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方法与步骤_监事会论文

小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方法与步骤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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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如何实行股份合作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只是有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有些部门制定了部门规章。从它们的内容看,各有特点,差异较大。这些年由于工作关系,我查阅了大部分省市和部门的规定,并到许多省市进行了调查研究。汇总各方面的情况,我认为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步骤,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

(1)符合设立条件。 新设的股份合作企业或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其最低的出资人,一般应为5人以上。 全体出资人可以推选代表或者委托他人办理企业设立事宜。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特定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保证足额出资。设立企业,可以由出资人以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不按约定缴纳出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全部缴纳出资后,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制订企业章程。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须制订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应当经全体出资人通过。这是每一个出资人都要遵循的准则。企业章程载明的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权设置,股东出资方式、数额和所占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及亏损分担办法;企业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合并、分立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股东会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4)及时登记注册。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例如: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出资人名册及身份证明;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2.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程序。

(1)履行审批手续。小型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都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经企业职工大会作出决议,报出资人批准,出资人不明确的,报主管部门批准。

(2)搞好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应当成立清产核资组, 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请产核资组由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和企业有关人员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资产、提出产权界定方案和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3)进行资产重组。 小型国有企业资产的重组方式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可以出售给企业职工、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者社会个人,也可以租赁给企业有偿使用。退休职工多、负担沉重的企业,经出资人批准,也可以划出部分资产用于补充退休职工福利和退休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重组方式是:企业中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可以出售给企业职工,租赁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投资入股。退休职工多、负担沉重的企业,经出资人批准,可以将企业中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资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的重组方式是:企业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可以出售给企业职工、社区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企业中的部分资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也可以作为投资入股。

3.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管理。

(1)严格界定产权。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时, 产权界定的原则是:由国家投资或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于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工资奖金积累形成的资产归职工所有;企业因借贷形成的净资产,归国家所有;本企业以外其他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投资的法人所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产权界定的原则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联合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联合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法人所有;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职工所有;因国家减免税或者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积累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开办及发展过程中,主办者或者扶持单位根据国家政策拨给企业的资金设备等,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的个人所有。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界定产权的原则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有;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形成的资产,归职工所有;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个人所有。

(2)合理设置股权。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设置职工个人股、 职工集体股、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和其他股。职工个人股是指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指原有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共有的财产或者由集体企业购买属集体企业职工共同共有的原国有资产入股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以外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社会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其他股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为普通股。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和其他股为累积优先股。

(3)限定持股比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 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该条例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股份合作企业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证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的股本金之和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1%。职工个人股最高持股额与最低持股额的差距不宜过大,具体比例应当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4)限制股份转让。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法人股、 社会个人股和其他股可以转让。职工集体股不得转让。职工个人股可以在职工之间转让。当职工股东死亡、退休、调离、辞职、除名时,可以根据章程规定转让或者转为优先股。

4.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成立职工股东会。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股东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职工股东会制度。职工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行使表决权力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职工股东会的职权是: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如果涉及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等,应当征得优先股股东的同意。职工股东会不采纳优先股股东意见时,普通股股东应当收购持异议的优先股股东的股份。

(2)设立理事会。股份合作企业一般应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股东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理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并向职工股东会负责。理事长主持职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召集职工股东会并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职工股东会的决议;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3)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优先股股东代表。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向职工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检查企业财务;对理事、经理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职工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经理、理事的业绩进行评价并向职工股东会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理事和执行监事,执行理事和执行监事的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

(4)聘请企业经理。由理事会聘请的企业经理, 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职权是:组织实施职工股东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提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份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1)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股份合作企业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在职工股东会召开前备置于企业,供全体股东查阅。

(2)依次分配企业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企业章程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支付普通股股利。

(3)分配普通股股利。企业在分配普通股股利时, 应当分别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按劳分红。按资分红与按劳分红的比例由企业职工股东会决定。按劳分红应当根据职工股东的工龄长短、岗位责任、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4)规定职工集体股股利的用途。 股份合作企业中的职工集体股获得的股利,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用于按劳分红,即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或者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名下,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二是用于企业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兴办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四是留作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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