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行政区域公安出入境管理制度比较研究_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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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7)03-0147-07

2005年通过我国各口岸的出入境人员总数首次突破3亿人次,达到了3.02亿人次;2006年出入境人员总数达到3.19亿人次。据统计,每年通过我国各口岸的出入境人员总数由1亿人次增加到2亿人次用了8年时间;由2亿人次增加到3亿人次用了5年时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出入境活动急剧上升的时期,出入境管理制度正处于动态的变革之中。作为一个领土完整、政权基本统一的国家,总体来说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是中央集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与国务院及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出入境管理的办法、工作规范、细则和政策等等都标志着中央统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行政区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具体的出入境管理工作中不可能采取完全一致的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出入境管理进行着循序渐进的试探性创新,出入境管理模式从中央集权型逐渐向兼顾区域自主安排型延伸。这使得各行政区能够在尊重出入境管理国家事权统一的基础上,依照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设计和安排不同类型的出入境管理模式。因此进行地区的比较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地方行政区六种不同类型的出入境管理模式

尽管出入境管理具有明显的国家事权的特征,但其实质上具有更多的行政权力内容。目前,我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由公安部统一确立了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出入境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在中央统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下,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等背景,各行政区制定出各具特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外国人入出境管理、边民管理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管理等制度,使我国地方行政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大体上分为以下六种模式:

(一)北京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以下简称“京式”)

“京式”的突出背景是政治。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向往中华文明古国的全世界各国人士的首选地区,因此是我国范围内外国人入出境最多的地区。同时,由于北京市民素质较高,在国际上具有良好的形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信任和欢迎北京市民前往旅行。所以,北京地区拥有我国最先进、与国际最接近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京式”具有我国最完整的外国人外交豁免与领事保护制度、最规范的普通外国人管理制度和最宽松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以上海为代表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以下简称“沪式”)

“沪式”的突出背景是经济较发达。以上海为代表的经济较发达地区,比如江苏省、天津市、浙江省等地区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大量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进入这类地区进行投资、经商、就业和文化等活动,有的甚至要求永久居留;并且,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该类地区进行“三非”活动。同时,该类地区的居民出国、出境愿望较强,在国际上也具有良好的声誉。因此,“沪式”具有相当成熟的外国人外交豁免与领事保护制度、先进的外国人管理制度、日常化的外国人“三非”案件查处制度和相当宽松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三)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内地一式”)

“内地一式”的特色背景是经济不够发达。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四川、湖南、湖北、辽宁、福建等地区,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但发育不全的地区。这类地区内部本身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外国人来往较少,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同时,本地居民出国意愿强烈,但在国际上的声誉并不理想。因此,“内地一式”的外国人管理制度不成熟,本地居民出入境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

(四)内地经济落后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内地二式”)

“内地二式”的特色背景是地处内陆,经济落后。如陕西、山西、甘肃、宁夏等地区,是我国对外国人不开放区域最多的地区。外国人来往这些地区较少,主要以旅游观光者居多。同时,本地居民出境意愿较低。因此,“内地二式”具有我国最简化、最不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五)边疆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以下简称“边疆式”)

“边疆式”的特色背景是边境线长及不开放地区多。如西藏、新疆、广西、云南、内蒙古等地区是我国陆路边界地区,经济发展较缓慢,出入境管理工作担负着国家领土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重任。边疆地区也是我国对外国人不开放区域最多的地区;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边境地区之间的居民生活、生产来往频繁;改革开放以来,参加边境旅游的人数剧增;同时,外国人进入边境地区非法捕捉蝴蝶等猎物以及采集珍稀植物种籽的活动时有发生。此外,边疆地区反偷渡工作繁重;民族宗教地区的公民出境审批和境外人员管理是该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边疆式”的边民往来边境地区管理的制度特别发达,但外国人管理制度相当严格,本地区居民的出入境制度也不宽松。

(六)广东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以下简称“粤式”)

“粤式”的特色背景是经济较发达和毗邻港澳。除北京和上海之外,广东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2006年广州市人均GDP率先突破1万美元。① 同时,广东省是全国最大的口岸省。目前,我国具有签证权的一类口岸有31个,其中11个设在广东省。② 2006年,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占全国出入境人员总数的29.12%;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占全国出入境人员总数的24.05%,分别居全国签证口岸的第一、二位。③ 在我国每年的出入境人次中,港澳居民所占的比例约为全国出入境人员总数的七成。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审批发证工作全部由广东省公安厅统一负责,来往内地的港澳居民也绝大部分从广东省的口岸通行。因此,广东省拥有全国最大的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量。同时,广东省居民出入境的需求量十分巨大,出入境便利的程度与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

与“沪式”相同,“粤式”具有较成熟的外国人外交豁免与领事保护制度、先进的外国人管理制度、日常化的外国人“三非”案件查处制度和较宽松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同时,“粤式”具有全国政策性倾斜最大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管理制度和外国人短期旅游免签制度。

二、我国地方行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制度比较

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和政策倾斜等原因,我国各行政区出入境口岸数量和业务规模相差悬殊,出入境管理制度大相径庭。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体制比较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是我国公安出入境管理的基本体制,但各行政区出入境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警务公开等管理模式不尽相同。

1.从结构安排的角度来看地方行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设置。我国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为两种模式,即按厅级单位设置和按处级单位设置。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名称也不统一,个别地区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称为“出入境管理局”,如上海、广东;大部分地区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称为“出入境管理处”。

笔者认为,“京式”、“沪式”和“粤式”的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置的结构比较完善。以“粤式”为例,广东省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依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而分为三个层次,即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市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和县(区)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广东省公安厅设立出入境管理局,指导、管理全省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并负责港澳居民来往全国内地的审批发证工作。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内设机构为秘书科、受理科、审批科、证件科、指导科、境外人员管理科、督查科、技术科、口岸签证科等9个科、1个政治协理室和深圳、珠海两个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全省21个地级市相应设立出入境管理处、科,受理审批本市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业务(顺德市公安局也可行使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审批权)。各县(含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设立出入境管理科、股,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业务。

相比之下,“内地一式”具有较完善的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置;而“内地二式”和“边疆式”的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置则简化得多,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置和警力配备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我国内地出入境管理民警的数量各地区相差悬殊。

2.从职能划分的角度来看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设置。除“粤式”外,全国各行政区多数以相对独立的出入境管理业务的角度来设置管理机构。比如,因中国公民出国管理的业务设置中国公民出国管理科,因外国人管理的业务设置外国人管理科,因出入边境管理的业务设置出入边境管理科等等。“粤式”在2002年之前也是如此,每个科室都有一整套相对独立的出入境管理业务。但从2002年开始,广东省进行了出入境管理机构改革,将出入境管理机构按工作流程进行重新划分。例如,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内设机构主体部分为受理科、审批科、签证科、境外人员管理科、侦查大队、秘书科和技术科等。笔者认为,这种按工作流程进行职能划分而设置机构的方式更能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止腐败现象。

3.从机构设置的特色来看各行政区出入境管理体制。“粤式”的突出特色是口岸及口岸签证机构多,并具有全国独一无二的负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审批发证机构。广东省具有超过全国1/3的外国人口岸签证管理机构,其中,深圳罗湖、皇岗、文锦渡等口岸比其他地区的开放时间长,尤其是皇岗口岸实行24小时通关。相比之下,“京式”、“沪式”、“内地一式”和“内地二式”的口岸和口岸签证机构数量明显少于“粤式”,且多属于拟制口岸。尤其是在“内地二式”中,除西安作为旅游热点城市外,其他所有地区基本上都未设有公安出入境口岸签证机构。此外,“京式”、“沪式”、“内地一式”和“内地二式”都不具有边境管理机构,边境管理机构是“边疆式”和“粤式”的共同特色。

4.从出入境管理警务公开的角度来看出入境管理制度改革。出入境管理警务公开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各种形式公开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办事程序,并接受公民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广东省出入境管理部门于2000年开始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广泛公布出入境申请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办证时限、赴港澳定居等重要审批结果,以及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大大增强了社会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2002年广东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全面推行警务规范化建设,对出入境申请的受理、审批、制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的操作规定并予以公开。笔者从各行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网站的浏览中发现,广东省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网站是全国唯一具有较全面的实质内容和动态反馈功能的网站。其警务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包括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审批结果公告、动态答疑、建议及投诉渠道,甚至包括广东省出入境管理的历史背景、各种出入境证件及签证的样板等等。相比之下,其他行政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公开网站多数只设置了一个网页,内容简单,且长时间不进行更新,更没有动态反馈;有的行政区甚至没有公安出入境管理的公开网站或网页。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比较

1.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制度比较。

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制度包括《护照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根据《护照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护照出国原则上并不是按需要申请的申领制,而是按条件申请的审批制。但在各行政区的护照制度中,护照发放的条件并不统一,其中“京式”、“沪式”、“粤式”的护照制度是按需要申请的申领制;“内地一式”的大、中城市的护照制度也是按需要申请的申领制。截止2006年12月29日,全国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已有231个。④ 而“内地二式”和“边疆式”的护照制度基本上是采取按条件发放的审批制,如内蒙古自治区不准许公民以个人旅游条件申请护照,出国旅游必须由旅行社组团,并出具相关旅游资费证明;有的地区则要求申请护照的中国公民必须证明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最低限制的资产。事实上,即使在实行申领制的行政区,中国公民出国的权利仍受到政策性文件的制约。比如,公民即使按需获得了护照,但仍须在前往欧洲等发达地区旅游观光前按规定向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以防备该公民不按期回国。

此外,在中国公民出国审批制度方面,绝大部分地方行政区的公安机关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入境证件的审批工作;但个别地区的公安机关仍需要30天甚至60天方可完成;而在京、沪、穗等大城市,公安机关则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出入境证件的审批工作。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管理制度比较。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短期旅行的权利在各个行政区是不平等的,我国部分行政区具有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的优势政策。如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只有广东省以及内地23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前往港澳地区观光旅游。这些地区的居民无须任何附加条件即可申请取得由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或两次有效的“个人旅游”签注。⑤ 这项工作是中央政府支持港澳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考虑到内地各个城市所具备的经济条件和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所必备的一些条件,以及港澳地区的承受条件和口岸的通关承受能力,出入境管理者总的思路是:有计划地逐步开放内地个人游港澳的业务。

(2)各行政区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权益保护也不平衡。如2005年公布的全国夫妻团聚类赴港澳定居的分数线是182.6分,但广东省夫妻团聚类赴香港定居的分数线是219.2分,广东和福建省夫妻团聚类赴澳门定居的分数线是255.7分。虽然2006年和2007年公布的内地夫妻团聚类赴港澳定居的分数线182.6分在全国范围内达到了持平的标准,但各行政区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权益保护的不平衡并未完全消除。

(三)外国人入出境管制比较

我国各行政区基本上具有全国统一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比如,各行政区具有全国基本统一的外国人入境签证申请制度;又如,各行政区具有全国统一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条件和申报审批制度;再如,各行政区具有全国基本统一的外国人免签制度;此外,各行政区具有全国基本统一的外国人出境管制标准等。但一些行政区在外国人入境管制方面仍有所区别。

1.外国人口岸签证制度仅限于个别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条第2款的规定:“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急事来华而又来不及在我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目前,我国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只有31个,外国人口岸签证制度仅限于个别行政区域。

2.外国船员入境管制仅限于部分港口城市。根据《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应申请住宿证。但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入境签证。

3.外国人短期旅游免签制度仅限于个别沿海地区。为了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在个别行政区采取对外国人短期旅游免签证入境制度。如广东省的深圳、珠海和福建厦门经济特区签发“特区旅游签证”,实行7日免签;海南省实行15日免签。同时,海南省正在探讨制定全岛全时段免签制度。

(四)港澳台居民入出境管制

港澳台居民入出境管制包括出入国境管制和入出内地(大陆)边境管制。由于港澳台地区高度自治,本文的研究范围只限于中央政府对港澳台居民入出内地(大陆)边境的管理制度。

1.我国各行政区在港澳居民入出境管制方面的差异只在于是否拥有管辖权的问题上。港澳居民进入内地的条件相当宽松。根据有关规定,凡具有中国籍的港澳居民不管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要未向国籍管理机关申报为外国人,均可申请入境内地。同时,中央政府对港澳居民入出境管制具有统一的不准入境标准和限制出境标准。由于公安部委托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分别受理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申请,并且授权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所以,全国各行政区中只有“粤式”具有港澳居民入境审批和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管辖权。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管理制度在我国各行政管区是基本均衡的。即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不准入境的标准、入境后的管理,以及台湾居民进入大陆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条件和程序、出境管制等在我国各行政管区是通行一致的;所不同的仅限于对管理细节的认定和把握方面略有区别。

(五)外国人居留管理比较

外国人居留管理包括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短期逗留、旅行、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方面的管理,以及违法行为处置。我国各行政区的公安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是基本统一的,比如,外国人一般逗留、居留制度,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以及不开放地区外国人管理制度等在各个行政区都基本一致。所以,影响外国人对居留地选择的主要因素是当地的经济制度和地理环境。但各行政区的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也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对外国人在我国的逗留、旅行、居留和永久居留等选择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各行政区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除了“边疆式”和“粤式”外,其他行政区都没有边境地区外国人管理制度。边境地区外国人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对外国边民、外国人进入我国边境地区的范围、停留时间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管理。

2.外国船员管理制度在“沪式”、“粤式”以及其他沿海港口城市相当完善。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的国际船舶上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的范围、停留时间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管理。

3.短期旅游免签入境的外国人所选择的活动范围仅限于获得准许的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和海南省;并且不准从事旅游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4.外国人旅行限制管理多属于“内地二式”和“边疆式”,因此这类地区的外国人旅行限制制度比较突出。截至2005年11月止,外国人来中国旅行从1985年公布的244个开放地区增加到目前的2650个县、市,全国只有不到8%的地区尚未对外国人开放。⑥ 对外国人不开放的地区并不意味着外国人绝对不准进入,而是指外国人进入这类地区必须经过特殊的审批,获得“外国人旅行证”后,方可在一定时间内进入,并遵守该区域的有关规定。

5.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在“京式”、“沪式”、“粤式”,以及内地少数大城市比较发达。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外交部颁布实施了《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截至2006年9月30日止,共批准33个国家的649人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⑦ 外国人永久居留地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

三、我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与协调

不同类型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模式有利于当地出入境管理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效益的增长,并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建设;同时,也造成了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导致一定程度的管理失衡,因此有必要进行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与不良后果

1.我国护照制度的区域冲突。虽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护照法》使我国有了统一的护照法,但其所做的只是关于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在具体的护照发放制度上,各个行政区仍将延续各自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这必然导致对我国公民出入境权利保护不公平的后果,即由于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不同,使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人可能在同等情况下丧失申请护照的权利;即使未必丧失申请护照的权利,但由于申请条件的限制程度和审批工作的效率不同,也使不同行政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出入境权利保护并不平衡。比如,有的行政区要求公民在申请护照时要提交比别的行政区的公民更多的证明文件,有的行政区审批发放护照的时间比别的行政区时间长得多等等。护照制度的区域冲突加剧了我国本来就不平衡的地区差别。

2.我国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我国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管理制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短期旅行管理制度;另一类是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管理制度。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短期旅行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主要表现在各行政区的“个人游”制度上。如前文所论述,开办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个人游”业务的地区仅限于广东省和内地的其他23个城市。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一方面有其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却印证了我国的地区差异并加重了不平衡心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2)我国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主要发生在粤、闽与其他内地各行政区之间。历史上,由于定额制度和配额制度,各行政区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条件相差很大,排队轮候的时间悬殊。为了迎合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条件及缩短等候时间,曾引起了内地居民在我国各行政区之间的“移民潮”以及省内移民现象。为此,曾滋生出严重的腐败问题。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公布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工作规范》,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条件细化、量化,并将相关审批工作程序公开化。这使全国各地有了统一的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申请审批标准,但并未实现真正的平衡。因此,目前虽然由于政策的原因所导致的“移民现象”和腐败现象大大减少,但并未根本消除。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管理主要分三个环节:审批签发通行证、居留管理和出境管理。历史上,这三个环节是统一的,因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签发权在其旅行目的地公安机关。现在,公安部授权广东省公安厅负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审批签发工作。这项倾斜性的政策既提高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签发速度,又方便了证件管理;但客观上使内地的其他行政区丧失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审批签发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对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管理的积极性,也必然影响到跨行政区办理涉港澳警务案件的协作意识。

4.外国人再入境签证制度的区域冲突。我国地一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具有对已经入境的外国人需要延长在我国的停留时间或者要求再次入境的审批权。虽然公安部对申请延长停留时间及再入境的条件有统一的规定,但各行政区在审批时的把握尺度不一。这使得外国人可能规避审批尺度较严格的地区而前往审批尺度较宽松的地区提出延长停留时间及再入境申请,然后再向目的地转移。结果是既有损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国家事权的威信,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二)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从长远来看,维护国家事权的威信、建设公平与和谐的社会,必须彻底消除出入境管理的区域冲突。其前提是采取中央政府的垂直领导,实现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完全统一。目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是在坚持中央事权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授权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公安出入境管理权。在现时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地广人多、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国情的。但由于这种体制使出入境管理工作受到地方人事权、财权等方面的制约,协调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此,笔者建议:

1.由中央权力统一安排,在各行政区建立专门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协调机构;完善和落实各项协调管理措施,并采取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使之有效地调节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区域冲突及不良后果。

2.优化配置,调整机构。各行政区应当统一规范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名称,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警力。现在,有的行政区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例如,个别地区将同时具有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职能的机构称为“外国人管理科”,笔者认为这类机构采用“境外人员管理科”的称谓更为合适。此外,建立全国统一的出入境管理培训机构,将工作人员的岗位能力标准和素养要求提升至同一水准,有助于协调出入境管理的区域冲突。

3.用财政补偿方式减缓出入境管理的区域冲突。笔者认为,财政补偿的途径可以是中央统一调配,也可以是区际协议。财政补偿的用途包括向提供警务协作的行政区支付相应的补贴,不断提高各行政区出入境管理装备的现代化水平,以及用于人员培训。尤其应当对“内地一式”、“内地二式”和“边疆式”的行政区进行财政补贴,使其有能力、有积极性处理好各项出入境管理协调业务。比如由广东省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除表面标识的信息外,其隐性资料需要相关仪器方可读出,如果其他行政区公安机关的相关设备不足将增加管理难度。

4.提高各行政区出入境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整体水平,共享信息管理资源。2006年,深圳罗湖口岸和珠海拱北口岸采取了港澳居民自助通关系统工作,通过指纹、人像比对,由旅客自助完成证件查验程序,大大提高了通关速度。所以说,各行政区的出入境管理效率直接取决于其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因此,为提高我国出入境管理整体水平和效率,减少因区域冲突产生的不良影响,除采用新技术、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外,还应不断升级与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各行政区建立的不准入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和特定身份人群备案系统等出入境管理信息资源不仅应当实现系统内共享,还应逐步实现与边防检查部门、户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管理资源共享。

注释:

①来自2006年12月19日《广州日报》。

②来自南粤警坛网页公开资料http://www.gdga.gov.cn.2006-11-26.

③来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2007-01-15.

④来自公安部公开网站http://www.mps.gov.cn/:公安部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即将实施的答记者问,2006-12-29。

⑤来自香港政府网站入境事务处网页公开资料http://www.immd.gov.hk/index.html

⑥⑦来自公安部公开网站http://www.mps.gov.cn/:公安部纪念出入境管理“两法”20周年系列报道之三,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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