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网络传播秩序、谣言与治理一文论文

评网络传播秩序、谣言与治理一文论文

评网络传播秩序、谣言与治理一文

胥国一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 本文对胡凌老师的“网络传播秩序、谣言与治理”一文进行评述,首先认为从线下规制网络言论和行为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构架产生的问题,因为现实中有些人分不清楚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其次笔者认为信息的开放并不见得能完全消除网络谣言,因为社会从众心里会阻碍这一目的达成。再次,笔者认为必须要找到言论自由和社会规范的最佳平衡点,除了利用政府的力量外,还可以借助市场、社会规范以及网络构架进行。

关键词: 网络传播;网络秩序;谣言;治理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很大程度上是将许多旧有的问题更加明显化和复杂化了,比如与人类社会始终伴随的谣言。谣言的产生是信息不对称和大众的心理需要的必然结果。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谣言不但满足了人们的心理需求,也对社群的发展、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正如《人类简史》一书中提到的观点一样,人类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八卦,八卦使得人们的好奇心得到满足,也因此划分出了不同的群体,使得对相同事物和社会现象感兴趣的人聚在一起并由此而组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而八卦类似于谣言,都是未经证实的言论。互联网从个人终端的数据对接发展到云数据的存储加大了信息的存储量,也加快了信息相互分享和传播的速度,给谣言的大量产生和传播提供了合适的温床。再加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吸收大量的粉丝,使得言论与言论的冲突和矛盾更加凸显和激化,也使得作为公共管理人的政府不得不面对这一现象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目标管理由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其主要内涵是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综合平衡,确立在一定实践预定达到的成果,并制定出总目标,为实现该目标而进行的组织、激励、控制和检查的方法。近年来,目标管理在医院全面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课程教学的“整体设计”是我们按照先进职教观念提出的一个教学改革新概念。[1]本文立足于职业院校室内设计技术专业教学,结合《室内效果图设计表现》课程对其进行教学整体设计。新的课程教学设计体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的先进教学理念,突出能力目标,以实际岗位中的项目及具体工作任务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学生为主体,对知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做一体化进行精心设计,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原则融合在课程教学中,充分体现职业院校教学特点,符合国家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胡凌老师的这篇文章主要涉及的内容是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传播秩序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建议,他特别讨论了作为典型现象的网络谣言问题。全篇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讨论了网络传播秩序的框架,因为旧有的框架已不能再适应由于网络信息总量的增加而带来的种种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找到新的规制方式,并且这种方式绝不仅限于严格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谈到了网络谣言的产生。由于技术的限制、信息不对称以及大众的心里需要,所以政治性谣言、涉及政府官员的谣言、商业推手谣言以及缺乏科学知识的谣言更容易得到传播;第三、四部分是关于谣言的治理。遏制谣言的最好的手段就是披露真实可靠的消息,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当在提升公众认知和讨论能力的基础上重视网络社群的发展;最后一部分的标题是“新挑战”,写作的对象是政府,因为政府“管理人”的角色应当在大数据时代下充分利用大数据的资源,了解各种舆论及其代表的群体,从而有的放矢地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

文章一开始就强调,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在信息总量不断增加的互联网世界,政府已有的与既有媒体的管理机制相衔接的静态治理模式和框架不再能适应对信息的追踪。虽然政府也试图通过实名认证来限制网络用户数量的范围和规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现阶段的互联网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极大地扩大了上网的人群,降低了上网的成本;而且政府的这一行为本身也可能招致非议和带来一些隐患,比如国内民众对于言论自由的呼声以及是否会因为实名制限制公民对国家机关批评和检举的能力而牺牲了公共审查和监督的效力。在面对“最坏状况”的想象和假定下,政府只能从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的手段出发,采取“一刀切”的措施,作出一些极端的整治措施,在给无辜的网民带来灾难的同时也无法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所以如何平衡诸多价值和利益是互联网内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解决和建立长效的网络传播秩序,作者提出首先要考虑人们是怎么认识互联网世界的。如果互联网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或者是工具,那么网民的网络行为实际上就在延续现实世界的行为常态,所以改进现实中人们的交往模式,培养规则意识就是必要的手段和解决办法;其次,日常生活中的元素对网络社群的兴起和秩序的形成也有分不开的联系,因此,这些要素也可以作为对网民不同程度的约束条件。当然,这两个解决建议的前提是网民并未将互联网世界和现实世界有所区分,并且现实世界的个人信息可以完全复制在互联网上,从而可以遵循原有的社群规范。但是,就日常的生活经验和新闻报道而言,网络世界并非现实世界的完全复制,很多人也并未将互联网仅仅当成现实世界的工具,他们能清楚地区分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了打击和挫折,便会从网络世界中找寻安慰和认可;但也有很多人从理智上区分不了现实与虚拟世界,他们不具备理智上的认识,往往将虚拟世界的行为模式带入到现实世界中,针对这两种情况,就不能仅仅从现实世界的规制入手。

据北京晚报报道,2009年《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称当时已有2400万网瘾少年,而现在这个数字依然在不断增加。中国青少年心里成长基地的“网瘾少年”大多是缺少家庭关爱的青少年,也有很多是从外地到北京上学的孩子。因为到了陌生的环境中,身边没有家人和朋友,不会建立人际关系,只能跟电脑玩。换言之,他们只能到网络空间中寻求自我认识和存在感,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呈现出与网络世界不同的样貌。在网络世界中他们可能给人一种活泼开朗、健谈的形象,而在生活中他们甚至无法用日常交际语言和人沟通。在劳伦斯·莱斯格的《代码2.0》一书中也有这样的例子,一位密歇根大学的本科生,在现实生活中看起来安静、无害,但却在一个论坛上连载他写的关于绑架、虐待、强奸和杀害女人的故事。当他被关进看守所时,这位本科生说他写的故事和回复给网友的邮件都纯粹是幻想,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那些话不是幻想。还有大量类似的关于网瘾的新闻报道,这些都说明了至少在有一部分的人心中,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有所区分的,互联网不仅仅只是现实世界在网络空间的平移。澎湃新闻也曾经报道过,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公安局接警台就曾接到过一个报警电话,电话里来自一位小学生的求助,原因是这位小朋友在《王者荣耀》游戏里被人追杀,并且已经死了好几次,迫不得已,只能打电话报警求救。对于这一部分群体来说,他们并不具备区分现实世界和互联网的心智认识,更有甚者,他们以在互联网的行为模式为主将其行为和认识带到现实世界,比如先在网上以某种方式认识的群体,熟络于网络而发展于线下。对于第一种人来说,他们的一部分行为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想要从现实中改进他们的行为方式从而影响他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模式可能就达不到预想的效果;而对于第二类人来说,他们的行为模式是逆向的,既以互联网行为为主,从而影响到线下的交往模式,而不是日常的生活元素影响了前者。

培养核心素养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课堂教学的时间和课时数是有限的。教师的自身素养和教学设施设备也是有限的。核心素养应兼顾个体与文化学习、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的关系。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是学生通过生物课程的学习能在真实情景中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以生物学素养为基础,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当前和未来社会、促进学生终身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行。因此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绝不仅仅应该局限于国家课程和学校课堂。整合教育资源,开发校本课程是培养学科核心素养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于另外一个与谣言密不可分的话题,作者在这篇文章中并未着墨过多,但是我认为还是有必要提出来,也就是在第一部分作者提到过的互联网政策中需要注意的平衡诸多价值和利益的问题。具体到谣言部分就是对谣言的规制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如何平衡的关系。这一部分的补充已经在桑斯坦的书中有所讨论,尽管只是讨论了私人名誉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这种“成本——收益”的分析思路或许可以在政界商界和其他领域得以借鉴。在《谣言》一书的第十三章中,桑斯坦意识到了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介入多少会产生“寒蝉效应”,打压一部分言论,所以我们必须要找到言论自由和社会规范的最佳平衡点。桑斯坦认为《美国宪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将寒蝉效应维持在最佳程度的可能的路径:当案件涉及政府官员时,只有证明言论制造者怀有真正恶意,《美国宪法》才允许官员获赔。而对于一般人而言,只证明“虚假消息”造成了伤害还不够,还需要证明散播人有明显的疏忽。但是要证明“真正恶意”和“明显疏忽”非常困难,看来最高法院还是站在了言论自由一边。其实这里我认为还隐藏了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谣言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如果将谣言分为不同种类的话,哪一类谣言亟待政府的关注?显然,关于公众人物诽谤案件中,法院更愿意让公众人物受到更多的监督,尽管有一些言语确实具有诽谤性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由于没有一种技术可以真实地观测到人们的内心,所以公众决策也只能舍小取大了。但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战争期间,这样的管制标准又会发生改变。在肖申克诉美国案件中,霍姆斯法官就认为当一个国家处于交战状态时,许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都会成为阻碍国家采取行动的负面因素,而相关言论就必须要承受给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的惩罚。谣言的规制也是同样的道理,不是所有的谣言都需要管制,也不是所有的谣言都需要政府的规制。谣言之间本身就存在竞争的关系,此消彼长是言论市场的常态,但是政府应采取什么措施以及规制哪些言论,就必须考虑到管理成本、执行成本、轻重缓急等一系列限制因素。

在文章的第二到第四部分作者列举了以谣言为主的网络传播规制。从谣言的传播主体上说,谣言的主体往往并不是平民大众,因为与巨量的互联网信息相比,很多谣言只是沧海一粟,难以得到数以万计人的关注。而那些吸粉万千的公众人物,常常一条普通的状态,就能上微博热搜。所以谣言的范围一般集中在政界商界以及食品和医学界(通常是养身方面)。再加上微博的构架,加快了信息的流转速度,增生了许多迎合受众的标题党文章,因此谣言的数量就不断攀升,而关于公众知识的实质讨论就没有多大的市场,人们也不愿花时间在一篇论证严谨、逻辑严密的长篇文章中。面对这些情况,作者思考了一个问题,怎样规制网络谣言?仅靠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治理微博谣言?答案是否定的,只靠法律的规定不能影响谣言的传播,我们必须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谣言内容以及传播的动力。总的原则是,消除谣言的最好方式不是压制和打击,而是及时公布真实的信息,改善社会整体的认知和预期环境。而信息的公开并非只是公布一些基本的事实,而是涉及信息的传播环境、传播的结构以及受众的态度。有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固然重要,但是在这种环境下也不见得人们真的能找到辟谣的真实信息。因为人们在网络环境中往往有着从众心理,熟悉的人或者大部分人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会影响周围的其他人,正如桑斯坦所言,一开始有人相信谣言,相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而且人们都会有先入为主的情绪,偏见会让处于均衡信息中的人们总是选择相信支持自己偏见的信息。当人们聚在一起,发生信息交换后,已有的观念会被强化;群体内坚信谣言的人会增强意志脆弱者的信念;也许只是出于维护名誉,或者自我表现的欲望,有些人极力坚持一些错得离谱的谣言。最终,这些推力让整个群体偏执一端。可见,言论的开放必须要匹配一定程度的公众讨论能力,否则就只是一群“乌合之众”的吵吵嚷嚷。所以作者再三强调“加强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公众讨论能力”。

在治理方案中,作者提到,在关于微博谣言方面“政府一方面应当努力促成更多的基于共同经验、职业和兴趣为纽带的虚拟社群,自下而上地产生有公信力的意见领袖,并训练网民在不同群体中参与公共生活能力,使碎裂化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国家应当增加政府公信力,加强信息公开,与不同群体积极互动,提升自身的文化舆论主导权”。这一提法和意见当然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也指出了过去政府的单项宣传角色转到与社会双向交流和沟通的位置。但是我认为对于谣言的传播规制,还是可以借鉴莱斯格在《代码2.0》中说的四种规制人们行为的模式:政府、市场、社会规范以及代码(网络构架)。

公信领袖的提拔固然离不开政府的宣传,但是政府对于在什么领域提拔什么领袖并不一定比市场更加敏感,对于涉及政府自身利益的谣言也许它能及时作出指令调整,而关于商业谣言和一般养身的谣言,或许政府的动力就会大打折扣,就算政府真的有规制的心,但是由于其获取信息能力的滞后和内部机制运作的低效,也仅仅是花了钱费了力还没办成事。而对于个人诽谤来说,熟人圈子的信任程度较高,谣言很难传播,而像互联网这样的超大规模陌生人网络关系,也许构架的设置以及法律的配合等多种模式共同作用,才能消除谣言对于具体个人的伤害。

最后,关于“新挑战”,我认为政府利用大数据了解网民的真实心态和舆论数据的确可以提供有关风险和灾难的线索,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且在建设公众的基础能力方面有所帮助,但是搜集过程中依然需要注意作者在“网络实名制:目的、机制与效果”一文中的建议,只有通过民主的商议和广泛征求意见,才能采取进一步改变互联网构架的措施。

[ 参 考 文 献 ]

[1]胡凌.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Lawrence Lessig:code version 2.0.

[3]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李连江,校译.中信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069-03

作者简介: 胥国一(1993- ),女,壮族,贵州贵阳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16 级法学硕士,法理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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