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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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竞争体系基本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市场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相当不规范,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大量发生,影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必须十分注重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信用和法制问题,积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要以充分竞争为核心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通过竞争,才能给市场主体以降低成本和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压力与动力,由此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必须是有秩序的,无序的市场竞争会造成资源配置低效和浪费。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才能够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使我国迅速摆脱了短缺经济的长期困扰,社会供求关系从总体上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但是必须看到,支配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还不健全,市场经济主体发育还不成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政企不分、地区分割、行业壁垒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成为当务之急。

垄断是危害公平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祸害”,它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的:一是一些政府部门还在参与微观的经营决策,或以不同的方式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一些地方政府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在要素资源分配上实行不对等政策,从而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未处在同一起跑线上,限制了公平竞争;二是一些部门的行业垄断扰乱了市场的有序运行。有的行业管理部门依靠行政手段抬高准入“门坎”,有意将企业挡在本行业门外,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因此,反对和禁止垄断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反对垄断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对市场要素的人为操纵。当前,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方面削弱了某些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在发育成熟和健全的市场体系中,竞争的更重要或者更主要的内容在于促使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断地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并推动适应这种结构变革所需要的资产结构调整与重组。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长期存在的企业组织规模小、“小而全”、“大而全”、资产和技术投入分散、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市场创新能力不强,有相当多的企业连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来调整经营战略都显得力不从心。其结果只能是大家都拥挤在既有的生产与服务领域,进行着无序的重复建设和重复生产,并希求通过行业垄断和地方行政保护抑或经济垄断来分割市场。如果没有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这种竞争就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甚至巨大浪费。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表现。价格竞争实质上是企业管理与技术实力的较量。价格竞争必须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相互依托,否则,企业在长期的竞争中必将走向失败。企业按照最成功的竞争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选的策略就是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形成融价格、质量、技术创新为一体的竞争优势。可是,我国有不少企业却不是这样,而是滥用价格竞争,搞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或无序降价等,使价格的升降失去了市场“晴雨表”的功能,扰乱和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打破垄断,为各个市场主体平等、充分、有序地展开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当前经济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十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放开价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思路积极推进改革。对于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惟其如此,才能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既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又是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

二、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要以良好的信用为基础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成千上万的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之间经济联系的信用关系。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关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才能持续正常地进行。在缺乏信用的市场活动中,如果生产经营者都只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不顾他人的经济利益,市场活动就难以继续。恪守信用有利于促进各个市场主体之间长期的和较为稳固的经济联系,只有在各方面都恪守信用原则的条件下,市场竞争才有效率,并使竞争充满活力。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信誉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甚至能够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广泛倡导信用准则的基础上信守和维护自身信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企业以良好的形象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许多缺乏信用的问题,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偷税骗税,逃废债务,明目张胆地编造假账假数据,建筑领域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都是违反市场信用准则的。大量的市场欺诈行为,不仅使社会信用下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巨大损失。信用问题,不仅表现在市场参与者方面,而且在一些政府部门及执法者方面也有很多不良现象。在去年底揭露出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有不少就是当地政府予以支持和保护的,甚至有的政府官员还堂而皇之地辩称当地被查处的商品是“假冒不伪劣”。

近年来,针对经营者在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道德的选择中出现的信用及信誉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学家们,开展了企业经营道德问题的讨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开展市场经济的信用建设,强化道德经济学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江泽民同志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内在要求。

开展市场信用建设,要把强化信用教育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必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促使各个市场主体恪守信用的机制。要形成反对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制度规范和市场约束环境,使经营者感到信用缺失会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使企业走向衰败。其次,要通过积极宣传诚实守信、讲求市场信誉和经营质量的先进典型,倡导和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再次,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以维护市场信用准则。

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要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它是一个秩序规范、制度严明的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市场主体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要在具体的法律保障下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由于市场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除了各市场主体之间充分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和恪守市场信用以外,政府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政府在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制定有利于调节各市场主体行为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行不可缺少的条件。制定与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各个市场主体的正当交易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

市场运行有无秩序以及秩序的好坏程度,标志着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愈是成熟的市场,其运行就愈井然有序,其法制建设也就愈益健全。多年来,我国政府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与规范。但是,各种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空子、违法犯罪、破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以身试法者不乏其人,甚至出现大量的集团犯罪、集体犯罪、官商勾结犯罪。这一方面说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人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法治及法制环境还远远没有形成。可以说,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里,法治的不公正是社会最大的不公正,法治的腐败是社会最大的腐败。法治的缺位与法制的缺陷以及一些犯法者与执法者对国家法制亵渎的结果,必然导致一大批违法与犯法者不但获利而且逍遥法外。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共产党代表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定了我们的法制必须更科学、更公正、更完善。我国必须按照这个要求去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当前,建立和完善规范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类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应该注意考虑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要充分维护各类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有利于促进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二是要促使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要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制约和有力的惩治,赋予企业正当经营和维护应得利益的权利,促使企业慑于法律后果而注重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正当的市场竞争范围。四是政府不仅要积极地为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基础,而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守法、执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守法与执法的典范,坚决杜绝出现任何权大于法、言大于法的行为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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