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加快实施“大经贸战略”的新课题_银行论文

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加快实施“大经贸战略”的新课题_银行论文

产融联合——加快实施“大经贸战略”的新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贸论文,新课题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融联合集团建立的国际实践

产融联合集团是一种集银行投资、企业生产、商业贸易于一体的多功能大型国际化、集团化的经济联合体。它最早起源于日本,以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劝银等六大企业集团为代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也出现了头一批垄断集团,其中主要是摩根和洛克菲勒两大财团。

这些大企业集团都以一家大城市银行为核心,通过信贷、控股和人事结合等方式控制着一大批各行各业的大公司。1991年住友集团内相互持股率达24.67%,1989 年时该集团内企业从本集团金融机构得到融资的平均率高达26.58%;而结合力最弱的第一劝银,1991 年集团内相互持股率为12.2%,1989年融资平均率也达12.1%〔1 〕高质量的产融联合使融资本有力地支持着产业资本的发展。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的企业数仅占全部法人企业的0.08%,但其资本金、总资产以及经常利润之和分别占全部法人企业的17.24%、13.54%、13.63%〔2〕,其在日本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它们在融资上重要的特点在于:

第一,集团内企业之间通过圆环状的相互持股、贷款、形成资本的综合关系,从而结成利害共同体。它们在国内外开办或合办的众多企业中都持有股份。

第二,各企业集团集金融、工业、运输、综合商社、信息中心等企业于一体,且分布于各个产业领域。金融资本家组成了一个个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各种基金等在内的金融集团,把各种金融机构连结在统一权力的金融核心中(以一特大金融机构为中心),每一个金融集团受控于不同的财团,同样的金融集团从这样的金融核心通过信贷或控股向所有非金融大企业伸展。

第三,各企业集团均建立了联合投资公司,由各产业领域的成员企业共同出资,以承担耗资多、风险大的投资项目。

战后日美大企业的经营高度多样化和国际化,金融资本势力对外扩张步伐也大大加速,许多大商业银行都发展成巨型跨国银行。这些大银行垄断资本在国外也象在国内那样,与产业资本紧密联合,推动经济贸易的发展。美国的大通曼哈顿银行设有的大通国际投资公司,就与美国跨国工矿公司在国外联合投资,以促进本集团贸易业务的开展。

二、建立我国产融联合集团的必要性

(一)产融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必然;是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组织形式。

1.产融联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美日产融联合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产融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自由竞争向集团垄断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银企关系同样面临这种发展趋势,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之间的行政管理服务关系转变为法人实体之间商业交易服务性关系,并为追求最大效益和安全而彼此联合。

2.产融联合是现阶段化解银企间双重低效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我国工业经济存在着生产规模水平低,产业结构趋同,历史包袱沉重,生产要素流动慢,资金使用效益低和资金匮乏等问题,资金的低效运转造成了银行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仅从广东省工业外贸看,从事外经贸的企业有1500多家,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1500万美元以上)仅有99家,其余1400多家均属小型企业;且清产核资表明,其平均负债率达80%,属高负债经营,且负债资金90 %左右来源于银行的放款〔3〕。而实行产融联合是化解银企间双重低效资产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是因为,两种资本的联合,其实质就在于两者的相互依存性。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企业的增效,既要靠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也需要增量资产(即信贷资金)倾斜来支撑。显而易见,实行产融联合是生产要素和信贷资金双向溶合的新增长点,在金融杠杆作用下,资金流向效益最大的部门,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从而达到依据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经贸持续增长。

(二)产融联合是国家有效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实行的是政府引导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对象、方式、手段以及预期目标都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金融对产业的诱导和矫正功能较为强劲而且灵敏,国家通过金融政策和工具能更为有效地培植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产融联合,使得国家可以通过银企集团来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意图和政策导向,较好地调整经济贸易政策和格局,从而使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发挥。

目前中国最大的500家国有企业集团仅占企业总数的0.7%,但资产却占全部企业资产的37%,税收占46%,利润占63%〔4〕, 如金融资本渗入,联合500~1000家大企业大集团,就抓住了根本。事实上, 不少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参股、兼并、承包及联牌生产等联合了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甚至合资企业。国家的“抓大放小”政策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形成了“以大带小”,为整个国民经济起了推动和示范作用。大企业、大集团与金融部门的联合更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

(三)产融联合是我国经济参与国际大循环,实现经济飞跃的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经贸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向不断加强。据1992年4 月联合国发表的《1992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24个工业国中有20个采取了比10年前更广泛的贸易保护政策”。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加快,现已有109 个经济集团,导致对我国设限增加,加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没有取得最后结果,难以享受优惠关税。

实践证明,产融联合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世界贸易竞争单靠独立的贸易和金融手段难以取胜,而必须组织集金融、贸易、科技、信息为一体的大型产融联合集团。企业或企业集团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科工贸一体化经营,银行对其提供包括科工贸一体化全过程的金融高效优质服务,通过发挥银企联合集团的合力效应来获得较高的规模、结构、时间和协同效益,增强同国际大企业财团抗衡的实力。

而在我国,不论是企业和银行,由于经营规模小,其经营功能均未达到这一要求。如不及时加强产融的联合,势必与世界经济发展潮流脱节,从而削弱我国货币和商品的流通能力,延缓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无法想象,自有资金缺乏的中国企业去同有着强大金融后盾支持的外国企业展开竞争。

(四)产融联合是银行和企业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生存和发展的要求。

1.产融联合是企业和银行在国内经济环境中与外来资本抗衡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多成份、多渠道、多形式的金融与企业格局不断形成,国外银行和企业直接介入我国市场。截至1993年底,国外金融机构设在我国的代理处、分行或分公司等达314家〔5〕;至1994年底,全国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达206096家〔6〕。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复存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外资企业和银行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有益补充,但国有企业和银行如不顺应纵向体制改革,并加强横向组织联合,有可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其在国内的发展。

2.产融联合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奠定了企业进入市场的基础,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骨干作用。但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仍未完全清除资金上的“等、靠、要”思想。产权关系尚未理顺,企业盈亏责任不明确,资产并未得到最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对利率、信贷和汇率等金融杠杆反应不够灵敏。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亏损严重,且背着高负债经营的沉重包袱。而绩优的大企业融资渠道狭窄,额度贷款的方式和地方利益保护又严重限制着绩优国有大企业的发展,并增加其交易费用,这势必也要求产融资本走到一起。

3.产融联合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壮大国有商业银行实力的要求。

长期以来,国家专业银行在经营短期和中长期信贷业务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并按国家政策导向,充分支持了大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和建设项目。但由于垫付企业亏损、应付税金,发放安定团结贷款、特困企业点贷款等财政化或政策性信用过多,使银行每年都产生大量无法收回的贷款。据统计,四大专业银行已由80年代的利润上缴大户剧变为90年代的亏损户。继1994年上半年爆发四大专业银行全行业亏损后。1996年仍有个别专业银行全行业亏损。它表明,商业银行已不堪不良债权的重负。

银行日益增多的不良债权除了企业的原因外,银行本身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也是重要的原因,反过来它又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而产融联合,使银行能真正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经贸企业规模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资金存量,增加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产融联合有利于落实主办银行制度,企业也会自觉将自己的全部闲置资金存入银行,从而扩大了银行的资金来源,壮大了银行的实力。在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各银行业务彼此交叉渗透,竞争激烈,因此产融联合,也不失为银行壮大自身实力,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一种方式。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融联合的途径

产融联合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金融与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都是与各国的经济环境相适应的。金融资本私有化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其产融资本的结合不可避免地产生少数人操纵金融经济命脉,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资本的公有性质和国家操作资本,决定了国家完全可以而且能够通过金融工具来调整整个宏观经济运行。

中国的产融联合当然必须依照中国经济改革的实际进行。当前中国企业的大量不良债务,已在企业改革和银行改革之间形成死结。因此,解开这一个死结,既能推进经济改革的深化,又是一条产融联合的有效途径。

(一)解决银企不良债务

由于银企不良贷款存在,目前,在我国各大银行的信贷资产中,呆帐、死滞贷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到1992年末,各专业银行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共计3236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15%左右〔7〕。

1.企业破产冲债

对于那些已不被社会承认的商品和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只能通过企业破产的方式将其清除。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和民众对这种变化的承受力,加之我国存在众多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实情,这种方式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谨慎实施。

2.豁免或变相豁免贷款

通过冲销贷款解决一部分不良债务和债权的拖累,是国际上惯用的手法。它是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一个具体办法,其作用范围和规模都极为有限,必须以银行每年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为限度。中央已原则同意1997年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帐、坏帐准备金中冲销的规模可以增加到300亿元,即是这一途径的反映。但如不顾银行利益,一味冲销,则无异于“挖坑补洞”。

3.财政补亏

由财政为企业拨款补亏,以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这可用于解决企业的临时性债务困难。

4.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于国家、银行、企业三者皆有利的一种解税银企债务的首选方式。这当然也是有条件和限定的。首先,从企业来看,应选择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型骨干企业,属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国家不允许其破产并有股份制改造前景的企业;其次,从贷款范围来看,可转化为对企业投资的贷款主要应是国家应拨未拨,企业应补而无力补由银行长期垫付,已成为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铺底周转金的那部分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最后,银行贷款转股权要以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为限,因为,不良投资的风险大于不良贷款,银行必须谨慎从事,以防陷进另一个泥沼。

5.银行债权转让

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时期,西方商业银行曾进行了债权转让的市场创新,将对发展中国家的不良债权以一定的折扣转让给在发展中国家有投资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看好的跨国公司。我国国有银行也可以以协商价格将一部分对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国有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债权向股权的转让,从而减轻银行负担,同时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二)商业银行向企业参股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但就《商业银行法》实施前的实践看来,参股对银企双方皆有裨益。商业银行向企业参股是商业银行以效益为中心自求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对金融资本的一种需求方式。银行以参股的方式向外经贸企业投资,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金融实力,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利用银行的关系,利用银行收集信息的便利条件,有效地进行生产决策,银行也可通过企业经营的成功获得比贷款更多的利润。

银行对企业参股应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和属地原则来选择企业,对某些效益不佳属国家产业政策倾斜且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若参股有助于提高整体效益,银行应考虑参股。参股比例要考虑银行自身实力,投资效益以及企业发展的内在潜力。具体可采取直接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银企合作开发项目、银企发展基金等方式。

(三)银行债权信托

由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对企业直接投资,一些银行探索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中介,将那些适合转为投资的银行债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去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银行已事实上将债权转为股权,只是不直接行使所有者权利罢了。随着投资银行的兴起和信托业的发展,银行债权信托有可能成为产融联合的一种较为普遍的途径。

(四)信贷关系上的支持

继建行提出“双大”经营战略后,其它商业银行也相继提出了企业集团经营战略,中行更进一步深化为“大外贸”观念,这都是与我国“大经贸战略”相适应的。

银行应按信用等级优先贷款给效益好的大企业,贷款应是“锦上添花”而不是“救死扶伤”。在资金投向上,既要保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有市场、有效益的大中型企业,也要为大中型企业配套的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以适当的支持。当然,在信贷资金集约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缓解部分重点企业的资金困难,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革、改制、改造中的合理资金需要。

我国银行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规范资本标准和资本计算准则,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银行对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以贷款支持为龙头,提供融资担保、结算、咨询等全方位、多功能的配套服务。这里特别要求国家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倾斜的贷款政策。这是一种较为松散的结合。

(五)人事渗透

主要是指银行干部驻厂挂职,即在双方自愿和协商基础上,通过地方正常的任命程序由银行选派得力干部,担任企业财务主管。银行是作为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所选的企业都是经过整治且有发展前景的。驻厂干部名义上是作为主要债权人代表,但却参与企业一切经营和财务的重大决策,拥有举足轻重的表决权。实际上,这更接近所有者的权利。有些银行在企业转制和重组过程中,可将所提供资本形成的那部分企业有效资产,以车间或项目的形式分离出来,委派干部全面参与企业这部分资产的经营决策。

(六)大力发展产业金融

产业金融这种提法直接来自金融的产业政策,它有别于宏观金融。产业金融所研究的领域主要是企业内部、产业部门及其发展过程中的筹资和融资问题。在产融联合中,我国产业金融的具体形式可为:

1.企业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来在规范中有了一定发展。经1995年重新登记,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达511家,其中信托投资公司332家,证券公司98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5家,融资性租赁公司16家,基本上构成了门类齐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企业集团也积累了巨额资本,在进行扩大再生产中会游离出较多的闲散资金。企业利用闲散资金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参股,不仅大大拓宽企业外部融资的途径,也利于利用金融信息及时决策。

2.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企业财务公司的产生是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改革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为集团公司发展配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目前已有65家。据统计,至1995年底,65家财务公司具有共同资产825亿元,年利润23.84亿元〔8〕。 财务公司既可为企业创造一定利润,又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不是银行,不可能也不必要办成银行。财务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加强与银行的合作,而银行也有扶植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七)组建产融联合集团

产融联合集团是产融联合的最高形式。结合国际实践和我国国情,可采取如下方式:

1.贷改投

实施“大经贸”战略就是针对出口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信息过程中存在的“散、乱、差”问题采取的根本性措施。其核心问题是贸贸、工贸之间的联合。要联合,仍然要依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发挥金融的调控职能。

“贷改投”不是扶危解困,而是作为强有力的“驱动力”和“粘合剂”,以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推动企业联合,资产重组。商业银行只须把对企业贷款的25~30%改为对企业的投资,通过股份制方式运作,就能够把需要进入经贸公司的单个企业联合起来,组成企业集团,并以最大股东的身份获得企业集团的人事任免权和经营决策权,使集团经贸正常运行。

2.组建银企集团

以某一骨干银行或企业为核心,由若干企业和银行按一定的原则和章程组建起来的多层次、多功能、跨地区和行业的大型股份制经济联合体,其构建可采取银企合股经营、共同入股的方式,合股双方或多方共同参股,环形或单向相互持股。实行参与制,双方互派董事和监事,依据各方所持份额确定分红比例。

注释:

〔1〕〔2〕《日本工商年鉴1995》,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

〔3〕《对外经贸企业管理》1996年第11期。

〔4〕《规模经营:综合商社与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问题》, 广东省外经贸企业规模经营研讨会上的发言。

〔5〕《中国金融年鉴1995》,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出版。

〔6〕《中国统计年鉴1995》,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7〕《适应和促进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金融对策研究》, 《金融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10期。

〔8〕《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个支撑》,《城市金融》1996 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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