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际法的发展及其学术特色_国际法论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际法的发展及其学术特色_国际法论文

人大国际法学的发展和学术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人大论文,学术论文,特色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法学,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学科总称。经过60年来的努力建设,人大国际法学科不断得以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领域作出了开拓性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我国对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人大国际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人大国际法学的创建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

人大国际法专业创建于1950年,是全国最早招收研究生的法学专业之一。1950年,人大国际法教研室设在外交系,与法律系共一个教研室。1955年7月之前,人大外交系、法律系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均由设在外交系的国际法教研室负责,专业课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由苏联专家讲授,非专业课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由中国籍老师讲授。1951年始苏联专家给教师和研究生讲课,而本科生则由中国籍老师从1953年开始讲授。1955年7月,人大外交系升格并独立为外交学院,当时从事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教学的吴英、马骏、刘度、朱荔荪和刘丁、陈力新、俞大鑫、刘慧珊等教师,一部分去了外交学院,陈力新去北京大学,刘丁、朱荔荪、俞大鑫等留人大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改革开放后,与法学其他学科一样,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也是百废待兴。此时,刘丁、朱荔荪、郭寿康、程晓霞和章尚锦等一批老教授重返讲台,国际法专业被评为我国最早的硕士授权点之一,1982年即开始招收硕士,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开始了新的起步与发展。

人大国际法教研室是全国最早进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研室之一。早在1950年代,国际法教研室除了使用前苏联的教材、翻译前苏联的国际法学著作外,已开始编写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讲授提纲、教学大纲和参考资料,致力于新中国国际法课程建设工作及国际学教材体系的建立。改革开放之初,国际法学科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积极开始编写新的教材。在国际公法方面,朱荔荪教授在1980年代初由北大王铁崖先生牵头主编的《国际法》统编教材中编写了战争法一章。1985年国际法教研室出版了自己组织编写的《国际公法》教材,该教材注重联系中国的政策和实践进行阐述,在国内产生了重要影响,前后共发行近20万册。程晓霞教授1989年主编的《国际法的理论问题》是当时第一本系统阐述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专著。在国际私法方面,刘丁教授和章尚锦教授合编的《国际私法》(上、下册)于198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开发行的国际私法教材,也是第一部把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分开的教材;此后,任继圣教授和刘丁教授合编的《国际私法讲义》(试用本)以及章尚锦教授编写的《国际私法》教学大纲于1983年和1984年相继出版。在国际经济法方面,刘丁教授等于1982年2月起即给本科生开设国际经济法课,其于1984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之一。自此,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建设和教材已经形成自己的特色与体系,并在后来的教学与研究中进一步得以完善。

人大国际法学科一直以来积极开展社会人才培养和注重立法参与。20世纪80-90年代,国际法教研室曾在中央电大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外交部干部培训作讲座;在海事法院成立时,为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四院海事法官培训;还为海军院校(包括大连舰艇学院、政治学院、青岛潜艇学院、南京海军政治学院、广州舰艇学院)开设培训班。改革开放后,我国有关涉外法律制度建设得到重视,国际法学科积极参与有关立法,并做出了重要贡献。例如,在应否建立专利制度这一问题上,当时国家政府部门间意见分歧严重。郭寿康教授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采取专利制度,以利于促进我国的发明创造。在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时,有关外国法的适用成为争议焦点。能否适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这在当时是个政治敏感性很强的问题。郭寿康教授主张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建议后来被采纳。

(二)新世纪以来人大国际法学的发展

2000年秋,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邀,郭寿康教授就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讲授,进一步扩大了人大国际法学在全国的影响。2002年后,余劲松、朱文奇、邵沙平等教授加盟人大国际法学科,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力量进一步加强。2003年人大国际法学被评为博士学科点并正式招收和培养博士生,学科发展进入了新阶段。近些年来,在老一辈教授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在余劲松、赵秀文、朱文奇、邵沙平、尹立等博士生导师和韩立余、余民才、徐青森、杜焕芳等青年学术骨干的共同努力下,本学科在全国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种奖励10余人次,与国外、境外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学术机构保持密切的学术联系,开展并完成了十多项国际、国内学术合作项目,主办了十多次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先后设立了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道法研究所、国际仲裁研究所和朱荔荪军事法研究所,创办“人大国际法论坛”和人大国际法网,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广泛。有的教授担任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员,有的担任商务部、外交部及有关省市法律顾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咨询专家、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顾问,有的入选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指示性名单。

同时,国际法学科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均出版了具有重要影响的教材,主要包括: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邵沙平主编《国际法》和《国际法》双语教材、朱文奇主编《国际刑法》双语教材、章尚锦、徐青森主编《国际私法》、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等等。其中,有的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的法学核心课教材,有的是国家级重点或规划教材,有的获评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或二等奖。近年来还出版了《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国际反倾销法研究》、《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研究》等有较大影响的专著。

国际法的发展离不开实践,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朱文奇教授曾任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2002年来到人大任教后即开始将杰塞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引入国内,该项比赛不仅为我国法科学生提供了一个锻炼与提高英语水平和国际法知识的极好机会,而且为我国的国际法教学引入了新的理念与方法,为中国学生走向世界提供了良好机会。此外,国际法学科每年还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贸仲杯”竞赛、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和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近些年来,国际法学科还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重大事件和立法工作的研讨与咨询,从“银河号”事件到驻南斯拉夫使馆被炸,从南海中美撞机到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都配合了对外交涉与宣传。2002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由费宗祎、刘慧珊和章尚锦组成的三人小组编纂了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涉外民事关系部分——《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03年修订《对外贸易法》时,郭寿康教授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只能在对外贸易法中得以解决。余劲松教授2004年作为中方专家参与了“中日韩三边投资安排可能模式联合研究”,2009年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启动后,又参与了该协定谈判的研究;2003-2006年邵沙平教授作为中国反洗钱立法小组的特邀专家,为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作出了贡献;邵沙平教授自2006年至今受聘“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咨询专家”,多次提供专家意见;2006-2008年余劲松教授作为中国能源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参加了《能源法(草案)》的起草与研究;朱文奇、邵沙平和杜焕芳自2009年以来参加了外交部组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立法专家研讨。

二、人大国际公法的学术思想和特色

人大国际公法主要集中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包括国际法治、人权法、海洋法、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等近年来发展迅速而又非常重要的领域。在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理论及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新问题方面处于国内研究前沿。

(一)长期注重国际法基本理论

程晓霞教授1989年主编的《国际法的理论问题》一书,是当时国内系统深入阐述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的专著。该著作提出了如下有创见性的观点:(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强制效力,只存在实施方式上的差异而无强弱之分;(2)国际法中存在强行法规则;(3)国际法不具有阶级性,这与当时主流观点形成鲜明对比;(4)国际法体系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国际法体系即国际公法体系,广义国际法体系则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法律部门组成,这种广义国际法体系的论点契合了我国当前国际法学科的划分;(5)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国际法以承认国家主权为前提,并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存在和发展,同时国家主权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和保障;(6)现代国际法具有和平、进步、民主的性质,并将继续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①

自卫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余民才副教授认为,其必要构成要素包括:(1)国家或非国家团体使用武力;(2)跨越政治边界或来自国外;(3)攻击已经发生或迫近;(4)具有最严重性质或国家对非国家团体行使了实际控制或实际卷入。武力攻击与使用武力和侵略不是同义词,更与干涉有区别。武力攻击是最严重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是武装的侵略或武装的干涉。一国对另一国的反政府武装或以他国为目标的恐怖主义组织只有在各个方面行使了实际控制或实际卷入他们的活动,这类非国家行为者的最严重武力行为才能在法律上归于支持或庇护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的武力攻击。先发制人或预期性自卫不符合自卫法。②

(二)积极倡导加强和协调国际法治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以法治来替代强权,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和原则。邵沙平教授认为,尽管国际社会出现了破坏国际法治的各种危机,但国际法治是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法治代替强权是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要建立一个公正、安全、和平的法治世界,必须加强和协调国际法治。③她还将国际法院实践与国际法治结合起来考察,探讨国际法院在推进国际法治方面的贡献和困境;④将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应推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在研究有关国家豁免法、反洗钱法、反恐法、反腐法等领域国际法治最新趋势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提出了制定和完善上述领域立法的相关建议。⑤

(三)紧密跟踪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国际刑法是涉及到国际法核心价值、原则和制度的新领域,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邵沙平和朱文奇教授长期以来对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国际刑法课程体系,⑥并对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控制国际犯罪的新规则和新发展进行了跟踪研究。对于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问题,朱文奇教授认为我国完全可以根据《罗马规约》的“补充管辖权”的规定,利用其中关于质疑法院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规定,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及中国国民案件的管辖。⑦对于如何控制跨国洗钱问题,邵沙平教授在国内最早系统地对其进行了研究,⑧并将反洗钱与反腐败、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反洗钱与反网络犯罪联系起来研究,结合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了控制跨国洗钱的法律对策与立法建议。⑨

(四)努力建设国际人道法新体系

朱文奇教授早在1997年撰写、并在香港出版了《国际人道法概论》。从联合国回国后,他就一直主编《国际人道法文选》,将当今国际上最前沿的国际人道法方面的问题和研究介绍到中国来。他厘清了国际人道法的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主要内容和最新发展等基本内容。⑩“9·11”事件之后,“非合法战斗员”和“虐囚”是美国反恐战争时出现的新情况。朱文奇教授认为,应该按照《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由有资格的法庭确定这些人的身份,到底是战俘还是平民,从而确定他们应享有的待遇。(11)关于雇佣军的法律地位,也是美伊战争后由于雇佣民营公司而出现的新问题。朱文奇教授认为国家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尊重”《日内瓦公约》的落实,所以也应对“雇佣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日内瓦公约》的落实。(12)

三、人大国际私法的学术思想和特色

人大国际私法主要对国际私法的范围、外国法适用的根源、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私法新领域的发展等重要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主张。在目前国际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人大国际私法把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中国区际法律问题作为研究重心。

(一)主张国际私法的合理定位和范围

自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创建法则区别说以后,对国际私法的范围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章尚锦教授认为,国际私法应属于同国内法对应的国际法中的二级学科,国际私法是用来解决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争议问题的。国际私法立法内容、体系,首先要着眼在建立、变更、消灭或发展国际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上,而不是首先考虑解决国际民事权利义务争议。(13)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及国家对当事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管制关系(人称之为大国际经济法),在教学工作中,与小(狭义)国际私法相配套,互不侵犯、互不重复,这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说得过去。国际私法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无法代替的。(14)

(二)合理界定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一般说,我国不同法域间法律冲突,指我国统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各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具体说,就是我国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以及港澳台彼此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15)与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较,章尚锦教授认为,我国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具有以下特点:(1)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法制区与地方法制区的法律冲突,以及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2)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是多元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也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3)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不仅表现为中央法律制度与地方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地方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而且也表现为中央法律制度和港、澳、台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港、澳、台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16)

(三)坚持国家民事诉讼豁免权的立场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长期以来都坚持国家的绝对豁免立场。徐青森教授认为,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和世界其他国家立场的转变,这一理论主张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使得我国国家在外国法院成为被告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反过来,我国法院却由于主张绝对豁免而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第二,由于不能将涉及我国国家的民事纠纷提交法院解决,使得此类纠纷的解决只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常有可能导致两国外交上的对立。第三,由于我国在对外实践一直坚持绝对豁免原则,客观上造成了与我国政府打交道的外国商人对交易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实际上,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国际条约放弃部分民事关系领域内的豁免权,并不是对国家主权的损害,相反地是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维护我国主权利益。我国应当尽快地制定有关国家豁免问题的立法,在立法条文的设计上,应为我国灵活处理豁免权问题留有余地。(17)

(四)注重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合理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历来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商事案件急剧增多,亟需通过司法或司法外的手段加以解决。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又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关系着一国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也维系着一国主权利益的实现,杜焕芳副教授认为,中国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实践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的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应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应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与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积极处理好本国管辖权与外国管辖权、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18)

四、人大国际经济法的学术思想和特色

人大国际经济法着重于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跨国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贸易组织法等。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法的研究起步早,基础厚实,且自成体系。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深度和研究成果均居全国前列。

(一)主张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

国际经济法在国内外都是一门新兴学科,学术界对其范围与体系存在着诸多争议。刘丁教授在改革开放之初就主张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学科分开。余劲松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于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广泛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或国内法均不能单独胜任调整这一特定关系的任务,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具有多层次性,需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19)

(二)构建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学是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余劲松教授对国际投资法学科的体系构建和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他认为,以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为核心构建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具有科学性;对于投资自由化问题,我国应采取逐步自由化的产业政策,在国际条约中则采取“正面清单”的有限制的逐步开放措施;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中最具争议的“公平公正待遇”问题,应明确公正与公平待遇定义及其具体内容,使公平公正待遇在解释和适用时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有确定的标准可循;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也要关注“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20)跨国公司是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特别是国际投资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主体,其对内、对外的关系,复杂而微妙。余劲松教授采用综合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对跨国公司所涉的重要法律问题,包括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政府如何对跨国公司的行为或活动进行有效管制等,进行了深入系统地分析与探讨,从理论上把握其特点、规律和趋势,并结合中国实践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对策与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21)

(三)深化世界贸易组织的法理与实践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但规定了广泛的规范标准,也规定了保障规范实施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法的“软法”特征。任何成员的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而最终受到相应的制裁。郭寿康教授指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同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我国需要在立法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入世”后享有参与制订世界贸易组织新规则的权利,而不是单纯被动地遵守他人制定的规则。(22)

WTO争端解决机制独具特色,非违反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WTO框架下贸易谈判结果的有效机制之一。尹立教授认为,非违反之诉的积极作用在于它能有效地防止WTO成员方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义务进行规避的行为,控制“灰色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从而维护各成员方继续进行贸易谈判和实行关税减让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更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非违反(协议)之诉这一争议解决规则,使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23)

韩立余教授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是非典型性国际组织,其规则具有契约性,其目的是维持成员方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WTO规则和国内法律是两个相互独立、分离的法律层次,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具有一定的弹性。其争端解决制度明显体现出既往不咎的特点。(24)中国对其在WTO中承担的义务,应有自己的战备和策略考虑。(25)追求权利义务平衡是中国提出加入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力求权利义务平衡,对于中国承担的义务有清醒的明确的认识,既有助于中国诚信践诺,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中国更好地享有权利。(26)WTO包括大量具体条款,允许各成员对国内产业提供保护,中国应充分利用WTO实体和程序性规定。(27)WTO旨在促进贸易的发展,通过贸易促进人权而不是削弱人权,并对人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规则例外机制。(28)

(四)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

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赵秀文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应当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进行修订,以便使我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不断地加以完善,包括加强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自治化改革,宽松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的要求,承认临时仲裁制度,赋予仲裁庭更多的权力等。(29)(2)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使之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30)(3)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对此类裁决应当适用《纽约公约》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在中国作出的裁决。(31)(4)对于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产生的仲裁裁决,我国可采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的有权对仲裁裁决实施撤销司法监督权的机构,采纳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标准,对其行使撤销监督;应取消我国现行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报告制度,代之以上诉制度。(32)

*韩立余教授、余民才副教授和杜焕芳副教授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注释:

①参见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②参见余民才:《“武力攻击”的法律定性》,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③参见邵沙平:《国际法的新发展与国际法治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国际法与国际法治:新问题、新规则、新发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6期。

④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⑤参见邵沙平:《论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从国际刑法变革的角度透视》,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邵沙平:《“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影响》,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邵沙平、廖诗评:《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治理我国商业贿赂》,载《南开学报》2007年第3期。

⑥参见邵沙平:《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朱文奇:《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参见朱文奇:《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上、下),载《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0、11期。

⑧参见邵沙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⑨参见邵沙平等著:《控制洗钱及其相关犯罪的法律控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出版。

⑩参见朱文奇:《国际人道法概论》,香港健宏出版社1997年版;《国际人道法文选》,2001年至2006年卷,法律出版社。

(11)参见朱文奇:《反恐战争与国际人道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2)参见朱文奇:《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13)参见章尚锦:《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3期。

(14)参见章尚锦:《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探讨》,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

(15)参加章尚锦:《我国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号。

(16)参见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3-444页。

(17)参见徐青森:《国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

(18)参见杜焕芳:《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

(19)参见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20)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1)参见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2)参见郭寿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立法的有关问题》,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23)参见尹立:《浅析WTO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协议)之诉》,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

(24)参见韩立余:《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5)参见韩立余:《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义务的性质》,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2005年第4期。

(26)参见韩立余:《力求权利义务平衡——浅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几个问题》,载《国际贸易》2002年第11期。

(27)参见韩立余:《切莫放弃应有权利——加入WTO后如何加强与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载《国际贸易》2002年第9期。

(28)参见韩立余:《WTO对人权的保护:追求贸易发展与人权保护的双赢之道》,载黄东黎主编:《国际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6页。

(29)参见赵秀文:《论我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21世纪中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30)参见赵秀文:《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31)参见赵秀文:《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32)参见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标签:;  ;  ;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际法的发展及其学术特色_国际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