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赵鹏[1]2012年在《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化生产的长足发展,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产品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因为其存在的各种缺陷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损害,由此所导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危机日益严重。在这个背景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产品责任法应运而生,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平衡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利益的环境中不断发展。伴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一步步推进,以及中国特殊国情的影响,近来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案例,使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已经显得格外引人瞩目,中国的产品质量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虽然在立法方面有很多关于产品责任问题的规定,但这些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并不理想,我们看到的现状是,生产厂家依然肆无忌惮的生产各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而消费者的利益依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相对于中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完善,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其在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惩罚性赔偿的确定以及产品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都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中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向美国学习借鉴,将美国产品责任制度中经过实践检验的优越制度引入中国。本文采用了中美案例比较分析的方法引出主题,首先对中美法院对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进而对中美产品责任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并运用简单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证美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最终为中国借鉴美国产品责任制度提出具体建议。除引言外,本文总共包括五章,其中主体部分为第一到第四章。第一章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本章首先通过对比中美相似案例的不同判决引出中美两国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方面的差距,并对中美两国产品缺陷认定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了美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及优越性,最终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在中国产品责任制度中确立明确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建议,其中主要是将产品缺陷明确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叁种类型,并根据这叁种类型的不同特点分别确立判断产品存在缺陷的不同标准。第二章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章通过对比中美案例的不同判决得出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并详细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为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背景知识。其中运用了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各种归责原则的优劣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产品的不同缺陷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的观点,具体来说就是在产品存在制造缺陷的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情况下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第叁章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本章通过两个案例引出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而对美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做了详细的介绍,其中还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了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为在中国产品责任制度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基础,并最终为在中国确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为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应兼顾效率和公平;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应由受害者承担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等等。第四章产品责任的特殊责任主体——接管公司。本章通过一个美国产品责任案例引出了公司主体变更后的产品责任承担问题,并介绍了美国公司法以及产品责任法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最后建议中国法律中尽快做出相关规定,以明确公司主体变更后产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王芳芳[2]2011年在《产品警示缺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缺陷责任相关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中国最近几年由产品缺陷导致严重社会后果的重大事件屡次发生,尤其彰显该领域法律的重要性。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得以通过,产品责任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其既有对《产品质量法》原有规定的强调,也有对新的法律制度的承认。其中,生产商的售后跟踪义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是中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巨大进步。产品警示缺陷是产品缺陷的重要类型,但是,对于产品警示缺陷,我国目前的研究还相对较少,针对性并不强,大部分研究则是直接对美国的产品警示缺陷理论和制度进行总结,建议直接借鉴,而没有系统地提出对我国产品警示缺陷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因此,加强对产品警示缺陷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产品的警示缺陷方面,美国通过大量的判例和法规,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理论。美国产品责任法在长期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形成了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叁大类型的理论。警示缺陷是美国法中产品缺陷的主要类型之一。对于生产销售者在什么情形下应提供警示以及如何判断警示是否存在缺陷,其理论基础和制度规则与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都存在不同。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产品警示包括产品的警告和使用指示。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特点,《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侵权法重述?第叁次:产品责任》则针对不同的缺陷类型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制造缺陷适用严格责任,而对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更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外,美国的产品警示缺陷诉讼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革以确保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本文通过案例引出对中美产品警示缺陷立法情况及具体内容的对比,在研究两国案例的基础上,援引中外文献资料,对中美产品警示缺陷的立法概况、定义、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理论与实证分析。通过对两国产品警示缺陷理论和立法的对比,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本文主要是结合相关案例,分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美产品责任法中警示缺陷的基本理论。第一部分引入了发生在中国和美国的在产品警示缺陷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法院判决,并着重分析了上述案例所反映出的在产品警示缺陷领域内的共同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产品警示缺陷的定义,判断标准,产品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证明和举证责任问题以及产品警示缺陷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第二部分,则简单介绍了中美产品警示缺陷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警示的含义、作用,判断标准,产品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证明和举证责任问题以及产品警示缺陷的损害赔偿制度。第叁部分主要是根据上述主要的理论,结合案例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对比分析了发生在中美两国的相似的案例却呈现不同的审判结果的原因所在,在案例中穿插理论的对比、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并对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反映出我国在产品质量法领域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并在上述问题基础上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思路。第四部分找出我国在产品警示缺陷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并根据当前我国的国情和国际趋势,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领域中的先进理念和先进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警示缺陷法律制度的建议。最后,本文对警示缺陷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徐睿[3]2007年在《中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产品责任法发展最迅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其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以及对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较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贸易不断增多,因产品责任引发的纠纷也屡屡发生。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受到了冲击。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缺陷内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中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美国产品责任制度更深层次的价值内涵,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几点建议。

赵赞育[4]2012年在《中美产品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首先主要介绍美国产品责任的制度的特点、演变以及其在国际比较产品责任法中地位与影响。并且进一步说明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借鉴价值与意义。对下文进行中美产品责任制度具体比较奠定基础。其次主要对美国产品责任中缺陷及其评价标准与中国产品责任中缺陷及其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的概念与评价标准相混淆,并把在美国法及其比较法上的抗辩事由——“符合技术标准”当做缺陷评价标准。此外,还有我国法对于缺陷及其评价标准没有具体化、类型化而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检讨并借鉴美国经验。接着主要对美国产品责任中产品范围与中国产品责任中产品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及现行法的一些问题提出,我国产品范围比较小且相关术语与规制法律不统一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一致。随后主要对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与中国产品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比较法的经验,对我国法上归责原则适用提出:产品缺陷损害应依据消费者利益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间自由选择,才符合侵权法及严格责任的立法意旨。最后主要对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与中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并主要针对损害赔偿主体与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特别是关于惩罚性行赔偿的具体化方面考虑因素应借鉴美国成熟经验。

董春华[5]2009年在《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基本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美产品缺陷相关法律制度中,关键问题是产品缺陷。本文在解读中美产品缺陷学术研究、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美大量相关司法案例,针对产品缺陷责任中产品缺陷的分类、判断标准、归责理论、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讨,希望能以一种实证的方式对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和争议达到再认识的目的。本文主体部分按照产品缺陷案件诉讼程序的逻辑进行阐述。首先,产品只有被判定具有缺陷才能产生责任,而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其次,当产品被确定有缺陷后,要依据一定的归责理论追究生产商的责任;再次,认定生产商承担责任后,赔偿就成为首要问题,而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具有争议,本文将对其着重阐述。本文包括引言、正文五章以及结语叁部分:引言部分主要界定了本主题研究对象的范围、关于本主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本主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正文第一章:“产品缺陷概述”。围绕产品缺陷的基本问题,分析了产品缺陷在产品责任中的地位、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法的关系。针对产品缺陷相关制度所应适用的范畴,分析了中美立法、司法对特殊产品适用产品责任的态度。最后,对产品缺陷的定义进行界定,阐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关系,指出美国产品责任法并未对缺陷与瑕疵进行区分。第二章:“产品缺陷的分类”。尽管在诉讼中判定产品属于何种缺陷并非必需,但对缺陷进行分类是必要的。在总结中美各项立法、司法案例、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产品缺陷分类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指出,产品缺陷通常包括叁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针对不同的缺陷类型,分析了其各自的特点、典型案例,并用案例说明制造缺陷与设计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某种程度的重合会给司法带来某种困惑。第叁章:“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先决条件,它包含技术性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消费者期望标准、风险效益标准等。但中美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存在区别。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在司法中面临尴尬,法官常常对符合国家标准仍有缺陷的案件无所适从。美国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呈多元化,除了技术性标准,还有不合理危险标准、消费者期望标准、风险效益标准等。本章节对中美两国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特有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比较。第四章,“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理论”。归责理论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章介绍了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由于过失理论与严格责任争议最大,它们是本文比较的重点,并分别阐述了其价值基础、利弊以及在产品责任法中的应用。美国产品缺陷责任中过失与严格责任的博弈更为突出,在过去几十年里,二者进行了较量。严格责任一统天下转变为有条件地被适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是理性的回归还是利益的较量?中国当前产品缺陷责任归责理论由严格责任一统天下,但司法实践不尽人意。消费者胜诉大多受益于举证责任倒置,而不是严格责任本身。这促使我们对严格责任进行更加深入、理性的思考。第五章,“产品缺陷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通常被认为是英美法系特有的赔偿制度,从其定义、法理依据、功能、引起的争议看,它也有自己存在的价值基础,尽管这未必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相吻合。美国产品缺陷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是突出问题,虽然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强烈,但它依然运行良好,且法院、陪审团对它的判定更加理性。中国目前在产品缺陷责任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新的进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草案)正式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它在未来中国产品缺陷责任法律中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结语指出,产品缺陷是追究生产商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其相关理论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以中国食品缺陷为例,指出中国产品缺陷立法应采取的理论、法院应对产品缺陷案件的态度、消费者应提高对其的认识等,从而使产品缺陷导致伤亡的悲剧不再重演。

缪明明[6]2014年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正式确立了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许多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对该制度立法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同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选取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探讨以真实反映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出现的困境:司法适用理念不明确、制度适用要求过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确定规则缺失、与其他法律适用关系不明确等缺陷使该制度的司法效果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不利于该制度达到惩戒、威慑不法生产者、销售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厘清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于我国出现的问题后,本文以我国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的社会发展需要为依据,比较分析美国在与我国目前所处类似阶段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采取的态度和经验做法,结合美国当前对该制度的反省和改革措施,从而对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明确该制度的司法适用理念、降低该制度适用要求、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规则、协调《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

高洁[7]2006年在《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整体框架的关键所在。产品责任归责反映了产品责任法的宗旨和立法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上也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准则和依据。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解决以及产品责任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产品责任归责理论的探讨尤为重要。 我国产品责任法理论起步较晚,产品质量立法体系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我国没有产品责任单行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加以规定。尽管在200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但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上,表述过于笼统和含糊,不同的法律之间也还存在矛盾。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立法上的非明确化和不同法律间的矛盾,造成了理论上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容易产生偏差,这将会给法律适用带来诸多不足和冲突。 国外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研究要远早于我国,而且严格责任已成为西方主要工业国在产品责任法上通行的归责原则。美国是现代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发源地,其严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理论系统和先进完备的立法模式为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提供了借鉴。 因此,本文拟通过考察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发展现状及最新动态,总结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同时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全面深入地比较研究中美两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异同与优劣,探讨两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差异之原因及启发,总结其相对先进理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让我们师人之长,补已之短,为我国建立既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的理性、科学、完备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提供借鉴,以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刘燕[8]2009年在《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品责任作为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产物,是现代社会所必然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了很高程度的重视。而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作为产品责任法问题的核心只有不断的完善,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才能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文拟主要采取比较法学的方法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中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等重要问题行比较、探讨和分析,最后对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一点建议,以期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中美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通过研究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可以探讨其内在发展规律,为分析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区别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比较了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以“商品本身法则”为原则,注重客观上的缺陷的认定,而中国则主要是以责任主体来区别归责原则,这也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叁部分主要是分析了中美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两国在权利主体方面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但是在责任主体方面则存在着较大的不同。最后文章指出了产品的定义对责任主体范围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了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探讨了在人身、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各方面的不同,并对赔偿范围的区别做了一些评析。最后,文章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应该从扩大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和简化诉讼程序等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

李祥(王莹)[9]2009年在《中美严格产品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自1965年确立之日起,就在世界产品责任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并在短短的几十年间成为了世界产品责任立法的主要原则。美国作为其发源地,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严格产品责任制度。而我国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则是以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为开端的,起步较晚,对有关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因此,本文采用比较方法通过对中美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范围、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等主要方面的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以期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做出一点的贡献。全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严格产品责任的概述。主要通过对严格产品责任概念及产生历程的简单介绍,分析了严格产品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及构成要件。并简单比较了中美两国在严格产品责任方面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中美有关“产品”规定的比较。本部分主要从产品定义和产品范围两个角度出发,对中美“产品”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中美规定各自的特点。并将重点放在了对我国“产品”规定的完善上,首先建议我国立法对“产品”进行更加科学的规定,其次通过对“电”、“初级农产品”及“血液产品”特性的详细论述及中美两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比较,阐明了我国将其纳入产品范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叁部分:中美有关“产品缺陷”规定的比较。通过对中美“产品缺陷”规定的分类、认定标准、判断标准这叁方面的比较分析,表明了美国在产品缺陷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及我国在明确分类、认定标准方面的不足,指出我国应在法律中明确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并应在确定“产品缺陷”时抛弃产品缺陷认定的双重标准,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中美有关“损害赔偿”规定的比较。首先通过对中美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了二者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差异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对精神损害赔偿额设立一定的上下限的建议。其次通过对中美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的比较,指出了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在适用范围和金额方面的不足,并借鉴美国经验提出了相关建议。

柯劲恒[10]2011年在《中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采用比较的方式,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具体分为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立法背景的比较,主体的比较、归责原则的比较、适用条件的比较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标准的比较。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两国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主因在于发达的商品经济,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渊源包括判例和成文法,这种渊源能够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比中国的责任主体要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各环节的销售者,而且还包括产品出租人和托管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弊大于利,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利于产品受害者的保护。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更强调对产品责任人主观恶意的严重程度之判断,而中国产品责任则侧重于保护最严重的损害事实,把适用范围限制在对产品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比中国的要科学合理,不仅包括多种不同的计算方式,而且具有一系列的参考要素。中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加强判例的参考作用,扩大主体范围,将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解除适用范围的限制,添加主观恶意程度之条件并创建科学合理的赔偿金额确定方式。

参考文献:

[1]. 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赵鹏. 吉林大学. 2012

[2]. 产品警示缺陷法律问题研究[D]. 王芳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3].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徐睿.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4]. 中美产品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赵赞育. 辽宁大学. 2012

[5]. 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基本问题比较研究[D]. 董春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缪明明. 中国计量学院. 2014

[7]. 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D]. 高洁. 武汉理工大学. 2006

[8]. 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比较研究[D]. 刘燕. 复旦大学. 2009

[9]. 中美严格产品责任比较研究[D]. 李祥(王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10]. 中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D]. 柯劲恒. 华南理工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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