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股指期货交易的可行性及运作模式分析_期货论文

我国建立股指期货交易的可行性及运作模式分析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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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是由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通过对股票市场上一些有代表性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平均计算和动态对比后得出的数值。股票指数是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之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指标。当它被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之中,它便演变成为一种特殊的具有价格意义的期货合约变量。自1982年美国密苏里州的堪萨斯市农产品交易所(KCBT)推出世界上第一份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来,短短十几年时间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经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不论在交易品种,还是在交易数量上都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并已建立成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现今,股票指数期货无疑已成为国际金融期货市场上交易最活跃的期货品种之一。我国的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于1993年3月10日首次推出深圳股票价格综合指数期货的A股指数期货。但由于当时条件尚不成熟,未能被投资者广泛接受而夭折。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股票市场已具有相当规模,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股市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管理层在调控手段上过多采用直接干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股市扩容(即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矛盾尖锐,市场难以吸引长线投资者入市;股市参与者中散户众多,且普遍缺乏正确的投资理念,炒作投机之风盛行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国股市至今仍未摆脱股票价格大起大落的不稳定的运行格局。巨大的入市风险,超过了一般投资者的承受能力,而且这些风险以系统性风险为主。因此,要使我国股市进入平稳健康的运行轨道,除了要在加强市场建设、完善监管法规,规范管理制度,发展投资基金等方面入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吸引广大的投资者进入到这个市场中来,而提供避险工具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引入期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不失时机地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必要性

第一,可以有效地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新兴市场,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幅度要明显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中,系统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这种风险不能通过潜心选择绩优成长股和进行股票的优化组合投资得的规避。只有通过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利用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策略才能锁定无风险收益和股权。达到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与投资基金应成为市场的主力军。但我国股市非系统性风险在投资总风险中只占很小的比例,而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的优势正是在于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可在这种情况下既使非系统性风险完全分散掉,投资者仍需承受相当高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他们通过投资多元化分散风险的优势将明显弱化。在缺乏规避系统风险的金融工具——股票指数期货的情况下,其运作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而股票指数期货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说,适时开设股票指数期货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与投资基金进驻股市。

第三,有利于吸引长线投资者不断加入股市,促进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目前,我国股市投机性强,很少有人长线持股,行情看涨时投资者纷纷入市炒作,行情看淡时便纷纷离场,造成股价大起大落。形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长线投资者无法在市场上规避股价波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而不得不在行情看淡时纷纷抛售股票。如果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长线投资者则可以利用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锁定其持股成本。

第四,有利于活跃股票市场。

投资者在选购股票时,不得不在统观市场的情况下兼顾个别公司的业绩状况,发展前景等,所以股价只要不涨,股市就变得死气沉沉。如果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则那些对个股短期趋势无把握,而对股市长期预测很有把握的投资者,就可直接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避免挑选个股的风险,并且无论是熊市还是牛市,都可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双向操作,双向盈利的灵活性进行运作。股票指数期货以小搏大的杠杆作用,也为资金有限的投资者提供了高风险高回报的投机机会。投机者通过承担长线投资者不愿承担的风险,而对资本市场的运作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第五,有利于证券市场融资。以股票发行市场来看,我国已采取公开竞价的承销方式。这就意味着承销商在承销股票时可能面临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或消除,但可以通过股票指数期货来规避。例如,当预期股票市场价格下跌时,承销商可以通过股票指数期货的卖空套期保值交易来规避风险。因此,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可以间接地促进企业已计划资本的形成,有利于股票的发行。

二、我国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可行性

第一,股票现货市场的发展为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我国能否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关键在于股票现货市场是否存有利于开设股指期货的因素。具体地说,一是要看现货市场的价格是否由市场机制所决定;二是要看现货市场是否有足够大的规模。首先,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商品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市场利率机制和汇率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但就股市价格而言,已基本由市场所决定。有人认为政府的干预直接导致了股价的波动,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当股价全面暴涨,大大超过其内在价值时,股市风险自然加大,这本身便是一个风险集聚过程,假如政府不干预,它迟早也会释放出来并演变成系统性风险。所以,中国股市中政府的干预并不是股票价格的决定因素。其次,我国股市经过十多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具备相当规模,截止1999年12月底,上市公司已达947家,市价2.65万亿元,占GDP的32%。随着投资基金的不断出现,理性投资者将占据市场投资的主流,其对规避风险的要求极强。从而对套期保值的要求是比较充足的。另外,目前股票市场的夫模也足以阻止大户凭借资金实力对股指的走势进行人为操纵,因为要对受数十只乃至数百只股票影响的股票指数进行操纵几乎不可能。因此,从现货市场角度看,我国基本具备了建立股指期货市场的条件。

第二,指数创新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作了准备。

自1991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编制了多种不同用途的股票指数,尽管起初编制的指数存在着诸如基期选择不当和样本股票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等弊端,难以准确反映出股票价格的变化趋势。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我国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也朝着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推进。其中极具代表性的是1996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证30指数。上证30指数以具严谨的编制与设计,为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一系列指数的推出,尤其是上证30指数的创新,大大增强了我国及时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可行性。

第三,我国期货市场几年来的试点、运行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宝贵经验。

从90年代初成立期货交易所开始,期货市场除了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之外,也对金融期货作过一定的尝试。当初的这些尝试和探索,有其积极的一面,它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为普及宣传期货知识,使期货交易的一般原理为社会所认识,所了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商品期货交易仍具备相当规模,同时,各期货交易所已基本实现了会员制,建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培养了一大批期货专业人才。法制建设正在进一步健全,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正在大大提高。所有这些,都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作了充分的准备。

第四,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

股指期货是西方金融期货市场中发展最晚但又是最为成功的品种。自1982年美国推出堪萨斯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交易以来,已有10多年历史。美国取得成功之后,又先后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也积累了少经验,我国如能借鉴这些国际经验,则有助于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初即纳入国际化轨道。

第五,已经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队伍和大量闲散资金是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市场基础。

首先,已经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在交易心理,操作技巧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次,股票投资群体中的个人投资者占有较大的比例,随着对投票指数期货交易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示落效应,预计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将以保值避险为诱发因素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最后,社会上有在大多闲散资金,要求寻找高回报率的投资渠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正是吸收、分流这部分资金的渠道之一。

三、我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运作模式探讨

股票指数期货上市运作的首要问题是期货合约设计开发。期货合约的精心、合理设计对于股指期货交易的成功推出是至关重要的。在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避险要求;二是有利于交易的活跃。鉴于此,就合约设计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设想。

第一,合约上市地点的选择。我国要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其最佳的上市地点当首选上海。从股票市场的规模、市价总值、上市公司的数量、上市公司的辐射能力、吸引力和地理位置等方面来看,上海具有其他城市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至于交易所的选择,可以是上海规范较好的期货交易所。

第二,合约标的选择。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主要是上海、深圳两家。两家交易所都分别以各自上市股票为对象编制股票指数,暂时还没有两市共同的指数。从沪深现有的十几种指数中,似选上证综合指数为标的。理由是:上证综合指数的历史相对较长、知名度较高、权威性较强,能基本上反映上海股市乃至折射全国股市的实际情况。

第三,关于合约价值的确定。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确定得合理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该合约的交易的成败。在确定股指合约的价值时,首先应考虑流动性因素和交易成本因素。流动性与合约价值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关系。通常,合约价值越高,流动性就越差。因为合约价值过高,就会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若合约价值过低,又势必加大保值成本,影响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避险的积极性。根据我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把每张合约的价值定为5万元左右为宜。

第四,关于保证金水平的设定。与商品期货5%的保证金相比,金融期货的保证金应略高一些。国外一般设定为合约价值的10%左右。假定每张合约的价值为5万元,则初始保证金定在5000元或6000元较妥,维持保证金水平可略低。

第五,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对合约的到期期限按季节划分,也有较长的期限。目前我国不宜实行中长期期限的股指期货交易,可先从较短期限试点开始。故合约月份可定为3月、6月、9月、12月4个月份。最后交易日拟定为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五。

总之,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一方面可为个人及机构股市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有效的证券避险和投资手段,分散股市投资风险,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进一步丰富我国金融衍生投资工具,促进期货和证券交易的发展,加强我国的国际金融地位;同时,由于竞争性期货交易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也可进一步加可股票指数作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预警作用,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参考。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金融监管层和期货交易所应该把握住这个时机,大胆推出中国自己的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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