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消费税避税问题严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税论文,首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首饰消费税涉及从首饰生产到销售加工的各个环节,对征税对象采取列举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特定性,使企业避税有了条件。因此首饰消费税的避税行为较为严重。据税务部门的调查,首饰消费税最常见的有两种避税方式。
设立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方式,缩小消费税税基
这种行为多出现于应在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的企业。例如生产经营非金银首饰的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例如,A企业生产铂金首饰,本年度其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B销售公司。A将自己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B,通过B实现零售。铂金首饰正常的批发价是158元/克,但A对B的批发价是128/克,低于正常价。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每克“缩水”30元。由于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A企业的这项避税行为的结果是每克铂金首饰少缴消费税3元。
利用税法漏洞,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由于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范的,非列举的首饰不计征消费税或者是在其他环节计征消费税,因此导致在对新产品迭出的首饰行业进行税收管理方面有不少的交叉和空白点。
例如,某企业生产一种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首饰,其既可以认为是金基(以黄金为基本材料)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税,税率为5%,但同时又可以认为是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缴税,税率为10%。因此这种新产品的纳税环节和税率就有了可选择性。由于税率有5%的差距,一般情况下,把其视为黄金首饰纳税税负要轻。当然,如果零售价是生产环节的批发价二倍以上的话,选择在零售环节纳税税负要重。
对于第一种避税方式,税务机关一般采取价格调整的方式,即把A企业对B销售公司的批发价调整到正常的批发价158/克,补征有关税费;对于第二种方式,涉及具体是属于金基首饰还是铂金首饰的认定问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观点是按含黄金和铂金的多少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