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捷径:托管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捷径:托管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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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托管通常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主体通过订立委托营运合同,将企业中国有资产委托给提供一定财产抵押或担保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新模式,托管已在全国许多省市实践,它不仅没有产权交易风险,而且企业内部震荡最小,改革成本最低,具体操作简捷易行,成为一种既具活力和潜力,又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的企业改革新途径。

一、托管——国有亏损企业的现实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托管如潮流般迅速向各地扩散,被各级政府和诸多企业所热衷,究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主要表现在:

对地方政府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的放开、放活涉及到广泛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失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中小企业改革策略时,都必须考虑工人失业、再就业的具体问题。承包制曾风行一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但它并非改革良药,存在其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如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等;兼并则普遍存在国有企业产权界限不清、资产评估不实、兼并程序复杂等问题,使兼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破产面临的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给社会造成的震荡更加不可忽视。对政府而言,不仅要关心企业经济效益,更要关心社会安定,企业一旦破产,经济上受损失最大的是银行,职工个人面临着再就业、生活无保障的问题;公司制改革,从理论上看,它的确能消除企业内在缺陷,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的社会包袱过重,债务负担沉重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而出现了“翻牌公司”现象,因而实际上并未达到公司制改造的目的。而托管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前提,按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对暂不具备条件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企业,进行经营权的合理有效让渡,既回避了承包、兼并、破产的不足,又避免了“翻牌公司”的出现;既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能安置好大量富余职工,保持社会安定。地方政府将托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过渡形式,无疑是一种理想选择。

对国有企业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尽快明晰产权边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有企业中条件成熟、效益好的优势企业的产权改造可以通过组建股份公司的形式来完成,但对占国有企业较大份额的亏损企业而言,它的产权改造试图一步到位,就不会那么顺利。尽管政府总想以自己的努力去帮助企业扭亏增盈,注入资金,启动生产,然而如果企业自身失去了造血功能,也难以起死回生。因此,对那些自身经营无能力,内部启动无动力,外部合资无引力,但产品仍有销路的困难企业,大胆实施以明晰产权、活化资产、引入能人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国有企业托管,可以从根本上救治这些亏损企业,逐步将这部分国有企业按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进行改造,使之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托管是对亏损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造的一种现实选择。

二、托管在我国的实践

当前,我国各地在企业的改革实践中,或多或少都运用了托管的形式。江西省南昌市从1990年始,尝试把托管作为企业改造、扭亏增盈的一种过渡形式,陆续将39家规模较小、容易操作的企业委托大企业经营,实行“一帮一”或“一带一”的方式,结果60%的企业在短期内实现了扭亏为盈。1995年底,由江西省体改委批准并牵头成立了“江西企业发展托管有限金融公司”。黑龙江继加拿大籍华人刘恩嘉先生组建的黑龙江中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法人身份对肇东人造毛皮厂进行的承担风险式经营后,又对85家国有企业进行托管。湖南省继国开企业托管公司成立后,由国家体改委下属的中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湖南中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挂牌运作。此外,武汉、海南、深圳等地也成立了类似的公司。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托管基本上是以对亏损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企业规模,可将托管的形式划分为三类:

1.企业整体托管。委托方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委托给受托方经营,一般的中小国有企业采用这种形式。齐齐哈尔电缆厂自1992年以来,生产经营每况愈下,资产负债率达118%,已停产15个月,职工8个月没领到工资。1995年10月该厂全部资产和职工委托廊坊市通信电缆厂富拉尔基分厂经营和管理,仅仅只用了8个月时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润150万元。

2.企业部分托管。大型企业将其下属分厂或部门、生产车间、生产线从国有企业中划分出来,实行托管。牡丹江最大的困难企业牡丹江制药厂,1995年初将主体车间委托给自然人苗胜国经营后,仅上半年就实现产值12304万元,销售收入13845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2倍和2.7倍,实现税金25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亏1394万元。

3.单项业务托管。对国有企业中的某项业务,如产品生产组织或产品销售、产品设计等某个环节实行专项托管。

三、当前国有企业托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勿庸置疑,托管作为全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试验示范的积极作用,使一些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看到了希望,对一些企业扭亏为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认真分析各地的作法,可以看出目前的托管与规范化的托管有较大的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

1.委托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产权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代表企业资产所有权的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大型企业等,这样究竟谁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成为委托方难以确定。

2.资产评估方法不成熟,托管有可能演变成一种“炒产权”的行为。目前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是一门尚不很精确的科学,评估值是模拟性的,其相对误差在±20%,是允许和可以接受的。受托方在盈利冲动的支配下,往往不关心委托企业的机制转换和技术改造,而是钻资产评估的空子,在存量资产上做文章,变相炒作企业产权。

3.法律滞后,无法先行。各地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时,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出于摆脱经济困境压力的考虑,只要受托方愿意接管亏损企业,对于受托方单方面提出的条件,受托主体一概应承,一旦受托方与委托方发生冲突及利益纠纷时,又无法律调解依据。

4.无限夸大托管的作用和绩效。托管只是企业重组及结构调整的一种形式,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现在有一种宣传,主张托管要在各地全面推开,有些地方政府盲目地“拉郎配”,在国有中小企业中选择一些债务负担轻、富余人员少的企业,交给另一家较大的企业来管理。作为受托方的企业有时并不自愿,因此对被委托企业的经营管理仍是象征性的,导致被委托企业继续亏损,甚至,被委托企业拖垮受托方,两败俱伤的事例也时有发生。

(二)对策

要使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健康发展,使其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对策。

1.加强理论研究。对什么叫托管,该如何定位,托管的程序如何,委托主客体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防止短期行为,托管期满后如何评价,利益如何分配等等问题,国内理论界和企业界有各种各样的理解,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这给托管的实施和规范化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加强对以上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明确被委托企业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并在托管前进行严格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2.通过立法,强化对企业托管的监管。企业托管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有责任对大量亏损企业进行统一的整治和处理,否则,各自为政,多种形式的企业托管,由于无法可依,可能既蚕食了国有资产,又把人员包袱丢给了社会。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通过法律强化对受托方产权运作行为的监管,防止托管中的私有化倾向。

3.对“症”下“药”,多形式推进企业托管。目前,国有企业亏损的“病症”多种多样,必须认真诊断,针对不同情况,实施不同形式的企业托管。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要以转换经营机制为目的,引入新的经营思想为手段;对资产负债比例不合理,仍有潜力的企业要以产品结构调整为目的;对确无扶持意义的企业,可通过托管转为民营。

4.创办托管基金会。我国中小企业占国有企业总数的92%。作为解决中小企业亏损的一条捷径,一对一的托管只能解决小部分企业的亏损问题,因而由专门机构集中托管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是最可行的途径。设立专门机构,就需要有专门的资金来支持,可以尝试创办托管基金会,托管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吸收国外游资和发行债券,也可以是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财政补贴及拍卖收入。托管基金会的创办,可为受托机构经营委托企业提供资金保证,从而为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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