经序》说:“朕曩劫植因,叨承佛记。金仙(佛)降旨,《大云》之偈先彰;玉扆披祥,《宝雨》之文后及”⑤。她称帝后上过“天册金轮圣神皇帝”的尊号。佛教认为菩萨成为转轮圣王后,乘坐的车子有金银铜铁四种,分别称为金轮圣王或银、铜、铁轮圣王,依次统治四、三、二、一天下。佛教还认为天、人、阿修罗、畜生、饿鬼、地狱这六道众生,处在迁流不息的轮回之中,受着种种痛苦的煎熬,因而号为六凡;而佛、菩萨、缘觉、声闻是四圣,已获得不同程度的觉悟和解脱,永远脱离了六道轮回。那么,天比菩萨地位低,怎么会有资格去册封菩萨皇帝呢?但当时人不去深究这一尊号的毛病,反映了昊天上帝观念已达到主宰一切的地步。

天神观念的根深蒂固,必然会在唐代形成一种管束限制皇权的力量,以自然灾害一方面促使皇帝主动自律,一方面由人们对皇帝作被动他律。兹各举一例。咸亨元年(公元670年),旱情持续半年之久,九月份才开始下雨。李峤《晚秋喜雨》诗序披露说:唐高宗“虑深求瘼,念在责躬,避寝损膳,录冤弛役,牲币之礼,遍于神瘼,钟庾之贷,周于穷乏。至诚斯感,灵眷有融,爰降甘泽,大拯灾亢”⑥。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新丰县(今陕西临潼)东南涌出一山,以皇太后身份临朝称制的武则天下令将县名改为庆山县。有人上疏抨击道:“今陛下以女主处阳位,反易刚柔。故地气塞隔,而山变为灾。陛下谓之庆山,臣以为非庆也。臣愚以为宜侧身修德,以答天谴,不然,殃祸至矣。”⑦这种天人感应说从哲学角度着眼,无疑是荒诞不经的,但从政治角度着眼,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唐代社会假手于“天谴”,逼迫皇帝克己尽职,臣僚背靠老天爷这个后盾,也才能壮着胆子针砭时弊,限制皇帝荒怠政事和作威作福,便构成对皇权的制约机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总还是有益的现象⑧。

其二,中央机构职能对皇帝的制约

中央机构的职责在于协助皇帝处理政务,但不同个体的并存必然导致矛盾。唐代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为中央机构的主干。唐朝建立伊始,三省虽有一定的分工,但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以及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左右仆射,都是当然的宰相,偕同带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宰相头衔的其他宰相一起,参与最高决策活动。宰相们平章军国大事的办公处所称为政事堂,起初承北朝重门下官的旧制,设在门下省,后来重心转移,改在中书省。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政事印为中书门下之印。尚书省的名称在宰相头衔和办公处所的称谓中一直没有体现,其长官被排除在决策活动之外,成为趋势。尚书省正长官尚书令自唐太宗时不再实授,左右仆射成为实际上的正长官。“神龙初(公元705年),豆卢钦望为仆射,不带同中书门下三品,不敢参议政事,后加知军国事。韦安石为仆射、东都留守,自后仆射不知政事矣。”⑨尚书省长官若不加宰相头衔,便只能是本省的长官,尚书省也就成了仅仅受成命的机构。这样,三省的分工便明明白白地确定下来,即中书省出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执行,为行政机构。关于三省的工作程序,朱熹具体介绍道:“唐初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⑩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经过集体审订成文的诏敕是否都是皇帝个人的主张?换言之,皇帝个人的主张是否全部贯彻,是否被修正、补充或驳回,皇权是否达到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的地步,是否受到中央机构职能的制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皇位继承制度,并非按照经文纬武的标准来选拔一国之主,不免会有毫无治国能力的幼冲、昏庸、痴呆者尸其位。即便是英明的皇帝,也不可能对纷乱如麻的国事了如指掌,意匠经营,应付裕如。这就需要在君主体制下尽可能地由臣僚陈述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决议,然后以皇帝诏敕形式颁发。中书省从皇帝那里取旨,由机要秘书中书舍人草拟初稿。中书舍人若意见不一,可各执一端,签名负责,称为“五花判事”。然后由中书省审查修改,再由门下省把关驳正。诏敕是否妥当,关系到政治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因而诏敕的出台绝不能草率,严肃的皇帝懂得这个利害关系。唐太宗曾多次指示:“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11)经过这个程序制定出的诏敕,当然既可能有皇帝个人的主张,也可能有“人之意见”。当后者修正、补充或驳回前者时,那便是中央机构在决定国家大事,而不是皇帝说了算,无疑应该看作是对皇权的制约。试举一例以见其具体情况。唐初实行府兵制,规定21至60岁的丁男承担兵役。右仆射封德彝等人建议征点18岁以上的中男入军,唐太宗采纳,草就了诏敕。魏征时任谏议大夫,“敕三四出”,“执奏以为不可”,“不肯署敕”。唐太宗大怒,说:“中男……若实大,亦可简取,于君何嫌,过作如此固执,朕不解公意。”魏征说:“若次男以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且比年国家卫士不堪攻战,岂为其少,但为礼遇失所,遂使人无斗心。若多点取人,还充杂使,其数虽众,终是无用。若精简壮健,遇之以礼,人百其勇,何必在多?”唐太宗只好收回意见,还承认自己“过亦深矣”(12)。可见在遇到臣僚的抵制时,皇帝的主张贯彻不下去,皇权不可能达到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的地步。

在唐代,体现皇帝意志的所谓口谕、手谕,虽然也有一定的市场,但不被看作正途,受到舆论的责备。宰相刘祎之对武则天临朝称制不满,武则天找了个借口,指使肃州刺史王本立对他宣“敕”治罪。他义正辞严地驳斥道:“不经凤阁(中书省)鸾台(门下省),何名为敕?”(13)唐中宗时宫闱卖官鬻爵,“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14)。这种不经过正当途径,由皇帝批条子而授的官,人们称之为斜封官,体现了对手谕的轻蔑。唐中宗死后,斜封官逐渐废除。

皇帝当然不甘心忍受任何摆布,力图突破种种限制,重要而简捷的办法是调整中央机构的职能,设置各类学士,作为自己的贴身机要秘书,以贯彻自己的主张,加强自己的势力。上元年间(公元674-676年),唐高宗将弘文馆直学士刘祎之、著作郎元万顷、史官范履冰多人召入禁中,“密令参决,以分宰相之权,时人谓之‘北门学士’”(15)。北门是宫城的一道门。新的秘书班子移入内廷,与称为外朝的南衙中央机构并立,成为内朝。自唐玄宗时起,皇帝不断设置翰林待诏、翰林供奉、翰林学士,代皇帝批答表疏,并草拟诏制。翰林学士安置在特设的学士院中,“专掌内命”,“至号为‘内相’,又以为‘天子私人’”,“入院一岁,则迁知制诰”,“内宴则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16)安史之乱爆发后,军国事务繁剧,深谋密诏,皆从翰林学士中出。“内择年深德重者一人为承旨,所以独承密命故也。”(17)翰林学士的“内命”,不经中书门下,用白麻纸书写,直接颁发。而中书舍人知制诰掌“外制”,依然按照上文所述的程序,由两省审定,用黄麻纸书写,然后颁发。内命、外制都是诏敕,政令的拟定颁发,由原来的中 书门下一条渠道分作两条渠道。内朝不断侵蚀外朝,表明皇权在制约和反制约的矛盾冲突中寻找突破口,以谋求一个合适的度,使皇帝的旨意得以贯彻。

需要附带论及的是唐后期宦官专权下的皇权地位问题。宦官“口含天宪”,是另一股内朝势力,一方面不得不附丽于皇权,以招摇撞骗,作威作福,一方面又凌驾于皇权之上,以至于皇帝连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唐文宗曾感叹自己受制于宫内家奴,连受制于诸侯、军阀的亡国君主周赧王和东汉献帝都不如。宦官杨复恭立唐昭宗为帝。当时主考官被称为座主,所录取的进士自称座主的门生。杨复恭援以为例,以“座主”自居,蔑称唐昭宗为“门生天子。”宦官制约皇权,是政治势力消长的产物,是特殊现象,不是唐代社会对皇权的制约机制正常运作的必然结果,因而不可同日而语。

其三,修史制度对皇帝的约束

我国古代重视编修当代史,设置左史、右史负责记载当朝皇帝的行动和言论。唐代设史官起居郎和起居舍人,相当于古代的左史和右史,要侍从皇帝,搜集情报,及时记录。这些资料再由修史官编纂为皇帝的起居注和实录,以及国史。

为了保证史书的客观公正,史官有相当大的独立人格,修史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拒绝当朝皇帝干预和阅读。严肃正直的史官都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敢于抵制皇帝的非份干预,并申明修史对皇帝的约束作用。其他官员也作如是观。

唐高祖建唐当年,万年县法曹孙伏伽针对他的种种行为上疏谏阻,说:“陛下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既为竹帛所拘,何可恣情不慎?”(18)唐太宗问兼知起居注的谏议大夫褚遂良“书何等事”,褚遂良答道:“记人君言行,善恶必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唐太宗又问:“朕有不善,卿必记耶?”褚遂良回答:“守道不如守官,臣职为载笔,何不书之!”黄门侍郎刘洎进一步说:“人君有过失,如日月之蚀,人绵见之。设令遂良不记,天下之人皆记之矣。”(19)以后累朝史官也都反复强调这层意思,以“使骄主贼臣有所知惧。”(20)在修史制度的约束下,皇帝要想留下好名声,不得不检点自己的言行。唐太宗即表示:“朕今勤行三事,亦望史官不书吾恶。一则鉴前代成败事,以为元龟;二则进用善人,共成政道;三则斥弃群小,不听谗言。吾能守之,终不转也。”(21)

唐太宗多次提出要亲自披阅国史。贞观九年(公元635年),谏议大夫朱子奢上表反对,说:“圣躬举无过事,史官所述,义归尽善。……曾玄之后,或非上智,但中主庸君,饰非护短,见时史直辞,极陈善恶,必不省躬罪己,唯当致怨史官。……(史官)唯应希风顺旨,全身远害。……所以前代不观,盖为此也。”(22)贞观十三年,褚遂良又加以拒绝,说:“不闻帝王躬自观史。”但在贞观十七年,司空房玄龄温和地陈述了反对意见后,只好顺旨,删节国史为编年体,以《实录》呈上。当唐太宗看到关于他发动玄武门之变的记载,担心“语多微文”会给后人留下思索的空间,使自己落下杀兄逼父、夺嫡篡权的坏名声,就对房玄龄定下调子,着令修改。他说:“昔周公诛管、蔡而周室安,季友鸩叔牙而鲁国宁,朕之所为,义同此类,盖所以安社稷利万民耳。史官执笔,何烦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23)然而在多数情况下,皇帝无法冲破亲览国史的障碍,并以修史制度来约束自己。唐肃宗即对史官于休烈说:“朕有过,卿宜书之。”于休烈赞扬道:“有德之君,不忘书过,臣不胜庆。”(24)

其四,臣僚谏诤对皇帝的限制

在唐代,臣僚一直喋喋不休地重复着“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的古训,皇帝希望诤臣“约朕以仁义,弘朕以道德”(25)。因此,国家不但设置专职谏官,还责成所有臣僚谏诤,从组织和责任两个方面着手,保证对军国大事和皇帝过失形成舆论攻势。谏诤涉及到批评皇帝的错误,往往使皇帝感到逆耳、难堪,也会给臣僚带来不利,古代把这叫作“犯逆鳞”。所谓犯逆鳞,是说龙脖子下面长有倒生的鳞片,触摸时疼痛难忍,龙就要发怒,将触摸者干掉。理智的皇帝能够正确对待。唐太宗主动求谏,认为:“为君不易,为臣极难。联又闻龙可扰而驯,然喉下有逆鳞,卿等遂不避犯触,各进封事。常能如此,朕岂虑宗社之倾败!”(26)在正常情况下,诤臣的极言直谏,往往表现出仁者之勇和回天之力,构成对皇帝的限制。

谏诤对皇帝的限制,包括着方方面面的问题,举隅如下:

有抵制皇帝以主观意志干扰国法的。唐太宗下令选举中诈伪资荫而不自首者处死。发现一例后,大理少卿戴胄根据国法判为流刑。唐太宗责备他说:“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他斩钉截铁地回答道:“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唐太宗被迫收回成命,对他说:“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27)

有抑制皇帝极情声色的。孙伏伽上疏唐高祖,说:“百戏散乐,本非正声,……此谓淫风,不可不改,……实损皇猷,亦非贻厥子孙谋,为后代法也。”因此,应取消在宫城北门玄武门举行散妓游戏的计划。唐高祖“览之大悦”(28)。唐太宗下诏纳已待婚陆氏的郑氏女为妃,魏征谏阻说:“自古有道之主,以百姓之心为心,……顾嫔御则欲民有室家之欢。……今郑氏之女,久已许人,陛下取之不疑,无所顾问,播之四海,岂为民父母之道乎?”唐太宗承认“此乃朕之不是”,“令女还旧夫”(29)。

有指责皇帝奢侈纵欲的。唐高祖建披香殿,富丽堂皇,谏议大夫苏世长指出:“非受命帝王爱民节用之所为也”,应吸取隋朝“奢淫”失国的教训,“不忘俭约”。唐高祖“深然之”(30)。魏征鉴于唐太宗“不能克终俭约,近岁颇好奢纵”,上疏批评他“求骏马于万里,市珍奇于域外”。唐太宗表示:“朕今闻过能改,庶几克终善事。若违此言,更何颜与公相见。”(31)

有阻止皇帝游猎扰民的。唐太宗拟在秋收时节去同州游猎,栎阳县丞刘仁轨上表切谏,说:庄稼“十分才收一二”,“始拟种麦”,“田家已有所妨。”“今既供承猎事,兼之修理桥道,纵大简略,动费一二万工,百姓收敛,实为狼狈。”唐太宗“甚嘉之”(32)。

有牵制皇帝偏袒近亲的。长乐公主系唐太宗和文德皇后所生,特别受宠,出嫁时,唐太宗命令官府提供费用倍于永嘉长公主。魏征奏道:“昔汉明帝欲封其子,帝曰:‘朕子岂得同于先帝子乎?可半楚、淮阳王。’前史以为美谈。天子姊妹为长公主,天子之女为公主,既加长字,良以尊于公主也。……若令公主之礼有过长公主,理恐不可。”唐太宗“称善”(33)。唐宣宗赐其舅郑光田地,准予免税,宰臣上奏反对。唐宣宗说:“朕实不思耳。卿等每为匡救,必极言毋避。亲戚之间,人所难言,苟非忠爱,何以及此。”(34)

有裁定皇帝处理家国双重性质事情的意见的。在家天下的封建社会里,皇帝自称“国家”,重大的家事也就是国事,具有双重性质。皇帝对这类事情不能自作主张,必须征得大臣的同意,由大臣加以裁定。现以立太子和皇后二事为例。唐太宗废太子李承乾为庶人后,曾面许立魏王李泰以代之。大臣们意见不一,岑文本、刘洎同意,长孙无忌、褚遂良主张立晋王李治。褚遂良说:“陛下日者既立承乾为子,复宠魏王,礼秩过于承乾,以成今日之祸。”唐太宗被三子阋墙所拖累,感叹“我心诚无聊赖”,自投于床,欲自杀了事。长孙无忌、褚遂良急忙扶起他,夺过佩刀,问他到底想立谁。唐太宗说:“我欲立晋王。”长孙无忌等人奉诏。唐太宗仍然担心“外议何如”,六品以上文武官员都表态同意,这才正式“诏立晋王治为皇太子”(35)。唐太宗为了使自己立哪一个儿子当太子的主张能够由大臣们通过,居然不惜玩弄要自杀的花招。后来,他又想改立吴王李恪,长孙无忌谏道:“举棋不定,前哲所戒,储位至重,岂宜数易。”唐太宗“不能相违”(36)。唐高宗借口“莫大之罪,无过绝嗣”,皇后王氏无王子,昭仪武则天有子欲行废立。他和大臣们反复交涉多次,长孙无忌、褚遂良、韩瑗、来济等坚决反对。唐高宗怒不可遏,甚至贬黜褚遂良,但自己的废立主张依然无法实行。这时,李绩对他说:“陛下家事,何须问外人!”许敬宗在朝中散布道:“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况天子富有四海,立皇后有何不可?关汝诸人底事,而生民议。”(37)唐高宗这才解了围,得以立武则天当皇后。

谏诤对皇权的制约,唐太宗当属典型。时人观察到的情况是:“南衙群臣面折廷诤,陛下常不举首,……虽贵为天子,复何聊乎?”(38)他自己也感叹:“魏征每廷辱我,使我常不得自由。”(39)这使他临事三思,若会受到臣僚的批评,勿宁取消。有一次,他准备游幸终南山,已经安置好车马警卫,又决定不去了。魏征问起何故,他说:“畏卿嗔,遂停耳。”(40)但皇帝终究不情愿接受任何限制,甚至想削弱谏诤制度。唐宪宗时,谏官左拾遗元稹上疏,“以为昔太宗以王珪、魏征为谏官,宴游寝食,未尝不在左右,又命三品以上入议大政,必遣谏官一人随之,以参得失,故天下大理。今之谏官,大不得豫召见,次不得参时政,……独诰命有不便,则上封事耳。……于既行之诰令,已命之除授,而欲以咫尺之书,收丝纶之诏,诚亦难矣。”唐宪宗不但不接受,反而和翰林学士李绛秘密商量,说:“谏官多谤讪朝政,皆无事实,朕欲谪其尤者一二人,以儆其余。”李绛认为:“人臣……敢发口谏者有几?就有谏者,皆昼度夜思,朝删暮减,比得上达,什无二三。故人主孜孜求谏,犹惧不至,况罪之乎?如此杜天下之口,非社稷之福也。”(41)唐宪宗从“天子私人”这里尚且得不到支持,只好作罢,还对宰臣们说:“朕览国书,见文皇帝(唐太宗)行事,少有过差,谏臣论诤,往复数四。况朕之寡昧,涉道未明,今后事或未当,卿等每事十论,不可一二而止。”(42)这表明谏诤对皇帝的制约作用,虽然因时因人而异,但作为一种机制,已经扎根社会,深入人心,不以皇帝的意志为逆转。

注释:

① 《贞观政要》卷六《谦让》。

② 《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三。

③ 《唐会要》卷七《封禅》。

④ 《唐会要》卷八《郊议》。

⑤ 《全唐文》卷九七。

⑥ 《全唐诗》卷六一。

⑦ 《资治通鉴》卷二○三。

⑧ 参考胡如雷先生说,详《李世民传》页一六八。

⑨ 《大唐新语》卷一○《厘革》。

⑩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法制》。

(11)(25) 《贞观政要》卷一《政体》。

(12)(29) 《贞观政要》卷二《纳谏》。

(13)(15) 《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

(14) 《资治通鉴》卷二○九。

(16)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17)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

(18)(28) 《旧唐书》卷七五《孙伏伽传》。

(19)(23) 《贞观政要》卷七《文史》。

(20) 《唐会要》卷六三《修史官》。

(21) 《贞观政要》卷六《杜谗邪》。

(22) 《唐会要》卷六三《史馆杂录上》。

(24) 《唐会要》卷六四《史馆杂录下》。

(26) 《贞观政要》卷二《求谏》。

(27) 《旧唐书》卷七○《戴胄传》。

(30) 《旧唐书》卷七五《苏世长传》。

(31) 《贞观政要》卷一○《慎终》。

(32) 《旧唐书》卷八四《刘仁轨传》。

(33) 《贞观政要》卷五《公平》。

(34) 《唐语林》卷二《政事下》。

(35) 《资治通鉴》卷一九七。

(36)(37) 《大唐新语》卷一二《酷忍》。

(38) 《大唐新语》卷九《谀佞》。

(39) 《大唐新语》卷二《规谏》。

(40) 《大唐新语》卷九《从善》。

(41)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

(42) 《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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