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妇女参与社区服务活动_家务劳动论文

英国妇女参与社区服务活动_家务劳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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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区照顾的概念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当时社区照顾的倡导者着眼于改革养老院缺乏正常人的生活环境、远离生活区和规模庞大的弊端,建议将大型养老院变成小型的并设立在生活区内,形成社区养老的模式,这样有利于老人和病人的身心健康。这是改革倡导者最初的意图,但推动改革的真正动力却不仅仅如此。

英国由大型设施养老方式转变为社区养老方式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经济的制约。英国福利开支庞大,政府逐渐难以承受。到了撒切尔时代,政府试图减少福利开支,但这种减少不是简单地压缩开支、降低福利标准。其目标是将钱花在刀刃上,做到少投入,多收益。大型设施的改革是要化整为零,打破大型设施的统治地位,倡导在社区建家庭式小养老院(一般将6~12位需照顾的老人组成一个小养老院)或家庭养老,让家庭成员和社区共同担负起赡养长辈的责任。英国政府在这一政策改革中应该做的只是政策和资源上的宏观调控,将原来承办养老院的具体权利下放,由地方政府做主,让地方政府通过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来支持、协助社区工作。

二是尊重文化传统。英国的文化传统是重视以人为本,提倡“所有的人都有资格、有权利生活得尽可能正常,与普通人一样”;强调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制度缺乏对“个人生活空间”应有的关注,老人脱离家庭,与外界隔绝,而且在设施中一致性大于独特性,使老人感受最多的是服从和约束。因此设施照顾在一些方面有悖于英国的文化传统,使得在那里生活的老人过着一种非正常人的生活方式。人们普遍认为进设施养老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可见,设施养老存在诸多弊端,而且这种弊端已经开始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政府在大型设施上的投入实属花钱不讨好。

三是返朴归真,重温家庭的亲密感。任何一种文化都肯定家庭在人一生中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政府及其党派开始呼吁加强家庭生活的能力,家庭应该是老人生活场所的第一选择,社区养老是重塑家庭养老的方式,让家庭和社区一起来负责照顾老人的工作。“显然,在社区养老符合把受助人的需要放在首位和人道主义的社会工作的基本哲理”。尽管在英国社会中存在着与老人分开生活的习俗,可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就此失去就近居住的亲属的照顾。专业人士认为,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损害照顾人员的健康,从而使政府花费得更多。

基于上述三点因素,在政府和民间力量的推动下,英国设施照顾方式从1970年代逐步向社区照顾方式转变。社区照顾的概念也进一步具体化,社区照顾被分为“由社区养老”和“社区内养老”两种养老模式。“由社区养老”指受助人在家接受家人、朋友、邻居及区内志愿人士的照顾;而“社区内养老”指有需要及依赖外来照顾的人群,在社区内的小型服务单位或住所中获得受过训练的专业工作人员照顾(夏学銮,1996:49)。尽管两种社区养老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它们具有“双等于”的特点,芬奇(Finch)和格罗夫斯(Groves)认为:“实际上社区照顾等于家庭照顾,家庭照顾等于妇女照顾。”(Ungeson,1985:224)可见,无论哪一种养老方式,照顾工作都需要由妇女来承担。因此,不论家庭劳动社会化程度多么高,政府补偿有多少,照顾人的这项工作在英国都是妇女的专利。这种照顾工作的“女性化”,加深了男女职业的差距,强化了女性经济的依赖性,特别是198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鼓励社区照顾,社区照顾逐步成为养老工作的主要力量。社区照顾工作主要推广“由社区养老”,这种非正式照顾网络依靠家庭成员、朋友、亲属或邻居的力量解决照顾难题,这种方式逐步成为大部分老人、病人日常生活的依托。据统计,1990年代末英国65岁以上老人中需要家庭照顾的占9%;需要设施照顾的占6%(Hugman,1994:125)。家庭照顾人数逐渐上升,这种变化使政府成为首要的收益者,其次是受照顾者,而妇女作为照顾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所能做的是无报酬或少报酬的工作。因此社区照顾工作的改革,实际上强化了妇女最原始的劳动职责,降低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损害了妇女的自身利益。英国健康及社会安全部的研究结果证实了上述状况的存在。

英国健康及社会安全部曾资助了一项长达12年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中有几个明显的特点:1.已婚男子的社会支持网络规模最小;2.已婚男子鳏居时社会支持网络变小;3.已婚的需要照顾的人其帮助往往固定来自于一个人;4.居家养老的人依靠配偶辅助的占70%(Litwin:136);5.当地联合支持网络中配偶提供的辅助占69%(同上);6.提供网络支持的成员大多是60岁以上的人,且绝对多数都是女性(Ungerson,1985:68),独身妇女和离异妇女最可能成为照顾的对象。从以上特点中,我们可以判断已婚男子的照顾是由妻子承担的,家庭成员需要照顾时也是由家庭中的女性提供的。

由于生育子女、照顾家庭,妇女与家庭之间建立了一种天然的联系,这往往就形成一种倾向性,即妇女比男性更善于维系家庭生活。当家庭中有病人、老人需要照顾时,首选人员是家里的女主人,她们责无旁贷地要担当照顾亲属的工作。这样就自然地引出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即在家中照看亲属是属于私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尽管男女平等主义者认为在家照顾需要依靠的人属于一种工作,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与男性在外工作一样应享受同等的社会报酬,但英国历届政府对这个关系到所有家庭的问题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一致的、长期的政策,没有摆脱贝弗里奇给英国妇女规定的框框——已婚妇女终身最大的职责是做一个合格的家庭主妇。伺候丈夫、孩子及其他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是她们的首选工作。但家庭主妇是否应该获得家务劳动工资,却始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要求家务劳动工资在1970年代成为妇女运动的主要内容。尽管如此,妇女运动本身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反对给妇女发放家务劳动工资的一派认为:一、与妇女解放的目标相违背,不利于妇女自身解放。因为妇女运动最根本的目的是争取妇女自身的独立,摆脱家务劳动,参加社会工作。如果家务劳动工资的法案被采纳,妇女家庭劳动的角色更加牢固,有薪家务劳动必将成为已婚妇女的第一重要职业,且是已婚妇女就业人数最多的职业,妇女在其它职业的就业率会大大减少,这样的结果将与妇女运动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二、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变得社会化。家庭劳动所涉及的不仅是体力劳动支出,更渗透到情感的付出,这种家庭关系一旦带有商业化的交易,将会引起更为复杂的问题,即妇女是否是在体力和感情上销售自己?因此家务劳动工资不是一个简单的薪水问题,它关系到人们的道德、人们的关系、家庭的本质、国家的利益等等;三、妇女的生活准则是什么?抚育子女、照顾亲属是否是生活中原本有的一部分,是生活的真正意义?妇女在生活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总之,家务劳动工资的要求意味着一个多层次的难题,任何将家务劳动定义明确化的企图将会造成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影响到国家以及家庭对妇女家务劳动的态度与处理方式。尽管如此,从英国政府就妇女照顾工作不断地颁布和实施的一些福利政策中,还是可以判断英国政府试图协调妇女从事无薪家务劳动与有薪社会工作的矛盾。

尽管照顾亲属的福利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常常是执政政府在修改或否定以前的福利政策,但从英国政府对妇女照顾家庭成员的摇摆不定的福利政策中,也可以判断出家务劳动工资问题只可能是一个短时期的政策,而不可能是终结性的定论。如1975年英国性别歧视法案通过,其中包含了无照顾津贴政策。1976年英国开始实施该政策,政策规定:1.照顾人员在工作年龄段中在家从事照顾工作;2.照顾人员为照顾亲属而辞职,符合这两项规定的人员可以领取国家发放的照顾补贴。但该政策的重点将在家照顾家庭成员的已婚妇女和同居妇女排除在可领取津贴的范围以外,无照顾津贴政策对照顾家庭成员的工作性质既是一种认可,也是一种排斥,但它是对少数有资格领取津贴人工作的肯定,对多数不能领取津贴人工作的否定。因此,真正符合法案规定,能够领取津贴的人员仅占照顾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Robinson,1997:269)。

无照顾津贴政策从本质上已经将家庭养老这项工作既视为家务劳动,又视为社会工作。一方面,政府通过向照顾老人的人员发放补贴费用,鼓励家庭养老,将家庭视为老年生活的基本场所,以强化家庭养老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在1980年代初又通过立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这样照顾年迈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政府发放的津贴只是一种补偿,而不是正常的工资,自然补贴就十分有限,远远低于一般工资标准,而且领取人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英国妇女所担当的工作似乎应验了一个哲理,即“一种被剥夺通常会被重复组成综合被剥夺,有时还会以类似的形式发生在下一代身上”。英国妇女由于生育暂时被剥夺了工作的机会,但这种被剥夺的可能性不仅在生育子女时发生,同样也会发生在家庭中有老人或病人需要照顾的时候。纵观英国整个20世纪的发展历程,无论在什么时期、什么情况下英国妇女都是政府解决问题的储备力量。事实证明,在战争时期,妇女可以成为国家急需的劳动大军;在经济危机的时期,劳动力市场过剩,她们又很快成为失业人员;当孩子需要抚养的时候,她们成为一名全天候的好母亲;当老人需要照顾的时候,她们成为一名细心周到的护理员。英国妇女的角色是多变的,工作任务是繁重的,对于妇女工作的特殊贡献,英国政府在考虑她们的福利待遇上存在较大的偏颇,她们的贡献与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并不对等。正因为如此,导致妇女总是试图通过各种妇女运动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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