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诉讼危机的美国公共会计职业法律改革_法律论文

面对诉讼危机的美国公共会计职业法律改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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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与指控审计失误相关的诉讼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成本上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使公共会计成为高风险行业.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一部分审计人员未能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使用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期望差距的存在、会计原则的模糊性等客观因素之外,在美国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美国司法制度的被滥用。在所发生的诉讼案中,真正从事欺诈的是一小部分律师和原告,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却不能在合理的与恶意的索赔之间作出区分,从而使被告连同他们的雇员、股东都成了受害者。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的团体开始联合起来进行法律变革的努力,以消除非正当的法律诉讼。本文就对其提议的相关变革措施略加阐释。 (1)比例责任。根据美国会计行业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规定下,单一的被告(如审计人员)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为所有被告(比如管理者,推销商等)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客户破产,管理者没有资产的情况下,即使这时会计师毫无过错或者仅仅有微小过错,原告律师往往会根据“深口袋”理论寻求从审计人员那里获得全额的损失赔偿。而在比例责任下,赔偿将仅仅依据被告的过失程度而定,也就是说只要审计人员有效地履行了审计准则的要求,他就不会再充当其他被告的“替罪羊”。

(2)应诉费用的转移。在所谓的美式法下,胜诉的被告通常缺乏有效的方式来追回诉讼成本(在美国,这一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就几大会计师事务所1992年的数据显示,其每一案件的平均金额达350万美元之巨)。因此,这种制度刺激了原告通过漫无节制的诉讼来迫使被告进行庭下合解,以避免更高的诉讼成本,然而采用所谓美式法将使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三思而后行。因为他们知道,根据该法下的费用转移规定,如果自己一旦败诉,就得承担巨额的应诉费用。

(3)惩罚性赔款的限制。美国的某些州和联邦法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也使会计师成为主要的目标。比如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的初期,许多针对会计师的诉讼都是根据被称为RICO的联邦法案提起,在该法案下,损失将得到三倍金额的赔偿。最近的案例则显示法律将在这方面有所限制。

(4)第三者诉讼权的限制。很多年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一直在不断扩大,然而最近一些州和联邦法院在限制第三者提出诉讼权上的判决似乎使审计人员的责任有所减轻。另外,一些州也已实行旨在限制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新的非当事人利益的法案。

(5)所有权标准。在有关法律所允许的集体诉讼方式,某一个或很少几个原告,可能代表很多的所谓受害人提出诉讼。由于提出集体诉讼的所花费用相对于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实在很小,因此就导致了一批“职业原告”的出现。通过要求原告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是寻求削除这一现象的变革措施。

(6)组织形式。在美国,一些州已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每个合伙人对于自己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审计工作所造成的失误仍将承担无限责任。但对于职业组织内(指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或股东的低于标准的工作所承担的责任仅以投入组织的资本为限,也就是说,每个合伙人或股东将不用担心因为其他人的失误而失去个人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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