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_虞海彦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_虞海彦

(上海诚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0080)

【摘 要】招投标行为是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一种基于公平诚信的交易行为,从2000年我国颁布招投标法至今,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正式迈向法制化,虽然在近年来,我国在招投标法指引下,招投标市场逐渐规范化,但与国外成熟的招投标市场相比,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迫切需要使招投标进入规范化轨道。文章通过对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规范

1.引言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筑行业已经实行了很多年,招投标管理机制也日趋走向成熟,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我国国情以及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影响,我国现在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现象,政府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除了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监督机制,招投标主体的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陪标的事件屡见不鲜,滋生贪污腐败,这些不仅扰乱了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更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更进一步发展。

正是基于这个背景下,本文的写作便有了很强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文章通过梳理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相应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引起人们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重视,使得我国的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化,赶上国际先进水准。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从开始实行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大概三十年,期间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来完善招投标市场秩序,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当前建筑行业新形势,建筑规模扩大,工程复杂,我国招投标市场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2.1招投标制度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过去数年间,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在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督下,不断与国际接轨,取得了长效成果。但由于我国国情以及体制等原因,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存在相应的问题。

首先,我国对于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细节把控不严,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徇私舞弊行为,围标陪标事件屡见不鲜,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综合评标法,这对于评标专家来说具有较高的要求,但在招投标法中,对于评标专家的概念界定不是很明确,经常出现很多砖家,扰乱评标秩序。此外,对于招标主体的管理不严,招标主体通常来说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代理人等等,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对有无标底的界限不明确,因此,招标人对标底的编制显得较为随意,而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违法行为等也没有详细的惩罚机制,这些都给招投标活动的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

2.2招标人存在的问题

2.2.1规避招标

所谓的规避招标,就是在项目合同总价超过50万元的基础上,按理应该要实行公开招标,但招标人故意将这个工程拆分成多个小型的工程项目,这样拆分以后的数个小型的工程项目合同价都低于50万元,这样就可以规避招标活动。也有很多企业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故意将招标的时间缩短,有的甚至采用议标来代替公开招标,或者以特殊、保密项目的名义来规避本该的招标活动。

2.2.2在投标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

有些招标人对于招标信息的发布,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没有大型的公开的发布,只是小范围的发布公告。即使公开发布的信息也显得十分随意,比如对于本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等都故意隐瞒或者没有详细介绍。此外,在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文件针对一些企业设置限制条款的行为也是屡有发生。而以上这些行为的发生都是招标人为了能够让自己中意的投标人中标而实施的行为,这些都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该有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的原则,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为后期工程的开展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容易导致一些纠纷的产生,影响正常的建设活动。

2.2.3投标人的问题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串标的现象,为了中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贿赂招标人,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采用恶意低价中标的方法,这些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更对招标人后期工程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此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围标、陪标等行为屡见不鲜。有的投标人为了中标,对其他投标竞争者恶意攻击,或者贿赂威胁等行为也是时有发生。其次,再投标结束后,投标人在中标后,将项目的施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2.2.4评标专家和代理人的问题

招投标法对于评标专家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而且随着招投标环境的不断变化,之前相关行政单位对于专家的界定也不能及时更新。首先,评标专家的权限范围越来越大,除了本身的评标职责以外,有时候也担任资格审查的任务,而随着评标专家的权利越来越大,也加大了招投标阶段出现腐败现象的可能性;其次,对于我国使用的综合评标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再次扩大了评标专家的权利,但也对他们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考验,评标专家不仅要懂得相关的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如果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将会影响到评标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第三,对于评标专家责任的认定不明确,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由于没有责任的约束,会导致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客观的行为。

3.基于新招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

3.1我国新招投标法较之前的改革之处

首先,新的招标法进一步明确应该公开招标的范围,针对原先发生的一些钻法律漏洞来逃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其次,明确规定了不允许以特定的业绩、奖励作为中标条件,以此来规范一些招标中的徇私舞弊,对于串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并且规定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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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境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建筑服务型行业。由于我国国情的主导原因,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市场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包括上述的围标陪标问题、招标人发布错误信息等,这些问题都集中反映出了各建设项目参与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使得工程建设项目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化,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的服务市场。由于我国之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一些问题,使得我国的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这给服务性市场的建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为了使得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建筑服务性市场又是势在必行。

其次,要提供规范化的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信息量巨大,信息更新日新月异,信息在当今工程领域受到人们极大的重视,信息贯穿于各个建设环节。信息的透明程度以及及时性都影响着招投标的质量。信息的深度以及质量决定了招投标的质量,因此,信息服务也成为了招投标行业的重要一环。现在处于一个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层出不穷,因此,如何更好的交流共享信息,如何消除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对于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3.3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制建设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就是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但鉴于我国各项管理的滞后以及水平低,在这其中决不能忽视了法律的作用,任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包括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对于招投标活动来说,也是如此。

要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消除混乱的状态,必须加快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虽然在这些年间,我国已经颁布了各项法律制度来规范招投标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0年发布的招投标法,但总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虽然经过多次修订,招标投标法确实解决了一些出现的市场问题,但面对当今更加负责的大环境以及竞争更加激烈的建筑市场,还有大部分企业试图钻法律的漏洞来违规操作,这些都影响着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

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进程,更新旧的条款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跟上时代的步伐,跟上招投标活动的新形势。同时,加强行政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使得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对于违规行为给与严厉打击,维护招投标活动中法律的权威性。

3.4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

法律法规知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措施,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才能真正做到规范招投标市场。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一旦执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来监督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的实行,需要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统一监管,以法律的强制性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是最有效的手段。

当然,除了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舆论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在其他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中,舆论监督就是很有效的手段,但这一手段在建筑行业不是很普及,主要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独特性以及招投标活动的保密性,因此使得舆论监督很难实施。但从现今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监督手段。

3.5规范招标主体的行为

首先对于招标人的行为必须严格把控,包括在招标过程中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在招标过程中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恰当合理,这些都是对于招标业主的监管范围,在投标前,加强对于业主招标人的管控,防止受贿等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其次,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编制投标文件,应该规范其投标行为,防止串标、陪标事件的发生,设置惩罚机制,对于发生以上违规现象的投标单位给与严厉惩罚,可以建立诚信档案平台,对于一些不诚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单位给与透明公布,并取消其一定时间段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对招投标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才能以此来规范整个招投标活动,推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前进,以此带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前进。

4.结论

本文基于大量的文献阅读以及实际调研分析,对我国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何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措施建议,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招投标法律不够具体完善,有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政府和当地行政职能单位没有起到很好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招投标活动主体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由于我国国情所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违反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这些行为都扰乱了我国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面对当前竞争更为激烈的建筑市场,如果规范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使之更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这是每一个土木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并且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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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虞海彦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2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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