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饲料征收和免税增值税的范围_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饲料征收和免税增值税的范围_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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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局日前就有关问题发生通知。

通知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该通知不一致的,各地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该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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