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胡建[1]2015年在《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计十九余万字。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三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第三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三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三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便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农民集体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三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即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胡晨成[2]2016年在《基于农户生计视角的三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为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发挥着经济、社会组织和制度载体作用。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农村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问题,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始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村劳动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中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导致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其他产业,农村剩余人口多为老弱病残幼等留守人口,造成农村人口年龄结构极其不合理,村庄空心化、农户兼业化、留守人口结构失衡化日趋明显,农村农业劳动力缺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怎样种田、谁来种田”成为理论界和政府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同时,现代农业生产向采用新的科技、生产方式及管理方式转变,资本要素和技术要素投入加大,现代农业信息技术的推广,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可监控化的市场需求,使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农业经济效益成为现实需求,然而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导致单个农户土地面积小、地块分散,并且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劳动力市场、农业金融市场、科技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农业商品购销市场尚不健全,单个农户势单力薄,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竞争优势,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偏弱。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遭遇了新的时代适应性困境,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土地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矛盾愈发突出。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三峡库区多为山地丘陵地区,特殊的立地条件使这里的耕地分布呈现出地块多、面积小,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特点。这些都影响了三峡库区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现代化农业的进程。三峡库区土地流转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局面,土地整体流转水平不高,即库区95%以上为山地、丘陵地形,破碎分布的地块使得区域土地分布呈现出“多”的局面;农村集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实现是形式是把“好、中、差”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使原本破碎的土地被人为划分为单块面积更小的片块,加之地块零散分布,形成了地块面积“小”的局面;耕地的“多”、“小”现状使参与流转的地块基本不具备集中连片的态势,流转土地较为分散,整体的流转处于“散”的状态;目前参与流转的土地多数为土壤贫瘠、耕作半径相对较大的区域,这些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灌溉水源、耕作不方便,最终导致流转的总体质量不高的“弱”局面。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内容、研究体系尚不完善。生计资本对农户生产决策行为的重要作用已为学术界所认同,然而,土地流转作为农户一项重要的生产决策,生计资本对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的研究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在农户可持续生计视角的三峡库区的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问题研究较少或尚属空白。因此,本文基于微观农户生计视角研究了三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采用参与式农村评估法获得农户调查数据,同时运用土地资源管理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农户行为学等学科理论知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分析生计资本与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的影响-响应关系,为促进研究区域农户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活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如下:(1)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资本差异较为显著。农户生计资本总值随着非农兼业化程度的提高由纯农型农户、农业主导型农户、非农主导型农户和非农户呈现递增趋势。在单项生计资本中,一方面山区特有的立地条件,耕地资源较为贫乏,另一方面三峡大坝蓄水,库区大量河谷平坝地区的优质、高产的土地被淹,造成不同类型农户的自然资本存量都是最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的投入逐年增大,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又出台了多项针对性解决三峡库区“三农“问题的惠农政策,切实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大多数农户认为,由国家的好政策,只要自己抓住发展的机会,一定能够过上好的生活,因此,不同类型农户的心理资本存量最高。(2)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策略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不同类型农户面临生计风险的大小程度有所差异,即随着农户非农兼业水平提高,家庭生计风险呈递减规律。随着农户非兼业程度的提高,农户生计策略不断得到优化,纯农型农户由于受人力资本的约束,家庭生计策略较为单一,即完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当受到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收入大幅减少或者绝收时,基本没有其他收入用以弥补损失,因此,此类型农户的生计策略最为不优化,生计风险最大。非农型农户凭借其较为充分的生计资本积累,特别是人力资本积累,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机或者面临不同的外界风险时灵活选择生计策略,因此生计风险相对较低。(3)随着农户非农兼业水平的提高,选择调整现有生计策略的农户比例呈上升趋势,不同类型农户在选择提高生计策略的途径时,均对原有生计策略具有较大的依赖性。纯农型农户由于受年龄等因素的影响,选择调整现有生计策略的农户比例较低外,其余类型农户选择调整生计策略的农户比例较高。非农化程度较低的纯农型农户和农业主导型农户在提高生计策略的途径时,多数农户选择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计策略途径,如种好庄稼、扩大耕种面积及发展现代养殖等,较少农户选择非农兼业的生计策略。非农化程度较高非农主导型农户和非农型农户多数选择与原来非农兼业程度相关的非农兼业活动,如外出打工、打零工等,而较少农户选择收入水平较高的经商等非农经营活动。(4)不同类型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特征和土地流转感知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不同类型的农户土地流转多数均发生在本村本社范围内,流转的空间范围较小;多数流转的土地面积是在没有亲缘关系的的农户中开展;多数土地流转行为没有规范的书面协议,而是口头约定;土地流转中第三方参与情况较少,遇到流转纠纷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及村民委员会不能及时有效介入调解。不同类型农户的土地流转感知既有差异性,又有相似性。不同类型农户的土地流转的关注度、土地流转变化感知度存在显著差异;土地流转作用认可感知度、土地流转参与感知度不存在明显差异并且感知指数较高,表明农户对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实施的目的与作用认可度非常高,如果能够通过提高农户可持续生计发展能力能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将会有效促进土地流转。(5)生计资本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同一生计资本对不同生计类型农户的影响存在差异。人力资本对农业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正,但是对其他生计类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对各生计类型农户的影响全部正向;社会资本对农业主导型农户和非农型农户的影响为正向,对纯农型农户和非农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心理资本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影响均为正向;环境资本对纯农型农户和非农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对其他类农户的影响为正向;自然资本对农业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对其他三种类型农户的影响为正向。进一步分析发现,提升农户生计资本存量,降低农户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过度依赖,将有利于其参与土地流转活动。(6)针对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差异,提出了概念性的土地流转鼓励模式体系。针对农户人资资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心理资本、环境资本以及多种生计资本的缺失引起的生计风险,进而导致农户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度依赖,使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存在一定顾虑而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正常开展。因此,本研究针对农户生计资本缺失类型设计了提高农户生计资本存量、优化农户生计策略、降低农户生计风险、提高农户可持续生计发展水平的的土地流转鼓励措施,降低农户对土地的各种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最终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王锐[3]2008年在《关于重庆城乡统筹试验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直辖市的重庆,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城市,农村人口多,农村面积大,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但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对农民形成了束缚,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摆脱农民身份,不管从事何种非农产业,农村劳动力最终都离不开土地。只有解决好农村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问题,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实现土地、农村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才能更快、更好地推进城市化战略,真正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从这点看,深入研究重庆试验区的土地流转问题势在必行。论文通过长期思考学习、深入调查和广泛收集资料,以城乡统筹试验区的重庆市为研究对象,对与农民关系非常密切的土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以土地使用权流转对在大城市和大农村并存、二元结构严重的直辖市——重庆市的特殊意义为出发点,论文首先简单回顾了国内外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接着以科斯定理、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和地租和地价理论为指导,对重庆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描述、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从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对构建重庆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进行分析,得出形成土地流转市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促进作用的结论,并在此过程中同时提出了构建市场的原则、市场设计的模式;提出促进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如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加速户籍制度的改革等。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在注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相关制度的同时,应该根据重庆市的区域特点,建立起利于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土地流转市场,以此规范流转过程中的参与对象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土地达到最优化的配置,促进统筹城乡的发展。

李淑妍[4]2013年在《农民工市民化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可见土地和劳动在创造财富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而言,实现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出现了大规模非永久性迁移的农民工群体。数以亿计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和城镇非农产业,促进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为中国二元经济转型做出了突出的历史性贡献。但以农民工形式进行的非永久性农业劳动力转移,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规模庞大的城镇边缘群体及其传统的消费方式,不仅导致“城市病”凸显,还直接制约了农民工及其家属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民工不能脱离土地在城市定居下来,不仅农业小规模经营难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使得土地资源约束日益突出,而且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出,导致部分农村土地弃耕撂荒、房屋闲置、农村空心化,诱使“农村病”更加严重。因此,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成为解决上述中国经济运行中诸多症结性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农民工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制约了农业劳动力永久性乡城迁移,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群体;另一方面,以农民工形式进行的非永久性劳动力转移也不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破解这一难题需要我们从农民工市民化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目前学术界研究土地流转的成果很多,研究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果也很多,但把二者联系起来,从农民工市民化的角度研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还很少见到。因此,本文从农民工市民化角度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中国二元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论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基础。首先,本文系统梳理与客观评价了国内外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和土地流转对农民工市民化影响的研究成果。其次分析土地流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机理。从分析中国农业劳动力非永久性迁移及其社会效应入手,论证了农民工市民化是解决中国现阶段诸多症结性难题的关键;分析了土地流转与农民工市民化的相互影响,重点研究了土地流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农民工非永久性迁移和永久性迁移的成本收益模型,对土地流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促进作用进行了数理分析。逻辑推演与数理分析的结论是土地流转可以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在内的土地流转收益可以补偿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费用,从而有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这一部分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中国土地流转问题及其制约因素分析。首先阐述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演进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禁止、尝试、合法化到规范化几个阶段,这一变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以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二是具有渐进性与需求引导性变迁特征;三是具有滞后性特征。结合辽宁省调查问卷和文献资料分析了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总体规模比较小、不够规范、期限比较短、地区差异较大、流转过程中存在农民利益受损和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其次,分析了制约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主要从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配套制度不完善、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从农户角度对制约土地流转因素进行了计量检验,借助于辽宁省农户调查问卷整理的数据,建立logisitc回归模型,利用spss19.0软件分析,验证农户土地转出意愿影响因素的显著性是否与研究假设命题相符合。第三部分为土地流转的国际经验与启示。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介绍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与做法,并总结各国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从国外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中获得的启示是: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明晰土地产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形成规模化经营模式。第四部分为对策建议。在上述理论分析、计量检验及国际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建议:第一,修订和完善与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主要内容有:制订土地流转专项法规,完善现有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规。第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重点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第三,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三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第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一是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严格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积极履行程序性义务;四是维护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

晋伟[5]2017年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重点研究1980年代末以来土地流转并进行实例分析,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和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借鉴吸收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推进农村改革,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经济文化建设也有了十分大的飞跃。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党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理论探索分析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总结梳理,对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且找出了运行不畅的原因。本文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借鉴,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农村土地的改革过程,并对这一历史进程进行了描述,提出相应解决思路。第一章:绪论。这一章节里,申明了本文的选题角度,综合了国内外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现状。本文主要对我国1920年代以后土地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并对土地流转实例进行分析,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其主要研究方法为:逻辑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层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第二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概念界定。在这一章节里,主要是依据我国到现今基本定型的土地两级公有制基础上,论述了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资源的相关概念,并且对目前的流转方式以及影响土地流转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第三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理论。分别介绍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西方经济学家的土地产权理论以及毛泽东等人的土地产权思想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而言,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也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完善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的是西方经济学家的土地产权理论和农民行为理性假说。第四章:中国农村土地政策演变。文章主要对建党初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成立新中国之后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这是早期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对我国城镇化进程特别是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五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并以桦川、桦南、克山县以及依安县五市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成功实例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第六章:改进与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对策与思考。分别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法律的强力保障以及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内容。同时,对“互联网+”土地流转平台如何搭建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把互联网的思维加入到了当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来。

陈国进[6]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土地物权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逐步实现城乡体制一元化,使农村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促进农民享有资本性收益等具有重大关联的课题。出于对耕地的保护以及使国有土地市场免受冲击的考虑,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动流转严格禁止,导致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并给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这种限制既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法律歧视,同时也造成集体土地使用的低效,成为引发种种尖锐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协调发展,取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以使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作为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权利。本文从民法物权平等理论和鼓励交易原则为出发点,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历史发展、法律规范与改革措施的冲突为维度,结合相关学科的知识及已有成果,在全面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利弊得失和制度困境后,提出给予集体建设用地完整物权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流转是解决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境的唯一途径的观点,重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范围、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交易规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问题进行探讨。导论问题、范畴与方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现有研究水平和成果、选题的研究方法以及结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理论基础对土地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流转的概念特征以及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并对主要发达国家土地及其流转制度进行了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对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物权平等保护及物权法定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等与土地流转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述,对我国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现状分析从封建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再到农民集体所有,我国最终形成了目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集体土地制度。这一制度更多的是基于政治化制度变迁模式下形成的权宜之计,而非经过严谨逻辑论证的理性设计,它先天所具备内部产权关系不明、外部公私性质不清的缺陷,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运行中困境迭生。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目前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但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其流转方式大量突破现行制度的束缚,并长期在不充分的法律依据下,自发地、私下地进行,成为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导致这一困境的成因主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立法严重滞后、配套制度缺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缺位、利益受损;流转客体范围不明、权能受限;流转市场体系不全、效率低下等等。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未来发展来说,是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完整的民法上的物权,还是仅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上作一些微调,这不仅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学术理论界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只表明各自归属的经济成分不同,不应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源于集体土地之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而形成的一项权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是民法中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和突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境的唯一途径。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客体研究就私法而言,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配置,通过权利的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交易客体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可促进物尽其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土地的流转历来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它是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合理途径。相对于农用地,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更高,因此,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最大的危险就在于集体组织随意将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两项原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流转客体不同于其他客体的重要特征,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和管理需要,不同种类的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集体建设用地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和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三种不同类型客体的流转除应遵循共同的原则外,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应遵循统一市场的原则等;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类似于民法上“公用物”,其流转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基于特殊国情需要并具有福利性质,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应视不同情形和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主体研究独特的历史时空和制度追求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形式具有团队性,公权力严重侵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利益以及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与其成员——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清等制度属性。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主体制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有相似之处,立法存在诸多不合时宜之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初次流转的双方主体是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反映的是土地所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关系;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其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反映的则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关系。本章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的出让方、受让方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资格、条件、范围、权利义务等,并对相关主体的特殊要求以及如何保障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配套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除了应当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交易客体内涵外延外,作为制度系统,必须同时对与其密切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给予关注。允许数量庞大的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入市进行流转,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辅佐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既可能损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方主体的权益,使交易安全无法保障,并可能造成土地的无序转用和流动,危及粮食安全甚至触动我国的基本国策。从民法角度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土地登记与变更登记制度以及对土地市场、交易程序、交易客体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后防止建设用地市场出现失控的重要配套制度。尾论对论文的立意、结构和观点进行整体梳理及归纳。

史志强[7]2010年在《中外土地流转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它关系着农业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质量,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随着理论界对“三农”问题理论研究的加深,许多学者和专家将土地流转视为“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点,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研究越来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土地流转能否成为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农村改革的重要破点,能否实现在市场上的顺利发展?土地流转对农民而言是机遇还是挑战,农民能否从土地流转中获益?土地流转是否会带来大规模的土地兼并现象,使农民失去生活保障的屏障?土地流转发展的方向和前途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客观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做出正确的解答。因此,对土地流转做深入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从考察国外土地流转的经验入手,对中外土地流转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几个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启示,为完善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流转顺利的发展提供好的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简要介绍研究的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思路、文章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论述中外土地流转中的所有权制度,分别从土地所有权主体、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限制的角度对中外土地流转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三,论述中外土地流转中的交易制度,根据土地交易形式的不同,分别对中外土地交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四,论述中外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平衡制度,主要运用博弈论的理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进行分析,然后对中外国家维持利益平衡的制度进行比较。第五,重点论述如何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交易制度和利益平衡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

崔香香[8]2017年在《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及其政策制度因素》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和专业化、土地集约化,也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然诉求。而我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纠纷较为普遍,深入探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及其成因,对于农村社会稳定性、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耕地面积广、可用于规模经营的土地面积大、土地流转基础较好的河北省邢台市作为调研对象,以分析河北省典型土地流转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及其政策制度因素,以期为土地政策制度改革提供参考。论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国内外对该课题已有的一些研究;第二部分是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部分;第三部分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次土地改革;第四部分分析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和土地流转纠纷案例;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农地流转政策制度,总结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期、中期、后期等各阶段的纠纷问题存在的原因、类型以及解决方法,借鉴国外土地交易、土地征用方面的规章法律制度,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做法及经验。总体来说,我国土地流转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流转纠纷因政策、法律、乡俗、市场不成熟等原因频发,土地流转纠纷的类型、成因都很复杂,土地流转纠纷的对策也是立体多元的。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平衡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利益,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高速平稳发展。

梁菊[9]2011年在《基于社区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十分有限,如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紧迫而重大的现实问题。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人口为基础均分土地的分配方式,造成了人均耕地少、经营分散、产出率低等弊端,导致我国农业生产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在农业产业化在世界范围向纵深发展和农产品贸易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势必成为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制约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转换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视角,并拓展基础理论,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综合采用多种研究方法,深化研究内容,从法律层面探索出系统化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规模流转、高效流转、健康流转。首先,以农村社区发展为创新视角切入,融合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重构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包括土地发展权、社区发展权、利益机制理论、权利限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规模经济理论等。分析农村社区的理论源起,剖析社区发展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互促共赢关系,二者共同有利于发展并壮大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从多重理论视角出发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完善奠定理论基础。其次,综合采用文献分析和对比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实施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准确定位现存问题,并全面归结现存问题成因。研究表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动力不足、土地流转碎片化现象严重、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进。究其原因,法律规范滞后、主体单一零散、行政管理与服务缺乏、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民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主要因素,也是我们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的必然路径。然后,对美国、法国,尤其是日本、韩国、菲律宾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得出有益启示和借鉴。再次,提出基于社区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复归和土地流转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念和法价值进行突破和提升,恪守实质公平、倾斜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依法自愿与合理有偿、利益协调与利益平衡、市场主导与政府监控原则。以社区发展为契机和载体,从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行政管理与服务制度、市场规范和运行制度、多元化促进与保障制度、纠纷能动化解制度等方面,在践行国家“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倾斜性制度供给进行“促生”,探索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以社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纽带,从主体架构、流程规范、利益分配、信息披露、激励约束等方面探索土地组织化流转制度创新。最后,从主体互动与协调、流转程序衔接与运行、适度推进与限制、发展并壮大集体经济以及配套化保障机制切入,创新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运行机制,实现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和动态运转。以期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构建,发挥出社区的载体功能,将土地客体发展权与农民主体发展权统一起来,发展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的互促共进、同质同向发展。

夏记香[10]2013年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土地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市场制度的建设,土地市场不同于一般市场,它是以土地产权的流动和转移为特征的,因此制度的构建显得极其重要。而土地流转是国家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土地上设立的物权的权利人由于其自身并不对土地直接进行利用,而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法定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或以自己享有的物权为基础通过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对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让渡与他人,这两种将土地交由他人利用的法律行为形成了土地流转。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但能直接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科学规划农村用地,提高农民民主意识也有促进作用。可以说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是关系农村整体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逐渐放松,从中央的一些文件精神,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继出台,全国各地开始大张旗鼓地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由于各种条件制约,流转仍处于在起步阶段。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要实现农业的集约化、产业化生产,建立优质、高效、高产的现代农业,势必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扩大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终极目标是充分发挥土地作为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功能,以及调控经济的功能,对土地实行合理配置、适度投入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带动土地不断增值,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而农村保障体系的原始性和初级性,人均土地资源少的国情基础,政府与市场模糊的角色定位等都决定了在创建流转机制时,法律必须在经济发展、农民生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之间做出合理的权衡。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容过于粗糙,显然不能够适应这一要求。我们亟需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多年土地流转制度沿革和不同的法律特色中找出我们流转制度构建的有效参考。

参考文献:

[1]. 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基于农户生计视角的三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胡晨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6

[3]. 关于重庆城乡统筹试验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D]. 王锐.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4]. 农民工市民化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李淑妍. 辽宁大学. 2013

[5]. 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晋伟. 吉林大学. 2017

[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D]. 陈国进. 武汉大学. 2013

[7]. 中外土地流转制度比较研究[D]. 史志强. 河北大学. 2010

[8]. 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及其政策制度因素[D]. 崔香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

[9]. 基于社区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 梁菊. 华中农业大学. 2011

[10].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 夏记香. 湖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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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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