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及改进建议论文_王燕华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及改进建议论文_王燕华

青岛海德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近些年以来,城市规划的整体水准正在获得突显的提升。城市规划通常都会涉及到征收居民房屋,有关部门针对被征收的城市居民应当给予特定比例的补楼。城市房屋征收是推动城市快速发展并促使城市更加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但长期以来,城市房屋征收因补偿存在的各方面原因,使得房屋征收开展经常遭遇各种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建议

引言

在进行房屋征收期间,由于补偿问题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下,对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确保补偿政策具有更强的惠民性,可以更好地推动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

1、征收城市房屋的必要条件

1.1依照法定流程

依照当前现有的相关立法,房屋征收应当能够遵照特定的法律流程。反之,房屋征收如果没能遵照上述的流程,则要将其视作违法性的征收房屋行为。有关部门在当前时期如果要征收非国有的财产,则需依照法律保留的有关规定。在此前提下,其他法律也拟定了房屋征收应当适用的操作流程。但从整体上来讲,与房屋征收密切相关的各项法规仍然没有真正达到健全,其中暴露了多样化的漏洞与缺陷。近些年以来,频繁出现的拆迁矛盾也突显了健全现有立法的重要意义。

1.2出于公益性的目标

房屋征收必须是出自公益性的目的,如果出于特定的私人目的来征收城市房屋,那么将会被视作非法性的。城市规划本身具备突显的公益属性,与此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属性以及经济属性等。因此可见,对于当前现有的城市规划应当能够保障其符合最根本的公益目标,应当在最大限度内杜绝某些人为要素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在涉及到强制性的城市拆迁时,针对其应有的公益性目标需要予以反复审验,在吸纳公众建议的前提下才能突显更高层次的民主性。从上述角度来讲,房屋征收是否具备公益性,较大程度也应当决定于征收流程是否符合现行法规。

1.3提供特定范围的损失补偿

除了上述要素以外,房屋征收还需要包含损失补偿,此种类型的补偿重点针对被征收的城市住户。从被征收房屋住户的角度看,损失补偿应当包含房屋价值、临时安置、搬迁补偿、停业补偿以及停产补偿。除了上述的补偿项目之外,被征收的用户如果表现为额外的某些损失,那么对此也要适度予以补偿,而不能对此持有忽视的态度。因此,进行征收补偿的做法有助于保障整个征收流程具备的公正性,针对各方权益也能予以全方位的平衡。

2、城市房屋征收补偿问题

2.1被征收人的行为动机需要

住所的需求存在于人的一生当中。人处于室内时间占据了绝大部分,尤其是年老和年幼时期。为此,对住所的需求始终存在于整个人生中。“住有所居”主要是为了能够满足最基本的需要。首先,若被征收人在生存期间,对被征收的房屋本身的依赖性较大,那么他必然会非常排斥征收。其次,则是被征收人的第二层次的需求,即归属和安全的需求。居民不仅需要保证有房可以住,同时对舒适度也有一定的要求,才能够更好地享受家庭的温暖。为此,若房屋征收期间,所获得的补偿机制无法满足他们的安全预期,他们就会对征收出现较为强烈的抵制心态。

2.2交易双方的认知差异化

对被征收人的而言,征收行为会导致他们失去自己原本的住所,而对被征收人而言则失去的是金钱。例如,台北罗进光认为自己的住所位于“龙脑”风水位置,无论其是否以该观点引起政治风暴,但罗进光以该观点对自己住宅给予了高额价值估算。又如,美国梅斯菲尔德太太的老宅在政府眼中一文不值,但她却始终认为老宅承载了她一生的情感追求。这种认知的差异性,是房屋征收交易双方始终无法跨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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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交易双方的交易需求差异

根据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被征收人渴望借助征收项目来实现对自己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拥有更加完备的基础设施。根据当前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所担任的征收人往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表现出对其他利益需求的追求。例如,在不对他人利益进行考虑的基础上,单纯是为了追求“租金”,以公共利益来作为掩护,与开放商相互结盟。这种随意运用征收权的情况,仅在表面提升了城市建设水平,但实际上是借助土地的交易来实现对财政收入的提升,并以此营造出一种“政绩”显著的效果。

3、健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对策与建议

3.1从程序与实体层面明确“公共利益”

因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很多非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都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被征收,今后需要对这种征收进行全面审查,由各方专家详细论证每项土地征收工作对城市发展产生的影响。如情况需要,则应召开各方听证会,由公众共同决定该征收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

3.2确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私权保护观念

不管是物权法还是我国的最高法宪法,都对公民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所以,现在实行的各项征收条例作为下位法,也应该明确公民私人房产所有权的绝对中心地位。在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节与平衡。为避免出现征收工作结束后的纠纷,所以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形成对公民私有房产所有权的保护,这样就能协调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平衡好公私利益,使之完美契合于社会与法律的公共秩序之中。

3.3制定完善的补偿内容与标准

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主要设计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二是对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安置标准从来都是房屋征收工作的中心内容,在征收工作中,需要补偿被拆除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被拆除房屋本身的价值,需要把征收地同等面积的新建楼房的造价作为补偿标准。

3.4关注征收补偿方案中正当权益的认定

对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及时妥善的处理由于部分房屋所有人的个人疏忽或者城乡结合部长时间未对房屋重新进行登记等原因,造成一些无证的违章建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能获取相应的安置与拆迁补偿,但是,从尊重的原则出发,在征收之前需要对房屋具体的建造时间进行科学的产权认定,在认定结束后,依法征收房屋,并妥善安排居民生活。

3.5建立健全的房屋征收补偿保障措施

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依法达成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积极落实补偿内容,并对被征收方进行合理安置等,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城市房屋征收人需要将征收房屋所用资金提前备好,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在第一时间内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费用、临时租房费用、装修补偿费用、地面附属物补偿费用、搬家补助费用等等。此外,房屋征收人还需要保障房屋被征收方的安置,并依据安置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偿。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矛盾问题日渐增加,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各种抵制问题也频频出现。尽管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后,经济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得到了规范和提升,公民参与机会也因此增加,但房屋征收抵制问题却仍然较为普遍。为此,对当前征收补偿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探索,并从征收人、制度以及被征收人等各个方面提出合理、科学的改进建议,才能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

参考文献

[1]赵宁芳.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2017(2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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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兴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探究[J].法制博览,2017(16):94-95+93.

论文作者:王燕华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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