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的义利观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的义利观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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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人们世界观、价值观的核心,它从属于伦理学,但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无法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历来为人们所关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了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顺利实现了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速度不断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在当前的情况下,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义利关系,树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开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

义利问题,或者说道德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内容最丰富、表现形式最复杂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字源学的角度讲,“利”,在甲骨文中是用刀收割庄稼,本意是指用农具进行的一种生产性活动,这种活动为人类早期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到了春秋中期,“利”演变成为一个具有经济学意义的概念,主要指人们切身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功利。

“义”的繁体为“義”,上半部分为“羊”,指人类游牧时期的财产;下半部分是“我”,而“我”的左半边是“禾”,指农田谷物,右半边是“戈”,代表执干戈以保卫财产。这说明中国古人在最初造字时,就有意识地将“义”字与经济相联系,认为道德发生于调节人们义利关系的需要,道义就是对经济生活秩序的维持。到了春秋末期,“义”获得了伦理学定义和广泛的社会性内容,《礼记·中庸》在解释“义”这个概念时,指出:“义者,宜也。”义与不义,就是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否适宜,是否应当,是否合乎社会道德准则。

可见,“义”、“利”二者的基础是“利”,是经济,而对“利”或经济的维护与保证则需要“义”和道德。义与利、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就这样被揭示出来。然而,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却并未一劳永逸地解决。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并据此形成何种价值准则和价值导向,也就是形成何种义利观,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却内容各异。

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阶级的代言人、不同学派的思想家由于对“义”与“利”的内涵界定不同,所以各抒己见,莫衷一是。先秦时期,儒家基本持“重义轻利”、“以义制利”、“义然后取”的观点;墨家则主张“贵义尚利”、义利统一;管子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韩非子坚持重利轻义、以法求利等等。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尽管“义利之辩”仍在争论不休,但“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贵义”“重利”思想始终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主流。儒家的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体现出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它适应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封建国家的需要。在中国历史上,当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时,当封建地主阶级尚可以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时,当封建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与社会的、民族的整体利益相符合时,儒家的义利观所昭示出来的整体精神,就体现为一种崇尚道义、深沉博大的民族精神。它重视道德理想和精神生活的积极因素,对于形成和培养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应当继承和发扬。但是,这种义利观过分强调道德的高尚性,贬低人们的正当欲望与物质利益,束缚了人们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和创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重义轻利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走了不少弯路。当时,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强调政治挂帅,片面地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灌输,却忽视了人们对于利益的要求,把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说成是自私自利;认为社会主义道德与个人利益是互相排斥的,好像讲社会主义道德就不能讲个人利益,要讲个人利益就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甚至把人们对正当个人利益的追求当作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大加批判。这种思想反映在社会决策的制定上,就是将经济发展置于思想道德建设之后,想以抓革命来促生产,以精神变物质,以致把发展经济、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说成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尤其是在十年浩劫时期,鼓吹穷过渡,好像“越穷越光荣”,“贫穷才是社会主义”,严重阻碍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延缓了我国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训是深刻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党新时期的发展路线,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然而,我们在理论上准备不足,对以往教训的总结过于简单,导致在投身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又扔掉了思想道德,以为市场经济只讲利,不讲义;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思想道德建设,出现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只顾追求物质利益、人个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将个人利益至上视为“人生真谛”,致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出现了大面积的道德滑坡。这样的局面,任其发展,必将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极大的破坏。可见,在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顾此失彼,或者片面强调道德,或者片面强调经济,都是不足取的。我们国家的历史和现实的惨痛教训已经深刻地证明了这一点。

其实,不管是重义轻利,还是重利轻义,这两种片面认识,都源于对道德与经济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的理解。经济与道德应当是统一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高共产主义道德觉悟、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

作为卓越的马克思主义者,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十分强调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培养一代“四有新人”,要把经济与道德统一起来,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此,邓小平同志从如下几个方面阐明了他的基本主张。

第一,邓小平同志肯定了物质利益的基础作用。“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劳动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物质利益,不仅包括社会集体利益,也包括公民的正当个人利益。在很多讲话中,邓小平同志都主张在发展公共利益的同时,应从各方面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在邓小平同志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党充分肯定了个人的正当利益,重视审视和正确解释了集体主义的科学涵义,从而调动起千千万万人献身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巨大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讲,20年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通过启动个人正当利益这根杠杆而调动起来的。

第二,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物质利益应当是人民的利益,追求物质利益意味着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为实现共同富裕而奋斗。针对极“左”思潮影响下忽视经济建设而导致国民经济停滞不前、人民生活贫穷落后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1958年到1978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2]视察南方之后,邓小平同志更为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2]。“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可以说,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指数和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是有机统一在一起的,这两个要点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是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义利统一观的最集中体现。

第三,邓小平同志坚决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市场经济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驱动着人们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而价值规律、优胜劣汰、效益优先,则使物质利益凸现出来。虽然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一定的道德与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但历史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往往首先看到的是它的逐利性,而容易忽视其道义性的要求。失范的道德行为和违法的市场操作,在主体自身的堕落中,造成对市场经济建设的极大破坏。我国目前在经济、政治领域出现的很多丑恶现象都证明了这一点。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批判和反对崇拜资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批判和反对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批判和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1],并由此提出了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思想,即检验我们各项政策成败得失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就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与道德相统一提供了客观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同时,邓小平同志还对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寄予很高的希望,指出:“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1]“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1]

第四,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了当前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邓小平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强调:“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要受损失。”[1]又说:“每个人都应当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我们提倡物质利益,决不是提倡个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个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1]从邓小平同志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义利关系是从属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作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和基本道德原则,一方面,它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必要时应为集体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甚至为集体利益而献身;另一方面,它强调集体必须尽力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得到满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

以上四点是邓小平同志通过总结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对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作出的科学回答,它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三)

在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与道德相统一的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即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是我们国家在党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义利观”这一概念。这一概括,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出发,批判地继承了我国古代义利观中的合理内容和积极因素,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以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个人正当利益的实际地位、作用和意义为根据,对义利问题作了创造性的科学概括。它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理论长期研究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确立并倡导社会主义义利观,对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有着鲜明的针对性和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义利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更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点是绝对不能产生任何疑问和动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相联系,又是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可见,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义利统一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义利观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科学、严密、完整的思想体系,它的每个组成部分,在政治立场和思想原则上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一致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其统一整体中的一部分,它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相一致,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义利问题上的再现。因此,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义利观,它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存在与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基本观点,科学地分析了义利关系,透过历史与现实的各种义利之论,揭示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社会主义义利观不同于历史上各种义利观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社会主义义利观是义、利辩证统一的义利观,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以“为人民服务”为价值取向的义利观,是以集体主义为根本原则的义利观,是尊重、维护和发展个人的正当利益的义利观。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因为社会主义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克服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种道德建设的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在根本上是统一的,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目的。

其次,社会主义义利观真正实现了义利关系的辩证统一。

如前所述,“利”是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条件,是物质形态的;“义”是人们谋利过程的行为规范,是精神形态的。一方面,“利”是“义”产生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利”,没有人们谋利的欲望和行为,就不会产生调整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不会产生“义”。另一方面,“义”因“利”而生,但又反作用于“利”。如果“义”能够调整好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主体创利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可以保护和促进“利”的生成与发展。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性,是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是整个社会的最高价值目标,这就保证了社会主义义利关系的辩证统一,因为社会主义的“义”与“利”,从本质上讲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之所在。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造福于民。我们确立市场经济观念,提倡竞争,讲求效率,鼓励先进,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都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达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如果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放弃社会主义理想、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为代价,即使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对广大人民群众也毫无价值可言。所以,在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中,义与利真正实现了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所讲的“利”,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以及在此前提下合法正当的个人利益,而决不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利”、个人主义的“利”。因此,这种“利”本身就蕴含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核心,蕴含着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利”本身就是“义”。另一方面,我们所讲的“义”,最重要的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也体现着为人民谋利益的宗旨。正如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讲,“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可见,社会主义义利观,就其先进性、科学性和广泛性而言,是我国历史上任何传统的义利观所不能比拟的。在我们的道德建设中,我们已经逐步把作为伦理学范畴和价值判断的“义”,与作为经济学范畴和事实判断的“利”结合在一起,使“义”落实于“利”,以“利”来体现“义”,真正实现了义利统一、义利互济,从而突出体现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

再次,社会主义义利观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在人民群众内部,虽然存在着利益差别,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又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之所在。在个人利益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的关系上,有时可能会产生矛盾,但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又要求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这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义利问题上的价值导向。

我们提倡社会主义义利观,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要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具体说,就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竞争与合作、效率与公平,以及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促成社会协调有序地向前发展。尤其是在对待个人利益问题上,社会主义义利观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公民在尊重和维护他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正视并追求自己的正当个人利益,并认为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本身就是义的表现。同时,社会主义义利观坚决主张要摆正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克服、抵制自己的不正当欲望与利益追求,见利思义、以义制利,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并努力把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转化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利益的义利互济的行为,通过个人的努力工作和劳动创造,在个人正当利益得到满足的同时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总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提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自觉地使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这是人们应有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评判和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准绳。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克服了历史上各种把“义”与“利”对立起来,或者片面重视“义”或者片面重视“利”的错误义利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作为价值导向作用于全社会,必将有助于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使我们的经济体制在规范化、健康化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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