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欺诈的成因分析_证券论文

我国证券欺诈的成因分析_证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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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今天,尤其是对我国国企改革起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的今天,探讨证券欺诈行为的产生基础及原因,对引导证券市场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发挥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一,虚拟经济系统是证券欺诈行为发生的客观基础

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产生根源在于证券市场上虚拟经济的特性,这是证券欺诈行为发生作用的客观基础。虚拟经济系统的特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复杂性虚拟经济的复杂性源于其系统元即投资者、 筹资者和金融中介机构具有智能,能了解其所处的环境,预测其变化,并按预定的目标采取行动。他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虚拟的经济活动,既有自主决策的自由,又会由于系统的关联性而受到他人决策的影响,这样导致整个虚拟经济系统表现出混沌和有序交织出现的复杂性。(2 )介稳性虚拟经济系统是一个介稳系统,介稳系统又称为耗散系统,指远离平衡状态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的系统。介稳系统具有区域稳定性,系统的稳定很容易被外界的微小扰动破坏,系统稳定性遭破坏后可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游走,交替进入稳定和失稳状态,但若系统突然遭受外界影响而失稳,可能产生急剧变化导致系统崩溃。虚拟经济是一个介稳系统,主要表现在它必须与外界进行资金交换才能维持相对的稳定。(3 )高风险性虚拟经济系统的高风险性来自其本身的介稳性和复杂性,表现在虚拟资本的内在不稳定性导致其价格不规则变化,金融市场的规模扩大以使其更加复杂,也使影响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加剧。(4 )寄生性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虚拟经济系统是由实体经济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依附于实体经济系统,在实体经济系统中产生的风险,会传递到虚拟经济系统中,导致其失稳,而虚拟经济系统中的风险,如证券价格波动,也会影响实体经济的运行。可以这样比喻: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寄主,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的寄生。(5 )周期性虚拟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运动是重复的、周期性的,其规律是可以发现的,即虚拟的资本按照一定的趋势运动,特定的市场运动模式会重复出现。正如投资大师威廉姆—江恩(William D gann)所说:已有的还会有,已做的还去做,同一太阳下,没有新的东西。即使我们会说“看呀,这是新的”,它却早已存在于我们之前的年代。

证券欺诈行为与虚拟经济系统之间具有较强的耦合性,下面予以阐述;

(1)复杂性是证券欺诈得以发生的前提。 虚拟经济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各种主客体之间关系复杂,同一主体在不同的关系链节中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同一行为关系在系统不同状态下可以有多种行为表现。另外,由于系统透明度低、动态而且开放,使各种主体的身份和行为可以在各种形式下自由转换。因此,证券欺诈行为业能安全寄生于各种合理行为中,令“真假难辨”成为可能。所以,复杂性是证券欺诈发生的前提。

(2)介稳性是证券欺诈行为发生的杠杆。 介稳性表明虚拟经济系统在与外界资金、信息的交换过程中,一些弱小扰动,会导致系统平衡发生移动。证券欺诈行为正是利用这一杠杆原理,人为地制造一些特定扰动,使系统通过正反馈作用而导致平衡向其意愿方向发展。例如操纵市场行为,通常利用信息扰动(散布谣言)或资金扰动(虚买虚卖,联系操纵,连续交易),让系统受到扰动后开始自发移动,达到新的平衡位置,移动过程,也即是操纵者获利的过程,这样操纵者可以运用较少的资金投入,在证券价格较大的波动中获利丰厚。因此,系统的介稳性产生的这一杠杆效应,是证券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利条件。

(3)寄生性是证券欺诈行为的基础。 寄生性表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实体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将会影响虚拟经济系统的平衡,表现在证券市场上,任何上市公司重要情况的变动,都会场通过寄生性而影响该种证券的价格,证券欺诈中的运用信息欺诈(例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散布谣言等),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若证券价格与其上市公司之间无寄生性,信息扰动就不会影响价格变化,利用信息欺诈行为也自然消亡。

(4)周期性是实施证券欺诈,用来制造技术陷阱的工具。 周期性为证券市场中技术分析法的基础,技术分析法即市场主体利用历史统计资料来分析和预测某段时间内整个市场及个别投资交易价格变化的方向和程度的方法,其实质是通过对证券市场中已有的各种量价关系,趋势走向的分析来决定投资决策。欺诈行为人正是利用市场上广大投资主体相信以周期性为基础的技术分析,人为地制造技术陷阱,例如在操纵市场行为中,操纵者运用资金优势,克意制造各种“完善”的技术图形,诱使其他投资者买进和卖入,“自愿”地进入操纵者设下的圈套,投资者的“自愿”,其根源在于欺诈者人为制造的“周期性”。

(5)高风险性是掩盖证券欺诈本质的最好的借口。 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同时也具有高回报性,这是证券市场的魅力所在,同时,也给了证券欺诈者最好的口实。证券欺诈会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但证券欺诈者往往利用“股市风险莫测”一言以蔽之,掩盖其欺诈本质,平衡其他投资者的受损心理。在投资者被证券市场“高风险性”这一解释所平衡后,欺诈者又可能用其他的欺诈方式去制造新的“风险”,这种用“高风险性”辩解谎言的背后,是欺诈者自始至终的高回报,而受害人一如既往的高风险这样的违背“高风险和高回报并存”的事实。

综上所述,证券欺诈从其产生的前提,实施的手段,利用的工具,掩饰的借口等,无一不是针对虚拟经济系统的特性而进行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具有以上特性的虚拟经济系统,是证券欺诈行为孳生的沃土,也是其得以存在的现实客观基础。

第二,资源优势滥用缺乏制衡机制是我国证券欺诈的现实原因

如果说证券欺诈的客观基础是其产生的主导原因的话,那么,对资源优势的滥用缺乏制衡机制就是其产生的诱因。资源优势,是在权力或财富等社会性资源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过程中,处于较多地拥有权力或财富的有利地位的状态。资源优势滥用,指资源优势所有者无节制地或不适当的运用权力与财富优势,去谋取更多的权力和财富的行为,加剧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

证券欺诈的实质是资源优势滥用,就是证券欺诈行为者无节制的或不适当的利用其拥有的社会资源优势,去谋取更多财富的行为。对其资源优势的利用缺乏应有的制衡机制,是导致滥用社会资源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我国证券欺诈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般说来,针对资源优势滥用的制衡有四种形式:法律制度的禁止和防范;受害人抗制;公众监督;行为人自律。

一、我国证券欺诈缺乏制衡机制的表现

我国现阶段对证券欺诈制衡机制的缺乏,也主要表现在这四个方面:

(1)监管证券欺诈行为的治法力度不足。

一方面, 我国证券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较差。 自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开业以来,证券市场已有十来年的历史,但针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禁止、制度规治、具体防范都很薄弱。而且各种相关条例、规则相互冲突地方颇多,使在证券欺诈的法律规治上表现乏力。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证券监管及力量,与现在的市场容量不相称,不能满足惩治证券欺诈行为的实践需要,特别是广大的司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对发生的证券欺诈无法识别和归罪。

(2)受害人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受害人抗制缺位。

受害人抗制包括受害人对犯罪行为面对面的抗制,加强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和社会对受害人的保护等方面。由于证券欺诈是发生在证券市场中,其受害人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证券欺诈避开了一个重要的直接的外在制衡机制。而且在受害人防范意识上,由于证券欺诈的隐蔽性和其大多数行为人是资源优势拥有者的原因,受害人对于可能实施证券欺诈的行为常怀有一种仰慕感甚至信任感,根本无防范意识;在社会法律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上,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性,实际上也形同虚设。这三种抗制的实际缺乏,也是证券欺诈能顺利地实施的重要原因。

(3)舆论监督乏力

舆论监督本来也是防止犯罪的一种重要的外在制衡方式,但证券在我国兴起的时间并不长,人们的证券知识普遍缺乏,舆论监督机构对证券欺诈这种某种意义上的高智能专业犯罪行为,也知之不多,再加之缺乏必要的监控措施和依据,致使其监督行为充其量也只是欺诈行为东窗事发后一种事后谴责,根本谈不上事前监控的作用,这使得证券欺诈行为人在行使证券欺诈时又少了一道阻碍。

(4 )证券欺诈的悖德性较小和“高收益低风险”是行为人自律内在制衡乏力。

行为人自律指可能的犯罪人自身内部针对潜在的犯罪倾向的制衡力量,包括行为人道德良知和法律规治的苦乐计算两个方面。首先,这种犯罪行为的悖德性较小。发生在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欺诈行为,每种行为人都可以用“股市风险莫测”和投资者交投自愿的原则来对自己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辩解,另外由于受害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都可以减轻甚至消除行为者的犯罪感;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低、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不力,对证券欺诈行为重财罚轻刑罚,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专业性强、发现率低,因此在法律规治的苦乐计算上,由于所受之苦小于所得,使得拥有资源优势的人往往愿意选择这种“高收益,低风险”的违法行为。

总之,我国证券市场上对资源优势的滥用既缺乏外在的制衡机制,又缺乏内在的道德约束,并且外在的制衡薄弱,强化了内在约束的缺乏,它们共同发生作用。

二、我国制衡机制缺乏的原因分析

证券欺诈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优势滥用,其存在的现实原因是缺乏针对资源优势的制衡机制,我国在这方面的制衡机制严重缺乏。为什么会缺乏?缺乏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分析:

1.我国法律制度中制衡机制缺乏的历史原因。

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缺乏对权力、财富等优势滥用的制衡机制,应追溯到90年代我国恢复证券市场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时的历史背景,当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国企资金严重缺血而居民储蓄存款不断膨胀之间的不平衡加剧,为了更方便地进行直接融资以推进国企改革,政府决定恢复证券市场,而且并没有将防止资源优势者滥用资源优势的欺诈行为作为首要的监管目的,而是以保护国有资源优势为目的,以保障国有企业顺利筹资为出发点,因此与发达国家形成的证券市场一开始就伴随证券欺诈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政府在法律上十分重视的出发点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在法律制度上对资源优势滥用制衡的初期弱化和淡视,自然留下了许多防范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盲区和漏洞。

2.证券欺诈行为本身具有弱化现阶段制衡机制的特点

随着我国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初级的防止证券市场中滥用权力和财富优势的制衡机制,但是证券欺诈行为本身的某些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它能弱化制衡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现行交易方式下, 由于证券欺诈行为的消退动机都是光明正大地通过合法的行为而实现的,所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使受害人无以知晓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害,自然不会举报或抗制。例如与知悉内幕消息的内幕人员进行交易时,其相对人很难意识到自己与对方所知悉的信息大相径庭,另外比如欺诈客户行为中的客户,也根本不可能知道券商正将自己的证券进行混合交易。

(2 )证券欺诈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上可能凭借多重身份而掩护其欺诈行为。证券欺诈行为人在证券市场上往往有多重身份,使之能根据自己的真实目的,利用自己在证券市场上多重身份的优势,用一种正式身份掩盖其与真实目的相一致的身份,当证券市场中的其他主体按照这种掩饰性身份来认同他并做出相应的反应时,自然就步入了他们的圈套中。例如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时,是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券商用其代理商的角色掩护其自营商的身份来与客户进行买卖。

(3)证券交易过程的特殊性。证券交易属虚拟的经济活动, 其交易的对象并不是有形的商品,而是电子系统中一种虚拟的符号,而且通常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易,需要在发行人、券商、其它投资者之间经过多个信息传递环节,但这些环节很难做到绝对透明和公开,投资者很难对每一个环节的细节进行细致了解,这就使得信息在这些环节可能被资源优势者滥用,使这些滥用因无据可查成为可能。

(4)证券欺诈行为中受害人的一些错误思想阻挠了其抗制。 证券欺诈行为虽然给一些受害人带来损失,但受害人往往不仅没有意识自己已受害而反抗,反而认为欺诈者这些行为合理合法,将自己的损失要么归结为股市风险所致,要么归结为自己运气不佳。例如在操纵市场行为上,一些投资资反而十分希望操纵者光顾自己所持有的证券,在他们看来,没有投资大户操纵市场,证券市场就没有大起大落的变化,就不可能利用这种变化做短线投资获取差价利润,所以各种证券评论上常常将操纵市场行为中的拉抬股价称为“主力庄家带动人气”,这种抬桥人赞许坐轿人,与法轮功的门徒被李洪志害死反而念念不忘,替李洪志扬名,似乎有惊人的相似。

3.人们传统观念中对资源优势滥用认识不足。

在传统的罪恶观和道德观中,被描述为罪恶、缺德的行为常特指传统的暴力滥用等行为,而并不认为权力或财富的滥用同样也是犯罪,反而认为这是一种“有本事”的表现,“窃钩者贼,窃国者侯”,正是这种标准的反映。因此,人们对于证券机构从业人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大户、政府官员这些有权有势的资源优势者,很少有防范意识,自然也就无所谓公众监督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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