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贸易政策与中国对策_欧盟论文

欧盟对华贸易政策与中国对策_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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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5年我国与欧盟(欧共体)建立正式关系之后,双方的贸易关系有了长足的发展。欧盟不仅给我国最惠国待遇,而且从1980年起给我国普惠制待遇。目前欧盟是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我国是欧盟第四大贸易伙伴。截至1996年6月, 从欧盟引进的技术项目占我国引进技术合同金额的48.6%,欧盟成员国向我国提供的政府贷款占我国接受外国政府贷款总额的49.6%,欧盟在华投资占我国利用外商实际投资的5.7%, 而且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巨大的市场容量以及高速增长的经济态势,也日益受到欧盟关注。与此同时,欧盟仍把我国作为国营贸易国家而采取一些歧视性贸易做法。本文拟对欧盟的对华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扩大向欧盟市场出口的对策。

一、欧盟对华关系的新举措——《中欧关系长期政策》

1995年,欧盟历史上第一个长期而全面的对华战略——《中欧关系长期政策》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成就已引起欧盟极大的兴趣。欧盟在该文件中主张与中国建立政治对话关系,发展经贸关系,加强全面合作。欧盟从长远经济利益考虑,认为中国经济、军事、政治力量的日益强大,在国际事务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是世界经济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上欧盟采取灵活的做法,提出中国可以分阶段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准则,部分规章条例可留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履行;在人权和西藏问题上采取低调处理。这些态度有利于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和发展。在具体经贸关系处理上,中国和欧盟已有实质性启动。1995年中法关系实现正常化,双边达成合作项目13个,总金额约合24亿美元。中国与欧盟工业领域的合作已深入到航空、汽车、通信及信息技术领域,中欧合作生产宽体100座客机即是标志。欧盟重视中国市场的未来发展潜力, 希望更多的企业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及航空等高科技企业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这为中欧保持良好的双边贸易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

二、欧盟对华贸易政策

由于中国产品尤其是纺织品和轻工产品不断涌入欧盟市场,加上欧盟仍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看法,欧盟在一系列政策领域仍直接或间接地对中国扩大对欧出口设置障碍。

1.1995年欧盟实施普惠制(GSP)新方案, 使我国向欧盟出口产品可享受的普惠制减税幅度下降,且面临被毕业的境地

欧盟工业品普惠制方案把受惠产品分为非常敏感产品(主要包括纺织品、服装、铁合金等),敏感性产品(包括化学品、贵金属、医药品、肥料、玻璃器皿、钢铁制品、皮革制品、木制品等),半敏感产品(包括无机化学品、贵金属、塑胶制品、皮革制品、玻璃制品等),不敏感产品(包括矿物燃料、人造皮革及其制品、羽绒及其制品等)。受惠产品的受惠幅度由免税改为按产品敏感程度确定其普惠制税率。非常敏感产品的普惠制税率为其最惠国税率的85%,减税幅度为15%,敏感性产品普惠制税率为其最惠国税率的70%,减税幅度为30%,半敏感产品普惠制税率为其最惠国税率的35%,减税幅度为65%,不敏感产品免税、减税幅度为100%。同时确立了新的毕业机制, 即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一旦某个受惠国或其产品达到某种标准,即不准享受关税优惠待遇。中国被确定为毕业机制的第二类国家,即某些工业部门已具备相当竞争力、部分产品对欧出口比重较大的国家。对第二类国家从1998年起实施毕业,届时中国将有七大类占税则分类近41%的产品被毕业,主要是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产品。这对我国扩大对欧出口形成一种障碍,必须以新的思路寻求出口机会。

2.欧盟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并采用特别做法

我国目前是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国家之一。从1979年首次对华糖精出口实施反倾销至今,共约发起70件对华反倾销案,过去主要集中在化工和金属制品,目前则向我国大宗出口产品方向发展,如鞋类、箱包、棉布、活性炭等产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比较高,一般达30~60%,最高达 100%以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采用歧视做法。如实行替代国办法调查正常价格,被作为我国替代国的不仅有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阿根廷、智利等,而且还有美国、日本、瑞典、西班牙、奥地利、挪威等发达国家。反倾销调查后,对我国按产业整体裁决征收单一反倾销税,而不是根据不同企业实际倾销幅度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如1996年欧盟分别对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埃及、土耳其六国棉坯布同时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裁决结果是对其他5 国分别按出口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裁定不同的反倾销税率,而对我国企业则作为一个整体裁决并只确定一个反倾销税率。以上做法一是扩大了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范围,而且制裁加严;二是由于采用替代国制度,我国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三是由于采用对我国产业整体裁决的办法可以达到一石数鸟的效果,明显地对我国企业不利。

3.欧盟对华优势产品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产品向欧盟出口

欧盟对华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措施是数量限制。在1994年颁布的《共同进口制度》中,欧盟对我国鞋、玩具、汽车用收音机、陶制品、瓷制品、玻璃器皿、手套等七大类产品和纺织品在欧盟范围内设置进口数量限制。1997年,欧盟调整对华数量限制政策,取消了收音机和手套配额以及许可证限制,其他产品的进口配额水平有所提高,这表明欧盟对华数量限制政策有调整,但远没有放弃设限的本质。对我国输欧纺织品,欧盟设置两类限额。一是在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中欧双边纺织品协定,涉及25种类别纺织品。从1979年至今,中欧订立了五个双边纺织品协定,目前实施的是1996年生效的第五个协定,其主要的变化是逐步取消欧盟成员国国别对外配额,将其改为欧盟统一配额;程序管理上将过去按国别配额管理改为采用先来先得方法;统一配额后,原来对华不设限的国家也变得有配额,如过去德国对我国丝绸实行自由进口,但实行欧盟一级的配额后,我国丝绸出口到德国也要受到配额限制。另一类是经欧盟批准的单方面限制中国纺织品的自主配额。这是欧盟对华限制最严和最具歧视性的非关税壁垒。欧盟依然把我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双边协定之外的纺织品设限类别达27种之多,其中大部分是我国过去对欧出口的非设限产品。如同其他配额一样,由于原先欧盟各成员独自颁布的对华歧视性配额统一为欧盟一级的对华统一配额,我国就不能再通过非设限国家打入欧盟市场,因而阻碍我国对欧双边协定之外的纺织品进入欧盟市场。

4.严格的环保及技术标准影响我国对欧出口

欧盟打着保护生态环境和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幌子,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在环保方面,1987年出台欧洲环保政策,1993年和1994年又两次修订,目标是推行“零污染”计划。一些欧盟国家迫使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高污染排放的企业征收绿色税;对产品包装要求建立包装物在内的产品循环利用系统,不仅要求包装物具有安全性并达到相关标准,而且要求包装回收处理方式适宜未来的贸易活动。同时,欧盟要求企业在本世纪末只有获得环保证书后才能在市场上立足,对具体产品如纺织品和成衣要有环保标志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这些标准有的过于严格,我国较难适应。如从1994年4月1日起,德国正式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凡违反规定者视同犯罪,产品将被销毁,制造商还要承担有关费用。据我国商检局调查,被德国禁止的118 种含偶氮染料中,有104种正在我国使用。在技术标准方面, 欧盟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对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制定了全面而严格的标准,涉及的产品领域十分广泛。如化妆品及香皂等用于人体的护理用品,规定在色素和防腐剂等方面有400种成分被禁止使用。 玩具只有在其物理特性、机械特性、化学特性及燃烧特性等方面符合规定,并标有CE标志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对纺织品的纤维组成成分要求必须有统一的标签规定。含糖食品要求以标签明示。食品含苯基丙氨酸的须以标签明示“过量食用将导致腹泻”,等等。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1.针对欧盟普惠制新方案的避害战略

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总体来说是不断严格,如前所述我国较多产品面临被毕业,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被毕业的产品范围将不断增加。因此针对欧盟普惠制方案的调整,我国对欧扩大出口的战略也应做出新的规划。(1)改变对欧出口产品结构, 由主要出口非常敏感产品和敏感性产品转而扩大免税非敏感性产品出口;(2 )欧盟对毕业产品有一个量的标准,如果某受惠国的优惠进口量超过该项产品优惠进口量的25%,则次年就对该受惠国的该项产品恢复正常关税。因此,我国在对欧出口时,要尽量先在国内对出口量进行协调,使出口量不超过规定的额度,以推迟被毕业的时间;( 3)欧盟新普惠制方案的原产地规则规定,凡利用欧盟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受惠国只要提供欧盟海关出具的证明,即EUR1证书以确定原料的来源和使用,就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出口产品中如果含有进口成分的,就可以把欧盟作为原料供应地,利用其给惠国成分获取关税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要突破普惠制的框架,充分利用其他因素扩大对欧出口。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帮助,但其作用只限于关税优惠,主要体现为价格竞争。而在当今世界市场上,非价格竞争因素占主导地位。因此,扩大对欧出口应从非价格因素等多方面入手。如以质取胜,以服务取胜;把握欧盟技术标准,绕过绿色壁垒;针对欧盟不同层次国家的收入水平开发相应的产品;注意品牌战略,树立我国产品的良好形象;选择比较好的销售渠道,改变我国出口商二级供货商的地位,直接进入欧盟的销售网等。

2.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遏制战略

欧盟对华反倾销有其正当原因也有武断成分。对于正当因素,如低价倾销,我们主要是要从调整国内出口价格入手,避免出口厂商互相杀价而被提起反倾销。而对武断和有意设置障碍,我国应采取法律手段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具体说可采取以下一些方式:(1 )及时而积极地应诉,以欧盟法律为依据,据理以争,维护自身利益。目前我国很多出口企业对反倾销的态度是:不知应诉,不敢应诉,不敷应诉。实践证明,只有积极应诉才可以挽回反倾销的损失,或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胜诉,反倾销案被撤消,如果败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中止协议”、数量限制协议等而在一定程度上保住市场。1992年,欧共体对我国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七家企业及时聘请了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欧共体终于在1994年2月12 日公布了终止对该产品反倾销的决定。(2 )对一些不能取得完全胜诉的反倾销案可以采用先抗辩后承担的方式,以减少损失。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T/C纱进行反倾销调查,我方先积极应诉,使反倾销税幅度由40.2%降为23.4%,继而进行指控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进展后提出15%的价格承担,从而降低了损失。(3 )联合与我方保持友好关系的欧盟公司共同应诉,甚至可以让欧盟公司牵头。一旦反倾销案成立,受损的不仅是我国出口公司,而且还有对方公司,在这方面,我国出口公司与欧盟进口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在一些大宗商品出口方面,进口商的利益是与我国出口公司连在一起的,因此,进口公司也有积极性进行应诉。由于进口商对当地法律熟悉,人头也熟,因而容易有的放矢地应诉,产生奇效。在欧盟诉我活性炭倾销一案中即是如此。1995年,欧盟不公正地对我国活性炭进入欧盟临时征收66.8%的关税,我方公司联合长期购买我国活性炭的10家欧洲公司,由德国鲁奇活性炭公司牵头进行应诉,在1996年先是使反倾销税由66.8%下降为30%,后由欧盟反倾销委员会以多数票反对立案调查并取得重大成果。

3.利用中东欧市场的跳板战略

按欧盟规定,中东欧各国可以享受欧盟的特殊贸易待遇。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虽然不是很紧密,但相互之间经济的互补性很强,因此可以利用我国某些产品的生产优势,弥补中东欧国家的生产不足。我们可以利用欧盟给予中东欧国家的优惠待遇,或以合资、独资方式,或以合作生产方式,在中东欧国家建立轻纺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占领当地市场,另一方面可以以当地生产享受优惠待遇进入欧盟市场。我国与中东欧合作的领域既可以是它们的优势产业,如机械、仪表、钢铁和造船等,也可以是它们较弱的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及食品加工等。前者我国一些沿海省市完全有能力与其合作,后者则正好是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

4.进入欧盟市场的重点突破战略

欧盟是一个整体,在这一整体中,各成员国市场连接在一起,进入其中一个国家市场就可进入其他国家市场。因此对欧盟市场的开拓不必全面出击,找准几个重点国家拓展市场是为关键。目前与我国经贸关系比较好的欧盟国家是德国,德国是我国在欧盟中最大的贸易伙伴,经贸合作领域也较广泛,自然是我国重点发展经贸关系的国家。随着中法两国政治关系的好转,经济合作也出现好势头,去年中法达成航空工业合作即是一个明证。打开欧盟市场的另一个有效方法是以我国市场开放,尤其是以政府采购市场向特定的欧盟国家开放来换取对方国家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我国正处在国内经济建设的高速增长期,在这一方面仍可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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