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评估体系研究_银行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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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银行不良资产估价应该具备的制度环境

(一)现存制度不能提供有效估价环境的原因

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现行整体法律制度设计是:对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值直接从对应的国有商业银行收购1995年底之前的逾期、呆滞和部分呆帐贷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取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债权人的地位,综合运用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赋予的特殊职权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以上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制度设计以及现存的制度环境不利于不良资产的准确估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产管理公司的估价缺乏制度约束

从以上国务院授予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职权来看,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具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权,而且还具有不良资产的评估定价权。这种将裁判兼球员也就是处置与估价职能集于一身的制度设计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值直接从对应的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贷款,然后再由自己定价来处置不良资产将会带来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并伴随较大的道德风险。尽管监管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范由于定价问题带来的风险,如采取谈判协商、层层审批的定价方式,采取聘请中介机构的方式定价,采取竞争性拍卖的方式定价等等。以上定价方式并不能完全消除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道德风险。因为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价方法可以遵循。谈判协商、中介机构和竞争性拍卖的定价方式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基本上都要打上资产管理公司事先已经预定好的定价印记。

2.负债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准确估价成为不可能

国有产权所有人缺位及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环节过多、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造成了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特别是陷入财务困境的负债国有企业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内部人经常利用对企业的股权与债权的实际控制作为“人质”,或以国家委托的目标相要挟,要求国家不但允许国有企业低效率运行,而且强迫政府不断为亏损企业“输血”——不断进行新的投入,使委托人(国家)成为企业的无限责任的股东,是企业无限责任的承担者。(注:李麟,李骥:《企业价值评估与价值增长》,载《民主与建设出版社》,第361页。)在西方经济学中,这种现象称为经营者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的“锁住”(lock in)效应,在国内这种现象则常常被称为国有企业对国家的“倒逼”行为。(注:张春霖:《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2期。)负债企业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阻碍了对负债企业偿债能力评估工作的进行。对负债的国有企业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工作是以占有负债企业的全部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为基础的,对负债企业财务信息的任何偏差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国有负债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结果,不仅为偿债能力评估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而且提供的虚假财务信息会导致评估结果失真。资产管理公司现在的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保证其知晓负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强制负债企业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对负债企业进行准确的偿债能力评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通过以上分析,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没有外在制度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约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资产管理公司只能选择低的评估价格而不会选择高的评估价格。即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公正地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也难以解决负债企业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获得准确、充分的负债人的财务信息。因此,为了实现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准确、有效的评估,本文提出建立以下制度环境的构想。

(二)建立有效估价环境的构想

1.分别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机构

为了避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裁判兼球员的双重身份,提高处置效益、建立公平的处置机制和防范道德风险,实现对银行不良资产客观公正的评估。本文提出应分别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机构的建议。第一,成立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牵头,从目前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抽调相当一批人员成立或将某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改组为不良资产接收和管理机构。该机构的性质类似于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是政府机构。其基本职能为:(1)从国有商业银行统一收购和管理全部的不良贷款,从而避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不良资产、各自为战的局面;(2)不直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而是作为一个管理和协调机构,首先制定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估价的方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有权利指定和聘请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估价并对其监督,在估价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委托或者信托处置,制定竞争性投标的政策来指导商业性机构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使不良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做,从而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有效地避免了道德风险;(3)执行重整国有银行债务、救助国营企业的政策性职能。并赋予其代行对负债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从而有效打破负债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为评估机构提供企业准确的信息。政策性不良资产管理机构有权力批准资产重组、大规模的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对负债国有企业重整的方案。第二,重组和改造现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现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职能分离,对其进行重组和改造,面向全国和世界招聘投资银行人才,也可采取与世界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资的形式将资产管理公司推向市场,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拍卖、打包出售等方式从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一部分不良资产,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从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取得对一部分不良资产的委托处置权。

2.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负债企业的特殊请求权

鉴于在处置银行不良贷款中运用司法程序不够灵活的特点,波兰在1993年制定的《银行与企业法》、《关于对企业和银行实行重组的法律》中提出了临时性新办法——银行牵头的“主导调解协议”。新法律赋予银行在调解过程的“准司法权利”,将权利从法庭和债务人手中转到银行,银行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债务总额50%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最终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由银行实施监督,使程序更加简化灵活。(注:见何仕彬著《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172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2月版。)波兰的以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于单纯的国有企业,我们可以采取赋予政策性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代行对其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方式来打破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对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为了避免负债企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或逃废债务的状况,为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成本,我们有必要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受让金融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些特殊请求权。这些特殊请求权应该有人民法院的强制力作为保障,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受、让金融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申请:包括:第一,具有要求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账册等资料和向债权人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担保状况的权利;第二,有权利要求对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计和评估,审计费用和评估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有权主导对负债企业进行重整的行为。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应当归企业资金的供给者所有。“企业是债权人、股权人以契约关系约定的企业”(注:见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页。)也就是当企业运营正常时,企业归股东所有;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归债权人所有。企业的所有权又包括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和控制权。(注:Grossman and Hart,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ournal of Economy,Vol 94,1986.)根据以上原理,在负债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债务人有权利决定对负债企业进行重整,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受让金融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债务总额50%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和债务人谈判达成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企业重整、债转股等协议。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债务人应该拖有对企业的控制权。

二、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价方法研究

银行不良资产的基础价值可以通过模拟清算价格法评出,期权价值可以通过实物期权的方法评出。

(一)模拟清算价格法

1.模拟清算价格法的工作原理

模拟清算价格法是在假设对负债企业和有效担保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负债企业和担保方的整体资产,根据被评估债权在负债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判断被评估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由此来确定被评估债权的价值的方法。(注:该方法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曾参考了程凤朝、许洪先生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感谢。)因此,模拟清算价格法评估的对象为负有银行债务的企业以及负有该债务有效担保责任的第三方;评估范围是负债企业以及保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抵押、质押的资产。

模拟清算价格法的评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的工作原理进行。

其工作原理是:第一,由资产评估人员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负债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实有资产进行评估,得出负债企业和担保企业的价值;第二,评估人员对企业的负债情况进行分析,在去除企业的无效债务得出企业的实际负债后,区分企业的一般债务和有优先偿还权的债务;第三,用企业的实有资产减去企业的实际负债和已经设置抵押权的资产得出企业的净资产值;第四,银行不良债权的基础价值等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负债企业的有效债权×企业的净资产值。

根据《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时对于该企业的债务的偿付是有先后顺序的,依偿付的先后顺序本文将企业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如果在贷款时,债务人提供了自己的财产做为物的担保,一旦债务人因破产或者解散而清算,该财产就不应作为破产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由于该财产不应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破产法》第37条规定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等债权都不能从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中受偿,可以说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具有最优先的受偿权。第二,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根据《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具有比一般债务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第三,一般债务。一般债务又包括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和有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企业对外所负的一般债务是指除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和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以外的债务。一般债务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必须等到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和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受偿之后才能受偿。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是指该债务无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该债务只能在《破产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的破产债权的范围内进行清偿;有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是指在一般债务中,第三人以自身的信用和自身财产做担保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首先由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清偿,我们可以按照对债务人进行偿债能力评估的方式对第三人进行评估,如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不足部分仍然可以作为一般债务参加到破产清偿程序中,但要注意,由于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了一些债务,第三人也要作为债权人参加到破产清偿程序中,其已经支付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2.模拟清算价格法的工作流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制定出模拟清算价格法的工作流程。(1)界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目的。这是资产评估的第一个程序,但评估的对象不同于一般的资产评估,评估的对象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有特定债务的企业,评估的目的是该企业的偿债能力,以间接的方式确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础价值。(2)初步拟订评估方案、选派评估人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有关负债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评估的基准日和评估持续的时间,初步拟订评估方案。由于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是一项不同于以往评估项目的新型评估业务,应该选派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得力人员从事评估工作。(3)确定不良债务的种类,确定有无担保。对负债企业所欠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进行分析,确定其债务是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还是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和有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按照待评债务种类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受偿评估财产和评估路径。(4)确定适合的评估方法评出负债企业的价值。评估人员应该首先到待评估企业的现场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且收集待评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评估所需要的材料,对待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之后,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出负债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5)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评定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第一,负债企业有效资产的评定。根据以下公式评定负债企业的有效资产:

负债企业的有效资产=负债企业资产的处置价值-无效资产

负债企业资产的处置价值=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变现率

变现率=1-综合折扣率

折扣率=∑影响变现的因素折扣率

无效资产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已设立担保物权资产的价值(如果该物的价值大于债务则按债务金额计算、如果该物的价值小于债务则按该物的价值计算)、非经营性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涉诉资产。

第二,负债企业有效负债的评定。根据以下公式评定负债企业的有效负债:

负债企业的有效负债=评估后负债总额-无效负债

无效负债指长期挂帐无需支付的负债。

(6)评定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价值。第一,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受偿系数=可用于偿还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资产/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负债总额。

可用于偿还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资产=有效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

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负债总额=有效负债-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

第二,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价值=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债本息总额×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受偿系数。

(7)评定其他债务的价值。第一,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的价值:如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经过评估并且变卖之后,该财产变卖的价值等于或大于该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可以百分之百受偿,但这种情况较少出现,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经过评估并且变卖之后可以抵偿一部分债权本息,余下的部分乘以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受偿系数,即: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债务的价值=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经过评估或者变卖的价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本息-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经过评估或者变卖的价值)×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受偿系数。第二,有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价值:如对担保的第三人财产依照以上的评估程序经过评估之后,该财产评估并且经过修正的价值等于或大于被担保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可以百分之百受偿,但这种情况同样较少出现,一般情况下,对担保的第三人财产经过评估并且变卖之后可以抵偿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本息,余下的部分乘以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受偿系数,即:有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价值=对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经过评估或者变卖的价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本息-对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经过评估或者变卖的价值)×无第三人担保的一般债务的受偿系数。

(8)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实物期权的评估方法

1.银行不良资产的给付请求期权

银行不良资产的给付请求权是指:作为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受让不良债权的投资者拥有的请求债务人给付欠款本息的权利。银行不良资产的给付请求期权是指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在债权的存续时间内具有的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的变化情况而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权利。银行不良资产的给付请求期权包括立即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和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两种形式。

(1)立即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对不良资产的基础价值,我们是在假设了负债企业在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的条件下进行了模拟评估。但事实上,负债企业并没有进入破产清偿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也没有中止执行,现实中存在由于先行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取得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受偿的结果可能会超过通过模拟清算价格法评估出的债权的基础价值。因为,尽管债权具有平等性,但在破产清偿程序之外,法律先行保护对债务人最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假设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不变,超过通过模拟清算价格法评估出的债权的基础价值,也就是期权价值的获得是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将依据模拟清算价格法评估出的债权基础价值V作为买权,P代表债权人立即对债务人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所获得的现金流的收益,我们可以将债权人立即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期权作为一个多头买权,当P>V时,期权内在价值为P-V>0;当P≤V时,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期权内在价值用公式表示为:C[,0]=max(0,P-V)

但是,立即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可能会,导致各个债权人抢先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事件的发生,都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结果会使本来可以实现经营情况好转的企业走向破产清算。立即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以上后果是由实物期权的竞争性决定的。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强制给付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对单一的债权人是有益,但破坏的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

(2)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是指全部债权人经过协商,放弃对债务人的立即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等待债务人经济效益改善和出现其他使债务人企业价值提高的机会后,再行使对债务人的强制给付请求权的情况。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实质就是推迟强制给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债权人以求持有的债权有较大的增值的目的。下面以期权的二项式定价方法进行说明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定价状况。

实物期权定价的关键是在资本市场上寻找一个与所要评价的实际资产或项目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可交易证券,称之为“孪生证券(twin security)”,并用该证券与无风险债券的组合,复制相应的实物期权的收益特征。令债权基础价值V作为买权,P代表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所获得的现金流的收益,也就是孪生证券的价格,我们可以将债权人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期权作为一个多头买权,当P>V时,期权内在价值为P-V>0;当P≤V时,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在下一时间点,P可能有两种状态:一是变为P+,一是变为P-。令P的上涨因子为u、下跌因子为d,如下图所示:

附图

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期权C[,0]的内在价值如下图所示:

附图

我们可以比照构造金融期权二项式定价模型的思路,导出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权的二项式定价公式。我们首先按照标准的期权定价的对冲策略(hedging strategy),用孪生证券和无风险融资的组合来复制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期权,即构建如下等价组合:以P的价格买入N股孪生证券,同时以无风险利率r融资数额为B,组合的价值为NP-B。在下一时间点,该组合的价值相应有两种可能:一是以概率q变为NP[+]-(1+r)B,一是以概率1-q变为NP[-]-(1+r)B。可以描述如下:

附图

如果要求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期权在下一时刻的价值与该组合的价值相同,则可解得所需购买的孪生股票数N和借入的无风险债券数B,即

N=(C[,0][+]-C[,0][-]/P[+]-P[-])

B=(NP[-]-C[,0][-]/1+r)=(C[,0][+]P[-]-C[,0][-]P[+]/(1+r)(P[+]-P[-]))

这就意味着购买N份孪生证券,并以无风险利率r融资B的组合可以完美地复制投资机会的收益。因此,在无套利机会的假设下,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期权当前的价值应当等于组合的价值,可以表达为:

C[,0]=NP-B=(mC[,0][+]+(1-m)C[,0][-]/1+r)

m=((1+r)P-P[-]/P[+]-P[-])=((1+r)-d/u-d)

这样,只要我们给出延缓行使强制给付请求期权价值在期末的可能取值C[,0][+]和C[,0][-],就可以利用上式得到其当前的价值C[,0],m是风险中性概率(risk-neutral probabilities)。上述方法不是使用以实际概率对未来期望价值进行折现的决策树方法,而是使用等价风险中性概率的决策树方法。

2.银行不良资产的控制期权

当用期权理论方法评估企业股权价值时,亏损企业、甚至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仍有价值。因为公司现值低于负债值时,可以认为是虚值期权,虚值期权因为标的资产的价格在期权剩余有效期限内又有可能升到约定价之上,所以具有一定的价值。在上文中,根据现代企业理论,本文主张赋予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拥有对负债企业进行重整的控制权。实现重整控制权的关键是从债权价值到股权价值的转换,最大债权人转化为该企业的最大股东,按照新的股权比例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改进和企业价值的增值。那么,企业的债权和股权的价值如何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最佳比例应该怎样决定?,我们可以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推导出债转股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定价模型和债转股比例的计算公式。(注:推导过程见杨春鹏,周子康:基于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的债转股比例分析。管理现代化,1999年第5期。)我们将企业的股权价值视为企业的看涨期权,假设条件如下:

第一,假设已知企业的市场价值为P(P的计算方法见下面实例);

第二,设目前企业的总债务面值为X,实施债转股的债务面值为Y,且X≥Y;

第三,假设期权的有效期限为T;

第四,假设在期限T内,企业市场价值变化率的标准差θ为常数;

第五,假设在期限T内,无风险利率r为常数,并且企业不支付红利;

第六,假设企业的价值服从下述几何Brown运动:dP=mPdt+θPdz

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注:Black,F.,Schole,M.,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Jour.Pol.Eco.,1973,81:637-659.)可知,企业的股权值为:

附图λ代表债转股企业的市场价格风险。

债转股比例的计算公式:

我们计算出企业的股权价值C后,可以计算出企业的债权价值为P-C,又因为假设债权人将债权转成股权的债务面值为Y,Y的实际价值为(P-C)(Y/X),从而实施债转股的理性定价比例η应为:

η=((Y/X)(P-C)/P)=(Y/X)(1-(C/P))

例如:某化工企业的净资产为36466万元,而企业现在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面值为104396万元,我们假设企业债务为不付利息债并且5年之后到期,无风险利率为2.65%(取自2002年记账式五年期国债),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为9.65%,企业价值变动的标准差θ=3.61%(该数值根据化工行业市盈率表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出),企业的市场风险价格为λ=0.5(不同企业的市场风险价格有不同的价值)。

表1 化工行业市盈率表

股票代码 600002(齐鲁石化) 600228(昌九生化) 600227(赤天化) 600315(上海家化) 600683(天然碱) 600096(云天化)

股票价格 4.4 15.49 9.5 14.47 6.2910.44

每股净资产

2.42 1.59

4.243.96

1.193.23

比值

60.86/16.63=3.66

注:以上数据取自上述公司2001年年报公布日的数据。

首先,计算企业的市场价值。对于未上市的企业来说,没有比较好的直接计算的办法,在本例中采用比值法。基本思路是选取本行业中的几家上市公司,将其股票价值和每股净资产分别加和后相比,得一系数,然后与本例中企业的净资产相乘,近似地认为它是该企业的市场价值,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所以,该企业的市场价值P=36466×3.66=133466(万元)。

C=Pe[-qT]N(d[,1])-XN(d[,2])=68657(万元)

其中,d[,1]=4.725,d[,2]=4.6443,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面值为23655万元的债务进行转股,则利用实施债转股的理性定价比例公式可以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应为:

η=(X/X)(1-(C/P))

=(23655/104396)(1-(66678/133466))

=11.00%

银行不良资产的估价问题是不良资产得到有效处置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文在借鉴了有关专家的一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银行不良资产的估价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尝试建立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估价体系。由于银行不良资产的估价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限于学识和眼界,本文具有抛砖引玉的性质,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和学者能够对此课题感兴趣,取得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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