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差距税收调整的效果与借鉴_税收论文

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差距税收调整的效果与借鉴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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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由市场决定的“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逐步形成,再加上党的关于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迅速打破了在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整个社会向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方向发展。同时一些不合理因素也在滋生蔓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社会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突出表现为收入上的平均主义和高低悬殊并存。收入上的平均主义,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个人收入高低悬殊必须积极研究和制定防范办法。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值得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个人收入高低悬殊的调节,大多采用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总体调节,效果非常显著。他们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使税后收入差距较税前明显缩小。如英国在1994—1995年间,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累进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税24%;25500英镑以上征税40%。其中1%的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369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3640英镑以下;1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5270英镑以下,税后在4980英镑以下;10%的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26100英镑以上,税后在21100英镑以上;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68400英镑以上,税后在48100英镑以上。收入越高,税前与税后的收入差额就越大。

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税种,其累进税率平均高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美国的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5%;法国为60%;德国为67%;日本70%;比利时80%;丹麦90%,都比本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还征收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即缴纳同一比例税后,贫富收入差距会大于税前。但这几个税种的运作也具有累进调节的作用。如政府对穷人的转移支付支出一般较大,穷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障费用平均大于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富人缴纳的财产税相对较大,再加上高档消费品加征特别消费税,富人的纳税比例提高了许多,因而前者的差额由后者(富人)缴纳。总之,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比例税的税收累进调节大于累退调节,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个人收入差距。

二、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个人收入

税收调节机制是有效防止收入高低悬殊的战略抉择

传统的税收体制不适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体制既非常必要也很有意义。

一是我国已经具备了对个人收入进行税收调节的经济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是非均衡的向少数人倾斜,而且这种趋势还在不断发展,致使我国涌现出了一批高收入群体。一大批富有者已经积聚了巨额财产,拥有数量相当可观的金融资产、高级住宅、豪华轿车,甚至畸形消费贻害社会。而城市中2000万贫困人口、农村中6000万贫困人口群体,尚未脱贫,每天都在为温饱奔忙。

二是深化税制改革,建立双主体税制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是对企业征收。为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困境,应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减轻企业税负和债务压力,为国有企业增添活力。另一方面还要有效地筹集财政收入,增强国家的财力。为此必须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适应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征税的比重还很低,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2%。而西方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仅此两项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我国的个人收入总量占CDP的比重不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对个人收入征税的潜力非常之大。

三是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利用税收的多元调节合力,实现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高低悬殊的职能。但由于我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还很不完善,制度上的缺陷直接削弱了国家在收入分配上的调节能力,使个人实际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因此,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培育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造就公民依法纳税的环境,熟悉税法知识、维护法律尊严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建立个人收入税收调节的政策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也在迅猛增长。究其原因,除了税源不断增加、征管不断强化外,还与税基低有关。例如1995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131.39亿元,比1990年的21.1亿元增长了6.22倍,“八五”时期年均增长44.12%,与同期现价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之比为1.73:1,大大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个人收入数据,我国1994年个人所得税税源有150亿元,实际征收72.5亿元,征收率不到50%,由此可见,税收流失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如果再把隐性收入、非法收入等因素加进去考察,税收流失现象就更加严重。为此,必须通过政策引导,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具体措施有: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改革征税方式。把现行的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如对工薪、劳务报酬为主的收入项目,实行综合征收,统一税率、统一费用扣除标准、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个人的资本性收入项目,如资本利息、租金收入等,应按其特殊税率,实行分类征收;②明确法人与个人自行申报纳税项目,对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都设立专用税号,实行法人与个人收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使法人和个人都履行申报义务,税务部门交叉稽核;③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除了数税并征之外,还要加大对偷、漏、逃、避、骗的处罚力度;④加强对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在中央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按照全国物价上涨指数适时调整起征点,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收入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⑤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现代化的进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电子资料库,建立全国的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电脑化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运用先进的技术装备,配合强有力的征管制度;⑥适时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择机开征存款利息税,不会引起震动。相反,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还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过于倾斜的趋势,也和国际通行的做法相符合;⑦实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凡有股入的纳税人,都必须在银行开设实名存款帐户,个人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都要通过银行帐户来反映;⑧积极推行个人支票制度,减少现金结算。

2.开征遗产税和调节个人收入的其他税种。

由于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起征点较高,一般中低收入者死后遗留下的财产都达不到起征点。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人已经积聚了相当可观的物质财富和巨额的金融资产,有必要通过开征遗产税加以调节。

此外,还要适时开征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其他税种。如①适时开征特别消费税。对部分需要特殊调节的商品和高档消费品,在个人购买时开征此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这样既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个人消费需要,又合理地调节了高收入;②积极开征社会保障税。根据我国仍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只能在城镇开征,协调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税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由专管部门负责保值增值,财政监督,最后用于专项的社会保障支出;③改革地方税,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发挥其对个人存量财产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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