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自由贸易区的战略选择:2020年中国--中国出席95届大阪会议的政策、方案和对策_贸易自由化论文

亚太自由贸易区的战略选择:2020年中国--中国出席95届大阪会议的政策、方案和对策_贸易自由化论文

2020年APFTA:中国之战略选择——我国出席95大阪会议拟提出的方针、方案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阪论文,中国论文,对策论文,方针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11月15日茂物会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亚太自由贸易协议(APFTA),只不过是今后25年亚太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长远目标,其详细内容及进展时间表,有待于今年11月日本大阪会议进行讨论。为此,有必要提出我国在实现APFTA目标的方针、框架方案及对策建议,仅供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决策时参考。

一、关于APFTA的方针

江泽民同志在茂物会议上倡导的5项原则,可视为我国在未来亚太经济合作问题上的大政方针。对于2020年达成的亚太自由贸易协议,我们认为,从全球与地区主义这一总的战略来考虑,所有APEC成员,是否应在下述三项方针方面达成共识。

1.坚持贸易自由化的灵活性。与欧盟和其它地区的经济一体化相比,亚太经济合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该地区存在多种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一体化合作格局。亚太经济合作多样化决定着该地区不可能像其它区域那样形成约束力很强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之相适应,亚太贸易自由化程度将是较低的。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应坚持灵活的贸易自由化方针:其一,各成员根据APFTA目标单边自行削减关税;其二,在把关税率固定在目前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各成员间的关税税率;其三,APFTA的最终目标不是将关税减到零,而是降到最低限度,各成员可依照此目标制定的相关措施。

2.加强APEC的逐步制度化。制度化与制度性属于不同的概念。前者指某一组织的自身建设情况,后者表明一地区的经济合作程度。欧盟由于各成员国签署了经济一体化文件,它应属于制度性经济圈。与欧盟相比,鉴于亚太地区经济、政治情况复杂,最终建立制度性经济圈的可能性很小。在此情况下,APEC将通过自身的逐步制度化,使2020年形成的APFTA具有一定约束力,以弥补因不能建立制度性经济圈所带来的缺陷。APEC西雅图会议,使该组织制度化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APEC通过其组织机构固定化以及对各成员宏观经济政策的定期协商等,将使它的制度化达到一个更高水平。在APEC制度化基础上形成的APFTA,使各成员从中都得到一些经济实惠。

3.强调APFTA的松散型与开放型 松散型与开放型不是对立的,它们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松散型指APFTA的组织形式,开放型则强调APFTA的对外开放性质。在组织形式上,2020年产生的APFTA只能是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这是因为,在APEC各成员社会制度不一、经济差距比较悬殊的情况下,组成亚太地区经济实体困难很大,因而在该地区建立一个松散经济联合体是切实可行的。与之相适应,2020年在APEC基础上形成的APFTA,由于它以贸易自由化为其目标,是WTO的补充,因此APFTA不仅向其成员开放,也向区域外国家敞开大门。同松散的、开放的APEC一样,APFTA将是松散与开放两种形式的有机结合。

二、APFTA框架方案的基本内容

1.APFTA宗旨。APFTA的基本宗旨应该是:逐步取消各成员间的内部关税和各种贸易、非贸易壁垒,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本地区以及与区域外国家的投资机会;建立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促进各成员、地区以及与区域外国家的多方面合作。APFTA成员还将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种规则,保证这些宗旨的顺利实施。

2.分阶段逐步取消各成员的关税率。逐步取消关税是APFTA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本地区取消关税应以1999年12月31日各成员执行的税率为基点,从2000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的20年内,分阶段取消各成员的内部关税;其次,在取消的关税率,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同样适用;第二步2000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1日的10年内,发达成员必须全部取消其余关税,在此期间,发展中成员可以逐步取消现存关税率;第三步到2020年1月1日,大多数发展中成员的其余关税率将全部取消;第四步考虑到某些弱小发展中成员的实际情况,他们的关税率可在2020年12月31日最终取消。再次,按不同商品分类,采取逐步取消税率的办法。APEC应作出必要规定,30%商品的关税率必须在2000年1月1日立即取消,其余70%商品的关税应根据不同成员情况分别在10年或20年内逐步取消;对发展中成员某些敏感产品的关税,可在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间内,以每年减少相同百分比率予以取消。这体现了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关照。

3.统一海关手续,取消此类费用。为促进亚太地区内各成员相互贸易的顺利开展,旨在实现2020年APFTA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目标,有必要统一APEC成员之间的海关通关文件和检查项目。鉴于茂物会议已就“完善海关手续原则”取得了一致意见,待1995年11月大阪会议开过后,自1996年1月1日起,APEC各成员将不准再设置新的海关手续。有关海关手续费,也将尽快予以取消。APEC中发达成员将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对发展中成员的海关手续费,发展中成员最迟在2000年1月1日取消此类费用。

4.逐步取消非关税限制,允许市场准入。在APEC成员逐步消除关税率的同时,也应尽快取消本区域内的非关税壁垒。自规定之日起,任何成员不准再设立新的进口配额和其它数量限制,除非是根据有关保护的特别规定,对农产品、纺织品等,APEC各成员将逐步取消此类产品的进口配额,除此以外的其它商品限制,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将在2010年和2020年分别予以取消。GATT和WTO规定的市场准入原则对APEC成员同样适用。只要区域外国家出口的商品符合APFTA有关税率和包括配额、许可证在内的数量限制规则,就可进入亚太市场。

5.适用于发展成员的特别保护规定。为缩小APEC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的差距,给后者规定特别保护很有必要。APFTA应给发展中成员以较长过渡期之特别规定:在过渡期内,如果某一发展中成员由于从其它发达成员进口增加而面临严重损失时,进口成员为临时性保护某一工业部门发展可以提高关税,或实行特别进口配额制,保护进口关税,在过渡期内可自行提高,一旦过渡期满,立即取消。此外,APFTA还可为发展中成员制定一些保护规定。

6.取消投资障碍,实现投资自由化。取消投资障碍最基本的一条是给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使其投资有安全感并得到有效保护。在此前提下,各成员不应给投资者规定经营条件,如出口水平、最低国内含量等;避免向从事投资经营的厂商征收双重税率;尽量减少阻碍资金流动的各种壁垒。还应规定,把环境保护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

7.设立相应机构,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而APEC成员的出口商或投资者,对因出口或投资到某一成员或外国而受到财物损失时,可通过仲裁机构要求得到赔偿,也可向被出口国或投资接受国的法庭起诉。为此,APEC应当成立一个贸易投资仲裁委员会,使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8.给未参加次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目前APEC18个成员中,已有11个成员加入了亚太次区域组织,即NAFTA中的美、加、墨3国;东盟自由贸易区6国以及澳新自由贸易区2国。另外,今年5月智利将加入APFTA。从推动贸易自由化角度出发,上述三个次区域合作组织应无条件地给另外6个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

9.贸易自由化应限制在商品贸易范围内。考虑到APEC发展中成员的 实际情况,若把金融业、服务业,特别是前者也包括在自由化范围之内,必然损害这些成员的经济利益。尽管一些发达成员主张贸易自由化范围更广泛一些,实际上也只能将金融服务业排除在商品贸易之外。

10.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各成员将在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基础上,更加有成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在国内和亚太地区落实下述权利:保护著作权,最低期限为50年,给包括药物和农业化学产品在内的各种发明和工序以专利权;对劳务商标、编码程序给予保护权。并完善有关知识产权各种权利的法律程序与防范措施。

三、几点对策建议

1.目前APEC各成员对大阪会议予以密切关注并采取相关的政策建议。对此,我国决不可等闲视之。除提出我国关于2020年APFTA战略方针、框架方案外,很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驻华使馆等)摸清APEC成员,尤其是美、日、韩国、东盟、澳大利亚对大阪会议的政策动向。这对我国的进一步决策关系重大。

2.入关受阻并不意味着我国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在APEC中的作用失去信心。相反,我国应采取更加稳妥的方针政策:一方面在削减关税和调整产业结构上下功夫,争取早日加入WTO;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APEC成员的密切接触,表明我们对APFTA的坚定信心,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在APEC中的地位。因为加入WTO和对APFTA的支持,都是为了同一目标——贸易自由化。这将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及其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最终选择方向。

3.1995-2000年前这段时间,是我国实现2020年APFTA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5年时期内,我们要作的准备工作很多,其中有两条尤为重要:一条是进一步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低通货膨胀下的稳定经济增长,是我国的既定方针,只要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我们在APEC中的地位与作用就将日趋提高。另一条是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重点应放在扶植基础产业上。同时,也要重视新兴产业发展。理顺了重点产业与一般产业的关系,将有助于APFTA目标的提前实现。

4.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建立起卓有成效的法规体系。与APEC其它成员相比,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法规体系,我国在APEC和未来的APFTA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贸易投资法规,增加其透明度,将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5.加快企业改革步伐,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需要。为了与APFTA目标相适应,我们应把促进企业改革作为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重要环节。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措施,决不可一哄而起。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全面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又是其不可缺少的一环。国有外贸企业在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有必要实行规模经营,走专业化、集团化、跨国化的新路。只有如此,我国才能在未来的亚太贸易自由化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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