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论文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论文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韩思萌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摘 要 犯罪学研究理论领域存在古典派犯罪学、实证派犯罪学和现代犯罪学等理论学派。笔者拟从多个角度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理论观点对比学习,以期对我国现有刑法以及犯罪学的发展作批判性思考。

关键词 犯罪学 古典派 实证派

1 犯罪定义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规范的法律定义,而实证犯罪学派则主张犯罪的非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条文、刑法教科书以外思考犯罪的定义。很显然,仅把犯罪当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观点,价值十分有限。古典犯罪学派并没能够突破这一点,但是实证派学者有所作为。笔者始终秉持着一个观念:如果只是在极小范围内才成立的真理,那便不是真理。为了保持专业性,而排斥甚至抨击其他学科的行为,并不明智。但是究竟应当从什么角度切入去定义犯罪,许多先辈都做出了努力。但是,至今并没有学界一直认可的定义。而就突破法律规范这一前提而言,无疑更增加了难度。

2 研究方法

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他们以启蒙思想的理论观点为前提,从理论上指出封建神学法律制度的不合理,用推理和演绎的方法推导出自己的理论,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实证派犯罪学则采用实证(经验)和归纳的方法,以客观存在事实作为研究基础,从客观事实的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不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从犯罪人身上总结出犯罪的特征。

古典犯罪学派学者对犯罪原因的分析都建立在“自由意志论”的基础上,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是因为其认为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大于施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犯罪人就应当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一停留在思辨层面上的理论预设有其局限性与脆弱性。笔者认为,自由意志的存在需要建立在一个人可以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之中,很显然,古典犯罪学派学者所处的时代并不是,甚至至今仍然不是。实证犯罪学派学者坚持从现实出发,而非从理论预设出发,以期寻找出犯罪行为的新的解释方法。这是值得肯定的。实证犯罪学派彻底改变了探讨犯罪的方法,坚持用科学的、实证的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但是,笔者认为,犯罪学与硬科学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首先,个案是不可能穷尽的,每天都在发生新的个案,对个案现象进行分析研究是无论如何不可能作出理论层面上的穷尽分类的。其次,硬科学是可验性的,而犯罪学以犯罪人为基础,这就注定了研究对象本身的差异万千,更何况其所处的环境等等因素也差异万千,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就仅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可能达到确切证明的程度。

笔者认为,实证犯罪学派采用的实证方法,有其可借鉴性。应当运用多种实证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统计,至少需要有人去做这些工作,将数据保留下来,以期在观念改变的以后,能够有可以研究的资料。

重型颅脑外伤患者事发突然、病情危重变化快、预后差、病死率高,对患者照顾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我们医护人员在急救忙碌之时往往忽略了家属的感受,特别是在患者从急诊—手术室—监护室是最需要寻求心理帮助的时候。加强护理干预早期介入重症颅脑损伤患者照顾者的心理指导,有助于减轻照顾者的心理压力。

3 犯罪对策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观点其实并非截然对立的。在特殊预防方面,学者们都认可刑罚的必要性。只是在具体观点上有差异,比如古典犯罪学派坚持定期刑,实证犯罪学派坚持不定期刑,但是近代新古典犯罪学派也已经认识到不能把犯罪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不能够不加区别地适用刑罚。这其实体现了观点的互相影响。而实证犯罪学派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阐释刑罚的存在合理性,主张建立在犯罪人的不同人身危险性基础上的个别化刑罚措施来进行社会预防。但是,就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考虑到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案件数量庞大等等因素,实施个别化的刑罚措施条件不成熟。

4月20日凌晨,水利部抗震救灾前方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工作会议,水利部抗震救灾前方领导小组组长、国家防办副主任李坤刚传达了19日下午国家防总、水利部抗震救灾会议精神,并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在一般预防方面,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也可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辅之以其他手段,诸如教育、良好的司法体系等等。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刑罚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有限,致力于寻找刑罚替代措施来进行预防。菲利的刑罚替代措施主要是指出于预防犯罪的社会改良,涉及经济、政治、科学等各个方面,如控制生育、结婚离婚自由、增设街灯并提高照明度、对武器的制造和贩卖实行严格的控制、设立大众储蓄银行、建立低价的劳工住宅、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等。可以看到预防犯罪这一方面,实证犯罪学派走得更远。在我国,刑罚的替代性措施也有许多学者研究,但还在一个初始的阶段,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实践,收效如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比如,对于保安处分的研究以及社区矫正的实施等等。毕竟,如果不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开,使之被监禁、惩罚,就目前而言,民众会难以接受。因此,在我国刑罚的长期适用是毋庸置疑的,而在一些轻缓的犯罪中去考虑刑罚替代措施的适用是有可能的。

4 结语

我们应当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学说的消长,放到它的历史时代中去,一切都是应运而生,之后又不断遭遇挑战,因为每个时代面对的问题都是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学说没有优劣之分,我们至今能够从一个“老旧”的学说中有所收获,正是因为它的精华部分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比如,古典犯罪学派的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思想至今仍然应当被遵循,而实证犯罪学派主张的关注犯罪人,刑罚个别化思想也真正影响着现世。我们应当不断从中汲取知识,从而找到研习我国犯罪学的道路以及对我国刑法进行批判性思考。

参考文献

[1]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第1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83.

[2]赵宝成.犯罪学专论(第1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意)加罗法洛.犯罪学(第1版)[M].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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