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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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是采取激进式,而是采取渐进式,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许多人都这样认为,即前苏联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采取激进式的,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其实,前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早在60年代中期就开始,包括60年代中期所推行的新经济体制改革,以及70年代末所推行的完善经济机制改革。这些改革内容和我国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所进行的改革是相类似的。即这些改革都是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地实施,主要是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缩减指令性计划指标,有限制地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对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等。当然,这些改革是在原有经济体制框架内,作些政策性的调整,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原有经济体制的弊端。

从一种制度过渡到另一种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所有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要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其难度是相当大的。但对于原苏联来说,难度特别大。其原因之一,就是原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间,长达70多年,比中国长得多,人们的思维方法和价值取向,很难一下子就转变过来;市场意识、市场观念都很淡薄,人们对市场经济是很陌生的。总之,计划经济体制在许多人的头脑里是根深蒂固的,其原因之二,是原苏联的公有化、集中化程度很高,即使是农村,集体农庄的公有化程度也是很高的,农民近乎国家职工,也是按月发工资。而在一个公有化、集中化程度很高的国家,要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相当困难的。这或许是原苏联的渐进式改革收效甚微,以及80年代后期转而采取激进式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之所以有可能选择渐进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公有化、社会化、集中化程度,比原苏联低得多,特别是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公有化、社会化、集中化程度很低的农村。改革以前的农村人民公社,名曰“一大二公”,实际是“一大二空”,公有财产很薄弱。这就使得中国有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门,即在经济部门改革受阻的情况下,采用体制外改革的先行战略。即在国有经济部门改革难度很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在其周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体制或新的经济成分,并以此推动国有经济部门的改革。渐进式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传统的国有经济体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首先在其周围实行新体制,然后随着新体制在体制总量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大,进一步改革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关联度最大的国有经济体制,最终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

(二)

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首先从农村开始。当农村改革获得初步成功之后,再把改革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城市。为什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要以农村作为突破口呢?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决定的:(1)农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为超前工业化发展战略提供资金原始积累的任务,从而严重地削弱了农业扩大再生产能力,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最薄弱的部门,即瓶颈部门,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2)农业是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解决温饱问题引起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即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生产粮食的农民还解决不了自身的温饱,城镇居民的生活也相当清苦。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加以改变,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得不到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很难得到充分地发挥。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得加快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业开始;(3)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农村如果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可能稳定;农民如果不摆脱贫困,整个国家也不可能摆脱贫困;(4)农村是受传统体制压抑最严重的地方,也可以说是传统体制下发展程度最低,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选择这一领域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其改革阻力或改革成本相对地说比较小,这就有利于迅速打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面。

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的总产量分别增长33.6%、188.8%、128.2%,农业总产值增长118%,农民人均年实际收入增长15.1%。农村改革给农民群众带来极其明显的经济实惠,农民群众的改革与发展热情十分高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84年10月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向城市全面推进。

相对于农村改革,城市改革的阻力和难度要大得多。如果说,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自下而上的改革,那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则更多地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改革。与此相联系,城市职工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性,则远不如农民群众当初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性。应当确立这样一种观点,即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会给农民群众带来物质利益,同时也会给城市职工带来物质利益。但就经济体制改革的某一阶段看,情况则不完全是这样。因为经济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意味着经济利益关系的再调整。或许是由于这个缘故,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改革,以及这种改革还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还须要作进一步探讨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选择农村作为突破口,并迅速打开局面,是不能单纯从政府的意志和行为来解释的,它同广大农民群众的改革积极性,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坚定决心(包括盖手印、写血书),是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往往具有超前性质,即农民群众自发构造的新制度安排,在某个时期内,是超越于政府设置的制度供给范围。与此相联系的,其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政府,而不是来自群众。1978年以前,全国较大规模出现农民自发搞包产到户的就有三次,且每一次都是被政府所发动的“大批资本主义”的政治运动所扼杀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愿望的实现程度,政府的认可程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1979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国家农委党组报送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农民的包产到户行动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明确指出:“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口气稍为缓和一些,即“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1980年9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对包产到户的政策更为灵活,文件是这样说的:“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然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由于这个文件把包产到户作为其中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加以肯定,认为在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可以实行,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的就应当允许继续实行,这样一来,顺乎民心的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犹如江河决堤,迅速漫向全国。这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由局部实行到全面展开的重要转折。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结论。文件是这样说的:“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对包产到户的性质和地位给予高度的评价,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我国政府对包产到户的政策,从“不许搞”到多数地方“不要搞”再到“新发展”,就是一项大政策从酝酿到提出再到初步成熟的演变轨迹。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从农村首先突破并迅速打开局面,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农民群众的改革积极性所引发和促成的。

在这里,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妥善调节社会的改革需求与新经济体制的制度供给之间的关系,使广大群众逐步形成一种改革预期,即新的经济体制的构建,将会给自己带来不断增进的物质利益,只有这样,新的经济体制的制度供给才不会过剩,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才能付诸实现。就微观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而言,如果说,城市存在着新的经济体制的制度供给(现代企业制度供给)过剩;那么,在农村改革初期,则明显地存在着新的经济体制的制度供给(包产到户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即需求明显大于供给。这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当政府的政策性障碍被消除之后,能够迅速打开局面并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原因之所在。

(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还表现在城乡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不突破原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前提下的政策性调整,尔后逐步引向制度创新的深化过程,最终实现由旧制度向新制度或由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在其起步阶段,是以不改变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为前提的。1979年4月,中共中央同意并批转国家农委党组报送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必须注意保持人民公社体制的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基本上是适合我国农村现状的。在这个前提下,为了扩大农民生产自主权,调动社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责任制。但是,随着联产承包制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必然趋于瓦解,许多原来由生产队承担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逐步转移给农户。再加上我国大多数地区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是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即包干到户的形式,使得生产队再也不可能一如既往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本核算单位也随之由生产队转移到农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名存实亡。

不错,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从经营方式的改革开始的。即从传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改革成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或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一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户,为了在经济运行中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客观上要求在原生性集体所有权之旁,发生所有权分蘖,即再生出次生性个人所有权。何况,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是采取大包干即包干到户的形式,承包户除了包死向国家和集体的上缴任务,其余的产品和收益均归承包户所有,使承包户获得了剩余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就有利于积累起农民个人财产,使其朝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向转变。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就其初衷而言,是一场经营制度而不是产权制度的变革;就其改革成果——家庭经营方式的确立,至多也只能说是对古老事实的重新发现。但是,由于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的变革,存在着内在因果关系,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现经营制度变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静悄悄地引发一场产权制度的变革,这才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精髓之所在。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改革了所有制结构。单纯地改革经营方式是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威力。这说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是经营方式变革,同时也是所有制变革,是一种制度创新,即塑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同样经历了由政策性调整向制度创新的逐步推进的演变过程。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12月至1984年9月,企业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其基本思路是,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通过扩权让利,即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企业更多的财力,以增强企业的活力。第二阶段,从1984年10月至1991年12月,是企业改革全面展开阶段。其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明确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对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企业中开始股份制和企业集团的改革试点。第三阶段,以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将由政策调整转向制度创新,即进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这种企业制度是要把企业塑造成为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

要把国有企业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切断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是改革一开始党和政府就明确提出来的目标,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办法实现呢?这固然和政府机构的职能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许多该放的权力没有真正放下去是有关系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在“政资不分”的情况下,要使国有企业同政府完全脱钩,实行完全自主经营是不可能的。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者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是理所当然的。从理论上说,政企分开的基础,应该是政府与企业在资产关系上分开,即政资分开。对此,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实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离,设立专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种投资经营公司是如何形成的?与此同时,要实现政企分开,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由以往管理微观经济活动转为管理宏观经济活动,由直接调控为主转为间接调控为主。这就必须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出发,来考虑政府机构中哪些部门应该保留,哪些部门应该撤销。要坚决撤掉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机构。受自身利益追求所驱动,有些政府部门不仅自有的权力放不下去,连上级部门下放的权力也被不同程度截留。并经常以各种形式收回已经下放的权力。由于某些政府机构对企业的干预,同时包含执法、审批等权力在内,企业的命运实际上是掌握在这些部门手中,因此,即使法律赋予企业一些权力,企业也不敢使用,从而使这些权力名存实亡。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目前还有50%以上的企业是公开亏损或潜在亏损,经营中面临着重重的困难,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性贷款或政策性补贴,客观上也离不开政府的“怀抱”,仍然习惯于“不找市场找市长”,自觉不自觉地形成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所有这些,都说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改革由政策性调整转变为制度创新,仍需要经历逐步深化的演变过程。

(四)

在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双轨制事实上成为体制转变过程中普遍采取的形式。双轨制最初是出现在价格改革领域,后来逐步运用于许多领域,如外贸体制改革、银行体制改革、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所有制改革。其指导思想是在旧体制“存量”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实行新体制,然后随着体制“增量”部分在总量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逐步改革旧体制部分,最后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在上述各种形式的双轨制中,对全局影响最为深远、最为重大的莫过于所有制形式的双轨制。即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并存,以及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并存。我国的非国有经济即民营经济,是在传统体制的缝隙中成长起来的,这些非国有经济即民营经济,由于其特有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一旦被允许存在和发展,就会产生比受传统体制控制很严、影响很深的国有经济快得多的增长速度。

改革开放1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我国的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初步形成并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国民经济所以能够以较快速度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所以能够以较快速度提高,在相当程度上并非由于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带来的,而是非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带来的。可以说,中国市场经济之源是非国有经济(包括非公有经济),而不是国有经济。演变到今天,各类非国有经济(即民营经济)对工业总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所做出的贡献,均已超过50%。在沿海地区某些省份,甚至超过70%。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增量有80%来自非国有经济即民营经济,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80%)被用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目前国家专业银行的呆帐率高达30%,总额在7000亿元以上)。如果不存在非国有经济即民营经济所形成的真实收入向国有经济部门的转移。我国的通货膨胀率不知要比目前高出多少个百分点。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改革,再也不能离开体制内(主要指国有企业)这个主战场。任何企图回避体制内(即国有企业)改革之艰辛,长期依靠体制外增量过日子,其最好的结果也只能在原地打转。不可能使国民经济运行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我们前面曾经把非国有经济统称为“民营经济”,而把国有经济统称为“非民营经济”,其理论依据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即还没有从十几年来的政策调整式的改革,转变为制度创新式的改革,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因而还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极而言之,还在不同程度上打上“国营企业”的烙印,即打上“官营”的烙印。但却不可因此认为,“民营经济”是属于所有制范畴。我们这里所说的“民营”是指民间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的,它是与“官营”相对而言。因而不属于所有制范畴,而是经营方式概念。民营经济是以经营方式和经营机制划分而形成的一种经济模式,它包括除了政府直接插手经营以外的所有经营方式经济,均可以称为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的本质是“营”,主体规定是“民”。说到底,就是指政府不直接插手经营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政企是否分开,是衡量是否属于民营经济的前提和界限。

“民营”的实质在于不改变原有产权关系前提下,由产权使用人自己作主选择适合于自身情况的经营形式。“民营”所注重的是资产经营形式的选择,而不是改变资产产权本身的性质,从这个角度看,“民营”既可以以私有制为基础,也可以以公有制为基础;既可以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又可以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根据这一观点,说民营经济不是所有制范畴,还在于民营经济不仅包括非国有经济,而且包括一部分国有经济。由于“国有国营”是全民所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所以,长时期以来,人们都把全民所有制企业统称为“国营企业”。直至1992年10月以后,在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和决定中,才把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这个提法的改变本身,意味着伴随着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固然会有一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保持“国有国营”,但更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将改为“国有民营”。“国有国营”的适应范围,主要应当是: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垄断性较强的产业,如铁路、航空、邮电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产业,如电力、银行、大型商业物资批发机构等;资源高度稀缺产业,如稀有金属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产业,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服务行业。从全国的角度看,对这些产业实行国有国营,有利于发挥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除此之外的许多国有企业,将随着改革的深化,把其资产分别采用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形式,交给民间集团或个人经营,其特征是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的部分占大头。

从总体上说,非国有经济基本上属于民营经济,但最能反映民营经济本质特征的部分,应当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建立的和新发展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某些混合经济。这里所以特别强调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建立和新发展的”,是因为传统体制下的非国有经济,如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具有政社合一的特征,并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民营经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从一开始就处于国家直接的严格控制下。如果说,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有区别的话,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外,还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集体所有制,但并不对其经营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而国家支配和控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同时,却要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以及其他福利。这或许是当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难以迈出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但是,发达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而且包括期货市场。显而易见,上述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发育,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而必须是分阶段的逐步推进的。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表现为商品市场的发育,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期货市场的发育等三个不同的阶梯。

把计划经济当作其重要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只承认消费品是商品,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更不承认生产要素是商品。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理论,把商品活动的范围,从消费品扩大到生产资料,但仍然强调,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和资源“也都不是商品”。也就是说,在这一重要文件中,也只把社会主义市场的范围,从消费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到生产资料市场。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其发育程度呈现明显的阶梯性,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呈现严重的滞后性。但是,要形成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把生产要素市场包含其中。否则,市场机制就很难发挥其调节作用。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生产要素市场虽然发育最慢,但却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们考察社会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及其发展阶段性,分析研究市场体系的发展情况和完善程度,首先要注意的,不是消费品市场,而是生产资料市场,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生产要素市场的存在,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状况,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稀缺资源的配置主要是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的。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市场上的商品(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的需求与供给的变化,决定它们的价格,从而使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进而由于价格的变动引导着资源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由经济效益低的部门流向经济效益高的部门,从供给过剩部门流向供给不足部门,从而达到资源利用的节约及其在各部门的配置,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就是说,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放开产品(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购销与价格,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生产与销售直接见面,使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结构变动的信息,多生产市场需求量大、价格看好的产品。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调整,又是以生产要素结构的变动为前提。这就要求允许各种生产要素能够自由地在各个生产单位和各个地区之间合理流动。灵活而又发达的生产要素市场,是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迅速地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调整的基本保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虽然生产要素市场是在产品市场发育的基础上逐步发育起来的,但发育生产要素市场比之发育产品市场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没有生产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只能发挥微观配置主体自身的相对比较优势,却无法利用微观经济主体间和地区间的相对比较优势,也无法借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来提高生产要素报酬率。这样的资源配置机制,其优化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发育生产要素市场,还可以通过地区间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使发达地区经济拉动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品的购销与价格已经放开,商品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但生产要素市场远未形成,这必然极大地限制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从根本上否认生产要素的商品属性,自然也就谈不上有生产要素市场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有的经济学家认识到必须承认生产要素的商品性,但占主导地位的思潮,仍然是否定生产要素的商品性,进而否定生产要素市场的存在。所以,较之于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了。改革开放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商品市场的发育是不可能长期脱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当商品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求生产要素市场相应地发育。只有生产要素市场发育起来,并逐步完善、成熟,才谈得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不仅肯定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商品性,而且强调指出:“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这就为我们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随着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与发育,客观上要求建立回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机制,以防止市场供求与价格的剧烈波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振荡。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回避、转移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借助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包括冻结价格,限制价格波动幅度,借助于政府财政补贴,将价格波动风险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承担起来。采取这一种方式,要求政府必须拥有雄厚的财政力量,而目前我国政府的财力相当紧张,根本不可能全部承担价格波动风险,而且过多地启用行政手段干预,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另一种是借助于现代市场经济自身所特有的自我调节、补偿和平衡功能,将价格波动风险分解和转移,由风险投资者承担起来。它的作用主要通过现代期货市场来实现。所谓现代期货市场,是指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为内容的,具有套期保值和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等特殊功能的市场,它与现货市场相辅相成,一道构成完整的现代市场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现代期货市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可以回避价格波动风险。即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可以有效地分解和转移现货市场上所出现的价格波动风险。二是可以提供较为正确稳定的价格信号,有利于减轻和削弱资源配置的盲目性与短期性。由此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育,应当逐步建立回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机制。它要求在现货市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育期货市场,以利于充分利用现代市场体系本身内在的自我调节和平衡功能,使价格信号在资源配置中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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