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知识产权亟待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舞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可否就您自己的经历谈一下目前中国舞蹈知识产权的现状。
孙颖(北京舞蹈学院教授):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感受是最深的了。从《铜雀伎》开始 ,八十年代的时候,音像出版社出版以后连一盘都没有给我送过,但同时在香港、台湾 、新加坡却都在卖,当然,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版权等概念还没有提到 桌面上来,那也就算了。接下来呢,最敏感的就是《踏歌》的问题。有几种情况,第一 种情况是“扒带”(从录像带模仿学习),连招呼都不带打的,但这种情况还算是好的, 至少他还在认真地学,努力学得像;还有更让人生气的就是随意抄袭,比如说西安唐乐 宫的演出,服装没有变,有些基本动作没有变,甚至连队形都没有变,基本韵味、基本 结构、基本形象一样,就是使用了别的音乐,于是编导就变成了别人;云南世博会上广 西的某个团体演出的节目,也是什么都没有变,只是在中间加了一个长水袖,于是编导 也就变成其他人了;还有一次在香港看见一个某某改编的舞蹈《踏歌》,于是我找人把 这个编导叫来,我想问问他是我这个节目不好,所以要改编,还是什么原因要改编?结 果这个孩子一进门就跪下了,说:“孙老师,你打我吧。”我说打你干什么,你觉得你 这样做合适吗?……这也就过去了;上海某次国际汇演的演出中,为了加强民族特点, 加入了《踏歌》这个舞蹈,编导也变了,可是事后又心虚,在节目单后面打上“感谢孙 颖老师等等”,你感谢我什么呢?还有一种情况是完全乱改,甚至有了夜总会版本的《 踏歌》……这类情况太多了,举不胜举。曾经有律师来问我打不打这个官司,我谢绝了 。
记者:听上去真有点替您不平。
孙颖:我是这样一个心态,一方面觉得,我的作品能够这样广泛地流传,对我总是一 种鼓励,另一方面虽然愤怒,但是我实在是分身乏术,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但这一 切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国内关于舞蹈版权的意识太淡薄了。同样的一件事情,境外有 位学者想要研究我和我的作品,人家就先打电话来征询我的同意,如果要引用我的作品 或是理论就还要征得我书面、合同的认可。你看同样的一件事,有多大的区别。对于这 些事情,我倒不是要争一个所谓的名利,而是觉得我付出了心血和时间,你至少要承认 这是我的劳动成果,这是一个起码的尊重问题。所以我觉得舞蹈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 迫在眉睫。
记者:如何具体界定一个舞蹈创作的抄袭行为?
孙颖:舞蹈作品是一个复杂的结合体,它的合成元素很多,我想第一个方面是基本造 型和基本韵味,其中基本韵味是一个显著的特征,现在是舞蹈好编,韵味难求。第二个 方面要考证的就是这个编导作品风格的延续性,你把他前前后后的作品来作一个比较, 就可以发现问题。第三个方面明显的特征就是舞蹈造型与造型之间、或者说点与点之间 的连接是一个关键,如何连接的,如何流动的,将会是一个判断的切入点。
我们创作者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仔细追究每一个侵权行为,所以常常显得十分无 奈,我们希望有一个机构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希望中国舞协能担起这 个重任,这将是功德无量的一件事。
白志群(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文艺部高级编辑):舞蹈的界定比音乐还要复杂,简单地 说可以从舞蹈结构、基本语汇、特殊手段等方面来判断。
我觉得舞蹈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尽快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应该广泛地宣传和树立知 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但是,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这是我们的保 护伞,但不是禁锢自己的锁链。
史大里(中国舞协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这个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想应从 立意、选材、舞蹈语汇、结构等要素综合来看,可以得出结论。比较明显的界限在于, 借鉴是有创意的,而抄袭是完全没有创意的,我们鼓励学习、借鉴,但是绝对反对抄袭 !
记者:您如何看待入世后舞蹈知识产权的意义?
史大里:入世以前,我们可能侵国外的权比较多,但是入世以后,我觉得更大的危机 在于我们将面临被侵权的问题。中国是一个舞蹈大国,我们拥有无可比拟的舞蹈历史、 舞蹈素材和舞蹈作品,这些大量的、独一无二的舞蹈资源是需要保护的,而《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正是这样一把保护伞,我们要尽快成立相关的机构,明确相关的法规 ,这样才可能有力地保护好这些舞蹈资源。
舞协作为舞蹈行业的龙头,有责任挑起这个重担,我们已经开始做前期的筹备工作, 如开始重新登记舞协会员,以便进一步掌握会员的更准确的资料;督促各地舞协建立互 联网络,我们要依靠高科技来掌握信息,来发布信息,更好地为舞蹈工作者服务;我们 在即将举办的首届中国舞蹈节的理论研讨会上旗帜鲜明地列出了舞蹈知识产权保护的论 题,集思广益为舞蹈知识产权保护准备理论基础……相信舞蹈知识产权在不久的将来, 对我们大家都不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
记者:目前国内各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做得比较好的是哪一块?
曹维(中演文化娱乐公司媒介总监):我觉得要说做得最好的可能属电影了,跟电影相 关的音像产品也还不错。现在大片叫做分帐片,通过全球分销网络把大片引进来销售后 在国外分帐,也就是说必须花钱才有片子看(除盗版外)。目前国内每年引进十几部大片 ,入世后可能会更多。做得最好最成熟的就是大片。比较简单的一个说法是你不在统一 的分销网络内就拿不到新片,这就决定了影视方面同国际接轨比较快。再有图书出版方 面也好一些。另外就是演出市场的侵权问题,很长时间以来在观念上大家都没有这个 意识。就拿春节晚会或其他一些娱乐晚会、演出来说,经常随便使用某个曲子或某首歌 ,演出完就完事了。广告也是,很多音乐片断或歌曲被无偿使用,没有人跟你提出要版 税之类的问题。当然音乐作品或歌曲比起大片、著作往往规模小、时间短。比如4、5分 钟的歌曲,广告只用了20秒,可20秒也是用了,就应该付人家版税。这两年有所好转, 音协下属就有一个著作权保护协会。
记者:看来有关支付版税的问题还有不少人存有侥幸心理。
曹维:这几年做演出经常会有某某版权协会代表著作权人要求我们支付版税,我记得 这类组织有一次还同上海的一家演出公司因版税问题打官司,最后得到赔付几十万元, 演出公司还是很怕这类事情的。目前演出市场很不好做,一个项目下来挣不挣钱都不好 说,还要交付版税,但这也是很正当的事,最终大家都要走这一步。
记者:可否谈谈对舞蹈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看法?
史大里:中国舞蹈界长期以来,大家都几乎没有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过去没有市场, 或者说缺乏市场,形成了一个可悲的现象:很多人愿意被侵权,因为,不被侵权,就不 能演出,不能传播。现在这种局面正在改变,随着舞蹈工作者的努力,市场逐渐多了起 来,演出形式也多种多样了起来,舞蹈产品也丰富了起来,但是以前那个隐藏的矛盾也 逐渐尖锐起来:就是原创者得不到利益,或者说只能得到十分微薄的利益,而主要利益 由传播者获得了。这个矛盾的尖锐直接影响到舞蹈再生产的积极性。日后这将成为阻碍 舞蹈事业发展的一个大问题。
白志群:中国舞蹈界在这个问题上与其他行业相比是相当滞后的,形成这种滞后的局 面有多种因素,但是舞蹈活动的不活跃是一个关键所在。目前,国内舞蹈界这方面的情 况普遍薄弱,因为舞蹈还处于一个需要大量宣传的时期,所以很多人比较注重宣传的机 会。另一方面,有很多舞蹈创作者自身的版权就是不完整的,例如舞蹈作品中的音乐部 分,只有少数是专门创作或获得音乐作者认可的,大多数情况是拿来就用,所以下一步 的版权也就无从谈起了。我觉得目前是一个相当矛盾的状态,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舞蹈知 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把握一个度,这个度是什么呢,就是在目前的特殊时 期,或者说舞蹈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仍然应该以大面积地推广舞蹈艺术为首要目的, 要抛开那种完全孤芳自赏的心态,才能真正对推动舞蹈的发展作出贡献。
曹维:舞蹈这一块儿,我们和中芭接触比较多,在演出国外作品上是比较正规的,比 如上演巴兰钦的小夜曲、荷兰范丹思格的作品都是花钱买下演出权的。当然我们和国外 做是必须遵守国际规则的,具体到国内因为圈子比较小,好多都是同出一门、师兄师妹 ,有人情面子的问题,说到底还是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另外就是与不同艺术门类的自身 特点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有关,比如我曾问过一个搞舞蹈的朋友晚上干嘛?他说扒带子去 ,扒完了好演出。这就是舞蹈的特点,做电影或做交响乐就不好这么搞。电影作为一种 大众普及性极强的艺术形式,从一开始就介入在商业化操作中,就像好莱坞在绝对资本 化、市场化的前提下,一切都要靠钱来衡定价值。
记者:以舞蹈界目前的现状能否预见入世后潜在的危机?
曹维:如果入世,我们还持续这种状态,就会有一部分人吃亏,吃亏的先头部队会给 更多的人敲响警钟,吃一堑长一智,这就逼使我们不得不走一条规范化的道路。有点“ 杀鸡儆猴”的意思,就看谁是那只鸡了。所谓的“危险”就是面对市场会有一部分人、 会有一段时间很难受,我们只能愿这部分人越少越好,时间越短越好。入世会使我们警 醒,进入WTO,所谓的国民待遇是渗透到各领域当中的,你如果违规操作,恐怕真要吃 大亏。我相信在最初阶段肯定有以身试法者,这是好事,当大家都意识到抄袭无门时, 就会促进创作的繁荣。目前舞蹈界对支付版权税的意识有点淡薄。
记者:国内的舞蹈界很习惯这种互通有无的方式,其实有点“周瑜打黄盖”的味道。
曹维:入世后恐怕不一样了,国家级院团失去特权、失去袭断,与国外的舞蹈团处于 完全平等的地位来竞争,就不会有人愿意放弃别人支付的高额版税而免费任你使用。一 旦你不再是皇帝的女儿,就会有愁着嫁人的问题。所以最好能及早走出这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