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收益:PFI分析框架及其发展_企业架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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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占性问题与其传统解决思路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学者边沁就提出了“在竞争性市场中,由于产品与生产技术的同质性,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创新速度的降低”类似的观点(López,2008)[1],Schumpeter在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进一步强化了上述观点,并指出需要赋予创新某种程度的垄断,使创新者形成对未来获取超额利润的稳定预期,以激励其创新行为[2]。在Nelson(1959)和Arrow(1962)关于知识公共产品属性的经典文献中,上述问题的本质被归纳为“独占性”问题(appropriability problem)。对此,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Nelson,1959;Arrow,1962),由于知识(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特性,竞争对手将以极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模仿和使用知识,而无需承担创造知识所需的高额固定成本投入。此时,创新(或知识生产)外部性问题突显,知识生产者无法完全独占创新收益,生产知识的私人边际收益远低于社会收益,其结果导致投入知识生产的资源将会减少,创新活动的投资不足。[3-4]

显然,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上述独占性问题,需要设置某种机制以激励私人企业对创新活动的资源投入。Schumpeter(1942)及后续的产业组织理论着眼于市场层面的垄断力量,提出拥有较高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是解决独占性问题的方法。而Arrow(1962)则提出通过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等市场干预手段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期限内知识(信息)的排他性权利,解决“信息悖论”问题,限制模仿者对创新者所付出努力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激励创新者对知识产品的投资。

2 PFI理论对独占性的解释

与Schumpeter(1942)、Arrow(1962)等学者从社会整体来分析独占性问题的传统研究视角不同,Teece(1986)从企业角度考虑独占性问题(Winter,2006[5];Teece,2006[6]),提出在以往文献中忽视的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有些创新厂商能够从其创新中获得巨大的收益,而有些创新者却因无法享受创新的收益,而最终失败;第二,如何提高创新者掌握创新收益的能力,即如何提高创新者创新收益独占性的能力。并以单个创新为分析单位,构建了以独占性机制(appropriability regime)、互补性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s)以及主导性设计(dominant design paradigm),为三大支柱的分析框架,并以此建立了用以解释创新与独占性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为独占性问题研究提供了系统而全新的视角[7]。其后学术界沿着Teece的思路对创新独占性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此类研究也被创新学者称之为PFI(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理论。

经典的PFI理论认为,在强独占性机制下,互补性资产的专业性越强,其拥有者所获得的垄断租金越高。若这种资产由创新者所独有,则创新者能获取几乎所有的创新收益;而当这种资产由不同企业所控制的,则创新者与这些专有互补性资产的所有者共同分享创新收益。在弱独占性机制下,若所需的互补性资产专业性不强,则企业即使创新,一般也难以获得其创新所创造的价值。以玩具行业为例,发明者出于快速占领市场的考虑,通常会对玩具进行细微的改进,而这种简单的发明很容易被模仿,且所需的互补性资产也很容易在市场上获得,因此模仿者或顾客通常能获得创新所带来的大部分收益。而弱独占性机制与专业性强的互补性资产的结合,则会使这种资产的拥有者获得大部分的创新收益。尤其在主导性设计确立之后的典范时期,由于这类企业拥有强大的互补性资产,如品牌、渠道和制造能力优势,会保证以一个富有竞争力的价格将创新产品传递到最终用户手中。以PC制造业中的联想公司为例,PC产品创新的独占性程度低,但联想公司拥有较为强大的互补性资产力量,因此在创新获利方面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地位。Teece(1986)关于独占性机制与互补性资产关系见图1所示。

图1:Teece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7]。

从前述分析可知,创新者对创新收益的独占性能力是其所拥有的“互补性资产”与“独占性机制”的函数(Pisano,2006)[8]。在“弱”独占性机制下,对创新利润的保护需要创新企业拥有强大的互补性资产。相反,在“强”独占性机制下,创新企业可以通过颁发许可或其他契约安排的方式获取创新收益,即创新者可通过“互补性资产”战略(契约或整合模式)来增强其创新获利能力,而这一战略的选择取决于独占性机制。

3 PFI分析框架的发展

Teece论文发表以后,学术界沿着PFI理论框架对创新收益独占性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人们对如何从创新中获利及其与企业战略关系的理解,有了极大的深化与拓展(Pisona & Teece,2007)[9]。

3.1 独占性机制的内生化

在Teece(1986)所提出的PFI框架,独占性机制的特性决定企业战略与商业模式的选择。弱独占性表明企业需要依靠其他价值获取机制,如通过构建互补性资产等战略来分享创新收益;强独占性则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尤其是企业可通过授权的方式来获取多数创新收益。在传统PFI框架中,独占性机制完全是由法律的保护程度与技术的缄默程度等外生变量决定,不受企业或管理行为所影响。企业的战略选择是在既定独占性机制下选择最佳的“互补性资产”战略。

随着研究的深入,传统PFI理论中关于独占性机制外生观点受到了挑战,即将独占性机制内生化。Merges(2004)是最早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之一,并用“知识产权先占投资(Property—Preempting Investments,PPIs)”这一术语代表企业为获得自身的战略优势,弱化知识产权保护而进行的投资。IBM公司对开源操作系统的投资,就是一种PPIs,因为开源操作系统的出现会弱化操作系统的独占性机制,即侵蚀微软的利益,而有利于在中间设备、应用软件、硬件和服务等下游资产拥有强势地位的公司(如IBM)[10]。Pisano(2006)的研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由于人类基因组序列测试对生物医学研究与药物开发具有重要影响,默克(Merck)公司为了避免日后受到拥有某一关键基因组专利权的公司对其产生“钳制”或“锁定”问题,投资巨额资金建设人类基因组公共数据库,并鼓励研究人员在公共数据库中保存序列信息,以破坏其他公司对人类基因组的独占权要求。这种对基因公共数据库的投资,也是一种PPIs[8]。

上述案例表明,企业为充分利用其下游互补性资产的优势地位,将会策略性弱化或放宽上游的独占性机制,从而优化自身互补性资产的价值,持续从创新中获利(Pisano,2006)[8]。在这种情况下,传统PFI模型中的独占性机制由外生变量变为内生变量。这种新的独占性机制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环境变量,而是企业进行战略选择的结果;不再作为隔离机制使企业所拥有的知识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而是作为一种联结机制,促进创新者之间的知识共享与共创(王雎,2008)[11]。

3.2 PFI关键要素的拓展:产业架构(Industry Architecture)

Teece(1986)所提出的PFI框架中有三个基本要素:独占性机制、互补性资产与主导性设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产业架构”被认为也是影响从创新中获利的关键战略要素之一(Jcobides等,2006;Pisano & Teece,2007),从而拓展了PFI分析框架(Jacobides等,2006)[9,12]。

在经典PFI框架中,Teece(1986)重点强调了双专有互补性资产(co—specialization)对创新收益分配的重要作用。尽管Teece指出这种双专有互补性资产可能包括多元化资产,但其所关注的重点在于创新者与互补资产拥有者之间双边对称的依赖关系。然而,大部分经济组织(包括市场与组织)表现出更为复杂的双专有化人员与资产结构。Jacobides 等(2006)把这种结构称为产业架构,并将其定义为产业内参与者专业化的本质与程度(即组织边界),以及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产业架构作为游戏规则,除了决定价值的创造以及劳动的分工,即谁做什么;另一方面还决定利润的分配,即谁得到什么。与独占性机制一样,产业架构并非完全外生既定(Baldwin & Clark,1997;Iansit & Levien,2004;Jacobides等,2006[12]),除了政府介入、科技发展外,产业参与者的策略决策与行动都会造成产业架构随时间的动态变化(Pisano & Teece,2007),从而为企业获取更多的创新利润提供可能。因此,创新企业可以通过重构或管理产业架构,影响游戏规则,以获取创新的多数利润。Jacobides等(2006)认为产业架构策略的选择受到互补性资产的移动性、架构优势以及企业动态能力三个因素的影响[12]。

3.2.1 互补性资产的移动性 Teece(1986)所定义的双专有互补性资产(co—specialization)是指两个企业或资产之间相互的适应。Jacobides等(2006)则将双专有互补性资产分解为互补性(complementarity)与移动性(mobility)。互补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相互的适应程度,以及两者结合所产生价值的高低程度;移动性则是指资产的可替代程度。前者影响议价的结果,即价值;后者影响资产拥有者的议价能力,并由此决定价值的分配。在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互补资产移动性越高,资产拥有者从创新中的获利越大。因此,如果互补性资产的竞争程度足够高,即使面临弱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也无需掌控互补资产或能力,而通过较强的议价能力获取创新的多数利润。反过来,如果互补性资产缺乏移动性,则强知识产权也不足以保护创新者的利润。此时,对互补性资产“移动性的动态调整”则成为有力的战略工具(Jacobides等,2006)。

3.2.2 架构优势(architectural advantage) 由于互补性资产进入成本的存在,使得企业需要慎重考虑“组织边界”。因此,企业理性的选择应是,放弃产业中的其他领域而只关注于自身优势领域,并使之成为所在产业的“瓶颈”(Baldwin & Clark,1997;Ferguson & Morris,1993;Morris & Ferguson,1993;Iansiti & Levien,2004)。因此,企业无需投资持有所有的互补性资产,而是通过标准的使用等方式提高互补性资产的移动性以鼓励竞争,同时利用独占性机制降低自身领域的移动性、限制进入与竞争,从而重构产业架构,改变游戏规则并获得“架构优势”,最终从创新收益中分享最大的份额。

3.2.3 动态能力(dynamic capabilities) 除互补性资产的进入成本外,企业边界的选择还需考虑对企业动态能力(Teece,Pisano & Shuen,1997[13])的影响,即对企业未来创新能力的影响。从本质而言,企业的动态能力关系到未来创新利润的分配。“企业不仅要考虑如何保护单个金蛋的价值,也要关注鹅本身的健康以保证在未来能下更多的金蛋”(Winter,Kaniovski & Dosi,2000[14])。投资互补性资产不可避免会改变企业边界,进而影响企业动态能力以及支持未来创新的能力。因此,企业需要在整合模式的收益以及由此可能对企业未来创新能力的损害之间作出权衡。

4 评价与启示

1986年,Teece首次明确提出了“谁能最终从创新中获利”的问题,并以单个创新为分析单位,构建了以独占性机制、对互补性资产的控制与主导性设计为三大支柱的分析框架,尝试对上述问题给予了回答。20多年来,西方学者沿着Teece(1986)的思路,对该问题又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逐步形成了对该问题研究的主流范式——PFI理论。正如Teece(2006)所指出的,PFI首次提出了“谁能最终从创新中获利”的问题,并且自从PFI分析框架提出后,没有人尝试从PFI以外的分析框架来回答这一问题。PFI分析框架的影响也远远超出了技术与创新管理的范畴,对商业战略、科技政策与企业理论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PFI分析框架的提出,使得对创新独占性问题的研究永远离开了相对狭窄的创新经济学分析的研究领域,而进入到用更为广阔、多学科方法来研究创新(Chesbrough,2006)[15]。

20多年来,学者对PFI分析框架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PFI理论框架的完善与拓展,如Pisano(2006)、Pisano & Teece(2007)提出了对独占性要素内生演进的观点;Jacobides等(2006)、Pisano & Teece(2007)的研究则将产业架构(Industry Architecture)归结为影响独占性选择的第四个要素等。第二是运用PFI分析框架研究具体的行业。如Dedrick等(2008)以苹果公司的iPod、联想与惠普的笔记本为案例,分析其创新价值的分配[16];Pykalainen(2007)对开源软件创新独占性的研究[17]等。上述研究结论肯定了PFI框架中主导性设计、独占性机制以及互补性资产等三个核心要素的作用,同时指出系统整合能力也是提高企业从创新中获利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创新独占性的研究中仍存在不少领域,需要创新学者进一步研究。如由于不同产业内各厂商产品、技术特性的异质性显著,有的会有较高的专利申请倾向(Arundel & Wyatt,1998),有的会采用其它的保护机制来保护其创新行为(Hippel,1982;Mansfield,1986;Harabi,1995),对其获利机制选择组合的权重亦会有所不同(Levin等,1987;Harabi,1995;Cohen et a1.,2000,2002),很难用统一的框架对所有产业独占性问题进行分析,需要针对不同产业的特点提出相应的PFI框架;Teece(1986)所提出的影响独占性的三种要素是否适用于研究服务行业①;现有独占性研究主要针对发达国家而展开,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相对较少(Lópex,2008),等等。

纵观20多年来学术界对创新独占性问题的研究,基本固守于Teece所提出的问题:如何从创新中获利?这些研究是首先考虑如何通过保护和利用创新,尽可能地防止其他厂商分享创新利润从而独占价值,其次再考虑价值的分配(Moran & Ghoshal,1999[18])。在此基础上,学者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众多的战略选择:或者通过强有力的独占性机制阻止模仿;或者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构建下游的互补性资产以保卫创新果实;或者重构产业架构获取架构优势等。这些战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属于“堡垒加固”型战略(Jcobides等,2006)[12],尽可能地阻碍模仿,以独占创新的多数利润。

然而,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创新企业而言,其关注的是所得到利润的多少,而不在乎利润的来源。而创新不仅直接产生创新利润,还导致了创新所需互补性资产增值的可能,而后者也可能成为创新企业利润的来源。Hirshleifer(1971)指出,对于通过保护存在升值潜在的资产而获得优势地位的企业家而言,模仿可能是好事而非坏事。在存在模仿的情况下,创新者能够通过创新完全扩散前对互补性资产的投资而获利。从资产增值所带来的获利有可能远远超过因模仿而带来的直接创新利润的损失[19]。因此,Jcobides等(2006)指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还需考虑价值的创造(如Lippman & Rumelt,2003[20];Tripsas,1997[21]),从而实现从狭隘的独占“创新利润”到“价值创造”的转移(Hirshleifer,1971[19];Jacobides & Winter,2005[22];Lippman & Rumelt,2003[20])。企业实际上考虑是在既定大小的蛋糕上分配尽可能多的份额,还是做大蛋糕以分配适度的份额。

相比之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我国对创新独占性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基本停留在对国外PFI框架研究的介绍层面,最早系统介绍PFI理论的是谢伟(2004)[23],其后吴辉凡和许治(2008)[24]对市场进入次序理论与独占性理论两种研究范式进行了比较,王雎(2008)[25]提出了独占性机制内生演进下的修正PFI框架,许治(2008)[26]和周寄中等(2009)[27]提出了服务业的PFI框架,并以银行服务创新为例对其框架进行了检验。经验研究则主要基于法律角度的研究,以及宏观层面的专利数据统计分析与专利政策建议等方面,几乎没有具体行业、具体企业的专利行为及其他独占性手段的实证分析研究。

20多年来,以Teece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学者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创新独占性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尽管目前这种研究可能仍存在一些不足,但他们的研究方法论、定量研究方法与手段、重视实证研究的传统对我国创新管理研究仍有很强借鉴意义。

注释:

①Teece(1986)经典的PFI理论基本是总结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而来,对服务创新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检验。由于服务一般被认为具有无形性、异质性、不可分离性与不可存储性等特点(Zeithaml,Parasuraman & Berry,1985),使得服务创新与技术创新存在诸多差异,经典PFI框架中三个独占性的来源未必完全适用分析服务创新收益独占性(Dolfsma,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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