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一体化趋势及其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影响_国际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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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律统一运动对统一国际私法的影响

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强,便法律在保护国内与国际社会秩序方面有了新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国际社会中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趋同。这种协调与趋同,有人称之为法律的国际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超越一国范围)法律相互渗透融合达到法律统一的现象。从当今世界发展来看,尽管经济体制不同,但面临的许多共同的问题,诸如保护和发展世界和平、建立经济新秩序、使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等,需要所有国家采取共同一致的行动,其中法律保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相互提供法律保障,减少和消除法律障碍是发展国际社会经济新秩序,推进和加强彼此之间的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正基于此,法律交流与比较法学在各国方兴未艾,这不仅繁荣了法学理论研究,而且为法律的国际化提供了方便和有效途径。至目前为止,国际法律统一运动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从普通性的法律统一运动来看,在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方面已形成了一系列统一规范。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最有成效的可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于1980年4月10日通过,1988年1月1 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国际统一活动,是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最重要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立法方面,各国都从本国的历史和法律传统及商业习惯出发,不少内容规定有分歧,势必引起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法律冲突,从而影响交易的发展。有鉴于此,国际贸易界一直致力于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应运而生。它适应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趋向,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种法律制度和贸易习惯,对国际贸易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巨大影响。

在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有突出成果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它从区域性的组织发展为广泛性的国际组织,以实现国际私法在国际范畴内逐渐统一为宗旨,将世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比较和考虑,从而归纳或创制出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愿意接受的国际私法制度。至1989年3月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31个公约,其中19个公约已生效。〔1〕统一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亲属、继承、 国际经济贸易、侵权责任等领域,并有向随着高科技发展而提出的新的法律问题(如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法律适用、Rnow+How 的转让的法律适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数据跨国交流中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使用电脑产生的国际私法问题等)扩展的趋势,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来看,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统一比实体法方面的统一更为容易。

区域性的法律统一运动,成果最显著的可称欧洲共同体,建立欧洲共同市场过程中,欧共体12个成员国之间,已经形成了统一的法律即欧洲共同体法。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法律统一主要是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规范的统一。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等私法规范将是社会法治基础相吻合。国际私法作为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由于自身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与其他法律相比,其统一化更具有条件。可以说法律的统一运动促进了统一国际私法的发展,使统一国际私法成为当今世界国际私法的发展取向;另一方面,统一国际私法又是法律统一化或国际化的组成部分和一个方面,它影响并促进国际社会法律统一化进程。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表征

在国际私法学界,由于对国际私法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统一国际私法的含义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统一国际私就是冲突法的国际范围内统一。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从事这种意义上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统一国际私法是指对作为实体法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门进行国际统一,即所谓私法的国际统一。如罗马统一私法学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便是进行这种意义上的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国际私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对冲突法和民商法的国际统一,即统一私法,如美洲国家组织在实践中便是此种意义上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区域性组织。〔2〕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以保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为己任。它通过冲突规范和一定范围内的统一实体规范(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实体规范)两种途径实现。因而,从实践来看,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主要是指冲突法的国际范围内统一,内容包括法律选择问题、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但它又不仅限于冲突法的统一,民商法等实体私法领域中的某些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也应在统一国际私法之列。至于第二种观点的统一国际私法,其目标是以包括所有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作为一个内法域,制订共同适用的统一实体法。这是国际私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虽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些专业性国际组织专门从事私法的某些领域的统一工作,但由于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等的差异,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完全相同。因此,这种民商法等私法在国际范围内完全统一的期待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前所述,国际社会法律统一化运动推进了统一国际私法的发展,使统一国际私法成为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价值取向。其表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事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繁多

目前,从事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很多,既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也有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是指那些成员来自世界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制背景的国家,旨在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这种从事国际私法统一的广泛性的国际组织主要包括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罗马统一私法学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律协会和国际法学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指那些在世界上一定区域范围内从事私法国际统一的组织,它包括地区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的民间国际组织。这种从事地区性国际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主要有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理事会、比荷卢统一国际私法组织、民事身份国际委员会、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统一国际私法组等等。

(二)统一国际私法和范围扩张

以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组织鉴订的公约来看,国际私法的统一范围已从传统的亲属、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行为责任、产品责任等新领域,并有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张的趋势。如在第十六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将许多新问题列入统一的日程安排。这些新问题包括关于票据的法律冲突法的统一问题;技术许可证协议和技术诀窍(know—how)的转让的法律适用、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数据跨国交流中的隐私权的保护;未配同居者的法律适用;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等。在经济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从事统一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已往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此外,还有一引进地区性跨国工业产权公约和跨国版权公约,在公约成员国之间,实行了统一专利、商标、著作权立法和制度。

(三)在国内立法中吸取国际上通行作法

国际私法目前主要仍然是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是各个国家的民法适用法,但由于它调整的是一种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从产生时起,它便试图在内、外国实体民法十分歧异的情形下,寻求法律适用上的协调。在当代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国际化的情形下,各国国际私法已经包含有许多相同的因素。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倾向正日益加强,并在未来国际私法统一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各国国内法中尚难求得统一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找到变通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它包括:第一,在国内立法中确认首先适用国际条约,即条约优先原则。这种只在晚近国际私法立法中才出现的现象,也是各国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表现。如阿根延、土耳其、前南斯拉夫、德国、匈牙利、波兰、中国等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明确规定首先适用国际条约,这表明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源已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中,力求吸取国际社会的通行作法。如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方面,国民待遇制度成为各国立法普遍采纳的一项制度。所在地法和本国法之间的对立矛盾已经缓和,反映在国际条约中以习惯居所地为主要连结点来确定当事人民事能力的准据法,提高习惯居所在解决当事人能力方面的地位。这种作法已被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吸取。如1972年加蓬民法典,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都有以当事人的习惯居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定。在涉外物权方面,不同所有制的平权原则得到承认,物之所在地法成为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冲突规则。有关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大多数国家中得到承认,如英、北欧五国、中南美洲的智利、巴拿马、墨西哥、乌拉圭等国,亚洲的日本、台湾地区、泰国,非洲的伊朗、埃及等国以及欧洲的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等,这些国家的立法中普遍接受了物权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的原则。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在立法中,虽字面上未提及动产和不动产,但在实践中,均把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在合同领域中,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的联系为补充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即合同自体法理论已得到世界普遍的公认。如1976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35条—44条;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27—28条,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16—117条,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等等都采纳了合同自体法理论。 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受1967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影响,许多国家如法国、日本、德国、奥地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匈牙利、英国、美国等在国内立法中,对准据法选择的规定显得宽松和灵活,统一化具有强劲势头,在子女是否为婚生的认知上,改变早期国际私法立法十分歧异的局面,而出现采用子女的属人法和适用对子女更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趋势。

三、统一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影响

国际私法的统一,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重点,我们可以看出,实现国际私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不仅从量上逐步实现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而且还从质上,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统一促进国际私的发展。在统一国际私法的进程中,中国国际私法不可能孤立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它必然要受到国际社会法律统一运动的影响。中国国际私法,作为与改革开放共存亡的法律部门,更有理由和条件与外国法的发展保持协调。在法律国际化的外部压力下,我国国际私法开始走向国际化。从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涉外民事生活领域的扩大,国际私法理论界已认识到我国国际私法制度的落后与不完善,并开始加强理论研究。特别是为纪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百周年,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无论是从深度还是从广度来看,都有突跃发展。一些学者对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国际私法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比较研究,从理论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制度的建立。同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吸收国际私法学者直接参与立法。如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动产所有权、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张和共识。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统一国际私法取得的成果,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了方便和捷径。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相应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虽然,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较为分散,但1986年《民法通则》第8 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标志我国国际私法的系统立法已开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在实践中,也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我国国际私法的许多规定和实践,都直接吸取国际上最先进的成果,反映国际社会通行作法。具体表现在:

第一, 在立法中确立条约优先和惯例补缺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合同法中也有此类规定。目前,在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愈来愈多,但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尚仅见于我国民法通测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这表明我国不仅吸取国际社会上通行作法,而且还在统一国际私法过程中作出自己积极的努力。

第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近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以及瑞士等许多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都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和第148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也接受了这一原则。而且, 我国在吸收这一原则时有自己的特点,即该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除合同领域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扶养关系等方面都应用这一原则。

第三,在立法技术上,大量启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空规范。从《民法通则》集中规定的9条国际私法规范来看,只有第149条中,第144条、147条、148条、149条都是双边冲突规范,第145条、第146条是选择性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既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前提适用外国法,促进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民事交往,也与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的趋势保持一致。

统一国际私法趋势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影响还表现在中国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这个专门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中国的加入,有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使中国能够直接参与并投身于统一国际私法的运动,为加速统一国际私法进程作出自己的努力。如中国在第十六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就已对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制定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为开展我国与国际社会法律文化交流拓开了新渠道。通过参加会议,了解各国对各项具体的统一国际公约的观点,减少我国与国际社会经济民事交往的法律障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

注释:

〔1〕〔2〕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3页;第192页—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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