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_劳动关系论文

“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_劳动关系论文

“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改革中由于存在着“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而使劳动关系虚化。目前我国城镇下岗职工总数比登记失业人数多一倍,约为1100万人。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低于最低工资的生活费,享受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劳动者既未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生产劳动,也未能领取正常的工资报酬。这种劳动关系虽有隶属关系的静态形式,但已没有劳动过程的动态内容,实际上只是保留着劳动关系的空壳,是一种名义上劳动关系。从法律特征上看,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可进一步发展成为失业状态;也可为名义劳动关系注入实际内容,而使之成为具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一些“下岗”“待工”的劳动者又以各种形式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动。据上海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查,属“隐性就业”的占全部下岗人员的60.8%,余下的39.2%中有部分家庭条件较好,已退出就业。水产总公司下属的两个企业,属“隐性就业”的占65.8%。从“隐性就业”的广义形态上看,也不限于下岗人员,在失业的名义下也可能存在“隐性就业”。根据宝山、江宁两个街道对列入统计的社会失业人员抽样调查,属“隐性就业”的也占50%左右。“隐性就业”与“隐性失业”相反,是只有劳动关系的内容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形式,有劳动关系的实际而没有劳动关系名义,它们都是一种“虚化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虚化”体现了历史的进步

我国曾长期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劳动关系只体现国家意志,极少体现当事人意志。这种由国家用工所缔结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

在劳动制度改革中,我国选择了渐进的方式,即让原有的劳动关系成为“空壳”形式。通过下岗、待业等一系列“隐性失业”的方式使劳动关系徒具形式而抽去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随着“隐性失业”的发展,“隐性就业”也就随之发展起来。在“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的情况下,在一个劳动者身上存在着两个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一个有形式而缺少内容,一个有内容而缺少法定的形式。但是叠加在一个劳动者身上时,多少让劳动者感觉仍存在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因而是可以接受的。这也是我国当前劳动制度改革尽管力度很大,但仍能平稳进行的根本原因。

劳动关系一定时期的“虚化”体现了历史的进步:首先,从体制上实现渐进式的转轨。国家用工转化为企业用工,通过行政手段安置劳动力转化为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其次,从机制上实现渐进式的转轨。劳动者从行政性的劳动关系中摆脱出来,劳动力流动加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工资分配的协商谈判机制等等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最后,从观念上实现渐进式的转轨。从一而终的观念有了根本的转变,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竞争上岗等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正在形成。

可见,我国目前实行的这种以渐进方式推进改革,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这种劳动关系的虚化既能实现释放冗员的目的,又避免了社会的激烈震荡。

二、“劳动关系虚化”的不足

“劳动关系虚化”这一新现象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归根到底,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不规范用工,将产生一系列问题。

首先,劳动关系的虚化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隐性就业者,虽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由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外壳,法律上并不承认其为劳动关系,而将其称之为“劳务关系”,实际用人单位无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表面看来,劳动者可用隐性失业的方式予以弥补,原用人单位也确实在为其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接受了两种虚化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由于劳动关系的内容与形式不配套,两者从数量上并不相等。各种费用的计发都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的,在“隐性失业”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已不再发工资,原用人单位是按生活费缴纳各项费用,将来的退休待遇很低。例如,某纺织厂的职工下岗后到某商店进行劳务输出,若干年后退休,既便他与商店职工同工同酬,但退休待遇会比从商店退休的职工低很多。

其次,劳动关系的虚化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一方面,使用“隐性就业”的用人单位,由于不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且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使劳动关系的解除十分随意,并无须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减少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处于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困难企业,却承担了部分下岗职工生活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令其经营状况更为困难。

最后,劳动关系的“虚化”也给国家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在“劳务关系”的名义下,一部分劳动关系脱离了制约范围,企业用工的不规范,使劳动部门无法全面地统计和判断就业现状和形势。当前,对于劳动用工管理的评价很不一致。在劳动部门的各种报告中,对于劳动管理往往评价很高,而在社会各界的评价中,往往认为当前的用工极其混乱。其根本差别在于劳动管理部门往往以规范化的劳动关系作为管理本位;而社会各界的评价总是以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为本位。而劳动部门对于那部分虚化了的劳动关系根本无力管理。

三、解决“劳动关系虚化”的对策

在如何解决因“劳动关系虚化”而产生的问题上,我国实际上产生了两种思路:一种思路可概括为“断一建一”;另一种思路可概括为“留一添一”。

所谓“断一建一”就是遵循传统的“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的思路,强调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对于目前已经实际出现的两种虚化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作出一个明确的选择,并使之规范化。如果劳动者选择了新的用人单位,那么就和原有的用人单位切断劳动关系,并和新的用人单位形成规范化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选择了原有的劳动关系,就和新的用人单位切断关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政府、社会、企业三三制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这种观点是当前影响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劳动部门最近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均源于这种观点。笔者以为这种“断一建一”的观点对于虚化劳动关系的成因缺乏深刻的认识,实际上是将“劳动关系虚化”视为劳动制度改革走了一段弯路,并对今后劳动制度改革过于乐观。

很可能事与愿违。根据上海纺织等四个行业的典型调查,在隐性就业者中,进入国有企业的只占37%,进入三资企业的占8.1%, 从事承包经营、合伙经营以及协助家属经营的占24.7%,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打工的占23.4%,为无证小商小贩打工的占6.8%。 当我们急于逼迫劳动者作出选择时,大部分劳动者很可能还是回到原用人单位。原因有二:其一,这种选择超出了劳动者观念的承受力。一些隐性就业者因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劳动,或在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很难接受立即和原有的用人单位切断劳动关系的选择。其二,既便他们愿意与现在的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选择往往并不在他们手里。这种选择只能迫使大部分下岗待工的劳动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不同的只是由政府和社会承担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职工依然处在“隐性失业”的状态。

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在“一个劳动者只能保留一种劳动关系”的框架内,“隐性失业”必须伴随“隐性就业”而存在。无论下岗的生活费用由企业单方面承担还是由国家、企业、社会三方面承担,都是不足以养家活口的。当政府采用“堵”的方式来处理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采取更隐蔽方式来就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会在不规范用工上结成统一战线来对抗政府的监管。当然统一战线是以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而且“三三制”的政策本身是难以长期坚持的。劳动部门也承认“再就业服务中心”只能存在3年。 当大量劳动力被淤积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时,3年以后又当如何?

劳动部门可能会强调,再就业服务中心本身存在着分流安置的任务。很难设想,由于长期来“国家安置”所形成的困难,能用“企业安置”这种形式来解决。更何况,当着隐性就业这种低成本、不规范的用工形式存在时,高成本、规范性的分流安置更难以进行。还是上述的那个典型调查表明,通过社会关系介绍到企业单位找工或在社会上自行求职谋生的占80%,换言之,通过组织安排就业的不到20%。所以根据这种现状很难让人相信劳动部门的乐观估计。

所谓“留一添一”。就是承认一个劳动者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强调一个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也可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虚化”的最大矛盾在于形式与内容的脱节,而我们可以从这方面进行改进:用人单位无论以哪一种形式用工,只要发放工资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正式的劳动关系进行管理。一个人同时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时,各个劳动关系可有3种衔接形式:

(1)并列衔接。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钟点工的形式并列衔接。如一个劳动者在甲单位从事4小时劳动后,在乙单位再从事4小时劳动。

(2)主从衔接。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主职与兼职的形式衔接。目前科技人员的兼职劳动是最具典型的形式。

(3)虚实衔接。两个劳动关系以一个与劳动过程相联系, 一个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形式相衔接。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待工”的劳动者保留与原单位虚的劳动关系(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并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实的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这是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形式。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8小时;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 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4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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