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改革_特别提款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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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旷日持久的国际性货币金融危机,自1997年7月从东南亚开始,发展到东北亚及地跨欧亚的俄罗斯,波及到全球,大有引发一场全球经济大衰退的危险。虽然如此,如果我们能够及时针对亚洲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加以改革的话,就可以拔掉爆炸物上的引擎,从而赢得时间通过国际合作避免各国出于自保本能走上自杀性贸易保护主义道路,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国际反危机措施,将大衰退的种子消灭于未萌之中。

东南亚金融危机表现为汇市和股市双震荡,说明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危机的焦点却始终在汇市,而不是股市。东南亚危机的突出特点是外汇市场的“货币腹泻”,包括本币币值下泻和外汇储备下泻。股市波动一般只影响股民和相关企业,而汇市上的“货币腹泻”则殃及无辜,危害甚广。

对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众说纷纭,大体上有两派:一派是“内因派”,归咎于危机发生国的政府和人民;另一派是“外因派”,主要是指责国际投资商的投机行为及其“幕后政治势力”的支持。应当说,内因派和外因派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的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金融体系状况良好,一般不大可能发生危机;但也不是绝对如此,对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小国来说,即使其国内的经济和金融体系无可指责,在现行的国际货币体制下,如果国际投机商们下决心要炒作其货币的话,也是可以无风掀起三尺浪的。另一方面,在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都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的情况下,是否一定会出现东南亚金融危机那样的局面,这就主要取决于外部条件,特别是国际货币体制的显错机制、纠错能力和容错余地了。可见,虽然东南亚各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毛病是危机发生的基础和根据,但唯有外因才是使危机因素不能及时测度和化解并最终由潜藏状态爆发出来的主要原因。这个外因不是别的,正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货币体制。

一、平价缺损——亚洲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国际货币制包括国际储备资产制度、汇率制度和国际收支调节制度三个方面。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国际储备资产制度,即货币本位制度。以什么作为国际货币体制中的本位货币直接决定和影响到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汇兑关系及确定方法。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价值上的等价关系被称为“平价关系”,而关于两种货币平价关系之确定方法及保持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是平价制度。最早的国际货币本位制度是金本位制,战后,正式建立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组织载体、以“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美元则与黄金挂钩”为内容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其本位制度是“黄金美元本位制”,平价制度则是直接美元平价和间接黄金平价制。1978年4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生效,确定了以储备资产多元化、浮动汇率合法化和国际收支调节相对自由化为特点的现行国际货币体制。基金协定第4条第4款规定: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通过,基金组织可以决定采用一种建立在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关系基础上的汇兑安排,一旦作出这样的决定,基金组织即应通知各会员国将附录C的各项规定加以启用。

但是迄今为止,这个附录C一直未能得以启用。 这就造成了现行国际货币体制中平价制度的缺损。由于这种缺损并不表现为构成国际货币体制所必要的某一部分的缺乏,而是在货币本位制度和汇率制度这些基本组成部分里面缺少其所应有的平价制度内容,因而不大引起人们的注意,然其危害却是不可忽视的。除了平价制度缺损之外,平价缺损还包括平价理论的缺损。最早的平价理论是“金平价论”,继之为“购买力平价论”。为了矫正这一理论偏重于经常帐户的缺陷,出现了“利率平价说”,但也与购买力平价说一样顾此失彼。此外,还有不大为人所知的“一价定律”等,也失之偏颇。

平价理论和平价制度缺损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此前早些时候的英镑危机和欧洲货币危机,以及前年7 月以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说到底,都是由于平价缺损所造成的。在有缺陷的平价制度下,无论是采取自由浮动汇率制、管理浮动汇率制,还是相对固定的钉住汇率制或联系汇率制,都可能出现现实汇率偏离甚至严重偏离它所应有的正常水平(平价基础)却不易为人知的情况。这就为索罗斯等国际货币投机专家提供了下手的大好机会,引起潜在矛盾以危机形式剧烈爆发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平价理论缺损也使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外汇市场的干预无以为凭,因而很可能出现通过人为干预去强行维持已经与平价大相偏离的不合理汇价的情况;或者,当确实需要对外汇市场加以干预的时候,又可能因为一时无法判明是否已经偏离平价以及偏离的程度是否达到必须干预的程度而不能及时采取恰到好处的干预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平价制度的缺损,则又是使应有的干预缺乏必要的法律上的支持、约束和规制。

二、金价平价论并非理论而已

今天,决定各国货币相互之间兑换比率的基础已不是各国货币的法定含金量,也不是各国货币分别对多种商品的综合购买力或某一种普通商品(如汉堡包)的市场价格指数,更不是以偏概全的利率平价等,而只能或只应是各国货币对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购买力,具体表现为分别以各国货币表示的反比例金价水平,即“金价平价”。在国内没有黄金市场,或者国际黄金市场上没有以某国货币表示的黄金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从各该货币发行国境内市场上的黄金饰品价格折算出它们的标准金价来,然后再以此为准加以比较,从而确定出各国货币相互之间的平价关系。

按照这一思想,泰国铢、日元、韩元、卢布、英镑、美元、人民币、港币、新台币等各种货币之间的现实市场汇率是否适中、偏低或偏高,只要看一看它们各自分别对黄金的购买力即以它们所表示的市场金价水平,并以此为准加以比较就成。而且,无论所关涉的是经常帐户还是资本账户,在资本帐户中也不管是长期资本还是短期资本,以及短期资本中是投资资本还是投机资本,凡外汇市场上的现实汇率与“金价平价”相合或大体相合者,都是正常和适宜的汇率,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基础;反之,凡与金价平价相偏离且偏离幅度较大的汇率都是畸形的,很难长期保持下去。有了这样透明的显错机制,无论国际社会还是主权国家及地区实体的政府或治理当局,抑或企业、个人及其他持币者、用汇者,都可以据此采取理性和合理的对策措施,避免因盲目行动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金价平价论”的提出为未来平价制度的创新,即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导下重建平价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它本身的现实依据则在于:黄金依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特殊作用,没有也不可能真正“非货币化”。也正因为如此,货币对黄金的购买力,即单一的金价水平或价格指数,已足以反映出市场上绝大多数普通商品的综合物价水平,从而能够充当不同货币之间汇兑比率的基础或平价标准。总之,在用“金价平价论”武装起来的眼睛雪亮的理性人(法人和自然人)面前,无论正常的贸易、投资活动还是投机性的套汇、套利活动或其他炒作行为,都难以使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达到严重离谱的程度。这样,东南亚货币危机之类的货币金融危机也就不致发生了。这就是“金价平价论”的意义、作用或“魔力”所在。与历史上的货币平价理论相比,“金价平价论”可以说集中了“金平价论”、“购买力平价论”和“一价定律”三者的优点于一身而避免了它们各自的缺陷,是一种迄今为此较为可行的平价理论。

三、重建平价制度与变革基金组织的法制

平价缺损遭致全球的国际货币金融危机,其理论上的责任当归咎于以市场供求均衡价格取代古典经济学所重视的商品内在价值这一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而其制度上的责任则当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负。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生效距今已有二十年了,其第4条第4 款和附录C关于平价制度的规定一直未能得到启用,遂使国际货币金融危机频频爆发却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将整个世界经济引向大衰退的边缘,这其中的缘由不管有多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无论如何难辞其咎!

平价制度之所以迟迟未能得以重建,除了基金组织历来由美国等少数西方大国所主导,他们不赞成的事谁也干不成这一主观原因外,还与基金协定及其附录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这一客观原因有关。为了推行美国倡导的“黄金非货币化”政策,基金协定附录C 第一项明确规定:“平价制度的共同标准不得为黄金”;但事实上,直到今天,黄金储备依然是各国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定范围内继续执行着价值尺度、储藏手段及国际清算中的最终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只是一般不充当流通手段而已。以积极倡导“黄金非货币化”的美国为例,美国至今仍为世界上最大的黄金储备大国, 其官方的“货币黄金”储备量进入90年代仍有8500吨之多。其他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也都是黄金储备大国,如德国的黄金储备为3000吨,法国和瑞士各为2500吨,意大利为2000吨。这些国家从来不大力鼓励其出口,反而害怕本国的黄金储备向外流失,这样看来,美国倡导“黄金非货币化”的用心何在,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更重要的是,附录C 的有关规定最后在事实上只留给我们一项没有选择的“选择”,即以特别提款权为平价标准。然而,众所周知,特别提款权是由美、日、德、法、英五国货币加权组成的篮子货币。如果我们以它作为各国货币相互兑换的共同标准的话,那么,就必须首先知道各国货币分别与此特别提款权的汇兑比率。但是,一个单位的某国货币(如人民币)价值多少特别提款权,不仅必须首先知道各国货币分别与此特别提款权的汇兑比率,而且必以本国货币分别与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之篮的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已知为前提;或者,在这五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已知,从而可将整个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加总并表示为其中任何一国货币之价值的时候,其他各非篮中货币(如卢布、韩元、比索等)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价值几何,也必以它们各自分别与篮中货币的直接或间接汇率已知为前提。

那么,各非篮货币分别与监中货币之间直接或间接的汇率又如何得知呢?如果也以特别提款权为中介或平价标准来加以确定的话,这在逻辑上和实践上又如何可能呢?如果不依赖特别提款权为中介或平价标准来加以确定的话,又以什么为其标准呢?如果不借助任何平价标准的话,平价制度又从何谈起呢?这就产生一系列问题,结果是现实急需的平价制度实际上根本无法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因而不成其为“平价制度”。因此,必须废止特别提款权作为篮子货币由美、日、德、英、法五国货币加权组成的制度,而改与黄金挂钩并保持定值,如令1个特别提款权恒等于1克金。只有这样,才能重建平价制度以抵御外汇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其他措施的配合下将全球经济大萧条的危险阻于21世纪门槛之外并消灭之。

四、通过货币二重化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特别提款权一旦与黄金挂钩并保持定值就会引起其自身的性质发生变化,由“提款之权”变为“被提之款”,即真正的国际货币。同时以某个或某些国家之国内货币充当国际货币的局面就会发生改变,并最终演变成所有各国货币都只限于其发行国内流通使用,而在这种二重货币制中,国际币是传统纸币,是上市;各国国内货币则是现代纸币,是下币。上、下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在国际币与黄金的比值恒久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各国货币对黄金的购买力即金价水平加以确定。这种体制的优点是:

第一,由于上币币值恒定而具有很强的抗通货膨胀功能。

第二,上币的“发行油水”(发行利润和发行税)归发行它的国际组织并可转交一部分于联合财政,故可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因“发行油水”归某个或某些国家所得而产生货币领域国际剥削。

第三,在国际汇兑中不再有意外损益(即外汇风险)之虞。

第四,有利于对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投机性国际游资)的规制、监测、管理和调控,避免和防止国际货币金融危机。

第五,各国货币完全平等,没有某个或某些国家的货币凌驾于其他国家货币之上充当国际货币的情况,从而有利于根除目前存在的某些货币霸权主义现象,使“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也能够得以实现。

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吉隆坡会议上提出以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作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部分的主张,而从货币二重化这一国际货币新体制的特点来看,当可成为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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