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分配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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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各国经济发展的快与慢同经济机制无不呈现出非常明显的相关关系。收入分配机制——分配形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机制。一个国家在现实经济中采取什么样的分配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形式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形式,就应当有什么样的分配形式相适应。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根据传统的观点,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在此原则下,“劳”是领取个人消费品的前提,劳动的多与少是取得个人消费多与少的尺度。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规律,都是伴随一定的经济条件的产生而产生的。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是建立在以下条件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条件是:第一,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没有不同的所有制,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第二,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不通过市场,不通过交换,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第三,以社会为统一的分配单位,并以“劳动券”的形式支付与劳动量相当的劳动报酬。

然而,按劳分配所需要的上述经济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还不能达到。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二是劳动者的劳动不是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通过商品交换,通过市场;第三,还不能以全社会为统一的分配单位,不是以“劳动券”,而且用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形式,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特别是我国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难以实现的。

事实也是如此,过去,也就是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的工资,或是集体所有制的工分,都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不仅分属于不同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劳动者等量劳动的报酬有差别,即使是同一所有制内部,工资的等级及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也并非完全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工龄、年龄、职务、政治表现等,都不同程度地决定着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传统的分配体制,与其说是按劳分配,不如说更接近于平均分配。当然,这种分配形式也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那么,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分配模式呢,依笔者之见,应实行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或者说实行按市场占有份额多少分配,即一个企业、一种产品占有市场的多少是决定收入分配的根本因素。如果一个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越多,企业的收益也就越多,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的收入也就越多。反之则反是。

其实,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基础性资源配置手段的经济形式,既然如此,在市场上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各种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就应当由市场来评价。当事人的利益导向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他们的收入都是货币化的,受市场机制的调节,通过供求和价格互联互动的制约关系在竞争中的市场过程中得到实现。并且,这种市场化的收入不存在所有制的贵贱,与所有制形式无关。所以,无论社会的产权结构如何,只要社会经济采取市场经济形式,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就具有必然性。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并不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分配也不可能是社会成果实物量的直接分配,而首先表现为价值量的分配,即货币收入的分配,这种分配要求商品通过交换使个别劳动在质上转化为社会劳动,在量上以代表一定社会的货币量表现出来。在这一分配过程中,必须通过商品到货币的“惊险跳跃”。如果不能通过这一“跳跃”,你付出的劳动再多,劳动的质量再好;或者说你的产品再多,产品质量再好,如果得不到市场的认可,不能转化为货币、价值,商品生产者和职工也就无收入可言。可见,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遵循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原则,而不是按劳分配原则,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而且这一规律对于当前我们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积极走向市场,帮助职工正确认识和理解工资收入差异,从而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搞活企业、稳定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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