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法律制度研究

保险中介法律制度研究

金鸽[1]2017年在《加强中国保险中介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保险业取得长足的进步并形成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体系。保险中介在保险产品销售和理赔服务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既关乎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以减少现存问题,确保投保人的利益及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运行。宏观上看,我国的保险中介的监管还处于发展初期,在体制、内容和监管模式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前后差异大;保险中介相关立法不健全;政府监管措施和力度有待加强;缺乏对保险中介的规范性引导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展。政府作为保险中介的监管主体,应建立并完善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对保险中介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国外保险市场发展己经比较成熟,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相对比较完善,尽管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机构和法律、监管模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其先进的保险中介监管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我国政府要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以服务保险中介,加强行业自律,行使行协职能,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誉评级;健全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度放松准入,推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多元化管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丰富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手段,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经济手段为补充,做到有法可依、宽严适度和奖罚分明。对保险中介监管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对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程诚[2]2013年在《保险中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中介是保险业精细分工、不断繁荣发展的产物,与此同时,保险中介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保险市场上占有独特的地位。由于我国的保险中介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中介本身存在诸多的问题,外加不完善的监管体制,这使得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尤其是法律监管尤为重要。如果不能对保险中介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中介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自利行为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保险供求双方之间平等独立关系的建立。因此,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质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现存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在规制保险中介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加以肯定,尤其是新颁行的《保险法》在各个方面对保险中介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保险中介发展的现状,其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保险代理人监管存在缺陷,尤其是缺乏与《保险法》效力等级相同的保险法律,另外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规制不合理的代理行为的规范不完善;而有关保险公估人监管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具体包括公估人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保险公估人的赔偿责任不明确;保险经纪人监管同样存在问题,主要有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保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经纪公司异地展业给监管带来困难。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保险中介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保险中介国际化发展的步伐,为实现保险中介国际化、专业化、现代化设置了障碍。针对这些具体的问题,必须提出强有力的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开展各项业务。为此应当建立与《保险法》效力等级相同的保险法律,明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关于保险中介监管的完善,应当建立保险中介“立体”监管模式,从而加强对保险中介的全方位的监管,促进社会各方参与其中,增强保险中介行业的透明度,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信誉。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对于保险中介监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现存法律对指导司法实践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诸多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缺陷。只有结合保险中介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有关法律制度的空缺,才能提出完善的对策,并且能够对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陈荣鑫[3]2001年在《保险中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险中介法是规范保险中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保险中介法对保险中介市场乃至保险市场的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中介组织法、保险中介行为法、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法以及涉外保险中介法。根据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完善我国的保险中介法是当务之急。 我国的保险中介法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制约,存在诸多缺陷。本文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法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侧重分析了保险中介人及其作用,并探讨了保险中介法的概念和性质乃至保险中介法应创设的基本原则。 其次,探讨了保险代理行为、保险经纪行为、保险公估行为的法理基础。 第叁,具体比较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中介法,分析其对我国保险中介法完善的借鉴意义。 最后,笔者紧密联系我国保险中介法的立法状况及现实运作提出了完善保险中介法的对策建议。

王洪丽[4]2017年在《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保险行业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渐繁荣逐渐出现了精细分工的趋势,我国保险市场主要分为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这叁类主体,这叁类主体中保险中介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中介机构的出现推动了保险市场发展,也起着独特的作用。虽然它诞生的时间短,但已经潜移默化的深入到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被人们认识并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叁者之间存在着联系,又因为其在保险市场中的不同作用相互独立。逐渐形成了有机的运营机制,成为保险中介市场重要的组成元素。同时可知,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反映保险市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集约化经营程度。直到二十世纪末,我国的保险中介行业才开始发展起来,到现在为止只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保险中介行业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无论是实践研究还是理论研究都不能满足现在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为了保障保险供求双方平衡且独立的关系,一套完备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就成为日渐重要的后备力量,尤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制约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制度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新颁布的《保险法》里,法律规制更显成熟,多层面上对保险中介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很多需要进步的空间,比如法律的滞后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的需求,这就导致了保险市场环境下出现更多的困境。笔者将借鉴国际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结合当下我国特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状况和问题浅析如何走出法律监管制度的困境。国际环境日渐成熟稳定,外资积极参与我国的保险市场促使我们尽快建立与之匹配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道路扫除障碍。同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拓宽监管领域,引入国际司法实践优质的部分,结合我国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为法律监管对策提出更加合理及科学的依据。

张亚军[5]2006年在《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文中指出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叁方构成,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对提高保险的经营效率,平衡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交易过程中的不对称性,促进保险市场的良序发展,传播保险文化、加快保险市场的深度开发和保险产品以及经营方式的创新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中,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当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还是保险代理人市场,保险经纪人市场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保险经纪人并未尽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入手,辩析保险中介市场上其他中介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异同,指出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结合英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提出适合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经纪人的概述。从简要介绍保险业概况入手,进而介绍保险经纪业,从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发展、作用分类入手,阐述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法律地位、特征和作用。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从经纪人的定位入手,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经纪人的定位,进而分析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受托人,并以此为观点阐述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叁部分通过对其他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与保险经纪人的比较,从而明确各保险中介市场中的主体所处的地位及主要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突出保险人在各保险中介市场主体中的地位。第四部分指出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其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建议建立统一的保险中介法律制度。

唐金成, 唐思[6]2017年在《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及经验借鉴》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中介人起源于保险业发达国家,是国外保险市场的中坚力量,英国、美国、日本的保险中介市场分别代表叁种不同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本文总结了发达国家保险中介的发展历程,阐述了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状况及基本特征,分析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差距,提出了可资借鉴的一些国际经验。

莫述村[7]2004年在《国家专利战略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专利战略是运用专利工具来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国家专利战略之法律制度是支撑和保障国家专利战略实施的相关专利法律制度的总称。国家专利战略之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激励发明创造和激励专利成果产业化为其原则。美日韩等国有成功的国家专利战略经验和成熟的国家专利战略之法律制度,我国与之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国家专利战略之法律制度包括技术法权化法律制度与相关辅助法律制度。国家专利战略之技术法权化法律制度包括激励发明创造、专利确认、专利利用与专利保护等法律制度。国家专利战略的相关辅助法律制度包括科技中介、专利实施反垄断、专利保险和专利信托等法律制度。在技术法权化法律制度中,本文探讨了激励发明创造法律制度中的我国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与职务发明制度的重构、专利确认法律制度中的专利审查制度的改革、专利利用法律制度中的专利权入股法律制度的构建、专利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专利海关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与专利司法审判体系的改革。在相关辅助法律制度中,应完善科技中介制度、强化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构建专利保险制度与专利信托制度。

刘子萍[8]2013年在《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业在全球范围内占据重要地位,与人们日常生活、生产活动紧密相连。随着我国保险机构规模和保费收入的不断增加,保险产品已经是很多人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保险消费者欠缺相应的保险知识,在面对保险人强势地位的保险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屡屡发生保险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极大地损害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积极性,甚至对保险行业失去信心。鉴于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保险业经营。2009年《保险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正式步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代。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处于发展初期,仍需政府、保险机构、消费者多方一同努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实现。本文从相关理论出发,首先,运用文献综述法,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文献进行讨论,旨在借鉴其他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其次,分析现阶段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发达国家保险消费者权益经验。最后,结合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唐思[9]2017年在《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及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融合在一起的。进入新世纪尤其是入世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也取得了突出成绩。然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机构达成的业务量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占比极高,而在中国,专业中介机构完成的保险业务不到10%。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虽然起步晚、发展慢且不成熟,但发展前景广阔,提升空间极大。在现阶段,如何有效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快速发展,亟待探讨研究。本文从保险中介的一般理论分析着手,阐释了保险中介的概念与分类、产生与发展过程;并从规模、结构、监管及自律情况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在发展的状况;论述了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面临的叁大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二是专业化水平低;叁是违规现象普遍。接着介绍了英美日叁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历程,并总结了他们发展的四个共同点,一是保险中介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二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叁是保险中介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四是保险中介行业自律机制成熟。以及分析了他们成功的发展给我国中介市场的经验借鉴。最后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对策。第一,尽快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鼓励引导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继续引导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优化保险中介机构的区域分布;第二,不断提高保险中介专业化水平——注重专业人才培养、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努力提升业务创新能力;第叁,建立与保险公司深层次合作关系——明确保险中介人的市场定位、加强与保险公司多元化合作;第四,建立健全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努力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第五,加强中介行业自律行为——壮大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

聂华元[10]2008年在《投保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服务产品,它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商业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保险消费群体的迅速扩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中与保险公司产生的纠纷有日趋增多之势,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保险法上的不公平现象,特别是投保人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以我国保险法修改为契机,以投保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为中心,以保险缔约相关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考察了我国投保人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并分析造成的原因;第二章从立法、司法和行政叁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现状;第叁章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投保人利益保护成熟的经验进行了分析总结;第四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从保险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法律制度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投保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加强中国保险中介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金鸽.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7

[2]. 保险中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程诚.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3]. 保险中介法律制度研究[D]. 陈荣鑫. 湖南大学. 2001

[4].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问题研究[D]. 王洪丽.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5]. 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D]. 张亚军. 苏州大学. 2006

[6].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及经验借鉴[J]. 唐金成, 唐思. 西南金融. 2017

[7]. 国家专利战略之法律制度研究[D]. 莫述村. 中南大学. 2004

[8]. 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刘子萍. 广西大学. 2013

[9].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D]. 唐思. 广西大学. 2017

[10]. 投保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聂华元. 贵州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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