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廉洁自律效能应强化“四性”_群众纪律论文

提高廉洁自律效能应强化“四性”_群众纪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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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如何提高廉洁自律的效力,是我们面临的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新课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廉洁自律要增加自觉性

提高廉洁自律效力,根本问题在于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廉洁自律,贵在自觉,重在自纠,好在行动。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但有少数领导干部在执行廉洁自律时仍缺乏自觉性。由于廉洁自律的“31个”不准,大都是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问题的普遍性带来纠正的怠慢性,产生互相攀比心理(认为“他的问题比我严重,我的问题算“啥”),等待观望心理(认为“你查纠了我再查纠不迟”)法不贵众心理(认为“面这么广,您纠正得了”?侥幸心理(认为“我不说你也不一定知道”),于是在执行自律时,有的说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有的不认真、不严肃,敷衍应付;有的把自律当耳边风,依然我行我素。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廉洁自律的效果。笔者认为,要使廉洁自律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首先要解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个首要问题。”否则就会被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所俘虏,根本谈不上搞什么廉洁自律。其次,要正确认识自律。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和自身的影响作用决定的。廉洁自律是党对每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每个领导干部都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造福。

二、廉洁自律要形成互律性

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特别是形成互律性,即造成互相批评、互相监督的氛围,是提高廉洁自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这样的问题:民主生活会“一回紧、二回松、三回形式化”;自律成自流,自律变“自白”。这种现象必须加以扭转。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把好“三个环节”,以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严肃性。一是会前准备。要纠正部分民主生活会准备不足的情况,如不听取群众意见,自查不准备提纲,会前不交心通气等。党委要委托同级纪委组织部门派人广泛征求意见,事先向党委成员反馈或在生活会上通报;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写好自查提纲,自查后上交党组织,作为自律的依据;对班子内部的矛盾,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成员,会前要交心通气或打招呼。二是会中查纠。针对少数领导干部存在“自律吃亏”思想和“文过饰非”倾向,会中查纠要紧扣主题,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评功摆好会、汇报工作会、各人自白会。自查自纠要克服“讲共性不讲个性、讲小不讲大、讲明不讲暗、讲轻不讲重、讲虚不讲实、讲远不讲近”等现象;本着实事求是,讲出真话,反对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三是会后整改。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有整改意见、有反馈通报、有落实行动。会后向群众通报的内容,应包括本次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需要整改的问题及上次生活会整改结果。通报后要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听取群众意见。要理出若干个整改的问题,责成领导成员或有关部门落实,决不能会了就了,不了了之。

开好民主生活会还要改变目前存在的自我批评多互相批评少,或“自我批评谈情况,互相批评谈希望”,“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影响情绪,批评上级怕给小鞋穿”的现象,决不能在党的民主生活会上搞一团和气、相安无事,搞“你好我好大家好”。作为一把手的班长,更要作表率,带头开展批评,这是民主生活会能否形成互律气候的关键。

三、廉洁自律要强化他律性

廉洁自律还要强化他律性。要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通过他律促进自律,这是提高廉洁自律效力的有效方法。

所谓他律,就是要用组织的、群众的、社会的力量对不自律的人进行监督、敦促和鞭策。但目前作为他律的主导力量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尚存在监督弱化的问题,或监督不到位,或监督难到位。如何强化他律?就是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一是要强化组织监督。党委、纪委要派出领导成员参加同级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实施面对面监督。对那些群众有举报、组织有所掌握但当事者本人又不自查自纠的问题,要由组织出面派人检查落实,不能使重要的违纪违法线索搁置起来,不了了之。二是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深入单位、深入群众听取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自律发言、明察暗访及现场检查等方法对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这是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种有效形式。它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发现顶风违纪的典型,迅速进行查处;有利于正确估计廉洁自律的实际成效。但专项检查一定要深入细微,了解真情,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三是发动各方监督,既要发动单位内部群众的监督,又要欢迎机关外部社会的监督,既要接受党内的监督,又要接受党外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的情况,有的可以采取公开监督的办法,在内部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审查;或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实施民主监督;或开展专项举报活动,以纠正不廉行为;或加大舆论监督,对违规者予以曝光。四是加大办案力度。这是纪律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对那些顶风作案的、有严重问题又不自查自纠的,要坚决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要从严处理,公之于众。通过严肃查处,加大自律的威慑力。要体现自律与不自律在处理上的区别。对于一般性问题,只要自查自纠了,可以不予追究;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如果彻底自查自纠了,可以从轻处理;违反规定又不自查自纠,一但群众举报或组织发现查实的必须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必须从严执纪。实践证明,单有自律这一手不行,还要辅以他律这一手。只有自律与他律并举,才能促进廉洁自律健康发展。

四、廉洁自律要具有纪律性

目前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自律缺乏有效性,其症结之一就在于纪律性不强,约束力不大。实践启示我们:廉洁自律要用纪律作保证。

应该肯定,中央纪委在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老五条规定和补充规定时,先后出台了有关的《实施意见》、《党纪处理办法》和《实施和处理意见》,为廉洁自律提供了纪律要求。但在纪律约束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纪律规定笼统,难于准确量纪。如《实施意见》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如此规定,既不便于处理上的操作,又影响量纪标准的统一。二是某些规定滞后,造成新的违规。如对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问题,虽提出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但没有同时提出不准违规购买国产豪华小汽车,造成一边清理进口小汽车,一边换购国产豪华小汽车,出现新的违规。三是有纪不依,执纪不严。由于廉洁自律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涉及的当事人又都是不同层次领导干部,不少地方和部分的主要领导对违规者的处理,往往持宽容、迁就的态度,认为“涉及面广,处理要慎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时,则认为“问题不光他一人,给予轻处分行了”。因此,违规者被处理的极少。这种纪律性不强的表现,反过来又影响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纪律是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保证。为加大廉洁自律的纪律性,笔者建议:一、对现有出台的“几不准”,应逐个明确制订出统一的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理意见,把现行的《实施意见》、《党纪处理办法》等统一为《党政纪处理办法》,凡违反规定,对号入座,量纪处理。二、要从现有几十个不准中选择若干个不准,研究制定出具有纪律约束力的廉政制度,即从几个不准过渡到具有强制性的廉政制度监督,使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三、要在两个五条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党政干部廉政规定》或《公务员廉政准则》,进而为出台中国第一部《公务员廉政法》制造条件。实践说明,廉洁自律纪律性越强,廉洁自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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