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型及特征_建设投资论文

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及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流论文,水电论文,效益论文,特征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全球260多条国际河流,拥有丰富的水利资源(约占全球可利用淡水资源的60%)和水能资源。受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化、经济发展、世界政治关系复杂化等因素影响,其资源战略与地缘战略意义突出,合作开发利用与协调管理广受关注,成为一个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1-5]。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是近几十年来流域国之间国际合作的主题之一。近年来当人们在不断关注中国境内水电工程的社会及环境影响时,国际河流上水电开发的跨境效应或跨境影响更是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6-10]。与此同时,中国则已经将西南地区几条国际河流的水电开发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11],一些中国水电开发企业也在走向世界,在境外承担一些国际河流上的水电开发工程。因此,分析、判断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主要模式与效益分配特征,对中国未来国际河流的水电合作开发与相关企业在外投资和承建水电工程等至关重要。

       多年来,对国际河流水电开发及其影响的研究较为丰富,其中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的研究案例集中于发电和水利大坝建设。相关研究[12-16]认为,水电开发是造成跨境水短缺的根本原因之一;水资源共享、管理与水电项目始终是印度与其他国家的焦点问题;咸海流域最重要的支流——Amu Darya河的下游国乌兹别克斯坦质询上游国独自开发水电项目的合法性和生态安全性,使水坝建设成为新的争论热点;而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时,补偿是解决分歧的普遍良方。在这方面,中国科学家关注了国际河流研究意义,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的越境环评制度,国际河流水电合作案例介绍及其影响分析,跨境河流水电开发思考等方面[17-22]。此外,国内水电开发的效益分析也取得丰硕成果,如水电工程中各方利益核算与平衡,水电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中应充分惠及水电资源所在地,构建水电开发全成本测算要素体系,界河水力资源的开发方案研究等[23-25]。但长期以来,国内外均缺乏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投资—效益分配模式的综合评价与分析成果。

       2 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案例判识

       为全面获得国际河流水电开发合作案例,选择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开发的全球最具权威的《国际淡水条约数据库》(International Freshwater Treaties Database)[26],从中判识出:1913-1999年间涉及水电合作开发的79个国际条约,占本数据库所记录的有效条约总数的13.6%,约为数据库划分的每类问题(共计14类)平均值的2倍;而且79个条约中有73个(占92.4%)为两个国家间的双边条约,说明国际河流上双边水电合作开发具有明显的典型性。同时,结合近年来相关成果[27-30],确认了中国与朝鲜在1937-2010年间鸭绿江流域7个水电资源开发协定及其开发方案,最终共确定出全球1913-2010年间共86个国际河流水电开发合作条约(表1),而其中有80个为双边条约。

      

       以此为基础,通过查阅条约文本,删除2个没有实施的协定,并从中判识出含投资—效益分配模式的国际河流水电开发案例32个,涉及5大洲16条国际河流(表1)。分析以上案例的分布特征发现:①32个案例中26个水电项目位于界河或界河河段上,占总数的81.2%,表明界河水电开发具有普遍性;②32个案例均以双边条约方式确定,表明国际河流上水电开发以双边合作为主导;③从所涉及的16条河流上看,仅有鸭绿江和格兰德河主体上是界河,其余14条河主体为跨界河流,且其中10条河为跨境多国河流,可见国际河流上水电局部开发特点显著。

       3 水电合作开发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及特征

       由于跨境型国际河流与国际界河、干支流、水电合作开发进程以及流域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16]均可能影响国家间水电合作开发方式,为此,分别对其投资—效益分配模式进行分析与讨论。

       3.1 跨境型国际河流水电合作

       通过分类统计,32个水电合作开发案例中,1949-1992年间共有6个案例(除南美洲外均有分布)产生于跨境型国际河流上(表2)。分析6个案例的具体合作方式发现:①有4个案例(占67%)明确了以投资比例作为其收益比例的分配模式,以体现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利用;②6个合作开发案例共建了8个水电工程,从建于下游国的4个工程看,上游国均不必分担其建设投资,却能或多或少分享到下游工程产生的效益;而从建于上游国的4个水电工程看,下游国直接参与投资了3个工程,并以此获得相应工程的效益,说明上游国的来水贡献是其能够分享下游工程效益的必要条件,而下游国如果想谋求从上游受益,则必需参与投资建设或让上游国分享自己境内工程效益,以取得上游国的合作;③从开发方案中采取的补偿措施看,其中的4个案例制定了明确的补偿措施,且均为下游国向上游国提供不同方式的损失或效益补偿,显示出跨境型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下游国通过向上游国提供补偿来推动上下游合作的特征;④利用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发布的“世界人均GDP排名”[31],比较6个案例中合作国家间人均GDP水平发现,下游国均较上游国富裕,且水平差距大的国家间(南非与莱索托、印度与尼泊尔、南非与斯威士兰)比差距小的国家间(美国与加拿大、西班牙与法国、意大利与瑞士)更多地采取了补偿措施来推动上下游的水电开发合作。

      

       总体而言,在跨境型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案例中,等比分配模式占有明显优势;上游国来水量对下游水电站发电用水量的贡献是上游国分享下游水电站效益的必要条件,其效益分配模式得到了合作方之间很大程度的认可;下游国通过向上游国提供补偿推动跨境水电开发合作。

       3.2 国际界河水电合作

       在梳理26个国际界河(含界河段)水电合作开发案例时,合并了两两修订或续签条约的6个案例,包括:中国与朝鲜水丰电站合作建设的1937年与1955年条约,望江楼和文岳电站的2006年和2010年协定;美国与加拿大1940年和1950年的圣劳伦斯河水电开发条约。最终将26个开发案例确定为23个开发方案(表3)。

      

       对比分析开发方案发现,个案与个案之间在建设方案、投资成本核算及其比例分割以及随之的效益分配方案存在一定的差异。为判识出个案间的普遍性与特异性,将23个开发方案细分为六种类型(表3),分析其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及特征如下:①Ⅰ型3个方案(占13%),均是中国与朝鲜间鸭绿江上共同投资开发的水电站,其投资—效益分配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双方分别承担建设成本的50%,将装机容量相同的发电机组平均分配给两国,以实现无论电厂位于哪个国家,均原则上实现发电量平均分配。②Ⅱ型仅2个方案(占8.7%),位于跨境河流界河段上,其投资—效益分配特征表现为:基于对资金与资源投入的认识,确定效益分配模式。印度与尼泊尔的界河水电开发与跨境河流水电开发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相同(表2),体现了尼泊尔在有资源而无资金,印度无资源有资金的状况下,印度通过投入资金、尼泊尔通过投入资源与土地,实现水能资源共享。其间两国对成本投入的认识统一在“尼泊尔的土地投入近似等于印度的建设投入”,为此两者的发电效益分配方案近似平均分配。约旦与叙利亚在约旦河一条重要支流(Yarmuk)的界河段水电合作开发中,基于开发河段水资源全部源于叙利亚,形成了以资源投入为主,资金投入为辅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③Ⅲ型8个方案(占34.8%),是六种类型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类,其投资—效益分配最大特点在于投资比例等于受益比例,其中各投入50%、各受益50%的分配模式成为基本定式。但个案之间具体的投资与效益分配方式存在一定差别,有基于总投入的平均分担方式,有分别投资建设后形成一个整体系统的投资方式,以及各自在境内投资建设一个电站,联合运行的投资方式,而效益分配包括了发电量分配、发电用水量分配、装机容量分配及防洪效益分配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大统一,小分异”的分配模式特征。④Ⅳ型4个方案(占17.5%),其分配模式及特征表现为各自利用所平均获得的水和水能资源,在各自境内开发并受益。⑤Ⅴ型3个方案(占13%),其突出特征在于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一个股份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水电开发与运行,而电站所产生的效益则依据各国投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包括平均分配和差异分配模式。其效益分配与Ⅲ型的分配模式相同,区别在于投资方式不同。⑥Ⅵ型3个方案(占13%),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即对开发河段可利用水头进行平均或近似平均分配后由两国共同或各自开发,最终将装机容量、发电量或者水头的分配比例确定为投资和效益分配的比例。

       总体上,23个界河、界河段水电合作开发方案中,18个方案(占78%)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为:平均分担投资建设成本(即各承担50%)并平均获得开发效益(即各获得50%的发电量、装机容量、可发电用水量)。所有方案中仅有3个方案(占13%)有补偿措施。这说明在国际界河或界河段水电合作开发中,成本与效益平均分配是基本模式,得到普遍认可,但补偿措施很少被应用。

       3.3 国际河流水电合作投资—效益分配主要模式

       将以上跨境河流、界河及界河河段水电合作开发的32个案例,共29个方案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可归纳为三种:平均分配、等比分配和差异分配。三种分配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①平均分配模式。以中国与朝鲜的6个水电合作开发方案为例,两国之间采取各承担50%的建设投资后,各自以相同发电量、相同装机容量和相同装机台数的方式实现各获得50%的开发效益,该水电合作开发的投资—效益分配即为绝对的平均分配模式。②等比分配模式。以1958年卢森堡与德国在莱茵河支流上合作开发的乌尔河水电站为例,为平衡1950年两国之间在莱茵河绍尔河水电开发间的投资—效益分配方案,1958年的合作方案为两国共同投资建立一个水电合资开发公司,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为德国投资90%(即占有公司90%的股份),卢森堡的投资入股比例为10%,电站由该水电合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电站建成之后产生的发电效益(发电量)仍以德国90%、卢森堡10%的比例分配,即投资比例等于收益比例的分配模式。③差异分配模式。以1953年约旦与叙利亚合作开发约旦河上的阿尔华达大坝(Maqarin Dam)为例,由于发电用水量源于叙利亚,由此通过双方协商,叙利亚仅以5%的建设投资,但获得了75%的电站发电效益,而约旦虽然承担了95%的建设成本,却仅获得25%的发电效益,是一个非平均分配方式。同时,该案例充分体现了流域国对国际河流水资源贡献量是影响跨境水资源开发的关键因素,并隐含了国际河流水资源权属分割实践。

       以流域为单元,按工程所在位置分为干流和支流两个类型,分类统计29个方案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及补偿措施(表4),分析三种分配模式及补偿措施在干支流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差异,结果表明:①在29个方案中,55%以上的方案采用了平均分配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②在17个干流开发方案中,有14个开发方案(占82%)采用平均分配模式,具有绝对优势;在12个支流开发方案中,差异分配和等比分配模式各占41.7%,具有明显优势,但平均分配模式仍占有一定比例。③有近50%的开发方案附加了补偿措施,且在干、支流开发方案中差异不明显,结合上文分析结果来看,国家间补偿在水电合作开发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与应用。

       3.4 国际河流水电合作投资—效益分配模式演变特征

       考虑到在本研究的分析时段(1937-2010年)内,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所经历的三大时期:1950年以前,世界政局动荡、战争及经济逐渐复苏阶段;1950年以后至80年代末,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多元化、国际关系复杂化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时期。由此,将70多年间32个国际河流水电合作案例29个开发方案分为三个发展时期(表4),分析不同时期投资—效益分配模式及其演变特征发现:①1950年代以前,共有4个开发方案,其中3个分布于北美和欧洲发达地区,形成了平均分配和等比分配两个模式。②在1950-1980年代全球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产生的开发方案最多(23个),其中平均分配模式所占比例最大(56.5%),是主要分配模式,而差异分配模式也从无到有,并得到较快的发展;且同期也产生了最多的补偿方案。③1990年代以后仅产生了2个合作案例,分别采用了平均分配和等比分配模式,由于案例太少,难以反映其特征和趋势。这一时期水电合作开发案例少,可能有国际关系复杂化、全球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原因,也可能有1990年代后期至今不断发生的区域性、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原因。

      

       3.5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合作国家间水电合作开发特征

       以29个方案中相关合作国家间2011年的人均GDP值[31]比值(人均GDP高者/人均GDP低者)表示其相互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分为三个层次:当人均GDP比值小于2.0时,视为国家间经济水平相当;当人均GDP比值为2.0~4.0时,视为经济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当人均GDP比值大于4.0时,视为经济水平差距较大。分析三类经济发展差距下的水电合作开发分配模式及特征,结果表明:①经济水平相当国家间的水电合作方案11个,数量最多(占37.9%),其中平均分配模式占绝对优势(72.7%),其余27.3%为等比分配模式,没有产生差异分配模式;但11个方案中仅有1个方案(占9%)采取了补偿措施,所占比例最小。②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的国家间,开发方案共10个,所占比例较多(占34.5%),三种分配模式中差异分配模式有5个(占50%),是主要分配模式,其次是等比分配模式(占30%),最少的是平均分配;10个方案中有3个(占30%)采用补偿措施,比例较大。③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间,合作开发方案8个,其中6个(75%)采用平均分配模式,是主要分配模式,其次有2个(占25%)采用差异分配模式,没有等比分配方案。但是,如果考虑其中占很大比例的5个中朝间合作方案实际发生时间,则会发现其中4个方案发生在1978年前,当时中国与朝鲜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可归入“发展水平相当”类型,减去该4个方案后在差距较大的国家间开发方案(4个)中,平均分配与差异分配模式案例数(各2个)相同,各占50%。8个开发方案中有3个采用了补偿措施,是三类经济发展水平中占比例最高的(占37.5%)。如果减去中朝合作的4个案例,该比例则更高(75%)。④在29个方案中采用补偿措施的有7个,而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和差距较大的国家间各产生了3个,共占85.7%,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国家间会更多地采用或认可补偿措施来推进水电合作开发。

       总体而言,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水电合作开发的投资—效益分配主要采用平均分配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和差距较大的国家间则主要采用等比分配与差异分配模式,并且更多地采用了补偿措施。

       3.6 水电合作开发投资—效益分配模式的区域差异

       比较全球五个地区之间合作开发方案中的投资—效益分配模式(表4),结果表明:①北美洲的3个方案均为平均分配模式,其中1个方案有补偿措施;欧洲12个开发方案中50%为平均分配模式,其他两种模式各占25%,且方案中很少有补偿措施(仅1个);欧洲和北美洲两个发达地区的15个方案中,平均分配模式(占60%)为主要模式,其他两种模式所占比例相当(各占20%),且在方案中很少有补偿措施(占13.3%)。②非洲3个方案中2个为等比分配模式,1个为差异分配模式;南美洲2个方案,平均分配和等比分配模式各1个;亚洲9个方案中三分之二为平均分配模式,另三分之一为差异分配模式;由非洲、南美洲和亚洲组成的欠发达地区14个方案中,50%为平均分配模式,其次28.6%为差异分配模式,等比分配模式占21.4%,且35.7%的方案(5个)中有补偿措施。③从全球5大洲中,水电合作开发的方案主要分布于亚洲和欧洲(占总方案数的72.4%)。这一方面是因为两大洲是国际河流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同时欧洲经济发达、电力需求量大且增长迅速。亚洲较另一个国际河流集中分布的非洲合作案例更多的原因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亚洲大部分国家先于非洲国家实现了主权独立和经济发展,从而推进了该地区国际河流水电的合作开发进程。

       总体而言,合作开发方案主要发生于欧洲,其次是亚洲,其他三个洲较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合作方案数和三种投资—效益分配模式数量相当,但发达地区的平均分配模式比例高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采用补偿措施的方案明显高于发达地区。这表明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有明显差异的国家间较发达地区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间更趋于采用补偿措施。

       4 结论与讨论

       4.1 结论

       通过从全球16条国际河流1937-2010年间判识出的32个水电合作开发案例,分析其在不同河流类型、河段类型、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差距以及区域的开发方案差异,揭示其投资—效益分配模式与特征。主要结论:①水电合作开发以河段和双边合作开发为主,缺乏流域层面的合作,形成了投资—效益等比分配、平均分配和差异分配三种模式。②跨境型河流水电合作的投资—效益分配以等比分配为主,上游国通过向下游国提供发电用水分享其发电效益,下游国则通过补偿上游国的方式推动合作;界河(含界河段)的水电合作开发以平均分配为主,但很少有补偿措施。③不同发展时期的分配模式差异较明显:1950年代以前以平均分配和等比分配为主;1950-1980年代以平均分配为主;1990年代以后,因案例太少,主要分配模式难以确定。④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合作国家间主要采用平均分配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国家之间则兼顾采用等比分配和差异分配模式,并产生了绝大多数的有补偿措施的合作方案。⑤发达地区采用平均分配模式的比例高于欠发达地区,而欠发达地区采用补偿措施的方案明显高于发达地区。

       4.2 讨论

       在分析国际河流水电合作开发方案的差异时,发现有7个案例合作国将土地、水等资源用于投资,以实现水电开发的利益共享,并在投资—效益分配中得到认可,特别是在跨境型河流水电合作开发中最为突出。

       在近年的一些研究成果中还发现了几个合作案例,但始终没能找到相应的合作协定和开发方案,而未能纳入本研究中,但因数量很少,不会影响本研究的结果。

       在分析不同发展阶段国际河流水电合作案例及其分配模式特征时,虽确认1990年代以后产生了平均分配和等比分配两种模式,但因合作案例太少,难以揭示国际河流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水电合作开发新模式、新趋势。

       收稿日期:2014-03-10;修订日期: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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